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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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众保险基本法

瑞众保险基本法

瑞众保险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瑞众保险基本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瑞众保险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瑞众保险公司是一家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企业,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瑞众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

第四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瑞众保险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行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是瑞众保险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机构。

第六条瑞众保险公司设有总经理,总经理是瑞众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风险可控,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章保险产品第八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并提供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确保产品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第九条瑞众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合同第十条瑞众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基本条款、保险费用、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一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瑞众保险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外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保险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保险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保险公司的基本法是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原则和行为规范等内容。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对于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保险公司基本法的参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以承担保险责任为主要业务的法人组织。

保险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保险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保险业务。

第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个大类别,具体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公平、公正、诚信、透明。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的稳健经营和风险的可控。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是保险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决定重大事项,并对总经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总经理是保险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三章保险产品第九条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设计应当合理、透明,禁止搭售和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

第十条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保费等重要条款,投保人应当充分知悉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产品原则,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保费和赔偿标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产品销售过程进行监控,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第四章赔付与理赔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理赔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赔付和理赔管理制度,规范理赔程序和操作流程。

保险的基本法

保险的基本法

保险的基本法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以保障人们在面临风险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为核心目标。

保险的基本法是指保险行业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以保证保险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保险机构的监管角色等方面来探讨保险的基本法。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等。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而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的一方。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而保险费则是投保人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三种,即实际损失赔偿、定额赔偿和比例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金额,定额赔偿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赔偿金额来计算赔偿,比例赔偿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颁发保险经营许可证、审批保险产品、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导意见,规范保险市场的行为,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的基本法旨在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投保人也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如及时支付保险费、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等。

只有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遵守保险的基本法,才能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综上所述,保险的基本法是保险市场运作的基础,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

保险基本法内容

保险基本法内容

保险基本法内容
保险基本法是指规定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规范。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险基本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

2. 保险公司的基本资格要求:包括保险公司的注册条件、资本金要求、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

3. 保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批准、销售、责任范围、条款规定等。

4.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信息披露、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等。

5. 保险费率的制定与监管:包括保险费率的制定原则、审批程序、费率调整和监管要求等。

6. 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限制、风险管理等。

7. 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包括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宣传广告的内容等。

8. 保险公司的监管与处罚:包括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以上仅为保险基本法的一般内容,具体执行细则和监管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保险基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务的运作,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平安保险新基本法

平安保险新基本法

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领先优势提升新人留存率,增进人力连续成长扶持队伍健康发展,保持队伍增长动力
5
基本法投入
房租
鼓励费用
培训费用
基本法解读-基本法是企业最大旳成本投入
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37.5亿;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42.0亿;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52.4亿;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62.9亿;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75.5亿;23年基本法佣金发放突破100亿!
部人力×40%
25%(含)以上
不 限
完善FNA配额管理
旧版
新版
FNA配额管理
营业部配额
13
全市一至三季度FNA配额情况
14
提升Ⅳ类训练津贴
旧版
新版
Ⅳ类训练津贴
III类训练津贴
版本
入司月份
当月FYC
FNA训练津贴
NA训练津贴
IV
1-3月
≥ 300
400
320
≥ 600
650
520
≥ 1800
1000
≥ 1800
1200
4-6月
≥ 600
500
旧版
新版
入司月份
当月FYC
FNA训练津贴
1-3月
≥ 300
500
≥ 600
800
≥ 1800
1200
4-6月
≥ 600
500
7-9月
≥ 700
500
FNA训练津贴领取时间延长至9个月,7-9月FYC考核要求只较4-6月增长100元,训练津贴不变; FNA 4-6月获取条件为新人自入司起三个月内转正,7-9月获取条件为新人自入司起六个月内转正。

保险公司《基本法》调整框架

保险公司《基本法》调整框架
基本法调整框架图
0
• 盲目刺激增 员
• 晋升条件过 松
• 品质管理薄 弱
• 行销路线不 畅
• 执行打折严 重
现行基本法的主要问题
• 描述
– 业务员转为正式后就可增员,并无年资、 资格限制
– 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对所 增正式人员占比规定很低
– 正式业务员最快一个季度就可晋升主任, 而友邦的晋升考核为一年,最短8个月
的保费计提养老金额度(正在提方案)
– 将上海、北京的业务员维持标准降低至 FYC800元(与友邦相同),业务主任的 个人月FYC下调至1000元
– 与太平洋、泰康等同业相比,平 安的基本法维持水平较高(但与 友邦相差不大),各机构在执行 基本法时打折现象严重,八折甚 至六折
– 2000年以前破格晋升了许多主管, 其销售和管理能力实际达不到标 准。维持有难度。
比较严重的问题
• 主要后果
– 本身业绩未达标的业务员也热衷增员, 但并不具备辅导被增员人的能力和经验
• 措施举例
– 试用业务员不得增员,转正3-6个月 后才能增员
– 将广州的“达成奖”形成制度,并 对新人实行有差别的财务支持
– 业务员晋升主任时间延长至一年 – 增加13个月留存率33%的考核指标,
或与待遇挂钩,设立调奖系数。 – 或者将三个月转正率由考核指标调整
为调奖系数,与各种津贴挂钩 – 将继续率扩大到高级主任和资深主任
– 基本法中对无证高产能的业务员 在考证期间的考核、待遇未作任 何特殊规定
– 保留原有“增员奖”与“增才奖”
– 根据信心工程奖励方式,在原有基 础上进行额外奖励:新人三个月转 正,发500元奖金,不分A、B、C 机构;
– 新人六个月累积一定FYC,发放奖 金1000元

保险公司基本法季度维持考核举措

保险公司基本法季度维持考核举措

保险公司基本法季度维持考核举措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保险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决定实施基本法季度维持考核举措。

具体措施如下:
1. 维持资本充足率考核:每季度末,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水平,否则将受到处罚。

2. 维持偿付能力充足率考核:每季度末,保险公司必须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水平,否则将受到处罚。

3. 维持风险控制能力考核:每季度末,保险公司必须保持风险控制能力不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水平,否则将受到处罚。

4. 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需及时、真实地披露财务、风险、业务等方面的信息,确保监管部门能够有效地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5. 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

以上举措将有助于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管理,同时也将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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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保险基本法

平安人寿保险基本法

37《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 ...............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 •................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 ……………;第六章组织归属…………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 ……………… . ………………… 5-48 第一章总则…………………………. ………………………… 5-8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 ... …………… 9-20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 …………………… 20-23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 …………………… 23-34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 ……………… 34-44 第六章组织归属…………………………….……………… 45-48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49-54第一章业务人员的三项基本福利 ......................... .49-49第二章养老公积金 ........................................... 50-50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 .......................................... 50-5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 ............................................ 51-54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 ..................................... 54-98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 ..................... .. ........... .54-56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 56-70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 ... .................... 70-84第四章C 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 ………………… 84-98 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 …… 98-14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 .. ……………… . ……………… 98-102 第二章A 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 ... ……………… 102-115 第三章B 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 . …………… 115-128 第四章C 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28-141第五部分附则…… . ……………… .. …... …… .. ………… 141-141 第六部分附件…… . ……………… .. …... ………………… 141-142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05 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中国人寿新基本法解读

中国人寿新基本法解读

中国人寿新基本法解读
中国人寿近日发布了新的基本法,该基本法对中国人寿的运营和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本文将对中国人寿新基本法进行解读,明确其内容和影响。

中国人寿新基本法首先强调了公司的使命和核心价值观。

根据基本法,中国人寿的使命是“以专业服务和保险保障为核心,持续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健康经济的繁荣”。

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包括合规诚信、服务卓越、创新发展和共创共赢。

基本法还明确了中国人寿的经营原则和业务范围。

公司将坚持稳健经营、风险可控、持续发展的原则,并致力于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中国人寿将继续关注寿险、健康险、财产险等领域,并加强互联网保险、科技创新等新兴业务的发展。

新基本法还强调了中国人寿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董事会和各级管理团队的职责和权力。

基本法明确了公司各级领导的职责和义务,并倡导透明、公正和负责任的决策和管理。

对于员工发展和激励机制,中国人寿新基本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公司将注重员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提供广阔的晋升空间和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以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从而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人寿新基本法对公司的经营理念、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这将帮助中国人寿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中国人寿相信通过新基本法的落实,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客户和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险行业是一个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领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需要依法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它们的影响。

一、保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经营、经营管理、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内容。

它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规定。

该条例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产品开发、销售渠道、投资运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3.保险监管委员会规章保险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用于监管保险行业的运作。

例如,保险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等。

这些规章细化了保险监管的具体要求,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1.保险公司的准入要求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要求才能获得执照并开展业务。

准入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背景、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

2.风险评估和监测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3.产品审批与备案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销售需要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监管部门会对产品的合规性、互惠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审核,并确保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过度负担或利益损失。

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保险公司要按照监管要求,对关键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监督和公众对保险公司的评估,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保险公司的基本法保险是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环,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重要的风险保障和财务保障职责。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基本法是保险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发展和管理的基础。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应明确保险公司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保险公司作为一家经营风险管理和财务保障业务的机构,其性质决定了其经营的范围必须符合风险管理和财务保障的要求。

在基本法中应明确保险公司仅承担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风险,并具体规定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同时,基本法应明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原则。

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主要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力和限制,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运营原则应包括风险管理、财务保障、合规运营等方面,明确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基本法还应明确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制度应包括财务报告、财务审计、财务投资等方面,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等方面,确保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另外,基本法还应明确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益保障和责任规范。

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保障的提供者,必须建立起与客户之间平等、公平的合作关系。

基本法应规定保险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保险公司的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基本法还应明确保险公司的合规要求和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投资、股权、合规等方面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基本法应规定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保障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基本法是保险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发展和管理的基础。

基本法应明确保险公司的性质和经营范围,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原则,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客户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同时遵守合规要求和监管机制。

保险经纪公司基本法解读

保险经纪公司基本法解读

保险经纪公司基本法解读基本法指的是《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每个公司都有它的指定版本。

基本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从业人员工作的各个方面,例如展业、增员、日常工作等等,并明确业务人员的责任、义务、权利以及职业规划等等。

同时,基本法也会告诉我们保险行业中的准则与规定。

但是很多新人,即使是业绩好的,刚来公司就开始学习产品,准备做展业,却很少去阅读和学习基本法。

虽然这对服务客户来说差别不大,但是对你的职业发展和收入影响很大。

作为保险专业人士,除了服务好客户,我们还需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事业。

我们需要自己的努力去获得回报,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为自己制定职业规划,知道自己在不同阶段想要什么,为了达到目标应该做什么,等等。

因此,我认为我们有必要把学习《基本法》放在首位。

接下来,我将分几个部分简要阐述基本法的一些要点和意义。

首先,是日常工作这就涉及到一些管理制度,比如进出制度,各职级的职责和日常工作要求,培训考勤要求等等。

对于新人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几乎所有的工作都会围绕这些系统展开。

这些制度也是我们未来发展的基础,所以我建议你多关注一下不同职级的职责,具体应该怎么做。

其次,是组织架构很多人忽略了行业发展过程中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层级的重要性,包括我自己。

一开始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做好自己的表演,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意识到这个行业在不断发展,我会吸引新的合作伙伴加入,组建自己的团队。

所以一开始就要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兴趣层次,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方向选择是以团队管理为主还是以个人绩效为主。

现实中我也看到有些人虽然个人表现一般,但是团队管理很优秀,那么为什么不发挥自己的优势,在组织建设上下功夫呢?我想建议每一个新人,虽然你不会第一次成为团队的领导者,但是你要提前了解相关制度,做好职业规划。

关于是否要等到业绩达到一定水平再招聘员工,我个人的看法是,首先要遵循自然规律。

如果真的有人想来这个行业,并且看好公司前景,那就让他们加入吧。

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范文

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范文

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范文保险公司基本法讲课稿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为大家讲解保险公司基本法。

保险公司基本法是保险公司运营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我们从事保险业务的同事来说,了解和遵守保险公司基本法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将从保险公司基本法的起源、目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一、保险公司基本法的起源和目的保险公司基本法是由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发布的,它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制定的。

保险公司基本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基本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公司的设立和注册资本-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注册资本的金额要求。

保险公司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以公司形式设立,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资本。

2.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从事的保险业务范围,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

3. 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风险管理原则等。

保险公司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产品信息等。

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保险公司还需依法收取足额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赔付基金,保证赔付能力。

6. 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基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保险银保基本法ppt课件

保险银保基本法ppt课件
特点
保险银保基本法具有全面性、规范性 和专业性,涵盖了保险和银行业务合 作的各个方面,为双方合作提供了明 确的法律指点和规范。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探索尝试到逐步规范化,再 到现在的全面深化发展,反应了保险和银行业务合作不断深化的历程。
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涌现,保险银保基本法也在不断完善和 更新,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保险和银行业务的进一步融会。
02
03
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 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
适用业务范围
涵盖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再保险等各地区)。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公司权利
享有开展保险业务、收 取保费、获取收益等合
法权益。
保险公司义务
履行合同约定的赔付责 任、保证消费者权益、 合规经营等法定义务。
总结词
合同条款模糊引发纠纷
详细描述
某保险公司与某银行合作开展银保业务,因合同条款模糊导致双方 在理赔和退保问题上产生纠纷。
处理结果
经过协商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合同条款,纠纷得以解 决。
案例二:某银行保险业务违规被处罚
总结词
违反监管规定被处罚
详细描述
某银行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监管 规定,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和业务限制。
02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保险银保基本法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风险防范与化解原则
确保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获得公 正、透明和公道的待遇。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保证 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市场行为监管原则

平安保险基本法

平安保险基本法
5长期服务津贴未间断之服务年数应得长期服务奖金百分比7283个月含158495个月含2596107个月含50108119个月含60120131个月含70132143个月含80144155个月含90156个月含1006?继续率奖金71继续率奖金奖高罚低?继续率计算公式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含附约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100根据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03版继续率是指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计算公式如下
(比率1同各级业务主任小组年终奖金中的比率一致) (2)部年终奖金=当年度营业部累计FYC(不含部直辖FYC)×比率2×C
部月平均FYC
80000以下
8000(含)-160000
160000(含)240000
240000(含)以上
比 率2 0.15% 0.25% 0.35% 0.45%
部继续率 90%以上 80% (含)-90% 75% (含)-80% 70% (含)-75% 65% (含)-70% 60% (含)-65% 60%以下
17
3、继续率 ——管理津贴\部、组年终奖金与继续率相挂钩
18
(1)、管理津贴与继续率挂钩
基准线:75%
• 主任/观察期主任/营业部经理管理津贴均与继续率直 接挂钩
• 奖励高继续率的主管,惩罚低继续率的主管 • 引导主管更加关注组员的新契约品质和团队继续率指 标的改善
19
主任要重视小组继续率了!
2019年6月1日-2019年5月31日生效的新契 约保费(含附约)
假设2019年6月1日生效的一张新契约保单,在2019年6月1日—7月31日期间未 缴费导致失效。
导致:影响2019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连续12个月的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指标。

保险行业基本法

保险行业基本法

保险行业基本法1. 什么是保险行业基本法保险行业基本法是一套规范和指导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

它包含了保险行业的基本原则、规范和监管要求,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为什么需要保险行业基本法保险行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保险行业基本法的出台是为了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行业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3. 保险行业基本法包含哪些内容保险行业基本法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保险市场准入规定:规定了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能力和专业素质等。

- 保险产品规定:明确了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销售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保险合同规定:规范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 保险资金运作规定: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的限制和要求,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 保险监管规定: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4. 保险行业基本法的意义是什么保险行业基本法的出台对于保险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通过规范保险行业的运作,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得到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 促进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通过规范市场准入和产品设计,防范不合理竞争和市场操纵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 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风险抵御能力,防止金融风险对整个经济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 提升保险行业的诚信度和透明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增加保险行业的社会认同度,促进行业自律和良性发展。

总结起来,保险行业基本法是一套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法律框架。

它规范了保险市场的准入、产品设计、合同签订、资金运作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对于保险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行业基本法

保险行业基本法

保险行业基本法保险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风险转移、财富保障和资金投资的关键角色。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行业基本法。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基本法的定义、功能和重要性,并对不同国家的相关法规做简要概述。

一、保险行业基本法的定义保险行业基本法是对保险市场运作的基本规则和原则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它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基本法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并依法实施。

二、保险行业基本法的功能1. 规范市场秩序:保险行业基本法明确了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经营规则和行为准则,限制了不当竞争、欺诈行为和恶意兜底等不良行为,保护市场的公正竞争环境。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规定了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理赔等方面的规则,强化了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产品解释和服务承诺,确保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3. 维护行业稳定:基本法要求保险公司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明确资本充足、风险控制、合规监管等要求,提高行业自律和防范风险能力,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不同国家的保险行业基本法1. 美国:美国的保险行业基本法主要是由各州立法机构制定,以适应不同州的特殊情况。

《麦考利法案》是美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框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和监管要求等。

2. 英国:英国的保险行业基本法主要是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和《保险法》进行规范的。

该法案强调了投保人和受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3. 中国:中国的保险行业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主,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审批条件和经营行为等。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保险业监督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完善了对保险市场和消费者的监管。

四、保险行业基本法的重要性保险行业基本法是保证保险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它通过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监督机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保险产品的可信度。

中国人寿 基本法

中国人寿 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基本法。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保险业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维护保险业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责任。

第五条公司实行股份制,股份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支持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商誉和股东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第八条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制。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三)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二)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董事总经理;(四)确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五)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三)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四)检举和控告公司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计划;(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三)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四)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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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二〇一〇试行版)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目录前言(注释)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富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一节组织架构第二节岗位职责第三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人事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二节招募条件第三节招募流程第四节核心技能第五节保密管理第四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职涯规划第一节业务销售路径第二节业务管理路径第三节荣誉授予路径第五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薪资福利第一节FA薪资构成第二节FM薪资构成第三节FD薪资构成第四节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的福利保障第六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考核管理第一节FA考核管理第二节FM考核管理第三节FD考核管理第七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合规管理第一节嘉奖第二节处罚附件财富管理业务R-T-T管理机制前言(注释)一、财富管理业务管理架构名称注释二、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各职级名称注释关于业务销售路径人员各职级名称注释:关于业务管理路径人员-营销部经理职级名称注释:关于业务管理路径人员-营销中心总监职级名称注释:注:SFYP指:于本自然月内及以前承保出单;于下一自然月5日前客户签收,且15日前完成回单;未在犹豫期内撤、退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富管理业务作业模式及流程、保证业务品质、指导队伍建设,满足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职涯规划的需要,打造一支“高忠诚度、高素质、高绩效”的可持续发展的作业队伍,全面推进财富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二○一○试行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富管理业务”是指通过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网点销售渠道(包括理财专柜、理财中心、私人银行等)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类产品及服务,开发并满足客户风险管理及理财规划需求的所有寿险业务。

第三条关于财富管理业务渠道银行作业模式的指导性原则财富管理业务试点的作业模式是指,在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网点(包括理财专柜、理财中心、私人银行等),通过“驻点营销”的方式,以财富顾问自主销售为主,向中高端财富客户销售高价值寿险产品。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原则上每人只管理1个驻点网点,最多不超过2个驻点网点(一主一辅)。

通过作业模式的固化,实现对管理模式、服务模式的逐步固化。

第四条始终不渝地坚持提升销售队伍的素质、品质、技能和收入,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三高”作业队伍,提升财富管理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

“高忠诚度”是指销售队伍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可塑造、可培养、可发展。

“高素质”是指销售队伍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品质,具备较强的服务技能和客户经营能力“高绩效”是指销售队伍具备较强的理财技能和展业技能,具备多种类型产品的销售能力,绩效水平高、贡献大。

第五条本办法销售人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符合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招募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公司派遣,在银行网点专职从事寿险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理财经理培训等及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考核管理和薪资福利分为A、B两类,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并上报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备案,原则上选择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首年度新契约标准保费”,简称“SFYP”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试点分支公司。

第二章财富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一节组织架构第八条分公司设立财富管理营销中心(以下简称“MKC”)分公司本部及中心支公司销售组织架构设立营销中心(以下简称“MKC”),营销中心下设营销部(以下简称“MKD”),营销部下辖财富顾问(以下简称“FA”)。

第九条MKD设立及FM的审批1.设立条件所辖FA10人以上,25人以下(不含FM)。

2.审批程序MKD增设、撤并和FM任命、更换由分公司财富管理部提名,经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后上报总公司财富管理部审批。

FM每月1日上岗。

第十条MKC设立及FD的审批1.设立条件(1)3个以上MKD(含3个);(2)人员总数40人以上(不含FD)。

2.审批程序MKC设立、撤并和FD任命、更换由分公司财富管理部提名,经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核后上报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审批。

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每月1日上岗。

第二节岗位职责第十一条FA的职责FA是直接面对客户、负责产品销售的一线销售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有:1.进行现场销售面谈,为客户提供保险需求分析、产品建议书的设计及讲解;2.网点合作关系维护、银行理财经理及柜员的日常培训和辅导;3.训练辅导新人3.网点资料和单证配送;4.完成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5.协助做好客户维护及售后服务工作;6.公司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FM的职责FM是财富管理业务最基础、最核心的销售管理单位-MKD的责任人,FM的主要工作职责有:1.对内负责FA专业技能和沟通技能的提升、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工作;2.对外负责银行支行、重点网点的开发与渠道维护;3.完成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4.公司委派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FD的职责FD是财富管理业务一线销售具体指挥的组织人和责任人。

FD的主要工作职责有:1.对内负责队伍管理、经营分析、FM辅导工作;2.对外负责银行分行、重点支行的开发与渠道维护;3.完成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4.公司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人事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公司与所有持保险从业资格证的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保密协议》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必须与银行及公司签订客户保密协议方可进驻银行网点开展销售工作。

第十六条《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须将《资格证书》原件递交公司审核,由公司复印留底后将证书原件退还本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展业登记管理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应当取得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公司向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销售人员的《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对于保监会和保险同业公会通报不得申领《展业证》的人员(黑名单上的人员),公司将不予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重新入司规定已与公司解除合同的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原则上在解除合同六个月之后,公司才会接受其重新入司的要求。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重新入司,其原有业绩不能追溯或重续。

重新入司的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其签约流程与新人报聘流程同。

第十九条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规定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十条FM专项资格管理1.总公司开发专门的FM资格认证培训课程,并定期进行专项培训和认证工作。

FM必须定期参加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组织的资格认证专项培训,并考核通过;未考核通过,将免去FM职务;FM每年资格认证专项培训和考核,由总公司进行统一组织。

2.对于渠道维护、队伍稳定出现重大问题、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民意测评不合格的FM,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FD专项资格管理1.FD必须定期参加由总公司统一组织的资格认证专项培训,并考核通过;未考核通过,将免去FD职务;2.对于渠道维护、队伍稳定出现重大问题、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民意测评不合格的FD,予以免职。

第二节招募条件第二十二条招募条件1.通用条件: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佳,亲和力强;无不良嗜好,无不良历史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销售能力;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办有本地暂住证;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

第二十三条FA专项条件:年龄在23-40周岁之间,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两年及以上保险销售、银行业务、金融理财经验的人员学历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二十四条FM和FD专项条件:年龄在25-45周岁之间,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保险、银行和金融销售管理的人员学历可以放宽至大专。

放宽学历必须经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募:有违法犯罪或其它违法犯罪纪录的;过往工作期间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工作的。

第三节招募、入职离职流程第二十六条招募流程1.发布信息:采取公开招募和内部人员介绍的方式开展FA的招募工作。

2.资格审核及初试应聘人员应填写《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应聘登记表》,并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招募资料卷宗交分支机构财富管理行政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FD、FM由分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会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初试;FA由FM初试。

3.人员复试FD、FM由分公司总经理室复试通过后,报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审批后方可上岗,筹建机构的FM、FD由总公司面试;FA由FD复试。

复试通过后填写面试记录表,面试合格者由分支公司统一组织入司体检,体检合格后将人员名单及应聘材料一并归档。

4.体检复试合格后组织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培训。

5.入职培训FA专员须参加所属分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笔试、通关、实习操作,达到公司标准。

培训合格且审批通过的办理正式上岗手续。

6.劳动合同公司与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是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且通过公司入职培训。

《劳动合同》签订日为计薪日。

7.正式上岗岗前培训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网点实习,实习期间暂无销售资格。

实习结束并且考核评估合格,获得销售资格,分公司统一分配网点。

(网点实习天数不低于5个工作日,且不高于15个工作日)新入职人员应于每月1日正式上岗。

新上岗试用期的销售人员初定职级为AFA 第二十七条同职级挂靠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FA人选,经分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提议、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可最高挂靠到SFA-1。

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FM、FD 必须经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审批后,最高职级分别可挂靠SFM、SFD。

同职级挂靠人员上岗流程经分公司批准,可免去岗前培训及网点实习流程。

于每月1日正式上岗第二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1.考虑到适用本办法的销售人员岗位性质,公司将工作绩效的达成与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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