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案例——事实推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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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事实推理案例题(3篇)

法律逻辑事实推理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B公司与C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将位于A区的一块土地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在该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

然而,在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时,双方因租金支付、土地使用范围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B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C公司应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土地返还给B公司。

但C公司却表示,在租赁期满后,土地的使用权将归C公司所有,B公司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

2. B公司提出,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C公司则认为,B公司在租赁期间已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且转租收益归C公司所有。

3. 双方就土地使用范围产生争议。

B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商业用途,而C公司却在该土地上建设了住宅楼。

三、法律逻辑事实推理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租赁期满后的土地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

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土地的使用权应归C公司所有。

因此,C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在租赁期满后返还土地。

3. 租金支付及土地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

本案中,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法律实质推理的案例(3篇)

法律实质推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系邻居,甲在乙家门前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存放物品。

乙认为甲搭建的简易棚侵占了其公共通道,要求甲拆除。

甲不同意拆除,认为简易棚并未侵占公共通道,且已有多年使用习惯。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简易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搭建的简易棚是否侵占了乙的公共通道,是否应当拆除。

三、法律实质推理1.法律实质推理的概念法律实质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进行理解和解释,以实现法律正义和公平的一种推理方法。

2.法律实质推理在本案中的应用(1)公共通道的法律含义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

”公共通道是指供相邻各方通行的道路、过道等设施。

在本案中,乙家门前道路是供双方通行的公共通道。

(2)简易棚的搭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用途,不得擅自搭建、扩建、拆除房屋。

”甲在乙家门前搭建简易棚,属于擅自搭建房屋的行为。

(3)甲的辩解是否成立甲辩称简易棚并未侵占公共通道,且已有多年使用习惯。

然而,根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擅自改变相邻关系,影响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

”甲在乙家门前搭建简易棚,已经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且多年使用习惯并不能成为其违法行为的理由。

3.法律实质推理的结论综合以上分析,甲在乙家门前搭建简易棚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公共通道权益,违反了《物权法》和《城市房屋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拆除简易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拆除简易棚。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甲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甲的搭建行为侵犯了乙的公共通道权益,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通过法律实质推理,正确理解和解释了法律概念和原则,保障了乙的合法权益。

法律实质推理案例(3篇)

法律实质推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如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认为李四违约,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约?三、法律实质推理过程1. 分析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存在抵押的情况下,其有权将房屋出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同意;(2)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2. 分析法律事实本案中,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房屋存在抵押,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四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法律实质推理(1)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房屋存在抵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张三的知情权。

(2)李四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李四在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抵押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李四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房屋存在抵押,且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民事证据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乙在租赁期间应负责房屋的维修保养,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011年8月,甲发现乙擅自将房屋内部分隔,改变了房屋的用途,并导致房屋结构受损。

甲多次与乙协商解决,但乙拒绝赔偿损失。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是否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证据分析1. 原告甲的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甲与乙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2)现场照片若干张,证明乙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3)维修保养记录一份,证明甲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保养。

2. 被告乙的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乙并未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租赁房屋的照片,证明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未发生变化。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乙是否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原告甲提供了现场照片和维修保养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损害了原告甲的合法权益。

被告乙提供的证人证言和租赁房屋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未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因此,法院认定乙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 关于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并承担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乙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导致房屋结构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恢复房屋原状。

2. 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通过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现场照片和维修保养记录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乙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证据法学案例——演员高虎拍摄现场驾车撞死剧组人员——推定

证据法学案例——演员高虎拍摄现场驾车撞死剧组人员——推定

一、案情2002年3月21日晚9点多钟,在山东省青岛市中山路的一座商厦前,电视连续剧《情错》剧组正在忙碌着。

下面要拍摄的镜头是一辆面包车迎面开过来,停在摄影机前的3米处。

一切准备就绪,导演一声令下,拍摄开始了。

意想不到的情况就在此时发生,面包车没有在规定的地点停下来,而是直接撞向正前方的摄影机和旁边的摄影师、导演和灯光师。

现场顿时乱作一团。

面包车撞翻了摄影机,又撞向一根铁的灯柱,摄影师、导演急忙躲闪,而灯光师冯子永躲闪不及被挤在铁柱上。

大家赶紧把车推开,把冯子永送往医院。

经过4个多小时的抢救,终因失血过多,内脏严重受损,年仅36岁的灯光师冯子永失去了生命。

当地警方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警方首先找到了肇事车的驾驶人高虎。

高虎是青岛籍演员,在《情错》这部电视连续剧中,高虎担任2号男主角。

警方了解到,因为剧组刚刚成立半个月,高虎和受害人冯子永并不认识,也谈不上有私人恩怨。

据此警方排除了故意肇事的可能性。

那么是不是高虎的驾驶有问题呢?高虎说他有正式的驾照,并且有五年的驾龄,他的驾驶技术没有问题。

在这次驾车的过程中,他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地点踩刹车了,可是踩了3脚后车都却没有刹住,直到撞上了灯光师,所以一定是车有问题。

对此,剧组却有不同的说法。

剧组人员说,这辆车是一个多月前从当地租来的,剧组一直在使用,从来没有出现过问题。

面对这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公安决定对肇事车辆刹车系统进行检测。

很快,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显示,肇事车辆的行车制动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要求,也就是说,如果驾驶操作正确,车辆能够刹住。

尽管如此,高虎仍然坚持自己驾驶没有失误。

他说那天他的精神状态很好,注意力也很集中,也很清楚自己在干什么,他不可能拿别人的性命跟自己的前程开玩笑。

高虎进一步解释说,国产车偶尔会刹车失灵,这次恰巧被他赶上了,真是倒霉。

那么,肇事车辆会不会象高虎说的那样刹车偶尔失灵呢?慎重起见,青岛市警方又委托山东交通学院专门针对这一情况进行检测,而得出的结论是该车辆不可能出现刹车突然失灵的情况。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确凿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证据法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

小王在商场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

他立刻报警,并提供了一些线索。

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嫌疑人小李,并在小李的身上搜到了小王的钱包。

在法庭上,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并不是盗窃小王的钱包,而是在商场捡到的。

他认为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李是盗窃犯。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应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小李的罪行。

比如,可以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看是否有小李偷盗的过程。

同时,可以调查小李的生活轨迹,看是否有其他盗窃案的犯罪记录。

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小王的指控。

案例二,交通事故。

小张和小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小张称是小李闯红灯,小李称是小张超速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交通监控录像来确定车辆的行驶情况。

同时,可以调取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另外,可以询问目击证人,了解他们的证言。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事故责任的。

案例三,合同纠纷。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则认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调取双方的交流记录,了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另外,可以调取相关的财务记录,了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情况。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双方责任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案件的裁决,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当我们遇到类似的案件时,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证据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证据法学是指研究证据的产生、鉴定、采信、推定等规则和方法的法学分支。

证据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资源,它关系到案件的胜败,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因此,研究和认识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对判断案件的真实性、推定事实的依据和正确性,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以一起诈骗案件为例,分析证据法学的具体运用方法。

案例描述:张某、李某在一起白手起家,开办了一家公司。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他们虚构了很多有利公司发展的信息,同时也从投资人那里骗取了财物。

经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已经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证据等。

对于这些证据,律师和审判长如何运用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来分析、认定和推论呢?1. 证人证言的认定和分析证人证言是证据法学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是指当庭作证的人因了解案件的事实而作出的陈述。

在本案中,可能会有一些投资人到庭作证,描述公司如何欺骗他们、骗取他们的财物。

律师和审判长在处理证人证言时,应该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具体要求如下:1)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可以考虑证人的接触、了解当事人的时间长短,证人声音、表情、神态是否自然、流畅,是否与其陈述相符;2)证人证言的可靠度。

客观上,涉案的赌注和报复等因素的影响,身体和健康等也影响着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因此律师和审判长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和判断。

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籍、文书、印刷品、电子数据等材料。

在本案中,可以从公司的账目、合同等文件中提取很多有利证据。

律师和审判长在鉴定、分析书证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1)证明书证的真实来源。

比较书证的实体和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记录,根据时间、地点、单位等各种因素,比较书证的来源,确定书证的真正来源。

2)证明书证的真实性。

鉴定颜色、字迹、印章等多种因素,或者从材料的生产过程入手,确定书证的真实性。

3)证明书证和案件的发生有关联。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虚构案例:
张先生带着妻子李小姐和年幼的儿子李小龙玩滑梯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位滑板男青
年正把自行车停在三人面前,没有避让或下车,三人就被迫停下来等待。

此时,突然有一
侧的女性大声叫喊着:“好了,你开枪了!”右侧的一位目击者瞬间判断出那位滑板男青
年是个抢劫犯,因为身后蹲伏着另一位抢劫犯,正拿着手枪瞄准着张先生家庭。

为了保护
家人,张先生只能慌忙抓住妻子和儿子,在原地蹲下,以避开危险。

抢劫最终没有成功,
手枪也归还了,抢劫犯也被警方抓获。

就这一案例来看,根据证据法学原理,检讨其事实真相时,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
进行证据论证:第一,生物检验证据,抢劫事发时,现场有多人看到犯罪嫌疑人长相,从
而对其进行识别;第二,物证证据,抢劫犯手中的手枪,可以作为抢劫事实的可靠证据;
第三,抗结论证据,开枪的女性以及目击状的其他见证者可以提供有力的口头证据;第四,张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本案例可以通过以上四种证据来明确其事实真相:抢劫事件当晚发生,抢劫犯也被立
即抓住,张先生家庭所受的到吓唬有可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针对抢劫犯可以依法严惩。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 因王某尚未到来, 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 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 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 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 吴某不听告诫, 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 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 花盆正中赵某头部, 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 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 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 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陈某能做证人。

因为10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法律规定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也可以作证人。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证人有权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8.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义务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4.证人有遵守法律秩序的义务2.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 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 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 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分析法律事实案例(3篇)

分析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事实是判断案件性质、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

本文将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事实在案件中的作用,探讨如何准确认定法律事实,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已有三年,近期举行换届选举。

在选举过程中,部分业主对选举程序提出质疑,认为选举存在违规操作。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 选举过程中,部分业主未能按时参加投票,原因是小区物业公司在选举当天未及时通知业主。

2. 选举过程中,部分候选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选举规定。

3. 选举结果公布后,部分业主对选举结果不满,认为选举存在不公平现象。

三、法律事实分析1. 物业公司未及时通知业主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应当提前30日由物业管理处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出通知。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业主参加选举,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一事实是导致部分业主未能按时参加投票的直接原因。

2. 候选人虚假宣传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候选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宣传、诽谤他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部分候选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选举规定。

这一事实对选举的公正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3. 选举不公平的法律事实在本案中,部分业主对选举结果表示不满,认为选举存在不公平现象。

具体表现在:(1)选举过程中,部分候选人利用不正当手段拉票,影响了其他候选人的选举。

(2)选举结果公布后,部分候选人未能得到应有的支持,反映出选举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四、案件处理及启示1. 案件处理针对本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未能按时参加投票的业主进行赔偿。

(2)禁止候选人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规定的候选人进行处罚。

(3)重新组织选举,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法律推定判决案例(3篇)

法律推定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该路段与某省道交叉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经调查,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某市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取了周边监控录像。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进入交叉口前,未减速、未停车观察,直接驶入交叉口,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交警部门初步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法律推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进入交叉口前未减速、未停车观察,直接驶入交叉口,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存在明显过错。

实质推理的法律案例(3篇)

实质推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故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归其所有。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2. 2018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离婚。

3.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自愿放弃对房产的任何权利。

4. 离婚后,李某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归其所有。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房产的归属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考虑到双方共同购买了该房产,且离婚时双方财产状况较为平等,故法院认为,在分割房产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适当照顾女方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有效。

2.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李某某有权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

五、实质推理分析1. 实质推理在案件中的运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实质推理的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2. 实质推理在判决中的作用(1)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协议签订时的意愿,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协议有效。

(2)房产的归属问题:法院在审理房产归属问题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共同购买房产的事实,以及离婚时双方财产状况较为平等的情况,遵循公平原则,适当照顾女方权益,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案例呈现清晰的法律事实(3篇)

案例呈现清晰的法律事实(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付款时间为货物交付后30日内。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2019年6月30日,张三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李四。

然而,李四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张三多次催要货款,李四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0年3月,双方矛盾激化,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3. 如李四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1. 货物质量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提供的货物在交付时,经双方共同检验,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

但在李四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经鉴定,货物质量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影响了货物的美观。

2. 李四的违约行为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四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违约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支付张三货款人民币100万元;2. 李四支付张三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李四负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1. 货物质量认定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

法律举证案例(3篇)

法律举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时缴纳了物业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发现物业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环境卫生不合格、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的损失是否由物业公司承担;3. 李某主张的损失金额是否合理。

三、举证过程1. 李某的举证(1)物业服务合同:李某提交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物业服务关系。

(2)缴纳物业费凭证:李某提供了缴纳物业费的银行流水,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物业费。

(3)物业公司违约行为证据:李某收集了物业公司违约行为的证据,包括小区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照片、公共设施损坏的照片、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的证明等。

2. 物业公司的举证(1)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也提交了与李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物业服务关系。

(2)物业服务费收取凭证:物业公司提供了收取物业费的银行流水,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物业费。

(3)违约行为解释:物业公司对李某提供的违约行为证据进行了解释,称由于小区业主装修导致公共设施损坏,且小区环境卫生不合格是由于天气原因所致。

四、法院判决1. 物业公司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物业公司存在环境卫生不合格、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违约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因此,物业公司构成违约。

2. 李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由于物业公司违约,导致李某在居住过程中遭受了不便,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关于推定的案例

7关于推定的案例

关于推定的案例1“金华”火腿商标所有权的推定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是驰名中外的我国地方传统特产之一。

但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公司在“金华”火腿商标归属问题上一争就是十几年。

1商标持有人是浙江省食品公司,而注册人则是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该公司于1979年10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130131。

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

到了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

这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

对此国家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续展申请,但未能解决问题。

之后,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展开了漫长的诉讼。

199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在本案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确定金华火腿商标的所有权。

一种是证据;另一种是推定。

如果采用前一种方法,那么就应当采用“谁注册谁所有”的原则。

既然是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那么就应该由该食品公司所有。

如果采用后一种方法,那么,推定的根据就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表面上看,推定的根据是法律(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这种法律是具有客观性的。

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客观性。

如果推定不具有客观性,就难以服人。

本案中,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出台之前,完全可以这一特征做出相应的推定。

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是以主产于金华的中国名猪“金华两头乌”品种的后腿为原料,加上金华地区特殊的地理气候和民间千年留下来的腌制、加工方法,具有典型的地方性。

离开了特定的地域就不可能达到特定的品质。

这是最有力的推定依据,由此推定商标所有权归金华市所有。

2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颁布之后,推定的根据的客观性这一特征并未丧失,相反,它因被法定化而成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从而更加牢固,以此为基础所做出的推定是比较可靠的。

2(栾宝禄和宁文轩案)主观主义的、“想当然”的推定一位作者这样写道:“明明是收费款被抢,自己却被起诉,栾宝禄心中充满了无奈和哀叹;因为了解事实真相,出于良心和义务主动作证,却涉嫌伪证罪被拘留,宁文轩老人总是想不明白。

法律证据法学文案例子(3篇)

法律证据法学文案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19年7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持木棍将李某某头部打伤,李某某受伤后送医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由某市某区公安局侦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在扭打过程中,持木棍将李某某头部打伤,李某某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否充分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李某某的邻居、同事以及目击者均证实了张某某持木棍打伤李某某的事实。

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等。

本案中,木棍是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工具,具有高度关联性。

此外,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等也证实了木棍的存在和用途。

3. 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是现代侦查手段之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本案中,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张某某持木棍与李某某扭打,并将其打伤。

视频监控录像与证人证言、物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4. 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体现了法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法律证据法学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案例。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为张某,原告为李某。

李某因工作原因与张某产生矛盾,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争议,需要进行证据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4月15日,李某与张某在某市某区某公司因工作矛盾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李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证据分析1.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本案中,李某的同事、目击者、医院医护人员等均可以作为证人。

证言内容主要包括:(1)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的经过。

(2)张某持刀刺伤李某的过程。

(3)医院医护人员对李某抢救的过程。

证言的证明力较高,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是对案件发生地点进行勘查的记录,包括现场情况、勘查过程、勘查结果等。

在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案件发生地点。

(2)张某持刀刺伤李某的现场情况。

(3)张某逃离现场的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3.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在本案中,物证主要包括:(1)张某所持的刀具。

(2)李某被刺伤的衣物。

(3)医院抢救李某的病历资料。

物证可以证明张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在本案中,鉴定意见主要包括:(1)张某所持刀具的鉴定。

(2)李某被刺伤程度的鉴定。

(3)医院抢救李某过程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准确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陈述和辩解。

在本案中,张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包括:(1)张某承认自己持刀刺伤李某的事实。

(2)张某对李某死亡的事实表示悔恨。

事实推定与声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1).doc

事实推定与声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1).doc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1)-关键词: 事实推定证明责任证据法ﻪﻭ内容提要: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或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界限;适用事实推定后,诉讼前分配好的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但提供证据责任将发生转移。

“彭宇案”(彭宇是原告徐寿兰(徐老太太)诉彭宇案中的被告。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

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其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交车后门下车。

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又与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对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进而导致被告受伤的问题,双方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所作所为均系做好事。

该案一审法院运用事实推定认定“彭宇撞倒了原告”并导致其受伤。

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一审判决书:http://blog.chinacourt. org/wp-profile1.php?author=344 p=76592·),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经过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报道、宣传乃至煽动,引起了民众乃至高层的关注(2008年6月1日,笔者以“彭宇案”为关键词在baidu上搜索,找到相关网页约239,000篇,在google找到相关网页约有208,000篇;同时江苏省委、省高院,以及最高法院的领导均谈到此案。

)。

“南京老太太”被加上引号并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在部分网友眼里“南京老太太”成了“恩将仇报”的同义词。

)。

此案在高层的关注下,像其它敏感案件一样,以和解结案的方式回避了社会质询、压力(“彭宇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面对“群情激昂”的舆论,二审法院一直没有裁判。

证据法学案例——未成年人证人-疑案从无——无罪推定

证据法学案例——未成年人证人-疑案从无——无罪推定

未成年证人证言一、案情王银凤是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王村的村民,某年11月23日早上,她去给公公张小禄送饭,却发现公公死在了她家开的小卖部里。

死者在床上躺着,鼻孔里还有血。

见此情形,王银凤赶紧拨打了110报案。

荥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之后,很快来了人对死者进行了解剖检验,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想寻找证明犯罪分子的证据,但是没有找到明显的证据。

最后,法医鉴定死者张小禄是在前一天晚上9点半左右被他人掐死的。

刑警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任何破案的证据,但是在随后的案情调查中却发现了另一条线索,记者在案卷的笔录中看到3个中学生说11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他们去案发的那个小卖部买打火机,看到床上有一个老太婆单腿跪在一个老头的肚子上,双手掐老头的脖子,老头的腿还蹬了几下。

他们以为是老两口打架就走了。

3个学生还说他们只是看到了老太婆的一个背影,梳着短发,头发已经白了,脸没有看清楚。

当时根据几个学生提供的情况,荥阳市公安局组织村里十来名白头发齐短发的老太太到村上大队让3个学生进行辨认,最后林培兰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林培兰,68岁,文盲。

林培兰被确定为嫌疑犯后,就被带到了荥阳市公安局。

公安人员问她出事那天在做些什么,林培兰说,那天自己在家织毛衣,看电视,天黑下来之后就睡觉了。

后林培兰又被讯问了两次同样的问题。

她回答的还是那些话并强调自己没有出家门更没有害人。

到了案发的第4天,林培兰被第4次传讯的时候,她的口供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她承认自己杀了人,她说她那天晚上在家看完电视,然后去小卖部找张小禄借钱,张不但不借,而且还骂了她,她一气之下就掐死了张小禄。

后来,公安机关又审讯了林培兰5次。

林培兰时而承认自己杀了人,时而又推翻自己的口供。

最后,公安机关还是根据3个学生的证人证言和林培兰的供述,认为她有重大嫌疑,并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法医鉴定书确定罪犯应该是老年人,而68岁的林培兰又做了几次有罪供述,所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以林培兰犯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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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
一、案情及诉讼
李忠庭给何炳华打工,年终结算时何炳华给李忠庭出具了“欠9991元”的欠条一张。

两个星期后,两人在一家铸造厂同厂长娄水成达成协议:将此债权债务转由铸造厂以物顶债的方式偿还(铸造厂是何炳华的债务人)。

三方还到生产车间实地查看了铸造件的规格、质量等。

协议书经娄水成写好后交李忠庭持有,但李忠庭前往铸造厂提货时,该厂已无货可供并很快进入破产状态。

李忠庭转而持何炳华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

何炳华则辩称,债务已经转移,自己不应该再承担清偿义务。

审理中,法院传唤了证人娄水成,娄水成证实是李忠庭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货造成的债务不能实现。

李忠庭则解释说,是有过协议书,几天前还在,但现已丢失了;若再以铸造厂为对象主张权利已不现实,况且协议书上约定的提货时间本身就是一个骗局。

请求法院判令何炳华偿付9991元。

判决:一二审结果迥异
一审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负有及时清偿的义务。

所提债务已转移而不应再行清偿的主张因无书面协议而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9991元并一次性付清。

被告上诉后二审新疆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被告之间本来存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正确的,但是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
此项权利已经转由铸造厂作为义务主体继受取得而归于消灭。

这一事实虽然由被告举出,但得到原告自认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原审法院对此没有充分认识,仍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不予采信的做法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李忠庭作为持有惟一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拒不提供协议书,是由于该协议书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能性大于协议书果真丢失了的可能性。

因为两份同等重要的证据,欠条没有丢失而协议书却丢失了;况且一审中证据持有人还当庭表示过协议书还在。

显然,协议书丢失的说法不具有正当理由,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有关司法解释,推定上诉人主张成立。

故依照民事诉讼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分析
很明显,在一、二审法院对于这样一件简单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所作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中,二审判决的理由和结果都是正确的。

除了它鲜明地采用了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排除了协议书丢失问题以外,还顺理成章地进行事实推定——由协议书持有人拒不提供协议书而推定出该协议书内容与其不利,进而推定出原有债务已归于消灭,上诉人不再承担还债义务的结论,这是形成一、二审判决差距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一审不能正确适用应当适用的事实推定是造成错判的原因。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某一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又必须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借助已知事实或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确定其存否或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则。

在有悠久历史的西方司法制度中,事实推定一直是作为“同调整财产责任条件的实体法规范的内容有极为密
切联系”的重要制度相袭下来的。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给事实推定下的定义是“推定就是根据另一事实的证明力或若干事实的总和,假设某事实的存在”,“推定只改变原始举证责任,目的是为了便于解决争议”。

事实上,审理民事案件几乎离不开事实推定。

例如,在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中,在继承案件中,甚至在简单的借贷合同纠纷(也就是通常原告诉被告借款,被告自认但却推说还了)案件中,都需要运用事实推定加以解决。

在我国,有关事实推定的规定也越来越具体,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允许“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进行推定,到《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二审法院正是根据这一规定推定事实并作出改判的,改判后的社会效果良好。

事实推定是达到法律真实境界的有效途径
解构这个案件的一、二审判决,一个超出其本身内容的意义在于:法院的判决到底是应当对法律真实负责还是应当对事实真实负责?这是一个由小案引发出的大问题,也是一个值得从理论上探讨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法律真实,就是说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该按照法律(包括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并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长期以来,由于受大陆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的影响,我国在司法观念上有过分强调事实真实的倾向,但是这种不区分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社会意义,不计时
间、成本和技术手段以及当事人投入,而一味追求所有案件的事实都必须真实的主观愿望却是难以实现的。

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审判时所得到的所谓事实,已经不是纠纷形成时的事实,而是对业已成为既往的原发事实进行回复的片断,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空规律。

而且,“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与公正同等重要的效率有时也不允许审判人员把每个案件的真实事实都搞得一清二楚。

像本案,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协议书也可能确已丢失,而这关系到原债务转移所附时间成就与否的认定准确性问题。

如果确实像原告所述,约定的提货时间是一个骗局,是被告与他人串通一气,明知到了那个时间已不可能有货可供而原告在当时无法知晓,那么,协议债权债务转移的民事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自始无效,原告起诉被告仍应承担债务清偿之责就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而本案的二审判决实际上是免除了被告的清偿债务之责,且还让原告负担两次诉讼的费用,这岂不是不仅使合法的借贷关系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还带来雪上加霜的不良后果吗?应该说,这种可能性不是决然不存在的,但是要认定债务转移所附时间的不成就性,就必须彻底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被告是否与他人串通,以及怎样串通,约定的提货时间根本无法实现以及原告对此无知等),而这些问题的全盘解决不仅足以使本案成为一件难以审结的无头案,还可能使案件陷入程序上的困境。

譬如,法院可能要依职权追加铸造厂为本案第三人,而该厂已不复存在等等。

实际上这些都是刻意追求事实真实本身所具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的,若以法律真实的观点取而代之,这些或然性因素即使存在,由于原告
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提供证据”义务而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从而导致直接推定协议书没有丢失,协议转移债务的过程也不存在欺诈的结论。

由是观之,由于事实推定是以满足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的要件为前提,所以据此推出的事实真实性永远大于事实本身所能够回复的程度。

即使失去的可能是案件事实认定上或然的偶发性偏差,但得到的却是保障案件在法律真实、效率、公正的轨道上运行的效果,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形象也得到良好的展现。

如若不然,纵使法官千方百计把本案的全部事实都搞得一清二楚,并据实据真地判决被告败诉,仍不免有帮助一方之嫌。

可见法官的智慧并不在于他比从事别的职业的人能够洞察一切,而在于他知道,对于任何案件的裁判都是“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权择其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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