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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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 来源:考试大 2006 年 7 月 19 日 【考试大: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
第一章至第五章的重要名词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 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 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 然后把刑具去掉, 由司空监督他 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 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 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 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 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 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 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 妒、恶疾、多言、盗窃。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 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
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 岁刑。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 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 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 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 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 打击了奴隶主 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 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 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 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 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 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 356 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 颁行秦国。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32.云梦秦简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 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 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 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 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斩左右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断舌。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 同受罚。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 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 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 其刑期为四岁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 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44.读鞫 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 限为三个月。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 来源:考试大-司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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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至第十章的重要名词 1. 《春秋》 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 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 可以 《春 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 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 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 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 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 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 8.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 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 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 229 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 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 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