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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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双学位) 增值税、营业税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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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 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企业每代销一件A 企业的产品,收取0.02万元手续费,支付给A企业0.08万元;二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B企业每售出一件产品,A企业按0.08万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A企业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之间的差额,即每件0.02万元归B企业所有。假定到年末,A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B企业售出该产品1000件。A、B企业应当采取哪一种方案较为适合?
方案1: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1 000×0.1×17% - 12 = 5(万元)
B 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1 000×0.1×17% - 1 000×0.1×17% = 0(万元)
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 = 1 000×0.02×5% = 1(万元)
A企业与B企业应纳税流转税额合计为6万元(5+1)
方案2 :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1 000×0.08×17% - 12 = 1.6(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1 000×0.1×17% - 1 000×0.08×17% = 3.4(万元)
A 企业与B企业的应纳流转税额合计 5 万元(1.6+3.4) 。
方案2与方案1相比: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减少3.4万元(5-1.6),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增加2.4万元(3.4-1),A企业与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减少1万元。因此,作为A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作为B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1 ;作为A、B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
在实际运用时,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其次,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万元,但A企业节约3.4万元,B企业要多缴2.4万元。所以A企业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企业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企业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企业多缴的2.4万元,剩余的1万元也要让利给B企业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二、软件企业的税收筹划
【例】华电软件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自行开发并销售软件产品2000万元,收取提供安装服务、修理培训费用300万元。
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并结算以后分期收取安装服务费用。二是软件产品及其安装服务费用一起收回。
执行方案一:可以享受退2000×17%-2000×3%=28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款 2000×17%-280=6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300×5.5%=16.5(万元),合计税收负担为76.5万元。
执行方案二:可以享受退税2300×17%-2300×3%=32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300×17%-322=69(万元)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此重新明确规定如下:“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此文件下发后,由于区分征税的主要依据是该项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这一关键点,而这个关键点在有些情况下又不是十分明晰的,所以,纳税人就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如有些商业企业在可以预计供货方商品销售额的基础上,规定必须缴纳固定数额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不可预计的数额范围之外则按销售金额或数量收取变动费用,这样就可以将本应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的收入,转而只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结果。
【例】某商业企业预计某供货方当月提供的商品货物销售收入将达到1000万元以上,原本按照双方约定商业企业应按15%收取费用,预计可以收取150万元。为了降低税负,双方约定本月无论销售金额,收取固定费用(可以列明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100万元,其余按5%收取比例费用。那么,前后两种方法缴纳税款结果如下(假设增值税税率均为17%):
方法一:按销售金额比例向供货方收取费用150万元,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150÷(1+17%)×17%=21.80(万元)。即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150万元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1.80万元。
方法二:形式上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而收取的固定费用 100 万元,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缴纳营业税= 100×5%=5(万元)
其余 50 万元是按销售金额比例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50÷(1+17%)×17%=7.27(万元)。
即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150万元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12.27万元(5+7.27),比方法一减少税款9.53万元(21.80-12.27)。
如果将固定费用比例扩大,变动费用比例缩小,其减税效果更加明显。当然,商业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比例的合理性,切不可违反事实,编造虚假的情况,人为调剂收入费用。
四、涉农企业增值税筹划思路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