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题目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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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题目答案汇总
1.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由哪几部法律构成?特点是什么?发展趋势如何?答:《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专利法》三部分构成。
特点:《植物专利法》仅为无性繁殖的植物(不包括块茎繁殖的植物)提供植物专利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法》为有性繁殖的植物(包括块茎繁殖和第一代杂交种)提供由农业部颁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保护;《专利法》则为所有符合专利授权要件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提供发明专利保护。
发展趋势:通过发明专利保护相关的植物发明。
2,美国《植物专利法》为无性繁殖的作物提供保护,为什么又不包括块茎植物?答:能够获得植物专利保护的植物除了必须满足上述的“特异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与“无性繁殖”要求外,还必须考虑“是否经过培育”的问题。新发现的植物必须处在培育状态下才符合授予植物专利的要求,并且这种培育状态必须是针对植物本身,而不是植物周围的环境,强调保护“人造发明”而非“自然之物”。
3.美国PVPA为何多次修订?重要的是那两次修订案?主要解决了什么重大问题?
答:重要的是1980年和1994年的修订案。
(一)1980年的修订:适应美国企业所面对的市场环境。将品种保护期限从17年延伸到18年,以及将PVPA碑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6种蔬菜品种纳入品种保护范围。
(二)1994年的修订:为了实施UPOV公约1991文本,对植物品种提供统一保护。PVPA 修订主要包括:(1)将茎块繁殖的植物与第一代杂交种F1纳入PVPA的保护范围;(2)增加了实质性派生品种有保护;(3)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从18年延长至20年,并增加树木和藤木的保护期限为25年。
4.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所给予的品种保护与欧共体植物品种权及UPOV1991版本中规定的育种者权有何不同?
答:首先,美国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仅适应有性繁殖的植物;其次,美国品种保护证书所保护的客体基本限于种子/繁殖材料,而没有像UPOV1991文本和欧共体植物品种权将保护范围从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以及由相关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如果相关权利人没有合理机会在前一阶段行使相关权利的话;再次,美国品种保护证书提供了更多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包括私人非商业性、在先培育和生产、研发豁免、中介豁免等,尤其是保存种子种植豁免。与欧共体植物品种权相比,美国规定“保存种子权利”具有更大的豁免范围。
《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农民保存种子的权利”(farmer save seed)对“小农民”和“农民”进行区别,只有“小农民”才享有保存种子的豁免权利,而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没有将保护种子的权利限于“农民”,而是规定“一个人”(one person)可以保存由其通过合法获得的种子进行生产得到的种子用于种植的目的,或者利用这些保存的种子在自己的农场里生产粮食,或者用于以消费目的的销售,不构成对相关受保护品种所有人的侵权。在受保护品种的范围上,欧盟将农民保存种子的权利限于明确规定的农作物种类范围,而美国对此没有限制,只要是有性繁殖的植物。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在1994年修订之前,还规定一个人不但有保存自己农场收获种子用于种植的权利,还有将保存的种子出售给邻居种植的权利,1994年的修订才取消了向其邻居出售种子的权利。
5.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中,为何发明专利受到育种者的亲睐?
答:发明专利为所有类型的植物(发明)提供了全面保护。美国发明专利因其强大而较为稳定的专利权效力而受发明者和相关产业的青睐,。与植物品种权的保护相比,发明专利的效力不会受到“研究/育种者豁免”和“保存种子权利”的减损,同时在一项发明中还可以提出多个产品权利要求,对相关植物的植株、植物品种、转基因植物、培养组织、植物基因、植物病毒以及植物细胞的权利要求,也可以设置方法权利要求。甚至以一个转基因植物的权利要求为例,可以囊括多种植物。
6.UPOV公约何时缔结?修订过几次?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961年缔结。
三次(1961/1972年文本,1978文本,1991文本)
主要区别:1961年文本/1972年文本、1978年文本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均限于某些植物类别,没有为所有的植物提供育种者权保护,UPOV1978文本删除了UPOV1961/1972文本关于“品种”的定义,没有给出新的定义。UPOV 1978文本规定将育种者权的保护扩大到一般销售为目的的观赏植物或植株部分。使得UPOV 1991文本所规定的育种者权利范围,与UPOV 1961/1972文本和UPOV 1978文本相比,得到大大增强。
7.欧共体品种权的授权要件是什么?
1.答: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新颖性、适当的品种名称
2.
8.EPC第53条(b)规定是什么?
答:EPC第53条(b)规定:“不应对植物或动物品种,或者实质上是生物学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方法授予欧洲专利,该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学的方法或者由微生物学方法获得的产品”,将植物品种排除出可专利的范围。
9.欧洲专利局植物发明专利包括哪些?
答:1.繁殖材料和杂交植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2.植物细胞可以获得专利保护3.转基因植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0.欧洲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目标是什么?目前结果如何?
答:委员会制定该项指令的主要目的旨在减少对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构成障碍的专利法内容,通过鼓励对生物技术研究成果的产业应用以克服目前在欧盟与美国和日本之间存在的差距。
指令从制定到实施的过程已经为各成员国提供了充分的准备期间,因此指令的实施没有产生较大的冲击,但有两方面需要关注。首先,各成员国的专利授权机关和法院必须自己决定该指令条款的具体含义;其次,各成员国的实践要受到欧盟法院的监督。有关指令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应用,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在欧盟层面,仍存在不确定性。
10(2).UPOV1991的文本之前的文本比,显著不同点是什么?
答:1、废除双重保护禁止
2、植物品种的界定
3、授权条件更加系统和科学
4、保护范围:将保护的植物范围扩大到整个植物王国。
5、权利范围:育种者权利可以作用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直接制成品以及派生品种和某些其他品种,形成权利保护的“人工瀑布”规则,需要获得许可的行为种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