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查的规定(试行)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文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与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照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深化贯彻落实省政府〔2002〕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开办煤矿和矿井审批工作的规定》(晋煤行发〔2005〕213号)文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与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与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
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规模在45万吨/年与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与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与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来源:责任编辑: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点击数:3831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矿井改扩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矿井改扩建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3、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照;4、地方煤矿进行改扩建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5、矿井改扩建后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范要求;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矿井改扩建需提交的资料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3、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5、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7、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9、煤炭加工转化方案;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井改扩建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改扩建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初审;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改扩建条件的煤矿初审意见呈报分管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4、由局主要领导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申请;5、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的改扩建矿井,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晋煤监办202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平安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需依据《条例》、《实施方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负有平安管理职责的煤矿企业(公司、集团公司)也应当申请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山西煤矿平安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平安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目标管理、平安奖惩、平安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平安检查、平安办公会议、地质灾难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平安投入满意平安生产要求,并依据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
(三)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设置特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困难及以上矿井设置特地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经考核合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制度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初审上报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山西省煤炭厅《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2006〕570号)以及省、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结合我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符合生产矿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条件的煤矿。
二、审批权限由县、市煤炭局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煤炭厅,省厅委托太原市煤炭设计院组织专家进行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核定条件的,评审合格后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由省厅下达文件予以批复。
三、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规范要求;7、由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发生能力变化的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经竣工验收合格;8、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9、增加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对应的剩余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主体企业上报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六份),煤矿企业总工、矿长(总经理)、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一式六份);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因改扩建、技术改造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煤矿扩大生产能力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2)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3)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但个别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严重扰乱了煤矿建设秩序。
为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xx]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xx]2605号)和《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xx]10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界定(一)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依照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同意建设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于煤矿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特点、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而需在同一企业法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新开井口,形成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建设项目,以及因资源枯竭,需在原采矿证范围外异地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是指“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在对其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三)扩建项目指在“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生产系统基础上进行扩建,扩建后的设计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二级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已经批准的区域生产开发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附送以下文件:l、新建煤矿项目(1)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晋能源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能源规〔2023〕2号各市能源局,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为持续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全方位推动山西省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对《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2023年3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评定程序第三章评定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工作,推动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与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评定程序第三条申请智能化评定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1.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生产煤矿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2.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经主体企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和建设方案上传至煤矿智能化项目管理系统;3.煤矿企业应组建以矿长(董事长)为首的智能化建设组织机构,并设置专门的智能化建设管理部门;4.生产组织机构完备,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5.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鲁煤规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梳理确认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对《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鲁煤规发〔2011〕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资源整合矿井有关规定
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通知发布时间:2006-7-5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规发[2006]269号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7号省长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盲目、违规建设,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仅适用于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两个以上多矿井进行资源整合的30万吨/年及以上的建设矿井(以下简称建设矿井)。
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根据国家安{TodayHot}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字﹝2006)48号)的规定,待省研究请示后另行通知。
二、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办矿审批,直接进入矿井的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
三、建设矿井要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后,由建设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炭地质部门和设计部门分别编制煤矿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
1、矿井地质勘查报告要重点查明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井下采掘现状、采空区、古空区积水、瓦斯、火区等基础地质资料,高级储量需达到勘探阶段的比例要求,尤其是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或储量比例。
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编制要按照附件1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内容要做到真实、可靠。
2、矿井设计要在批准的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的状况,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原则,严格按照附件2内容及格式编制。
四、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按照分级审批、分{HotTag}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
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的,其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登记(见附件3);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矿井勘查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查批复。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发布时间:09年07月01日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制度,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1、有相应资职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4、办矿许可批文;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3、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局下文批复。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设计概算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初步设计总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来源:责任编辑: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点击数:3831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矿井改扩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矿井改扩建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3、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照;4、地方煤矿进行改扩建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5、矿井改扩建后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范要求;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矿井改扩建需提交的资料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3、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5、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7、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9、煤炭加工转化方案;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井改扩建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改扩建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初审;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改扩建条件的煤矿初审意见呈报分管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4、由局主要领导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申请;5、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的改扩建矿井,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17)关于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审批(一)报批条件1、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厅等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包括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和水平延深矿井等),并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或井田范围划界批复。
2、新建、改扩建煤矿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勘探单位对《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井田范围或划界批文所划定的井田范围进行勘探。
3、勘探单位须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或《山西省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等编制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按照管辖权限,地质报告须经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审查。
(二)上报资料1、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工业厅等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包括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和水平延深矿井等)核准、批准文件或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批复文件复印件。
3、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申请审查地质报告正式文件,并附初审意见和初审专家签名表复印件。
4、改扩建煤矿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具有勘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全套资料一式四套。
地质报告编制单位须在省煤炭厅备案,报告主编或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正式聘用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地质报告应盖编制单位公章,编制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或盖个人名章;附地质报告编制人员签名表(本人签字)。
6、地质报告应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5号)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生产、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以及本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煤矿、从事煤矿建设、生产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煤炭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生产技术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按有关证照规定的内容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条煤矿建设、生产应当具有经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够满足开采需要的矿井地质报告。
生产矿井每5年要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报告的修订工作,并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煤矿建设要与矿井设计规模相配套,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伍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进行建设。
矿井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竣工。
第九条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受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的,不得低于60万吨/年。
现有生产矿井经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准进行改扩建。
第十条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应当实行机械化开采,推广应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和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
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块,推广应用短壁综采采煤工艺,薄煤层推广应用刨煤机,淘汰炮采采煤工艺。
山西地区煤矿建设标准规定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规范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4、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9、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上报的资料(一)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2、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3、有按矿井规模由省、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地质报告(资料);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须有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投产验收文件;5、有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6、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7、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公章);9、有所在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集团公司)的申请文件;10、有经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生许表一);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11、有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2、有与划定范围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表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标测绘成果表,统一为六度带。
(4)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铁路、公路、储售煤场)1、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经省领导批准的拟从事煤炭经销的贸易类企业,可申请铁路、公路、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可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2、企业注册资本:煤炭生产企业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煤炭公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储售煤场企业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有煤源采购协议,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采购渠道;4、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手续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文件,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且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计量和质检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上岗证书;6、申请铁路经营资格,须具备储煤筒仓等相应条件或者30个以上货位(不允许几个经营企业共用)的煤炭发运站点(包括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发运等设施;7、申请公路经营资格,须具备30辆以上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全资或控股的运输车队,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装卸等设施;8、申请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须符合当地市政府为解决当地工业和民用生活用煤,并报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
《山西省煤炭矿业权配置出让申报与审查工作指南》-V1
《山西省煤炭矿业权配置出让申报与审查工作指南》-V1随着能源工业的发展,煤炭等化石能源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作为煤炭大省的山西省在煤炭矿业权的配置出让与审查工作方面一直十分重视。
因此特此撰写《山西省煤炭矿业权配置出让申报与审查工作指南》,以供各位相关人员参考。
一、煤炭矿业权申请资格1.1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煤炭矿业权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政策规定。
1.3 申请人需要有相关的煤炭产业经验和资质。
二、煤炭矿业权出让流程2.1 出让公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既定程序发布煤炭矿业权出让公告,告知相关信息,包括出让范围、竞价方式、竞价起始价等。
2.2 招标申请:招标人达到要求后,可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2.3 招标披露:申请被批准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所有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让社会各界监督。
2.4 拍卖:完成招标申请后,成功的申请人需在竞价期内以最高价格得到煤炭矿业权。
2.5 签约:完成拍卖后,成功的申请人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签订煤炭矿产权转让合同。
三、煤炭矿业权审查流程3.1 初审: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山西省煤炭矿业权管理条例》计算已获得的申请企业的符合资格的得分,如果得分达到要求,则进入复审环节。
3.2 复审: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派员到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与审核。
3.3 审极限:对于通过了复审的申请人,需要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人员依据《山西省煤炭矿业权管理条例》实施审查。
3.4 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果通过审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发出煤炭矿业权审批文件,并告知具体操作流程。
综上所述,煤炭矿业权的配置出让申报与审查工作十分重要,需要申请人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进行相关的申请;而配置出让的流程十分复杂,需要申请人参照规定的行为进行申请,最后则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审查流程审核才能确定是否成功。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流程
申请书
示范文本
无
数量限制
无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查——批复(上报)
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部门申请报告;
二、开办煤矿批文;三、采矿许可证;四、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批准的勘探地质报告;六、项目建议书批文;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八、初步设计批文;九、安全、环保等专项设计批文;
许可条件
一、煤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和初步设计前程序要求的审批;
二、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专项审批,安全和环保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工;
三、征地及四一平等基础工作已完成;
四、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已到位,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五、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安全措施已到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十、验资证明;十一、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年检时间
和办法
无
收费标准
和依据
无
协办单位
无
后续监督
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责令停工停建通知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煤炭建设项目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边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3、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炭建设项目;4、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煤炭建设项目;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须停建的煤炭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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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查的
规定(试行)
来源:山西煤炭工业网时间:2008-7-30 14:38:45 点击:60 今日评论:0 条根据《煤炭法》、《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煤规发[2003]44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批制度,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条件
1、煤矿建设项目应符合我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2、经省政府或省煤炭工业局批复办矿或批准的改扩建项目;
3、经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批复。
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所需上报的材料
1、有各市煤炭工业局或集团公司上报的审批或核准的请示文件;
2、有新建、改扩建矿井需提供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复文件;
3、改扩建矿井需提交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
4、有经行业主管部门环评初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有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水利部门等签订的外部协议;
7、有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书全套资料。
三、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书;
2、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各煤炭集团公司审核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后直接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局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进行审查,需上报的项目,将审查意见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四、审批时限
1、省煤炭工业局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文件及全套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委托评审机构评审;
2、规划处在收到评审机构正式的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修改补充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3、规划处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
4、参加会签的各部门负责人在8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
5、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实行“A、B角零缺位制”。
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