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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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确权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确权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确权问题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12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确权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5]104号(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房地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省直(不包括实行双重领导,国家部委为主的单位,下同)房地产登记、确...
【总页数】1页(P19-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611.81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J],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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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建住房[2007]52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建住房[2007]52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建住房〔2007〕52号)有关省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多数城市按照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及时进行了工作部署,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了全面清理。

但也有一些地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专项整治工作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工作推进不够有力。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目前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省相关部门组织抽查的阶段,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检查工作,各省辖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应于2007年9月20日之前将检查总结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省建设厅。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规违法案件。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能否取得实质性成效,关键在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

当前,要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查处,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查办一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案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各省辖市每月的10号以前,应将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报省建设厅。

河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 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组织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四、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 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 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 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住房保障和管理制度并金等住房资金。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
职能转变 一、取消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职责。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 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二、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 务工作。
感谢观看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局机关的国 有资产;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 工作;负责省辖市驻郑办事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省直统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房地产资金和车辆 购置资金;指导省直机关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机关财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并定期审计。 四、房地产管理处 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 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豫建行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改进服务质量、提升行政效能,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要求,现就河南省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简政放权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从2020年8月1日起下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及各直管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一)规范审批流程。

各地应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豫建行规〔2019〕3号)要求,按照“简化要件、优化流程、只少不多”原则,制定本地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的申报材料清单、评审流程,承诺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厅政务审批服务承诺时限。

允许有条件的城市积极探索开展告知承诺制。

(二)强化网上办理。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动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供证照邮寄等相关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依法开展资质审批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建住房[2008]1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4.07【实施日期】2008.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住房〔2008〕18号)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为认真贯彻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直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豫纪发〔2008〕6号)的要求,结合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的安排部署,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2.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二OO八年四月七日附件1河南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直单位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要求,结合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的安排部署,联系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豫政办[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1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驻郑省直单位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

现结合省直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省直单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二、实施范围和发放对象驻郑市区范围内省直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未租、购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会同河南银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进城农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厅直属各单位:我厅直属各单位所办企业,大部分是历史上为探索改革发展道路或解决单位经费不足等问题而投资兴办的,许多企业在推进单位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办企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条件发生了变化,厅直属部分单位和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监管不到位、出资人职责履行不充分等问题,个别企业甚至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厅直属各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促进各单位和所办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3月25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厅直属各单位及所办企业管理,促进各单位和所办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真履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发挥主导性作用,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所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申请破产、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或国有产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条各单位承担着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要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规范,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10]13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4【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7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04【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4日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零星项目建设控制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五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类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三)有二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豫建房管[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房管〔2012〕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现制订《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人员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对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书的,要做好房屋登记相关岗位(职务)聘任、薪酬待遇衔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人员,是指在房屋登记中从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质量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利用及其他登记岗位的人员,分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房屋登记官)和房屋登记员(房屋登记官助理)。

第四条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培训考核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进行。

未取得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五条房屋登记员培训考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实施,参照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进行。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现发布《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克强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合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接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合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市),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的程序,对购房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登记归档;(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意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等。

第八条下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一)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四)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第九条下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超标准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的;(三)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装修的住房,未按规定退回装修费用;(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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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置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省直机关后勤改革的规划、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制订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

(四)拟订省直机关房产、地产管理办法,负责省直机关地产和公有房产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有房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的规划和调剂;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的规划和出售的审批;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购置、处置和资金管理工作;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二)规范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执行。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并在证书上注明。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强化对外投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3月25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强化对外投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资格的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经济行为,包括原始投资和增资。

第二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完毕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和我厅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由厅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严格履行批准程序。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豫建住房[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住房〔2006〕1号)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省辖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现将《河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河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要保持“十五”期间的良好发展势头,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取得年度工作的新突破,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总体思路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住宅建设长期持续发展;调整供应结构,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坚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消除影响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使之真正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作出贡献。

二、具体目标1.全省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比上年增长20%以上;2.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清偿工作。

3.所有省辖市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4.60%省辖市达到建设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标准。

5.60%省辖市达到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标准。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3.23【实施日期】2002.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克强2002年3月23日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抵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土地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572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572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572号)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规范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厅研究制定了《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30日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规范机关办公用房工作,现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行动。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把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落实情况作为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深入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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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逐步改善机关办公及职工居住条件,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使用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接机关的房地产统一调整。

第四条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第五条省直机关的房产,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登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由各单位申报、登记。

第六条省直机关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应事先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

第七条省直机关一级厅局房地产使用权变更时,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级机构房地产使用权的变更应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资料的管理。

各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省直机关基本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条在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郑州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所有建筑项目(包括敷设的各类管线)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报郑州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实施。

在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道及消防通道)上建筑施工,应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

第十一条各单位管理的院落应按照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搞好绿化,美化环境。

第四章房屋出售与出租第十二条省直机关新建和购买的住房,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可以先售后租。

原有旧住房应有计划地出售,原住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其售价应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应做好售后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直机关出售和出租住房,应优先解决省直机关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适当照顾老干部和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职工租住公房,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应订立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房屋座落、面积、租金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约。

原住户未订租赁合同的,应及时补办。

严禁无租赁合同私自占房。

第十五条职工租住公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暖气费和天然气费,不得拖欠。

拖欠房租和各种费用三个月以上者,每天加收应交费用5%的滞纳金;拖欠半年的,停止供水供电和暖气、天然气;拖欠一年的,收回住房。

[!--empirenews.page--] 第十六条职工租住公房不满十天的,免交当月房租;超过十天的,应按半个月交纳房租;超过二十天的应按一个月交纳房租。

第十七条职工租住的公房,如改变用途,应事先征得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新的用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省直机关住房面积的计算办法和租金标准应按省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或自定标准。

第十九条房租和售房款必须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房屋管理、维修、改建、扩建、新建以及职工住房补贴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管理与维修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管理房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城市房产和城市建设各行业劳动定员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专人或机构,负责做好房产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屋的分配、调整,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或转让。

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的分配与调整,由房产主管单位负责,未经该主管单位同意,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分配。

第二十二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决无力建房、又无自管房的一级行政或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

职工(领导干部)要求住房,应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分配的住房,应在十五日内搬入,无故拖延超过三个月
以上的收回另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租住公房的职工,在省直机关范围内调动工作时,调入单位应积极安排住房,在未安排前,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其搬家。

调入单位安排住房后,住户应立即将原租公房交回调出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转让给子女、亲友和他人。

第二十四条省直机关职工调离省直机关时,原租住的公房应交回原房产主管部门。

不能随迁的子女,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房,子女不得借故不搬。

第二十五条省直机关租住公房的领导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可以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继续租住原住房或调整住房。

配偶逝世或调离本市,其子女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房,不得租住原房。

第二十六条严禁抢占住房。

凡抢占住房的,一经发现,应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搬出,拒不搬出的,房产部门停供水电,抢占住房期间,加收十倍以上的房租,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强行搬出。

第二十七条职工租住的公房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改作它用。

私自转让、转租或改作它用的,应由房产主管部门立即收回住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公房的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完好,延长使用年限。

对危房和严重漏雨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及时维修,保障住户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所管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室内墙壁、门窗一般应五年粉刷油漆一次。

水、电、暖气、天然气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或更新,保证用户使用。

第三十条租住公房的职工应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阳台上垒墙或堆放过重物品。

损坏房屋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私自改变结构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宿舍公用楼梯及门洞,任何人不得占用。

楼顶有条件绿化、美化或合理利用的,应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empirenews.page--] 第三十一条省直机关发生房地产纠纷,应本着团结、平等、互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解决不了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解决。

仍解决不了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省直各机关所属企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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