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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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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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巴黎公约》、《纽约公约》国际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意”或者“协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允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许诺。

)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PICC:第2.2条(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CISG:Article 14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2、要约的构成要件充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缔约意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3、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仅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

(2)、对要约人A.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因为缺少对价,对于要约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对价理论”:一个人所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关系
总结词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详细描述
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共同发挥作用,但它们的来源、适用范围和管辖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商法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业实践,而国内商法则是由各国的立法机构制定。国际商法的 适用范围更广泛,管辖跨国商业交易,而国内商法则主要适用于本国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主要贸易术语
包括FOB、CIF、CFR、DPU、DDP等,每个术语都有明确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有助于买 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术语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不适用于个人消费品或初级产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法律标准, 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务的,即为违约。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例如不可抗力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除
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
议。
诉讼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 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 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同意
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仲裁 机构或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总结

国际商法总结

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范围的总称。

2.一般来说,商事关系存在下列情形时,即被认为具有国际因素: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商事活动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3.传统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国际商事交易关系;跨国公司行为关系。

4.《对外贸易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5.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与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

6.国际商事条约: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条约或公约,它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7.国际商法上的主要国际条约(公约)(仅了解):调整代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国际货物运输-《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调整国际票据关系;调整产品责任;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关于国际商事仲裁。

8.国际商事惯例:也称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具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在一定领域内为大家所普遍遵循的商事性规范。

9.国际商事惯例应具备条件:具有确定的商事内容,即具体包括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已成为国际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拘束力的通例。

10.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某项具体的国际商事惯例规则,一旦被当事人选择适用,即对该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据此裁决或强制执行。

11.各国的商事法:大陆法系-闻讯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结构调理,分为公法与私法;英美法系-控辩法,又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而形成,分为普通法与平衡法。

国际商法——考点

国际商法——考点

一、名词解释选6个1、国际商法调整商事组织内部的各种关系及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时产生的各种关系(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国或多国为设定、变更或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条约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对缔约国具有法的约束力。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

它指公司资本分成若干等额的股份,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公司章程公司据以内部运作和对外经营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依法管理公司的基本依据,更是外界了解公司的主要途径。

5、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

6、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7、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惯例指那些在国际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习惯做法。

8、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没有明示委托被代理人由于疏忽或故意,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并采取了行动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承认代理人与第三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9、产品责任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要约订约为目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1、权利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任何第三人不会对该项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如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国际商法重点知识

国际商法重点知识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什么叫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3. 倒签提单:是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4. 预借提单:是指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5.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关于船舶出租人按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书面协议。

6.代位求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7.实际全损:指的是被保险的物品全部损坏或者全部变质导致不再有任何的商业价值可言,是全部损失的一种。

8.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在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可以修复或者收回,但所花的费用会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为了避免得不偿失,保险公司就会放弃努力,转而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

1.简述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缔约自由原则。

第二,信守合同原则。

第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2.简述国际商事合同成立需包含的基本要素。

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4) 协议的内容合法5)协议的形式合法3.提单的概念与作用: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4一种权利。

4.承运人基本义务:1)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国际商法知识点:1.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即构成国际商法。

2.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法及商事判例。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公司是法人、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开放性的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法,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法。

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做出上限要求。

7.公司的合并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合并,二是吸收合并。

8.意思自治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9.普通的商业广告是不具有要约的作用,而只是要约邀请。

10.要约的主要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期和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货物销售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价格或价格的确定方法、数量或数量的确定方法。

11.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12.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13.根据《公约》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14.德国法律规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15.卖方的基本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

16.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但是人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无需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

一方但是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额相等,包括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及依据该合同可与其获得的利润。

但是,赔偿数额不超过违反合同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料到得损失。

17.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

18.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9.按照提单签发的时间: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5×3分=15)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系国家,分为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合伙企业的弊端: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5、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8、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9、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选择)10、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非重点)11、合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时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12、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含三方面的意思:⑴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⑵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⑶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3、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传送方式应符合要求)14、”越权”无效原则:是指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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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一国际商法导论1 国际商法的有关概念(1)法的概念: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2)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国际商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机构。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其中一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遇到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责任,而另一方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3.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简答及案例分析1.合伙人利益P16分享利润的权利英、美、德等国合伙法都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多少。

法国法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股票的分类P34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1)有票面值股市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票。

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2)无票面值股。

3. P93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悬而未决)确立之后自始有效。

4.大陆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P98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例如,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若干元,这种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是驱使他人为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5.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属实(2)诈欺我国法律的规定P104(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用歪曲、隐瞒事实的手法欺骗对方,是违反民法诚实原则的违法行为,如贩卖假烟、假酒、假药等。

6.P109同时履行抗辩权(三角债)7.美国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P116当一方有轻微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帮助各国在商业交易中解决争议。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包括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自由合同原则。

自由原则主张市场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主张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不设国界限制。

自由原则的基础是各国都有权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和签订贸易协议,不能接受他国的干涉。

在国际贸易中,自由原则是各国商业活动可以自由进行的法律基础。

2.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互相遵守合同和承诺。

根据信赖原则,商业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信赖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等。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各方是平等的主体,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

平等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强迫对方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平等原则还要求合同是平等自愿订立的,不得有一方占据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对待。

4.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也是商业信誉的基础,它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不得损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则,不得通过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竞争、胁迫等手段来干扰市场秩序。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规则之一。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规则。

这些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它规范了跨国商事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跨国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跨国贸易活动中的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国际贸易法还包括了跨国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2. 跨国投资法:跨国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合资合作、收购并购等方面的活动。

跨国投资法还包括了国际投资协定、投资仲裁、外国投资者保护等规定。

3.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规范国际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国际货币兑换、国际信托、国际证券交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金融市场法还包括了外汇管理、金融监管、金融衍生品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法中的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

5. 国际商事诉讼法:国际商事诉讼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适用法律、执行程序等问题。

三、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文化性: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活动,因此具有跨文化性。

在国际商法中,要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避免法律冲突和文化冲突的发生。

2. 多元性:国际商法适用于多种商事活动,涵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

因此在国际商法中,需要考虑不同商事活动的特点和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 协调性:国际商法需要协调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国法律体系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国际私法的交汇点。

它是研究交叉国界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律性原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规的科学体系。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和特点:国际商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跨国贸易和跨国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法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独立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具有自己的研究范畴和规律性原则;国际性表现在国际商法涉及多国之间的交易和合作;复杂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受国际法、国内法和商业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 研究范畴:国际商法的研究范畴非常广泛,涉及国际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

其中,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领域中的重点研究内容。

3.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和商务活动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法律制度不同等因素,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

因此,了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实践操作对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员至关重要。

二、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是国际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跨国合同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合同的性质、成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均受到国际合同法的规范。

下文将从国际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和解决纠纷等几个方面总结国际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 主体:国际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的缔约方和合同的履行方。

在国际合同当中,缔约方和履行方通常是跨国企业或者个人。

国际合同法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资格、行为能力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形式:国际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大多数国际合同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证据的确凿。

在国际合同法中,对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效力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3. 内容:国际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标的和合同条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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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个人,法人,公司)两大法系的区别a渊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b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c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d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e法律观念不同:前者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f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合议制,不用陪审制,采用“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被告和证人,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独任制,陪审团参与认定事实,采用“对抗式”,双方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g受罗马法影响不同:直接;间接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税收政策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6)(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分担)(3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当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资本金最低限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

2.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1人,最多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200人以下的发起人),无上限。

3.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或者向特定对象私募。

4.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变换,但必须经内部同意,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例外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6.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开,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流动频繁,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

7.登记审批程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

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高。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5. 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章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为。

英美法上“不容否认的代理”,在大陆法上称之为“表见代理”,不同的是,大陆法认为这在本质上还是一种无权代理,只不过法律赋予其同一般代理一样的效果,而英美法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有效代理,基于“表面授权”产生。

但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该承担法律后果。

构成表见代理的三个条件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疏忽或过错的明示或默示行为使他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方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客观必须代理客观必需的代理: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需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

成立具备的条件: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指示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间接代理: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经代理人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代理人虽拥有本人的授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向第三人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告知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未披露代理关系的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英美法的做法:A、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

(只需一个合同)B、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大陆法的做法: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必须由代理人同他再订立合同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转让给他,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需要两个合同)选择权与介入权的次序问题第四章1.各国对合同的有效成立有以下六项要求:(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4)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2.要约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的条件与对方签订合同。

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3.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直接目的不同:前者要约,后者合同;(2)内容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不受约束;后者一旦发出即受到法律约束。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书P123-125)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又撤回了自己所发出的要约,即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又撤销了自己发出的要约,即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无效。

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5)须是对要约的回复(6)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6.对于以上有关要约与承诺的内容,请见下表两大法系要约和承诺在生效时间和撤回(销)方面的比较英美法大陆法要约生效时间到达生效到达生效到达对方以前可以撤回到达对方以前可以撤回撤回或撤销到达对方以后,对方承到达对方以后,诺以前可以撤销,但有原则上不可撤销两个例外承生效时间投邮生效到达生效诺撤回不可撤回到达对方以前可撤回,但要求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7.对价是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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