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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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坑(槽)和管沟

4.3.1 一般规定

1.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基坑(槽) 及管沟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

2.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 、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的原则。

4. 基坑(槽) 、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 、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5. 基坑(槽) 、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基坑(槽)回填时,支护拆除应与坑槽回填同步进行。

7. 开挖基坑(槽)应按土质和深度放坡;当采取不放坡开挖,应设置临时支护,各种支护应根据土质及基坑深度经过计算确定。

8. 基坑(槽) 、管沟的开挖、降水及回填工程,应遵守土方开挖、降水和土方回填施工的一般规定及工艺方法。

4.3.2 施工准备

1. 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验收和复试要求。

基坑(槽)填方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土方回填工程对各类填料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执行。

2. 施工机具、设备

基坑(槽)土方工程常采用的设备主要有:液压挖掘机、自卸汽车、推土机、压路机,用于沟槽施工的小型夯实机械,如柴油打夯机、蛙式打夯机等。

3.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要求

(1) 基坑(槽)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清除基底上的树墩及草根等杂物,应对基底已完成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2)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4)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5) 在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的土层开挖基坑(槽),要先进行排降水施工,确保降排水措施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直至

基坑(槽)回填并达到稳定状态。

(6) 柱基、基坑、基槽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4. 技术准备

(1) 详细阅读设计图纸及说明。

(2) 根据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 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4.3.3 施工工艺

1. 基坑(槽) 及管沟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工艺流程

2. 基坑(槽)、管沟的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基坑(槽)、管沟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工序或雨期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150~300mm一层不挖,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挖除;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且不得小于0.3m。

3. 基坑(槽)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宽度。当无排水明沟时不小于0.6m,有排水沟时不小于1.2m。

4. 管沟底部开挖宽度(有支撑者为撑板间的净宽),除结构宽度外,应增加工作面宽度。每侧工作面宽度应符合表4.3.3.4的规定。

表4.3.3.4管沟底部每侧

工作面宽度

5. 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做成直立壁不加支撑。挖方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但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1)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为1m。

(2) 硬塑、可塑的粉土及粉质黏土为1.25m。

(3) 硬塑、可塑的黏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黏性土)为1.5m。

(4) 坚硬的黏土为2m。

6. 基坑(槽)或管沟挖好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

7. 基坑(槽)或管沟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

8.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的挖方,以便于在该处集中排水。

9. 基坑(槽)或管沟挖至基底标高后,应会同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出隐蔽工程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下一工序。

10.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与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补,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或用碎石类土填补并夯实。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标号混凝土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11.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挖方深度在5m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的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11的规定。

表4.3.3.11深度在5m内的基坑(槽)、管沟边坡的最陡坡度

12. 在软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必须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基底以下0.5~1.0m后,方可开挖。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回填完毕。

(2) 施工机械行驶道路应填筑适当厚度的碎(砾)石,必要时应铺设工具式路基箱(板)或梢排等。

(3) 相邻基坑(槽)和管沟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并应及时做好基础。

(4) 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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