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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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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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
【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
【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此例中:甲、乙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例六】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则“甲医院”和“乙医院”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二)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七】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
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答案】ACD
(三)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敎育网
【例八】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致丁重伤。此例中:①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这就是共同故意的威力。
(四)分别侵权
1. 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九】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将丙的房屋点燃,乙正好路过,见丙忙于救火,觉得机会难得,捡起地上的石头将丙砸伤。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甲、乙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而不是造成同一损害,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让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又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让甲、乙承担按份责任。③甲、乙的行为构成“并发的侵权”,应各自独立就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lk.
【例十】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的子弹击中丙的心脏后,乙的子弹随后击中丙的心脏。此例中:①在刑法上,乙应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②在民法上,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仅就对生命权的侵害而言,暂不考虑对尸体进行射击是否侵权)。③因此,对甲、乙的行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
【例十一】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②甲、乙虽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应对丙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例十二】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 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 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
【例十三】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20毫克,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毒20毫克。丙饮用后中毒死亡。此例中:①如果采用相当关系学说,则甲可以抗辩,如果没有自己的投毒行为,丙也会因为乙的投毒行为而死亡,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同样乙也可以提出同样的抗辩。②为了应对这一窘境,民法采用累积因果关系说,即甲、乙在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如果甲、乙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③《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优点有二:(a)防止甲、乙逃避责任;(b)既然甲、乙就总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就不会获得“双重赔偿”。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制定的法理基础。
2. 应承担按份责任的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例十四】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5毫克,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毒5毫克。丙饮用后中毒死亡。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甲、乙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因此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③甲、乙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④其责任的份额的确定,主要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参考各自的过错程度。
【例十五】甲村假设的输电线路距离地面不足3米,违反了输电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村民乙在建房过程中,将大量土石堆放在输电线下,形成一2米多高的土堆。6岁的丙爬上土堆玩耍时,触电身亡。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对丙的死亡承担按份责任。②如果笔者是法官,会认定甲的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更大,应承担80%的份额;乙对损害的原因力较小,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