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儒家化--翟同祖(法制史老师要求)
第三阶段_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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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儒学
• 汉初有助儒学复兴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在惠帝统治 下的废除挟书令的举动,‚于是诸儒始得修其经 学,讲习大射乡饮之礼……然后喟然(迅疾)兴 于学‛。 秦时禁《书》,伏生藏壁之,其后大兵起, 流亡。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 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齐鲁之间( 《史记·儒林 传》 )。
汉初儒学
董仲舒法律思想
• 董仲舒以‚阴阳五行说‛、‚天人感应说‛和‚性三品‛ 说为依据,对先秦儒家‚为政以德‛的重新解说,奠定 了帝制中国儒家思想和儒家法制的基础: (1)他以阴阳变化论证德主刑辅是符合天意的。董仲舒 认为,在自然界中,万物的存在和变化是井然有序的, 而万物的演化和流变根源于阴阳的变化。上天以阳哺育 万物生长,体现了好生之德。而以阴清肃残败,体现了 上天威严的一面。根据这种天意的安排,君主在治理国 家时,必须采取阴阳交互的方式,其中的阳即指德,而 阴即是刑。而且,由于在自然界中,阳是主,阴是辅, 因而在治国方面就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自然界有四 季交替,春夏在先而秋冬继之,亦即阳乃先于阴,所以 统治着也应顺应天时,先德而后刑。
董仲舒法律思想
(2)董仲舒以‚性三品‛论证德主刑辅是符合人性 的。他认为,人生来可分为上、中、下品三种。 上品是生而性善者,中品是生来性兼善恶者,下 品是生而性恶者。在三品中,中品之人占据社会 绝大多数,他们可以被教化,应该以德政方式加 以引导。 (3)董仲舒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视角 出发,指出皇权是受命于天的,只受天的约束, 从而一方面证明皇权在人世间具有神圣不可侵犯 的至高地位,另一方面则尝试将各种灾异现象与 天之意志联系,以实现在心理层面约束皇权的作 用。
汉初儒学
• 然而庠序 之事;孝惠、高后时,公卿皆武力之臣;到了文 帝时儒生才‚颇登用‛,‚然孝文本好刑名之 言‛;‚及至孝景,不任儒,窦太后又好黄老术, 故诸博士具官(居官)待问,未有进者‛。实际 上,当时的朝廷看来赞成清静无为、休养生息的 黄老道家学说。的确,在经历长期战乱后,汉初 统治者采取无为之术,有利于民生与经济的恢复。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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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
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
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
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
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
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
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
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
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针对“章句注释”、“经义决狱”而言,无系统的修改,因此,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应在“将礼杂糅于法律条文”的曹魏时期。
但反思,秦汉时期,法律暂时无从改变亦或说变革有限,汉儒官员只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才得将儒家思想内容作为解释和判决的基本原则,而这无疑是当时社会状态下,最为有效的贯彻思想的路径。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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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
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
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
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
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
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
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
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
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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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摘要]长期以来学界认为,中国封建法典的儒家化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
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西汉政府陆续颁行的法令。
从《二年律令》来看,西汉初期的法典就已经融入了儒家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同罪异罚、维护孝道、救助贫穷、养老制度、宽刑主义五个方面,其中同罪异罚、维护孝道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源自秦律。
事实上,儒学对秦朝和汉初的政治生活并非全无影响。
[关键词]《二年律令》;法典;儒家化汉代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
1948年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成分在内。
……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地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
”瞿同祖先生认为,汉代法典的儒家化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
这一观点长期以来对学界影响巨大。
它的内在逻辑思路是这样的:秦代的法典是完全按照法家理论制定的,汉初继承了秦代法典,所以西汉初年的法典也完全秉承了法家理论,彻底摒除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种思路有个明显的理论缺陷:过于简单化地评价不同思想流派对社会的影响力。
即使某种思想在某一时期成为官方哲学,其他思想流派对社会的影响也依然存在。
新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西汉政府陆续颁行的法令,为我们重新审视汉初官方立法思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经过仔细考虑笔者认为,虽然《二年律令》基本上继承了秦代的法律制度,但其中许多法律规定更合乎儒家精神而和法家主流学派思想相违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同罪异罚儒家主张“礼治”,其基本原则是“贵贵”、“尊尊”、“亲亲”、“长长”(《丧服四制》、《丧服小记》);法家主张“刑无等级”(《赏刑》,反对贵贱、尊卑、亲疏、长幼等因素影响法律。
《二年律令》表现出了明显的同罪异罚的特点,符合“贵贵”、“尊尊”、“亲亲”、“长长”精神。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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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历程来讲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
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
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
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
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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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吴泽茹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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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https://img.taocdn.com/s3/m/f5591e4c336c1eb91a375d3c.png)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
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
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
[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
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
[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
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瞿同祖和他的法律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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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著名的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近日驾鹤仙去,实为法律史学界的一大损失。
编辑部谨以此文深切悼念瞿老先生。
瞿同祖和他的法律社会史□ 王 健1996年秋季,我们几个读法制史专业的博士生(胡旭晟、范忠信和我)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在一同开始筹划"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的时候,就决意聘请法律史学界的老前辈—瞿同祖先生来担任这套文丛的学术顾问。
瞿先生有关法学方面的全部作品也在首批整理出版的选题之列。
不过,虽然闻知瞿老在法史学界的大名已久,但对于瞿老其人及其治学的详细背景所知甚少,社会科学家辞典或者名人录一类的介绍显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
于是,利用这个机缘,我们有幸理由十足地访问了心中景仰已久的这位法史学老人。
是年初冬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按照预先的电话联系,在崇文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宿舍大楼的十层,我们叩开了瞿老的家门。
以前,我们大多是从照片上认识瞿老的,而眼下,面对着这位已有86岁高龄的老学者,作为晚辈后学,我们的心中不觉微微地有些颤抖。
瞿老身材不高,看上去精神很好。
略微泛着红润的面庞上隐约现出几处老年斑,在他善和慈祥的目光背后,不时闪现着智慧的神韵。
他的言谈话语舒缓而平和,给人的印象是极其地安然闲适。
瞿老亲自开门,把我们带进他的书房。
这书房非常地整洁,也很简朴。
书架上的书并不是象我们原来想像的那样巨多。
书桌上面,一小盆文竹沐浴着融融的阳光,给整个书房增添了几分雅致……从这以后,我们便常常带着各种各样的好奇和疑问,开始了寻找法学家往昔足迹的漫长之路。
通过与瞿老的多次访谈,渐渐地获得了对这位法史学老人大部分治学经历的大致印象。
瞿同祖先生191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长沙的一个世宦之家。
祖父瞿鸿,号文慎,是清光绪时的军机大臣。
父亲瞿宣治,号希马,在驻瑞士和荷兰的公使馆里任职。
瞿先生因与他祖父的生年同为庚戍,故取名同祖。
又因生于阴历6月初6日,为天贶节,故字天贶,后改为天况。
瞿先生在家里是独子,没有兄弟姐妹。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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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张守东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
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
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
[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
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
”[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
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
”[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
”[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再论法律儒家化对瞿同祖_法律儒家化_之不同理解_吴正茂
![再论法律儒家化对瞿同祖_法律儒家化_之不同理解_吴正茂](https://img.taocdn.com/s3/m/d9aa0a1ade80d4d8d05a4f17.png)
中外法学 P e k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L a wJ o u r n a lV o l .23,N o .3(2011)p p .484-499再论法律儒家化 对瞿同祖“法律儒家化”之不同理解吴正茂*摘 要 “法律儒家化”是瞿同祖先生作出经典论述的重要命题,学界对这一命题较少异议。
本文在肯定法律儒家化的前提下,基于不同的法律观和历史观,对该命题提出了诸多不同理解。
本文认为瞿先生的法律观虽然受到西方的影响,但仍较为偏狭,主要体现在将“礼”排除在法律概念之外,以及忽略了对体现君臣关系法律的考察。
体现君臣关系的法律事实上受到法家一以贯之的重要影响。
此外,瞿先生夸大了“礼”的差别性,导致他对儒家和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把握出现偏差。
本文认为,历史上的儒家思想处于不断的迁流演变之中,其内部也充满了冲突和丰富性,因此,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儒家化呈现出不同特征。
法律儒家化是秦汉以至明清法律发展演变的一条重要线索,其前提并非如瞿先生所论的“纯本法家”,唐代法律也并未真正“一准乎礼”,唐代以后法律的精神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关键词 法律 礼 儒家 法家 历史变迁一、法律的概念“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于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但之前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即以儒家思想支配中国古代法律为根本论点。
“法·484·*〔1〕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06级博士生。
与上文皆见于《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另,《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两种版本相较,内容有一定改动。
根据瞿先生的1981年版序,上文可视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一部分。
律儒家化”不过是对该著作核心观点的进一步提炼和补充罢了。
这一概念的提出,一般认为是受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相关论述影响的结果。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曾四次征引陈寅恪上述著作,可作证明。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应回归礼法体制——王占通《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新论》序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应回归礼法体制——王占通《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新论》序](https://img.taocdn.com/s3/m/c766020b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c6.png)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应回归礼法体制——王占通《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新论》序俞荣根**作者简介:俞荣根,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收到占通兄邮发过来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新论》(以下简称《新论》)全稿时,着实吃惊不小。
记得他早在1989年就离开吉林大学法学院调往长春出版社做编辑了,哪来那么多时间和精力钻在古纸堆里撰写这些纯学术性的论著?!在电话里,我就对他说,足见你对这个专业的挚爱和执着。
在法学学科群里,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个小学科,又是个新学科,还是个冷学科。
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也曾火过那么几年,后来就萎缩了,再后来被逐出法学主干课程,列入任意选修课名录。
这门课程内容多、课时短、学分少,加上古汉语难啃,又缺乏时兴的那种立竿见影、“经世致用”的实效性,流行现实理性的法科青年学生一般都不会选它。
时下的高校法学院中,能正儿八经开出这门课的专任教师恐怕已不多了。
话得说回来,若不得已而在高校中教这门课,不论你是爱好还是被爱好,总得写教案、编教材、制造论文,以应付所谓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考核。
但这一切的一切,都与王占通大编审八杆子打不着边。
他早已脱离了这个“苦海”。
但恰恰是他这么个局外人,为之夙兴夜作,乐此不疲。
也许正是因为有了现实利益上的超脱,他获得了静思的自由、深耕的时空、慢火煲汤的享受,才有这样毫无功利追求的奉献,或者,换个角度说,才有这样的新著贡献给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给这个趋于衰竭中的学科注入一腔热血。
时代使然,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然,我们的法学和法制建设已趋于重大的转型之中。
这一转型可分梳为两个方面:一是从革命法学/法制转型为治理法学/法制;二是从移植法学/法制转型为特色法学/法制。
这两个转型相辅相成,朝着“民主中国”、“法治中国”的目标相向而行。
转型需要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诸如体制机制、顶层设计、先行先试、动员能力等等,这些都不缺,都好办。
欠缺不是没有,但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对自己民族传统法文化的误解、曲解、不了解,乃至矮化、丒化、妖魔化。
论魏晋南北朝刑法原则儒家化特征
![论魏晋南北朝刑法原则儒家化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7718e0ff04a1b0717fd5ddf3.png)
律》正式使用了“官当”之名,并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 础上,将“官当”确立为封建社会的刑法原则之一。按 《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 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 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 官亦赎论”[##]。北魏法律则进一步作了以官爵折抵刑罚 的规定:“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 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这一规定为 犯罪官吏得以重新入仕提供了法律保证,隋、唐、宋的 法律中广泛适用官当制度。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趋于 极端化发展,这一制度为明清法律所摈弃。
“八议”入 律 为 封 建 特 权 阶 级 破 坏 法 律 大 开 方 便 之 门,为官僚贵族地主恣意妄为、为非作歹而不受惩罚提 供了法律保障。《隋书·刑法志》载:东晋成帝时庐陵太 守羊聃一次冤杀近二百人,因属议亲之列竟免死;南朝 梁武帝时“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或白日杀人 于都街,劫 贼 亡 命,咸 于 王 家 首 匿”,故 时 有 秣 陵 老 人 直面梁武帝陈说:“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 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太平御览》卷六 五二引《傅 子》 亦 曰:“八 议” 是“纵 封 豕 于 境 内, 放 长蛇于 左 右 ”。 有 鉴 于 此, 北 齐 制 律 时 便 明 确 划 定 “ 八 议”的适用范围,凡属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重罪即“重 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使八议制度得到 进一步的完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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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生平 瞿同祖(1910-2008 ) ,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 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 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 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 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 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他的 主要著作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 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不同。瞿认为,至少在西汉末年就已有了禁止血亲
复仇的法律。在国家机器产生后,血亲复仇便不再 是合法的了,这是通例,然通例之外又有特殊,中 国便是。社会不赞成血亲复仇,但法律不是无条件 地禁止这种行为。如在东汉至宋朝以前,明令禁止 ,但从宋开始转变,法律可以稍加变通,分别情况 予以免罪或杖六十的处分。
挥力量,这是我们目前的问题所在。”(林毓生:《中国传统的 创造性转化》
国家控制人民
正因为政治领导社会,所以必然 地,国家控制人民。社会没有力量具体表现为人民 没有力量,因为平铺社会的事实,社会上的人都是 平等的,都是自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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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越是平等越是不平等,越是自由越是不自
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一书中讲过一句名言:“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 到契约的运动。” 魏敦友认为,梁治平把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 社会》中基本法律精神概括为身份社会,这个认识 是有问题的,其一,瞿同祖在其著作中,没有说明 ;其二,中国古代法律精神不是身份社会。梁治平 是受梅因思想的影响,而把“从身份到契约”的运 动过程运用到中国,而中国古代不是像梅因所说那 样是一个身份社会。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152e0558c77da26924c5b0d4.png)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寅恪开场,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容为中国法律所保存,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表达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粹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认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开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乱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那么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那么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智〞那么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那么指信用、信誉。
2023年法硕专业综合科真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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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结合宪法的本质,论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38.陈寅恪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刑律儒家化”的观点。
他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论道:“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瞿同祖先生对“法律的儒家化”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
他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提出:“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实胚胎蕴酿于此时,时机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
”“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
”根据上述材料,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为什么说晋朝“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2)汉代以礼入法表现为哪些制度或原则?(3)概述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4)如何评价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2023年法学综合课选择题答案解析1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答案:A解析:A项:司法平等是指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统一法律适用立案检索指导试用》,健全完善了类案检索机制,使在先案例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参照或参考,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体现了司法平等。
因此A项正确。
B项: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与题干不符。
因此B项错误。
C项:司法公开是指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与题干不符。
因此C项错误。
D项:司法机关有独立行使的职权包括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
法律与社会的因果律——浅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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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交流法律与社会的因果律——浅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文/姜聪聪摘要: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制度体现,社会也根据现实的需求不断修订法律。
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立足于家族、阶级,通过非职业法律家—儒家之手不断完善着道德与法律的协调工作,最终使中国法律不断加深儒家化的趋势。
这种趋势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实用性在法律制度的侧面反应,为研究古代社会的发展进程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家族;阶级;儒家化;实用性中国古代的法律不同于西方的法律,其根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壤,受中华文化的熏陶,呈现出理性原则与道德因素相互交融的情况,体现出当时中国社会区别与他国的背景。
一、社会现实所造就的法律准则中国古代的社会基础是以家族为中心,以父权制为基础的家国天下的共同体,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是根据这一基本现实来制定法律条文、完善法律体系的,其中在社会上被广泛承认和接受的一些根本原则构成了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准则。
(一)法律体系中对父权、族权的规定在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家族及其所代表的族权制及父权制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基层的基本构成单元。
无论是代表着地方的家族势力,还是至高无上的皇权中,父权制成为其核心权利之一,成为解决矛盾、纠纷,分配资源的必要手段。
除父权外,族权成为家族内部的绝对权力,其行驶人—族长行使权力的代表。
在族内,对于违反族规的族人,族长有权依族规加以惩处。
对于族权在法律中的地位,瞿同祖在书中明确表示:“在社会和法律都表示承认家长或族长这种权力的时代,家族实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
”[1](P28)这一明确的结论揭示了父权制成为当时社会所广泛承认的准则,并被法律所承认。
(二)阶层在法律中的位置中国法律的阶级性有着深刻的现实因素。
从总的来说,古代的封建王朝为避免动乱、维护社会稳定及强化统治秩序,一方面要从法律角度制定能够维护其利益的法律条文或道德约束;一方面也从区分不同的阶层出发,强调划分不同阶层的相应权力。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共25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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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伦理法律就是家族法律,家族法律也就是伦理法律 ,两者是二而一的东西。一般的原则是“家族高于 个人,名分重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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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级
关于阶级我主要谈两个方面: 1. 在生活婚姻方面的阶级差别 西方在阶级差别上从来没有中国这么严重。在欧洲
历史上我们看到卑下的资产者成为高贵的王公贵族 的责权人。(如犹太人地位低下,但可以成为债权 人)。 在生活婚姻上,如饮食、衣饰、房舍、婚仪、丧葬 等皆有等差。违法了就是逾制,为国法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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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瞿同祖认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目的在于 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瞿在结论中指出:从以上各章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充 分看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 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其突出的地位。
瞿同祖认为,法律之儒家化是逐渐形成的,儒家化 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中国的 古代法律因此而发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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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与家族主义 容隐和相告讦,同时
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 但是对于谋反、 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孔子: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亲亲得首隐) (2)中国司法维护家族伦理的趋向在对待亲属复 仇的态度中更为明显。 在国家权力尚未发达的远古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 复仇极其普遍。直到上个世纪,在一些不发达的社 会组织里,这种风习依然很盛。但在中国却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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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 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否则只算知道了 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认识 。 ——钱穆《国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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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结构
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看我国儒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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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看我国儒家思想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此书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看中国社会,通过社会再现法律的发展进程。
瞿同祖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统治社会的方法在于礼治到法治,刑律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但作为礼治核心的儒家思想在精神层面却一直在起着支配作用,古代的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也是坚持着儒家所提倡的伦理观念,并且人民的价值观念也一直被礼治时代所具有的礼所束缚。
但儒家所主张的礼治对统治社会起到的关键作用,儒家思想一直是社会的主流思想。
关键词:瞿同祖;儒家思想;法家思想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儒家思想的有关内容概述在本书中,瞿同祖先生在导言中写到“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及其密切”。
自从儒家“三纲五常”的观点提出之后,中国古代两千多年以来的社会秩序归根结底是由儒家思想这一古代的主流思想维护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全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和第二章着重写家族与婚姻,第三章和第四章写阶级,第五章写宗教和巫术,第六章写了礼法之争。
在礼法之争中,瞿同祖先生探讨儒家和法家在维护秩序上的不同主张,他认为,儒家和法家都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但儒家认为社会有高低贵贱上下之分,用礼去维护这种社会差异。
而法家主张法律与政治秩序的维持,何种行为应赏应罚,要有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必须有统一的法律。
而儒家认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在于道德教化,通过教化使人知善恶,以去除奸邪之心,这是维护社会稳定最好的方法。
儒家与法家的有着不同的社会主张,但后来被统治者确立为正统思想的却是儒家思想。
从思想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更为接近,但在社会实践中并没能得到全面的推行,反而让不被统治者欢迎的儒家占据主导地位,“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儒家思想影响着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从政治、经济到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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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翟同祖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
欲达到有别的境地,所以制定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不同。
此种富于差别性的规范卸儒家所谓礼,亦郎儒家治乎之具,故《礼记》云“礼辨异”。
“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
苟子谓“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②。
又谓“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
(其他例证甚多,关于礼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讨论已详拙著f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六章第一节,兹不赘)。
法家则讲一赏一刑④,“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
反对有别,认为亲亲爱私则乱曰,所以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为治国工具,使人人遵守,不因人而异其法,太史公论六家要旨所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干法”者也,此种思想正舆儒家所标榜的亲亲尊贤之道相反①,为儒家所深恶痛绝,认为“亲亲之恩绝矣,严而少恩·②。
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
至于德治.人治与刑治之争则是较次要的。
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是主体,用德化或用刑罚的力量来推行某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
儒家固主张以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以法律制裁的力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
儒家并未绝对排斥法律及刑罚,对于礼的维护则始终不肯放弃。
在先秦时代,儒法二家在政治上争短长,优劣成败尚未判明,儒家高唱礼治,法家高唱法治,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为学理竞争的时期。
等到法家得势,法律经他们制订后,儒家便转而企图将法律儒家化,为实际争取的时期。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裹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订的法律裹的问题。
换一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王制》所谓。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即此种精神之说明。
《四库全书提要》谓唐律一准乎复,为法律儒家化以后最扼要的结语。
近代中西学者常说中国法律为儒家主义之法律,亦系根据唐以来现存之法典立论,若并先秦以来之法律言之,则不尽然。
讨论此间题应问我国上古时期之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该时期之法律精神如何,法律之儒家化自何代开始,其经过如何,本文目的即在就此加以探讨,试从下列各点论之。
(一)泰、漠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子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为封建天下,儒家政治思想以周代典章制度为依据。
换而言之,其思想实以封建制度为背景。
孔子自称从周,其门人亦谓共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此点汉人看得最清楚,故宣帝对太子云:“汉家自有制度,本以王霸杂之,奈何纯任儒教,用周政乎?,①曰儒,日周政,所说极为明白。
但同时封建制度已由盛而衰,濒于崩溃,诸侯争霸,以富强为治国之急。
于是儒家渐落伍,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②。
法家则应运而生,为国君所重。
此派学说完全针对当时霸主之需要,其思想为反封建的,与儒家恰处于敌对地位⑤。
这些法家在政治上既占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其所拟订之法律即法家平日所鼓吹之主张。
李俚之《法经》,商鞅之秦法,固不待论,即萧何所制汉律亦全袭秦旧,为法家一系相承之正统。
故文颖日: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④。
秦、漠法律之渊源《晋书·刑法志净言之最详。
其言日:是时[指魏明帝定魏律以前]承用秦,汉旧律。
其文始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着《法经》。
……商君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
此乃代表法家精神,为儒家所攻击的法律。
(二)法律之儒家化漠代已开其端。
汉律虽为法家系统,为儒家所不喜,但自汉武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此辈于是重整旗鼓,想将儒家的精华成为国家制度,使儒家主张藉政治、法律的力量永垂不朽。
汉律离已颁布,不能一旦改弦更张,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
事虽不可详孜,但在今日仍有若干痕迹可资搜索:1.《史记》八四,《贾生列传》云(《汉书》四八,《贾谊传》同):贾生以为汉兴至孝文廿余年.天下和洽而固当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
乃悉草具其事仪法,色尚黄,数用五,为官名,悉更秦之法。
孝文帝初郎位,谦让未遑也。
诸律令所更定,及列侯悉就国,其说皆自贾生发之。
贾谊以学事李斯(见本传),注意律令,恐有用心。
其所改律令为何,虽不得而知,然必发自儒家立场,则无可疑。
证之贾谊上疏不满于当时王侯大臣与众庶,同黥、劓、髡。
刖、笞。
伪、弃市之法而反复申论古时刑不上大夫的道理以劝文帝一事,可以概见其余,《汉书》四八,《贾谊传》云:故古者圣王制为等列,内有公卿、大夫.土,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延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
故其尊不可及也。
……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则之辠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君之宠臣虽或有过,刑戮之辠不加其身者,尊君之故也。
此所以为主上豫远不敬也,所以体貌大臣而厉其节也。
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古天子之所谓伯父、伯舅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伪、弃市之法。
然则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不泰追乎,廉耻不行,大臣无乃握重权大官而有徒隶亡耻之心乎,……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
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减之可也。
若夫束缚之,系彩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
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一旦吾亦乃可以加此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贵之化也。
夫天子之所尝敬,众庶之所尝宠,死而死耳,贱人安宜得如此而顿辱之哉,……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巨大夫,所以厉宠臣之节也。
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日篮簋不饰。
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日污秽,日帷薄不修。
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
故贵大臣定有其辠矣,犹未斥然正以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
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憋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辠耳。
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
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监而加也。
其有大辠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摔抑而刑之也。
日“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
遇之有礼,故群臣自惑。
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
……此厉耻行礼谊之所致也。
主上何丧焉,此之不为,而顾彼之久行,故日所为长大息者此也。
是时丞相绛侯周勃免就国,人有告勃谋反,逮系长安狱治,卒无事复爵邑。
故贾谊以此讥上。
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
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
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宁成始。
以上即“诸律令所更定其说皆自贾生发之”之一例。
他的话纯从儒家立场攻击当时贵贱同刑的法律。
在周勃以前,即拟订汉律的萧何亦曾下廷尉械系①可证秦、汉法律断无大臣不受刑的规定。
2《晋书·刑法志》云:“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儒家对法律发生兴趣,而为法律章句,是极可玩味的事。
王充云:“法律之家亦为儒生”。
其言大可注意。
法律在儒家注释之下,恐已非本来面目,他们可以利用解释法律的机会,左右法律。
同一法律条文因注释不同而改变其内容在历史上常有其例。
王植奏称:“臣寻晋律文简辞约,旨通大纲,事之所质,取断难释。
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自晋泰始以来唯斟酌参用,是则吏挟威福之势,民怀不对之怨,。
以此例彼,可以推知诸儒章句对汉律的影响。
法律已经颁布不能随意修改,在此情形之下,注释法律是最好的办法。
窃疑儒家而为法律章句,用意深长,决非偶然。
3.陈宠虽以法律传家,为理官,但“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
⑧。
想为受儒家熏染极深之人物。
陈宠尝钧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
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襄者也。
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共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
《春秋干保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
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除其余,令与礼相应④。
以礼律合论,其态度可从“应经合义,“与礼相应”二语见之。
甚至注意到形式上的问题,想使刑法条文亦合乎礼仪三千之数,礼律关系之密切于此可见。
而法律应以礼为准则,受其支配,大约己为当时的风气。
4.除了法典内容己为礼所掺入,已为儒家的伦理思想所支配外,审判决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也是可注意的事实,儒者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或参加讨论司法的机会,于是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儒家的伦理学说。
我国古代法律原无律无正文不为罪的规定,可以比附,伸缩性极大。
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而为最高原则,与法理无异。
公孙弘少时为狱吏,“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①。
儿宽为奏狱掾,“以古法义决疑大狱”②。
“胶束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
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间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动以经对,言之详矣,5①。
东汉应劭亦撰《春秋断狱》④,其他以《春秋》决狱者甚众,散见《史》、《汉》列传中。
从遗留的狱辞中来看,可以说无不以《春秋》。
《尚书》等经义为最高司法原则。
这些享都足以揭露汉儒在法律上的影响。
总之,当时国法(法家所拟订的法律)已经颁布,臣下不能随意修改,须说服皇帝得其同意,才能修改一二条,如贾谊之例。
极为费事,且无成功把握。
故汉时儒家大部份的努力仍在章句之注释及以经义决狱。
(三)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
因事实上之限制,汉儒修改法律仅为零星的,已如上述。
曹魏而后每一新的朝代成立,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
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于是他们把握此时机,可以以大刀阅斧的方式为所欲为,有更多的机会尽量将儒家之精华一一礼一—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法律全部属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
此种程序自魏,晋便已开始,而北魏尤其是一大关键,可以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
关于儒家修改法律一点因史家并无正面的纪载,同时唐以前的法典又不存在于今日,无从比较搜索窜改之全貌。
但蛛丝马迹犹有可寻。
兹试从拟订法律者之学术思想背景及各朝法律为儒家思想所窜入的事实二点来讨论。
魏律制定人为陈群、刘劭、韩逊、庾嶷、苟诜等。
据《三国志·刘劭傅》,劭“受诏集五经以类相从,正始中执经讲学”,又尝“以为宜制礼作乐以移风易俗。
着《乐论》十四篇,其精研精典,注意礼乐可知。
陈群奏议多引经义壬,亦为崇奉儒经者。
魏律出于此辈儒者手中,自难怪其儒家化程度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