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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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

试议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

试议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的法律规范,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法律体系。

宏观调控体系是指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控制和调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

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为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宏观调控体系则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和管理手段来引导和调整经济运行,使经济发展能够顺利进行。

首先,经济法为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

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例如企业的设立、经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这些都需要经济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确保经济运行的公正、公平、有序。

其次,宏观调控体系需要借助经济法的支持来实施。

宏观调控体系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整和引导,其中很多政策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例如颁布货币发行法、税法、产业法等,这些法律规定是宏观调控体系顺利进行的基础。

此外,经济法和宏观调控体系也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经济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配合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而宏观调控体系的实施也需要依托经济法的支持和保障。

只有两者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够保证经济发展的平稳和可持续性。

总之,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

经济法为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而宏观调控体系则需要依托经济法的支持来实施。

只有两者相互衔接和协调,才能够保持经济运行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

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经济法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地位1.经济法的法律性质:经济法是一种具备法定效力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经济法的法律效果:经济法通过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确保国家经济良好运行。

3.经济法的司法保护: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需要司法机关提供保障,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经济法的整合作用:在宏观调控中,经济法起到整合不同经济主体利益的作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平衡发展。

三、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市场监管:经济法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防止市场垄断、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资本市场调控:经济法对资本市场进行调控,规范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3.金融监管:经济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规范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4.价格调控:经济法对价格进行调控,防止价格垄断、恶意涨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外商投资保护:经济法对外商投资进行保护,建立健全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6.劳动法保障:经济法对劳动关系进行保护,制定劳动法律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四、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局限性与问题1.法律滞后性:由于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相对滞后,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变化和市场需求。

2.执行难度:经济法需要依靠执行力度和手段,但执行难度较大,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3.利益关系复杂:宏观调控涉及各方利益,经济法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存在挑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监管缺位:在某些领域,经济法的监管存在盲区或不足,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滋生。

2023-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

2023-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1、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全国只有一家中央银行,并根据需
要下设如果干分支机构,实行总分行制。 2、二元制中央银行制度 ——在一个国家设置中央、地方两级中
央银行机构。 以美国为例:
联邦储藏委员会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联邦参谋委员会
12个联邦储藏银行〔纽约、波士顿等〕
1、性质
?央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 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 定。〞
第5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给 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 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行。〞
2、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行长1人,副行长如果干人 〔2〕货币政策委员会 A、性质: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 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 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
2、几种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1〕法定存款准备金
A、概念: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 构按照中央银行确定的存款准备金 率每年向中央银行交存的准备金。
3〕再贴现:金融机构以未到期的票据向央行 融通资金,央行以票面金额扣除自贴现日到票 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金融机 构的票据转让。
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
〔年再贴现利率÷360〕 作用: A、再贴现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信用的作用 B、使中央银行成为金融机构的经济后盾
海发行是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它通 过向全国募集股本,并兼并了5家信托投 资公司而设立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其注册资本为16.77亿人民币。股 东有43个,主要股东为海南省政府、中 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由海南省 政府控股。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1. 经济法是宏观调控的基础宏观调控需要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实现,而经济法是这个制度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部分。

只有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为宏观调控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2. 经济法是宏观调控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以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和目标。

而这些手段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才能保证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因此,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

3. 经济法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除了作为制度基础和保障之外,经济法还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经济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调节市场行为,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三、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 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经济增长、稳定物价、促进就业等。

而经济法则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基础和保障。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手段,政府可以引导企业增加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而这些政策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2. 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范起到重要作用市场行为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对象之一。

如果市场行为不被规范,则会出现各种问题,如价格波动、垄断行为等。

而经济法则是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的基础和保障。

例如,反垄断法可以限制企业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价格法则可以限制价格虚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经济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经济法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政府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机构等。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备性,还可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例如,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提高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竞争力。

四、结论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
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需要规范,其各类手段需要法律保障,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一体两翼”中的另一翼,我国《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1、概念: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具体包括:(1)财税调控关系;(2)金融调控关系;(3)规划调整关系;(4)产业调控关系;(5)固定资产投资关系;(6)储备调控关系:特殊领域的战略性物资储备制度,如粮食、棉花、外汇、土地、石油等(7)对外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点:(1)是一种经济关系;(2)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间接调控为主;(3)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一方主体;(4)其实践已纳入国家经济法律体系的轨道。
(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1、纵向配置: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是一种具体的执行权。
2、横向配置: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如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宏观调控权,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
三、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综合性和手段的综合性,宏观调控目的性决定了必须要设立一个综合协调制度来协调多个具体执行者的多种手段。 (一)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1、规划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需要相互协调。规划通常都是指导性的而没有法律的强制力,通常指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和方向。
2、设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
涉及到对综合的宏观调控权予以立法,制定宏观调控法的问题(发改委酝酿宏观调控立法。)

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中国经济法自产生确立以来,其发展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讨论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将有利于深化经济法的意义,使其更好地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当代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

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

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

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

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法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十四章宏观调控法概述第一节概述一、宏观经济与宏观调控(一)宏观与调控内涵的界定1、宏观一般意义上或哲学意义上讲,宏观、微观、中观是人们不同思维意识方式的不同选择,其基本点是总体(或全局)与个体(或局部)问题的不同思维方式。

宏观:总体、整体、全局微观:个体、个别、部分中观:介于宏观和微观之间,区域(地区)、行业、部门2、调控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人们对于事物或自身行为的调节与控制。

它应属于管理学的范畴。

宏观调控所指的调控是指与宏观经济相联系的人们的调节与控制行为、制度的总称。

(二)宏观调控1.按照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经济运行层次,通常分为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Micro Economy)是指个量经济活动,即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

是指个别企业、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个别企业的生产、供销、个别交换的价格等。

宏观经济(Macro Economy)指总量经济活动,即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

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的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

一般认为此词1933年由挪威经济学家RAGNAR FRISCH(1895--1973年)在建立“宏观经济学”时所提出。

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高水平的和快速增长的产出率、低失业率和稳定的价格水平。

中观经济主要是以研究部门经济、地区经济和企业集团经济为出发点,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中观经济自我调探的目标是,中观与宏观相衔接、经济结构优化与加速升级相一致、区域经济的稳定与顺畅运转相统一、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宏观经济分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在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宏观经济调控通常简称为宏观调控。

2.宏观调控的内涵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经济法对宏观调控权的规制_以房地产市场_证券市场调控为例

经济法对宏观调控权的规制_以房地产市场_证券市场调控为例

第26卷第8期河北法学Vol.26,No.82008年8月H ebei L aw S cience A ug .,2008经济法对宏观调控权的规制)))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调控为例漆 丹收稿日期:2008-05-07作者简介:漆 丹,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7)摘 要: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三方式之一,宏观调控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需要处理好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调控措施应当科学、合理。

需要依法调控,用法律控制权力,防止滥用宏观调控权损害民众利益。

宏观调控包括控制与引导、宏观与微观管理相结合,不能片面理解为/控制0、从紧,也不能把各种行政干预措施都当成宏观调控,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行政命令计划管理之实。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规制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8)08-0044-04Macro -regulation Regulated by Economic Law)))With the cases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nd securit ies marketQI Dan(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iangxi Normal U niversity,Nanchang 330027China)Abst ract:Econom ic law is the law of s tate regulating economic.M acroeconomic regulation is one of the three methods of stateregulation.It must be based on market regulation.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 een state and market should be handled w ell.T he regulation measures must be scientific and rati onal.Regulation measures should be adj usted w i th law s.Pow er should be limited by law s.It must be to prevent to damage the people .s interests by abusing the macroeconom i c regulation pow er.M acroeconomic regulation i ncludes both the combination of control and guidance and the combination of macroscopi c and microscopic administrati on,w hich can not be regarded unilaterally as /control 0and tighten.Not all kinds of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 on measures must be regarded as macro -regulati on.And macro -regulati on can not be replaced by administrative command w ith the name of macro -regulation.K ey words :economic law ;macro -regulation ;regulation经济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法概念的提炼,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问题:由于市场调控和宏观规制是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它与传统部门法的重大不同。

第二,基于经济法的宗旨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它主要是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手段来进行调整,因此,与其他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又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第三,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仅调整一般的经济关系,而且还要调整日益重要的体制关系,即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涉及相关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从而不仅关乎个体私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各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1经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2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经济法同各类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3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独立地位1要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说明其独立地位,就必须说明经济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因为只有存在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有存在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才能够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在明确界定了调整对象的情况下,按照传统钓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并且是整个法律系统中日益重要的一个子系统。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标题: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市场机制的弊端日益凸显,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成为了应对复杂经济环境的重要手段。

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功能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展开探讨。

一、资源配置优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缺陷,可能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浪费。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引导资源向更高效益的方向流动。

例如,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调整市场利率、货币供应等关键变量,以引导资金流向最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进行规范,使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调整,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在面对全球经济下行压力时,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刺激经济增长,缓解经济危机。

同时,经济法通过调整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此外,经济法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过度竞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稳定社会经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在稳定社会经济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经济危机时期,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缓解经济危机对社会的冲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防止社会矛盾激化。

在经济平稳发展时期,经济法也可以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控制通货膨胀等手段,防止市场波动对经济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保障公共利益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公共资源不被滥用或流失。

同时,经济法还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等手段,将部分社会财富转移至公共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繁荣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

而要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宏观调控机制,并且这个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本文将就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展开阐述。

一、经济法的规范作用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无序竞争和不公平分配成为可能。

而经济法则具有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作用,从而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帮助维护市场秩序,还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来调整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结构和规模,以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稳定。

它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个方面的调整。

宏观调控具有引导经济发展、调节经济波动、促进就业等重要功能,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宏观调控与法治的结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法治使得各项政策都依法实施,避免了政府行为的滥用和不当干预。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护市场秩序,还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宏观调控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强宏观调控的法治建设1. 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对于经济领域,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详尽完善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以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2. 加强执法监管执法监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并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执法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

3. 司法保障建立健全的经济法院体系,加强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还能够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审判活动的依法进行,并且对于不当裁判进行及时纠正。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政府工作重心:应从直接参与经济建设 转向提供公共物品
2、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分离 3、公共参与 4、分权式的宏观调控机制等。
第十五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金融调控
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依照法律,通过制 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等手段,实现宏观调控。
2、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中央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
表现在人事任免、货币政策决策、资本控制等方 面;
(2)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要为政府提供公 共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允许的融资服务、经济与 金融方面的咨询、经理国库等;
(3)中央银行对中央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中央 政府的控制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Macro-Control Law
在本编中,将主要涉及宏观调控法一般原 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及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编目录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金融调控法 财政法 税法 价格法 对外贸易法
第十四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2、多元制中央银行:只在联邦中央和联邦 地区设置两级中央银行机构,分别依职权 独立行使央行职能,美国、德国如此。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如在美国,中央银行由联邦储备系统中央机构 (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等)和12家联邦 储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成。但实权在联邦储备 委员会。
3、混合制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职能不 分,国家设立一家银行既行使央行职能,又办理 普通银行业务。
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 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 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经济法第三编第八章宏观调控法概述

经济法第三编第八章宏观调控法概述
Economic Law
经 济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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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二、宏观调控权
三、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Economic Law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一)宏观调控的含义 1、宏观调控是现代经济学上的重要概念 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 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地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效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 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 (李兴山《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控》) 2、定义:在பைடு நூலகம்国,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 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 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 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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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征 (1)主体是政府,唯有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才有反映总 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可能具备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制度及政 策的能力。 (2)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3)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 段、计(规)划手段等。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 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需要规范,其各类手段需要法律保障, 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一体两翼”中 的另一翼,我国《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 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Economic Law
1、概念: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具体包括:(1)财税调 控关系;(2)金融调控关系;(3)规划调整关系;(4) 产业调控关系;(5)固定资产投资关系;(6)储备调控关 系:特殊领域的战略性物资储备制度,如粮食、棉花、外汇、 土地、石油等(7)对外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点:(1)是一种经济关系;(2)国 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间接调控为主;(3)国家或国家 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一方主体;(4)其实践已纳入国家经济 法律体系的轨道。 3、体系: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 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经济稳定 增长法和对外贸易法等。

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2012〜2013学年第1学期《经济法总论》大作业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适用班级行管10-2班 __________姓名张冠亚______________ 学号2210093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基本要求:1、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联系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政治现状的实际,写一篇议论文。

这里强调,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有感而发。

不能以单纯的理论代替,更不能不切实际地空发议论。

2、文章要求观点正确、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文字通顺。

3、字数在2500字以上。

4、论文由学生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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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定义及联系 (1)1.经济法 (1)2.宏观调控 (1)3.两者之间的联系 (1)二、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作用 (2)1、运用经济法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 (2)2、运用经济法纠正市场缺陷 (2)三、经济法与宏观调控对大学生产生的影响 (3)1、劳动就业合同与大学生就业 (3)2、大学生网购引发的网购问题 (3)四、结束 (4)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

加强宏观调控功能,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或机制。

而要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经济法是经济法制的核心。

为了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我们必须了解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

另外,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经济法在宏观调控的同时对我们大学生带来了哪些影响?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定义及联系1.经济法经济法是指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 宏观调控原则及方式

经济法  宏观调控原则及方式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与原则一、引言“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

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一)计划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合。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

”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宏观经济调控法应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二)财政关系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

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

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关系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

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

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是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因素实行的全局性调控,法律的调控尤其是经济法的调控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学界对宏观调控是否为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仍存在争议。

本文从宏观调控的性质、界限等入手,对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概括,试图对经济法宏观调控实现的新路径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规制一、宏观调控的性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宽泛,其主要的调整范围是关系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在国家干预经济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二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这两类关系都体现了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特征。

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干预性宏观调控是社会整体调控,因而只有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才能胜任。

所以,一般说来,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政府调控来进行的,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政府调控即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干预法。

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应当指出,这就是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促进经济发展。

实践证明,要保证政府干预从正面促进经济的发展,并防止政府干预从反面阻碍经济的发展,需要做到在树立依法树立政府干预的权威的同时依法约束政府干预的权力。

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必须遵循的法律,它以规定政府干预的权限、范围、程度、措施及责任为核心,目的是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治化。

(二)社会本位性法律在法学传统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法,一类是私法。

但宏观调控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无论是根据划分公私法标准的主体说、意思说还是利益说,都难以完全划归于公法或私法。

原因是:⒈宏观调控法的主体虽然既有政府机关,也有私人,但不能根据通常所根据的主体说,认为其为公法。

在宏观调控的法律关系中,政府较之于私人和市场是主导者而非决定者,是服务者而非领导者。

⒉宏观调控体现的不是私人的意志,还有明显的进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政府和私人的管理和协调关系;宏观调控法体现的也不是政府的意志,政府并不直接控制强制企业,企业也不隶属服从于政府,企业按自己的一直经营。

经济法-宏观调控

经济法-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宏观经济学还处在发展之中,其内容广泛,许多 方面没有定论。但是,基本原理已为人们认同,并为 各国采用。这就是: 当经济过热时,采取一定调控手段(如财政、税 收、金融等),减少或抑制总需求(投资和消费), 同时调整总供给方面,实现供求均衡,以防止通货膨 胀的经济危机;当经济过冷时,采取一定调控手段, 扩大或刺激总需求,同时也调整总供给方面,实现供 求均衡,以防止通货紧缩的经济危机。
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
本部分讲授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制度,分为四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导论(概述) 财政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导论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概念、特征和调整机制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体系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机制
一、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宏观”一词来源于宏观经济学,是与微观经济学中 的微观相对应,经济学中的“宏观”是专指一个国家、 一个地区经济生活中量的问题。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国民总收入、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国家预算的收入 和支出、出口与进口、资本流出与流入的总量、工资 率和就业率、利息率和汇率。 宏观经济学派有凯恩斯学派、新古典主义学派和新 古典综合学派(萨缪尔森)。 新古典综合学派(萨缪尔森)是占主流的宏观经济 学,一方面注重到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另一方面也 吸收古典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的合理内容。目前对 政府假设已由“全面管理”转向“有限管理”。
一、概说(续)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起全国推行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分权(划分中央政府与地 方政府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分税 (按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 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分别预算(建立健全分 级预算)、分设机构(建立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 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徒征管,中 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局征 收)。分税制是国际通行做法,其规范化和法制化程 度较高。应当说,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如今运作多年,但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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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是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因素实行的全局性调控,法律的调控尤其是经济法的调控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学界对宏观调控是否为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仍存在争议。

本文从宏观调控的性质、界限等入手,对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概括,试图对经济法宏观调控实现的新路径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规制一、宏观调控的性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宽泛,其主要的调整范围是关系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在国家干预经济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二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这两类关系都体现了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特征。

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干预性宏观调控是社会整体调控,因而只有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才能胜任。

所以,一般说来,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政府调控来进行的,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政府调控即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干预法。

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应当指出,这就是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促进经济发展。

实践证明,要保证政府干预从正面促进经济的发展,并防止政府干预从反面阻碍经济的发展,需要做到在树立依法树立政府干预的权威的同时依法约束政府干预的权力。

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必须遵循的法律,它以规定政府干预的权限、范围、程度、措施及责任为核心,目的是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治化。

(二)社会本位性法律在法学传统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法,一类是私法。

但宏观调控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无论是根据划分公私法标准的主体说、意思说还是利益说,都难以完全划归于公法或私法。

原因是:⒈宏观调控法的主体虽然既有政府机关,也有私人,但不能根据通常所根据的主体说,认为其为公法。

在宏观调控的法律关系中,政府较之于私人和市场是主导者而非决定者,是服务者而非领导者。

⒉宏观调控体现的不是私人的意志,还有明显的进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政府和私人的管理和协调关系;宏观调控法体现的也不是政府的意志,政府并不直接控制强制企业,企业也不隶属服从于政府,企业按自己的一直经营。

⒊宏观调控法追求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因为那种私人利益本质上是一种少数市场优胜者的利益,宏观调控法追求的是社会公众利益,这种利益是普遍性的、全局性的、公共性的利益,本质上是普遍每个人利益的集合。

可见,经济法并不具备明显的公法或私法的属性,而是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具社会性的法。

(三)政策性宏观调控深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具备很强的政策性。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宏观调控政策是宏观调控的灵魂,不了解、无视、拒斥宏观调控政策就不可能进行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政策是宏观调控法的指南,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宏观调控政策是前或准宏观调控法,可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有效尝试、积累经验,或弥补经济法条款的不足和空白。

经济法是宏观政策的法律化,为贯彻和落实宏观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

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部分是与政策结合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在很多情况下,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宏观政策是合二为一的。

(四)全局性和抽象性宏观调控是全局性的,经济法要调整这种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必须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这样才能涵盖整个宏观经济全局并具有普适性,如果规定得太具体、太详尽,就无法涵盖整个宏观经济全局,也没有普适性,而且会导致因小失大,顾此失彼,不可能进行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往往是指向未来的,具有超前性,但未来的宏观经济形式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必须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才能适应未来,相机调控。

而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抽象性不同于一般的公法或私法。

它的抽象性比私法的抽象性低,私法是高度意思自治法,必须更为抽象,尽可能的不做规定或少做规定,多作形式意义上的规定少作实质规定。

公法是国家强制法应尽可能具体,为公权力的享有和行使规定得严格具体详尽以制约权力,防止滥用。

而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抽象性介于一般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一种中介性的法律。

二、法对宏观调控的规制随着社会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相互联结,互相渗透,出现了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调整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在总体和全局上对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的调整。

这种调整具备宏观调控的以下规定性:(一)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计划经济是一种按计划指令进行的经济,不乏宏观调控。

但由于这种计划包罗万象、具体而微,因此它要求的是微观管理、行政干预而不是要求真正的宏观调控。

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宏观调控提供条件和客观要求。

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没有市场,宏观调控就没了对象和基础;没有市场就谈不上市场失灵,因此也就不知道宏观调控的范围,因为市场失灵的地方往往就是宏观调控的领域。

没有市场,宏观调控就失去了运做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而成为一种主观任性。

从根本上说,所谓的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二)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

凡是私人自治的地方无须也不应进行宏观调控。

依法划定私人自治领域,尊重私人自治领域。

正如亚当斯密指出:“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要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夺取了一种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任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

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没有的了。

” [1] 宏观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极为有效的机制,但市场机制并非完美无缺,“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市场失灵会导致生产或消费的无效率,从而可以存在着政府治疗这些疾病的智能。

政府智能之一就是通过宏观调控协调市场失灵,有人认为“宏观经济学是关于协调失灵的,政府的宏观经济作用就是避免协调失灵。

”[2]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

“宏观经济运行的表现对国家兴衰极为重要”,“我们不能影响天气,但是公共经济政策的明智与否却可以对我们未来的生活水平产生重大的影响。

”[3]任何一个负责的政府都应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进行宏观调控。

宏观领域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

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更应当理清宏观领域的范围。

(三)宏观调控是民主调控宏观调控涉及经济全局,关系国计民生,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大众的事业,必须贯彻民主保障民主,宏观调控的目标也在于促进经济民主,宏观调控的实现也必须贯彻经济民主,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激发尊重和维持私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能有所作为。

民主调控正是经济法调控手段的精神和原则所在。

“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

”[4]这一点,即使信奉国家干预的凯恩斯在强调投资由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也指出:“仅仅依赖银行政策对利率的影响,似乎还不足以达到最适度的投资量。

可以让国家的权威同私人首创精神互相合作。

”实践证明,只有贯彻经济民主、保障经济民主的宏观调控才能取得成功,促进经济增长,只有贯彻经济民主、保障经济民主的宏观调控才是真正的宏观调控,否则只能是残暴的独裁专制。

四. 宏观调控和经济法的逻辑链接经济法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市场本身的要求,从根本上说就是失灵,需要国家调控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全局性的调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经济无法克服盲目性早在自由放任主义的鼎盛时期,西斯蒙第就认为有必要重新检查亚当斯密的理论,他强调自己同亚当斯密的根本区别:“亚当斯密一直反对政府干预一切有关国民财富的事,我们却一再呼吁政府对此进行干预。

”“商业财富的发展不需要政府干预的说法是绝对不正确的。

”[5]时至今日,人们对那只“看不见”的手有所了解之后,已经不会过分迷恋于市场机制的美妙绝伦。

实践证明,这些问题事关宏旨,如果不由专门的法律进行宏观调控,是大不可能解决的。

市场中的每一个人,都只能各自按照自己的知识、遇到的机会和具有的能力去追求自认为极大化的私人利益,各自为政,如果自由放任,必然导致盲目性。

市场是无心的,没有头脑的,它从不会思考,不顾及什么。

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由于政府代表整个社会,力量雄厚,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测水平比任何个人都远为高明,可能正确认识和科学预测国民经济发展的态势;政府处于中央地位,成为信息的中心,掌握的信息比任何人都远为全面,可窥国民经济全貌,所以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能够克服市场的盲目性。

(二)市场经济无法自给自足在市场体制下,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最主要的机制,但它的存在和运作必须依靠宏观调控所创造的基础条件。

这些基础条件具体说来,如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做出宏观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博弈规则。

弗里德曼指出:“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

相反地,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规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裁判者。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虽然政府也会失灵,但这不是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充足理由,正如市场失灵不是否定市场调节的充足理由一样。

因为事实上,纯粹的市场经济是根本不存在的,正如弗里德曼所指出的:“任何一个国家是100%纯粹的自由经济国家。

除了香港在50、60、70年代时计划接近完全自由化。

但还是没有100%的。

”(三)市场经济无法实现社会实质公平“尽管市场在配置资源以适应消费需求方面是有效率的,或者确实是不可缺少的,但现有的需求方式却是不符合社会公平的。

”[6]由于市场中的人们,让他们在同等的社会法则下公平竞争,这看似公平,实则不然,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两级分化,市场劣败者沦为优胜者的战利品,丧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在存在千差万别的人们中间听凭市场自由竞争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公。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为人们提供实质公平的竞争法则、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宏观调控划定市场竞争的范围,节制市场调节,不允许市场调节渗透一切支配一切,人权不能按市场竞争配置,市场竞争不能侵犯人权;宏观调控要扶持弱者救济弱者,使残酷的市场竞争不乏对人尤其是弱者的关切,宏观调控追求社会公平。

(四)市场经济无法促进公共利益市场中的人是私人,追求的是私人利益的最大化。

市场规则是个丛林法则,导致两极分化,单靠自由放任根本无法促进公共利益。

经济法担负的宏观调控职责,即是对市场规则进行调整,把利己与利他统一起来,把市场自由竞争与社会共同繁荣结合起来。

宏观调控是对社会各种利益的调整,不过这种调整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各得其所共同发展。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应保障经济力量之间的平衡,也应保证经济力量与政府力量的制衡。

正是因为对公共目标的忽视,导致不平衡发展,不均等、环境侵蚀、通货膨胀等等,所以比以往更加强对经济法宏观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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