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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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与主权是国际法领域两块非常重要的内容,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究竟谁高谁低,世界各国政府、学者争论不休,尚无统一认识。从产生的时间先后来说,是先有人类,后有国家。在有国家以前,就有人权了(当然不一定有“人权”这个名词),可见是先有人权,后有主权。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但只要人类不灭亡,就存在人权。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才存在的。我比较赞同人权高于主权,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亲眼看到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正在残忍地虐待孩子老婆甚至是自己的父母,我们是要及时上前制止,还是要在那位男子“我们家事,与你有何相干”理论下而袖手旁观呢?
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主权没有价值。然而,两者有时是可以分离的。即使没有主权,也可能有人权。例如,香港回归中国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那时的香港可以说是没有主权的,但香港人民仍享有较为充分的人权。反之,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虽然拥有主权,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实在少得可怜。
但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内容却人不同的看法,特别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巨大。西方国家学者强调个人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注重集体人权,民族人权。资本主义国家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在两种社会制度之间,人权不应具有太大差别,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
超意识形态的,至少对一些基本人权是如此。各国人权状况,观念不同,并非因为它们社会制度不同,而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人权在各国发展历程不同而引起的。
号称世界“人权卫士”的美国源自其自身得天独厚的国内人权条件对人权高于主权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盗用,但美国并非一个一向重视人权的国家,直到1977年卡特总统以促进人权为外交政策之后,它才奉行主权至上转变为人权高于主权,然而正义怎能被政治需要而玩弄于股掌之间呢?60年代美国“民权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人权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人始终认为公民、政治权利高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然也高于一国主权,这与美国一向发达的社会经济是分不开的,但美国曾经却因人权问题丛生,直到今日还有不少后遗症:麦卡锡主义迫害,种族和性别歧视,暴力压制群众,不赞成《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反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及民族自决权,在亚非各地扶植亲美政权而不论其独裁与否,重视人权与否,如袒护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在世界其它国家人权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特别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
当代世界人权与主权发展有一个以人权制约并逐渐超越主权的趋势,二战的纳粹德国以主权为借口不要有关国际公约发动战争,大肆侵犯国内外人权。战后各国反醒,主权应受到限制,在一定突发情况下应让道于人权。《联合宪章》宣称:“欲免后者再遭令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重与价值……”并将“不分咱族……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作
为联合国组织的一项宗旨,由此开创人权国际保护新纪元,实质上是认可人权对主权之制约和超越。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员,为得到和平共处之权利,理应承担维护世界和平,保护世界人权之义务,为世界和平与人权应限制国家主权。当代世界还有一个现象即某些大国借口人权高于主权而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人权高于主权并不意味任何一国皆有权利利用这个原则去干涉他国。美国在人权问题奉行双重标准,其对外干涉行为或许真的是为实现其心目中高尚的世界人权的理想,但更多地被认为这是一种霸权行为,政治行为。同时美国的人“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切实保护人权,而是造成了一系列人道主义灾难。以美为首的北约因科索沃民族纠纷引起的侵犯人权问题片面地对南联盟进行长达78天的空中打击,其中的贫铀弹更是遗害无穷,以“人道主义干涉”制造了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马克思主义认为,全世界人类都是平等的,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就是解放全人类。国家与政府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最终是要消亡的,全人类必定走向大同。所以超越国界解救全世界受苦受难的劳动人民其实是一个国际共产主义者的分内事情。这与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是基本一致的。历史上的国产国际就是这样一个机构,列宁就提出了帮助世界上弱小民族的主张。人权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马克思主义主张实现真正的、彻底的人权,这种人权不再是阶级的特权,而是一切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权利,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研究是与人的全面解放紧密联系的,马克思在《<黑格尔哲学批判>导言》中认为:无产阶级“并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权”“而只能求助于人权”。无产
阶级唯一能够实现的解放是以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当作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而人权的实现过程也是人的全发展过程,因为就其实质而言,真正的民主或民权与人权是一回事,人权也就是全人类的权利和自由。列宁在1918年领导制定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权宣言。可以说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权,换而言之,人权充分实现的的时刻即是共产主义到来的时刻。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共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为了人权的充分实现,人权是其出发点和归宿,是人类革命追求的终极价值。
人权相对于主权来说,是人本性的要求,是主权存在的意义所在,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为保障人权的主权政府不是民主政府。人权高于主权,主权应为人权服务,这是从根本意义上说的,只有主权在民,或者实现人民主权,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使国家重归社会,加速国家的消亡,必须将人权法律化,使主权国家对人权有切实的保障,国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有双重价值,那么国家只存在阶段统治作用,公共管理职能从本质上说已经消失,一个只有阶级统治职能的国家不可能保护最广大公众的人权,最多只能保护统治阶级人权,那么这个国家是不稳定的,其存在价值必然会被否认,我们不能以主权代替人权,以强调维护主权而忽略了人权,因为强调主权的目的是为了重视人权,为了保障人权实现,另一方面,人权的遵守和实现,国际程序虽然起着重要影响,但最终是由国内法具体操作的,
因为只有发生了重大损害人权的事件,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才能起明显作用,否认人权的目的价值,即否认了人的价值,否认了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强调主权为的是保障人权,在共同人权观的前提下,才有资格谈主权,而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下,才有可能实现人权,也只有切实保障了人权,才能更好地维护主权。二者相互依存促进,主权作为手段应积极促进人权,实现主权之所以为主权的价值。
目前国际上仍然强调主权的重要性,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首先,主权学说发展早于人权学说,主权原则的适用也早于人权原则,这样主权原则比人权原则更早地深入人心。第二,这是各国现实需要。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并非重要的主体。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强调主权对国家有利,减少了因人权问题而被外国干涉的麻烦。各主权国不愿倡导人权至上,因为各国政府认为人权仍国内事物,相反,国际组织和个人更关心人权。但由于其影响远小于各主权国家,故人权至上论难以逾越主权至上论。二战后也只有一些少数人权状况较好的国家因政治需要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何况受到发展中国家猛烈抨击,因此,很难迅速改变国际现状。人权至上代替主权至上是一个漫长过程,从根本上说人权是高于主权的,它们之间的目的与手段关系是合理可行的,相信真理在最后一定会放射出正义的光芒,尽管它现在还被一层布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