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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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办法》

《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办法》

永信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永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规范建设程序,加强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提升竞争力水平,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火电、燃机、水电、风电、光伏、核电及其他新能源等电力产业和热力、煤炭等非电产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脱硫、脱硝等特许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施工准备及开工是指基建项目符合施工准备及开工报告批复的各项条件,需要发生相应的基建投资与资金使用,并纳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四条未取得施工准备或开工批复的基建项目不得组织建设,不得组织相应的资金到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施工准备及开工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一)集团公司职责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编制、修订并下发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制度。

2.审查分子公司上报的施工准备或开工报告,审查风险评估专题报告。

3.根据审查结论,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批复施工准备或开工。

(二)分子公司职责1.审核项目风险评估专题报告,重点审核风险因素揭示是否客观全面,风险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可行,并形成审查意见。

2.审查项目单位上报的施工准备报告,审核施工准备的必要性、经济评价参数和结论的合理性与真实性、施工准备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审查意见。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施工准备报告格式上报集团公司。

3.审查项目单位上报的开工报告,审核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经济评价参数和结论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分年度施工组织进度及投资需求,形成审查意见。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开工报告的格式上报集团公司。

4.分子公司对上报的施工准备报告、开工报告、风险评估专题报告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正文:----------------------------------------------------------------------------------------------------------------------------------------------------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对有关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纽、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时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

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

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铁计[2007]29号“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铁计[2007]29号“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

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

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划分标准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划分标准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1)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m。

(2)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m。

(3)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m以下。

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2)中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3000万元。

(3)小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以下。

大、中、小型项目是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大小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

划分建设规模的标准是总设计能力(总工程效益)或计划总投资额。

生产单一产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规模按该产品的总设计能力确定。

生产多种产品的建设项目,按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确定;产品种类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确定建设规模的建设项目以及不增加生产能力的项目,则按其总投资额来确定。

新建、迁建、恢复项目的建设规模是指整个项目总体设计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工程效益),或其全部建成所需的计划总投资。

国家根据建设规模划分原则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对各行业的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数量界限都作了具体规定。

基本建设统计应当严格按国家确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二、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1.农、林、水利、水产建设(1)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

(2)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包括50万亩)。

(3)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

(4)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及以上(包括50艘)。

(5)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包括5000吨)或冷藏1万吨以上(包括1万吨)。

(6)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2.交通、邮电建设(1)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

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

(2)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3)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4)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5)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

三、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建[1998]551号颁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公司,福建电力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为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保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大中型项目的特点,现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控、参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具备承担任职资质。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开工审计已进行。

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O%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定,火电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合同已经签定。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定交付协议,图纸已经过会审。

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并进行了设计交底。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己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经签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定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作好,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九、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招标选定,运输条件已落实,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计量单位 大型

小型
有色联合企业
镍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镍 万吨
3 以上
0.5-3
0.5 以下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 万吨
2 以上
0.8-2
0.8 以下
采选厂
砂矿
年采选矿石 万吨
200 以上
100-200
100 以下
脉矿
年采选矿石 万吨
100 以上
20-100
20 以下
氧化铝厂
年产氧化铝 万吨
20 以上
(5)民航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 7500 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 容 5 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 1 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 3000 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700 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广播 台(站)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 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 11 万吨以上的独立 水厂;日供气 30 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 用事业建设;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 三、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 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 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5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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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化建发[97]第546号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化建发[97]第546号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化建发[97]第546号)为了加强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化学工业部《关于抓紧落实“九五”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通知》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引进项目已与外商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概算已经批复;2.具有开工工程的施工图纸,并能保证现场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3.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渠道要求,并有可靠保证。

地方建设资金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数额与对口金融单位落实并经审计部门进行了开工前的审计;4.项目法人已经确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等管理方式,承担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5.按照项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年限及引进项目合同期,编制了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和中期建设统筹控制计划;6.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了工程招标投标,并已择优确定了施工队伍。

主要生产装置已签订了施工合同或协议;7.按照规定编制的施工组织总体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批准;8.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办理了建筑或施工执照手续。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

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排投产项目、国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定,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二、凡计划1996年投产的大中型项目,各部门、地方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项目的调整概算书和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定,其余项目在1997年6月底前报国家计委核定。

三、今后新上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由中央安排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中央安排部分)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核定;全部由地方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筹投资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各地计委(计经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保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大中型项目的特点,现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控、参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具备承担任职资质。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开工审计已进行。

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定。

火电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合同已经签定。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定交付协议,图纸已经过会审。

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并进行了设计交底。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经签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定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作好,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九、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招标选定,运输条件已落实,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十、所在省、市上年度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低于5000小时的(包括5000小时)发电项目,已经取得省、市电力公司对原上网协议和购电协议的重新确认(原订合同、协议不妥的,双方应重新签订)。

以火电为主的电网,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低于5000小时的电网内原则上不得开工一般电源项目。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铁计【2007】29号

-1-铁计【2007】29号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2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6、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 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7、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8、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待国家 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审批文件。
(二)有效时间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 〔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三、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二、办理程序
(一)程序 1、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 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 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各项开工 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 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 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 执行。 2、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 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待开工报告批复后 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铁计[2007]29号
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 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 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 “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 求,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 件和办理程序所做的规定。
规定摘要
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 二、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办理程序 三、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79.12.16•【文号】•【施行日期】197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1979年12月16日)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修订:(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水产: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渔业基地;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1.5亿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700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城建: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8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5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3000万元以上。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1978修改)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1978修改)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197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78.04.22•【文号】计基[1978]234号•【施行日期】1978.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基[1978]234号1978年4月22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对1972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作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制订和修改了《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基本建设投资与各项费用划分规定》,现一并试行。

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诉我们。

附一: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基本建设工作要进行整顿,要加强管理。

1972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提出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经过试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并根据当前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改如下:一、基本建设要加强计划管理。

为了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基本建设都要纳入国家计划。

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包括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安排的投资和地方、部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分部门、分地区的投资额,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主要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由国家确定,统一安排。

地方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重点和投资计划指标,经过省、市、自治区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特别是对建设项目所需的电、燃料、原材料协作件和交通运输要安排落实,然后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计委、建委、 财政部〖1978〗234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计委、建委、 财政部〖1978〗234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2011年09月14 招标汇总来源:未知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1978〗234号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度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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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建设[1997]352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法定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

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

国家计委将按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

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主要内容与编制要求
附件: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主要内容与编制要求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是组织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严格建设标准,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总概算,合理安排项目工期,制定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设计大纲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工程概况、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周围环境(工、农业生产等)概况、工程施工所需配套设施、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与临建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分年安排、项目管理、问题与建议。

第一章工程概况
1.1工程概况
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性质与特点、建设依据、工程规模与总投资、单项工程名称与估算工程量。

1.2地质及气象条件
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

工程地质(包括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的主要结论、地质柱状图、建筑抗震设计有关参数,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与工程相关的周围环境概况
与工程建设有相互影响的周围工业和农业情况,指出可能相互影响的因素(包括文物和环境保护)和解决办法。

第三章施工配套条件
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来源,水、电、运输、邮电和其它公用设施的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四章施工总部署
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该工程的要求,制定施工部署主线和施工总部署原则;预测和分析整个工程的资源需求(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和分年供给可能;提出工程所要达到的工期、质量目标,施工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要求(包括施工周期、劳动生产率、综合机械化水平等)。

第五章施工准备与临建设施
5.1施工准备
包括技术准备、招投标和组织管理体系等准备工作的安排。

5.2临建工程
包括临时道路、铁路、供电、供水与排水,场地平整,大型临时生产、生活性建筑工程,仓储设施等规模和数量。

第六章施工总平面布置
按照施工总部署的原则,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文字和图表方式表现。

包括布置原则,运输线路,水、电、热、气等的布置,仓储和加工站(厂)布置,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布置,特殊工程和关联工程施工平(剖)面布置,大型施工机械的布置,各种建筑施工关系图等。

第七章施工总进度计划
包括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总进度时间表,各单项工程合理工期,土建和设备招标进度,各单项工程分年实物工程量计划、设备到货、安装和调试工期,土建装修工序和工期,施工劳动力需要量计划、建筑材料需要量计划、施工图设计进度。

第八章资金计划
在工程总投资和来源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充分考虑资金投入的时效性,实事求是,以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安排资金分年使用计划。

包括资金安排原则,资金筹措与分年分渠道安排计划,其它工程费用使用计划。

第九章项目管理
包括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情况,管理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管理机构职能与职责(计划、财务、物资、技术等);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控制措施;招标工作机构和招投标程序及规则;设计、监理机构及职责;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工程奖惩办法。

第十章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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