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政策现存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Forum学术论坛 2017年7月187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政策现存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魏冬青摘 要:近年来,各地政府为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发展,不少政府决定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并出台了相应配套政策。
东莞市政府也出台了这类政策,但引荐人奖励政策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供政府参考:一是加大与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合作力度,提高招商质量;二是取消将个人作为引荐人,将个人(包括2人以上团队)引荐人奖励合并至项目奖励中;三是明确机构引荐人服务范围;四是优化奖励结构设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政府把奖励资金落到实效,真正提高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招商引资 配套政策 结构设置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a)-187-03近年来,各地政府为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发展,不少政府决定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并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
2010年10月27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被称为“最牛政府奖金”的民告官案件。
原告韩杰起诉邢台市政府不兑现其承诺的1650万元招商引资奖金(2010年10月30日《中国青年报》)。
韩杰索要千万元奖金,依据的是该县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文件:“引荐内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的,可按外方投资额的1%~2.5%提取奖金。
”韩杰引荐的客商一、二期已经投资16.5亿,按1%提取的话,项目引荐人的奖金额达1650万元。
而当地政府不给奖励的原因是:文件中规定“可”给予奖励,并不是“应当”之类的强制要求。
这笔奖金该不该给,在双方有很大争议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来公正裁决。
但值得思考的恐怕不在于要不要给予奖励,而是地方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该不该规范。
1 关于东莞市引荐人奖励政策1.1 东莞市引荐人奖励政策的定义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政府提供真实的项目意向,协助政府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东莞市实现重大项目落户,履行了中介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东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2〕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摘要
5、新设研发机构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7、总部项目经营贡献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20、独角兽企业发展贡献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给予最高80%的奖励。
8、总部领军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全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9、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东府[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9〕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双转型,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东莞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实施“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计划在3-5年内面向海内外引进5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
现就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
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题,以提升国际化素质为核心,以引进一批处于国内外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和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领军人才为重点,大力吸引高科技领军人才来莞创新创业;充分释放创新载体的人才和科技资源,大力吸引高科技领军人才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全市每年引进10名左右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通过将政府各类扶持政策配套使用,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构筑创新、创业、创优的新机制,努力使我市成为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的首选地区之一。
进一步推进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7年起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资金专项安排用于鼓励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等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的各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依据《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认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事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公司引进劳务项目奖励方案模板
公司引进劳务项目奖励方案模板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奖励方案模板。
请注意,这是一个基本的示例,可能需要根据你的特定情况进行修改。
公司引进劳务项目奖励方案
一、目的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引进高质量的劳务项目,提高公司的业务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奖励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兼职员工等。
三、奖励标准
1. 引进项目规模奖励:根据引进项目的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规模奖励标准
小型项目 500元/个
中型项目 2000元/个
大型项目 5000元/个
2. 引进项目质量奖励:根据引进项目的质量高低,给予相应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质量奖励标准
优秀项目 1000元/个
良好项目 500元/个
一般项目 200元/个
3. 引进项目效益奖励:根据引进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给予相应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经济效益奖励标准
显著效益 2000元/个
一定效益 1000元/个
少量效益 500元/个
四、奖励申请与发放
1. 员工在引进项目后,需填写《劳务项目引进申请表》,并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核。
2. 上级领导在收到申请表后,需对项目的规模、质量、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并签署意见。
3. 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评估结果,并根据奖励标准发放相应奖金。
4. 奖金发放时间: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上月引进项目的奖金。
5. 本奖励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大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分为四种类型:(一)社会民生事业类。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
(二)产业发展类。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额应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类。
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公路、水务、电力、能源等行业,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四)城市更新类。
其中,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产城融合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产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且房地产用地比例不高于40%;公共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市重大项目坚持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导向,对一些产业链关系大、质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可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经批准后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大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二)审议市年度重大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和计划安排,以及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三)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四)批准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五)其他重大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东府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专业化代建、高质量代建、高效率代建、全流程代建,全面提升代建制管理的效能,加快城市品质提升步伐,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社会机构代建,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管理能力的、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直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制度。
第二条?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
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第126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市重大项目建设,加大考核激励力度,提高重大项目建设效能,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重大办具体组织实施,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协助.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包括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涉及市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的市直部门)、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涉及市重大项目的镇街、园区、市代建和管理部门)和市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类).第四条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由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投资主体,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从业务指导、服务态度、审批效率、解决问题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市重大办对问题解决、制度创新、信息报送、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评分。
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最终得分=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评分(占30%)+建设单位评分(占50%)+市重大办评分(占20%)。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第六条对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从重大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30%)、重大项目投资进度(30%)、重大项目年均投资速度(20%)、加减分(20%)等方面进行考核,按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七条市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类)从项目质量(40%)、项目推进(50%)、项目质量安全(10%)等方面进行考核,按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第八条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
市重大办在每年年底启动当年的考核工作,先按评分办法分别进行打分和排序,评选出10名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优秀单位、10名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优秀单位、10名市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类)优秀单位,推荐若干名市重大项目工作优秀个人,以及批评建议名单,报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将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考核纳入全市部门绩效考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东府办[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8〕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及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再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第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是在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与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协作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组织或公民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二)权属合法取得,并没有争议或者异议;(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应用。
第五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申报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标准;(二)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东府办〔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章奖补措施第四章奖补申报流程第五章重点举措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域创新和全链条创新,着力打造一支支撑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研发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包括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协同倍增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建有研发平台的企业等)和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且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除外):(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7%,且营业收入总额增长比例不低于我市同期GDP的增长比例(且须为正数),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5%;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东府[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5日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优化项目准入、精简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提升指导服务、规范培育中介组织、完善监管管理体系为重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着力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再造东莞体制改革新优势,加快实现高水平崛起。
到2015年,企业投资审批事项压减70%以上,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90%,力争成为国内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优、办事最灵活、服务最佳的城市之一。
二、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效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完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精简审批,简政放权。
进一步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事项,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体制。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五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
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东府〔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0日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代产业,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人才奖”),奖励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产业创新人才奖励按照激励贡献、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部门是市产业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资金监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配合部门。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督导和协调产业创新人才奖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三)组织奖励的申报和奖励名单的复核,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的拨付工作;(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东府办〔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7日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建设是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是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具体举措。
为更加合法合规,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等。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名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项目。
第二章项目确定阶段第四条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市重大办每年10月初开始征集全市下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各部门、镇街(园区)要加大招商力度,积极谋划储备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主导支柱产业项目,及早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完备各项前置手续并形成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充实优质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基本条件:新引进项目投资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增资扩产项目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部分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但产业成长性好、投资效益高的优质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可增补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3.09•【字号】东府[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5]4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府〔2003〕134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申报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东府办[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委发〔2011〕16号)及《东莞市全力推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若干措施》(东委发〔2011〕24号)的精神,鼓励我市镇村基层组织及企业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业转移园,是指我市参与共建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莞韶、莞惠转移园”)。
第三条本办法对村(居)委会及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转移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补助标准。
(一)企业项目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对由我市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的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按照该企业转移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企业将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下同)的2%,给予企业项目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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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促进投资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落户我市,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内外源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推进引进内资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
其中,“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客商和港、澳、台商前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东莞以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的认定(一)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的认定: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美元。
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
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服务外包企业。
(二)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的认定: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下同] 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7500万元人民币。
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2500万元人民币。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国有企业、军工企业以及大型知名民营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内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
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营销中心,大型物流项目。
第四条奖励对象(一)项目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且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认定范围,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
引荐人的身份必须得到项目投资方和所在镇街、园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确认资格。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落户我市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及其决策者,以及经审批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进行评审和认定,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进行评审和认定。
经评审和认定的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对项目引荐人和落户投资项目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外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标准1.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3.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服务外包企业指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合同,向客户提供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而且取得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资质认证。
认定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外资项目落户我市后,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内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标准1.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3.引荐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中央国有企业、军工企业,大型知名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内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营销中心需经市经济贸易局核定认可,能促进我市产业发展,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公共交易服务平台,或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销售、采购总部。
大型物流项目需属《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物流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资项目落户我市后,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奖励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市财政不重复进行奖励。
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投资期限后进入我市的内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及其引荐人的认定程序(一)成功引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落户我市后,根据项目投资者的性质,引荐人及其引荐的投资项目联合向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提出认定为“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或“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项目落户所在地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招商认定书和项目引荐人确认证明;2.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3.所引荐项目在我市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引荐人为团队的,需提交该项目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认定的,需同时提交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8.申请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认定的,需到市经贸局索取或登陆“东莞内资经济网”、“东莞经贸网”下载并填写《东莞市引进内资项目引资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的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二)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经认定为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拟定奖励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提出。
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应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向项目及引荐人下达认定书;经认定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书面通知提出认定申请的投资项目和引荐人。
第八条奖励金的兑付程序(一)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奖励金兑付程序:1.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后,在引荐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项目引荐人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待该项目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
引荐人申请兑付奖励金时需向市外经贸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引荐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奖励金申请书;(2)所引荐项目为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的认定书;(3)项目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市外经贸收到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据实兑付奖励金给项目引荐人。
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被引荐的项目,再由项目兑付给引荐人。
(二)外资项目的项目奖励金兑付程序:1.经认定落户我市的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项目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待该项目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
项目申请兑付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领引荐重大外资项目及关键外资项目奖励金申请书;(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市外经贸局收到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据实兑付奖励金给项目。
(三)内资项目的引荐人及项目的奖励金兑付程序: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并且项目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的50%或以上的,兑付50%奖励金;待项目投资全部完成后,再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
项目奖励金,以及项目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引荐人奖励金,由市财政局在项目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单位;项目引荐人为个人的引荐人奖励金,由市财政局在项目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市经贸局内资经济促进中心专款帐户,市经贸局内资经济促进中心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再将奖励金转拨给引荐人。
第九条外资项目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出资的,项目投资方要及时向市外经贸局作出说明,项目和项目引荐人要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退还多领取的奖励金。
第十条引荐人和投资项目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荐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