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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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思维的基本规律

1、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逻辑思维各条规律的内容、要求以及违反逻辑规律的错误。

2、教学重点: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实质、内容、要求;分析违反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逻辑错误

3、教学难点:矛盾律和排中律在实际思维中的应用

4、计划学时:6

第一节概述

思维形式是受逻辑规律制约的。逻辑规律中,有的是关于某种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有的是适用于一切思维形式的普遍规律。例如,三段论的规则,只适用于三段论推理,不适于性质判断对当推理和判断变形推理,也不适用于各种复合判断的推理,更不适用于有关概念和判断的问题。而逻辑基本规律是对于一切思维形式普遍有效的,即是说,它们是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所要共同遵守的。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有三条: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保证思想的同一性,矛盾律保证思想的无矛盾性,排中律保证思想的明确性。而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则是思维有确定性的不同角度的表现。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思维的确定性即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是人们正确思想的最超码的要求,所以,这三条规律在各类逻辑思维形式中普遍起作用,成为最基本的逻辑规律。

逻辑规律尽管只是思维规律,它不同于事物本身的规律,但是思维规律既不是先验的,也不是约定俗成的,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定性经过人们亿万次的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有其客观基础的。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总是具有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反映在人类思维中,就表现为思维的确定性。逻辑基本规律恰恰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思维的确定性。所以,客观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就是逻辑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

第二节同一律

一、同一律的内容与要求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自身具有同一性。可用公式表示为:“A是A”,即“A→A”。它表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词项、每一判断都必须是确定的,都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

根据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将同一律的基本要求归结为以下两点:

1、在同一思维过程,我们表达思想时所用的词项,必须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即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词项,原来指称什么对象就要一直指称这一对象,而不能随意变更。这样,运用概念和判断进行推理的时候,才能保证思想内容的确定性,否则就会发生思维混乱并引起行动上的错误。

2、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词项内容的确定性,而且还必须保持判断的确定性。即是说,一个判断陈述什么就陈述什么,并且其前后的陈述应当一致。同样,一个判断是真的就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也不能随意变更,否则也会发生思维混乱。例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判断的内容是确定的,我们运用它进行推理、论证的时候,必须保持其同一性,而不能时而认为它是这样的内容,时而又认为它是那样的内容;也不能一会儿说它是真的,一会儿又说是假的。在引论中,我们曾举出古希腊有名的“半费之讼”的例子。在这一例子中,普罗达哥拉斯最终陷人两难的境地。究其根源,就在于为了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随意变更判定胜败的标准,即是说没有保持判定胜败标准的

同一性。

二、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产生的逻辑错误

在思维过程中,如果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就会出现以下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与偷换概念

混淆概念是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成同一个概念来使用所犯的逻辑错误。这种逻辑错误主要是由于思想模糊、认识不清或缺乏逻辑素养,不善于准确使用概念来表达思想而造成的。混淆概念的错误常常在词义相近或一词多义的情况下发生。

如果说混淆概念是由于无意识违反同一律而发生的逻辑错误,那么,偷换概念则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将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加以运用。偷换概念是辩论中论敌经常使用的诡辩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使人上当受骗。比如,在刑法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是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最后用“正当防卫”偷换“防卫过当”达到逃避罪责的目的。

从以上我们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违反了同一律对于概念确定性、同一性的要求;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无意与故意,混淆概念是无意识,偷换概念是故意,二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2、转移论题与偷换论题

按同一律的要求,在人们的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而且要保持论题的同一性,不能随意改变论题,否则也同样会发生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是指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使议论离开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人非常喜欢发议论,但是由于缺乏逻辑训练,所以在发议论的时候,往往东拉西扯,使人不知所云。

与转移论题不同,偷换论题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用某一论题暗中代替另一论题而犯的逻辑错误。比如,一个青年犯了罪,他的母亲包庇他,就采用了偷换论题的方式。下面是公安人员与她的对话:问:“你儿子犯了罪,你有什么说的?”

答:“我希望政府释放我儿子。”

问:“贩毒是不是违法?”

答:“还有人在贩!”

这个母亲的最后一句偷换了论题。因为公安人员的问题是“贩毒是不是违法”,她不回答公安人员的问题,而是答非所问,说“还有人在贩毒”。很明显,“贩毒是不是违法”与“还有人在贩毒”并不是同一个论题,并且,证明还有人在贩毒并不等于证明她儿子贩毒不违法,同时,还在贩毒的人尚未受到处罚也不能说明她儿子贩毒不应受到处罚。这种答非所问就是一种偷换论题的诡辩。

三、同一律的作用

同一律是逻辑学的一条最基本的规律,也是人们正确思维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它是人们保持思维确定性的前提。概括起来说,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遵守同一律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总是离不开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构成人们的基本知识和知识体系并进而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如果我们不能在确定、同一的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就无法形成对于事物的正确认识。

第二,遵守同一律有助于人们正确地交流思想。在日常交际和交流思想的过程中,必须准确地表达思想,这就要求人们遵守同一律,保持所使用的概念和判断的确定、同一。如果违反了同一律,就会造成概念混乱,思想模糊,从而无法有效地进行思想交流。

第三,同一律是反驳谬误和揭露诡辩的有力武器。谬误和诡辩最主要的表现是思想模糊、概念混乱,或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掌握同一律、运用同一律就可以从思想的同一性方面反驳谬误,揭穿诡辩。

第四,在法律工作中,遵守和运用同一律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立法工作中,同一律是保证立法严肃性的重要工具。因为法典的制定是一门科学。法典应当是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体系。这必然要求其所使用的概念和判断必须含义确定、清楚明确,以便于人们掌握和执行。在法律的解释中,也要求任何法律解释都要与法律自身含义保持同一。在执法过程中,为了保证法律自身的同一性,也不允许按照个人的理解解释法律和安照个人对法律的体会办案,而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原意执法。制作司法文书,也必须遵守同一律。比如,判决书的罪名概念要与法律条文保持同一,笔录必须保持原话原意,不能用自己的思想代替,等等。可见,同一律在法律工作中是有极为重要作用的。

当然,我们强调同一律的作用,并不等于要夸大同一律的作用。我们必须明确,同一律只是一条逻辑思维规律,而不是世界观。它只是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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