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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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20多年,对减缓和防治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改善我国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实践,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教育问题对策

1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与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有较大差距,从我国自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践看,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些都制约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际效果,因而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进一步完善[2]。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意识差,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由于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较低,特别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及执法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仅把它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导致实际工作中的环境评价流于形式。另外,一些地方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片面强调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或减低评价等级;有的项目甚至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直接上马,这种现象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尚有存在。

由于公众的环境意识不够,不会或不愿意主动参与对自己可能造成切身利益损害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太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重滞后

在评价对象上只限于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宏观决策没有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具体建设项目固然对环境有直接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多数国家亦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但与具体项目相比,国家的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如果说具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局部性的话,那么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则是全局性,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了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对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长期未能予以足够重视[3]。

2.3 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

虽然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但由于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这就造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没有法律约束的局面,不利于增强它们的工作责任心。同时,也为一些建设项目不做环境影响评价就直接上马创造了机会。另外,还导致一些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联手经营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局面,即所有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都必须由审批单位指定的评价单位去做,否则就无法通过审批。而指定的评价单位,无论其评价报告书的质量如何,都一律审批通过。这种畸形的操作机制严重危害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可信度下降。

3 对策及建议

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基础上,环境评价不仅关注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需求,还要考虑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要求。因此,针对上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大环境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我国的环境教育要触动公众的“自卫神经”,让他们认识到破坏环境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损害[4]。同时,由于我国的环境教育具有超前性和强制性,所以要求我国的环境教育必须实用化、形象化和制度化,树立公众看得见、可示范模仿的榜样;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如电影、电视、广播等媒体手段;要将环境教育纳入到幼儿园、中小学和大学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去,使其成为青年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可以使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来,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将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另外,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必将大大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壮大环境保护专业队伍。

3.2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化,克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实障碍,使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上对公众有效地开放,实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公众参与制度有必要在环评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评的必要前提。

3.3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不当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或其他经济损失事故,必须分清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应有的处罚,吊销其评价证书,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限制或取消其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资格。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向市场,打破地区限制和证书等级限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投标,择优录取。在管理体制上建立能上能下、定时考核、优者上岗、劣者淘汰的竞争机制。

严格把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对不符合编写要求、质量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重写;对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后认为不可行的建设项目,严卡不放。

3.4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增加事后监测、监督管理内容

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核通过后就算完成任务,缺乏对环境影响评价准确性和环保措施有效性的监测与评估。进行事后监测评价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其作用主要表现在:(1)完善其评价过程,验证和改进原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实事求是地看待前期工作,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水平;(2)监督报告书中建议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运行情况;(3)对于前面工作的不足予以补充和完善;(4)为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积累经验和资料,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奠定基础。

鉴于此,建议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成立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事后监督管理中心。该中心的责任在于管理申报通过且已上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定期对投产项目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全天候接受群众检举;对已经上马但监测结果超标或者发现存在潜在环境影响的项目作出处理;对漏排、偷排企业给予严厉打击,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勒令停产。

参考文献

[1] 张慧娟.试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4(30)

[2]、[3] 李艳芳.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 环境法学

[4] Ryo Fujikura, Mikiyasu Nakayama. Factors leading to an erroneous impact assessment: A post-project review of the Calaca Power Plant. Review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2001, 21(2):1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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