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中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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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

⾮⾦融债务融资⼯具在我国的有价证券中有这样⼀种:⾮⾦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简称债务融资⼯具。

⽬前主要是银⾏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在进⾏发⾏。

这样⼀个名词初听起来是不是专业到很难理解?您别着急,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融债务融资⼯具⾮⾦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简称债务融资⼯具)是指具有法⼈资格的⾮⾦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间债券市场发⾏的,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主要类型⾮⾦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公开定向发⾏债务融资⼯具(PPN)、资产⽀持票据(ABN)等类型。

主要特点债券融资⼯具发⾏对象为银⾏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公司等;债券融资⼯具发⾏参与⽅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的企业进⾏财务审计,并对企业和融资⼯具进⾏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信息披露等⼯作;债务融资⼯具采⽤市场化定价⽅式,融资⼯具的发⾏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具级别,结合银⾏间市场资⾦⾯情况进⾏定价,⼀般低于银⾏贷款基准利率。

发⾏期限可以根据资⾦需求灵活安排;四是市场化发⾏⽅式,实⾏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作指引注册发⾏,⼀次注册后可根据资⾦需求及市场情况分期发⾏,不需要监管机构审批。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融债务融资⼯具”的法律内容,⾮⾦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发⾏对象是银⾏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店铺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法律咨询。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实务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实务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实务其次,在承销协议签订方面,需要双方根据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和发行条件商议并达成一致。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融资方的基本信息、发行条件和规模、承销方式和费率等。

签订承销协议后,将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双方的权益。

然后,在发行准备工作方面,首先需要进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划,并编制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详情信息和评级报告等。

同时,需要与债券评级机构进行沟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此外,还需要进行发行注册手续,包括备案、审批等。

最后,在市场营销方面,需要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吸引投资者参与债务融资工具的认购。

市场宣传手段包括新闻发布会、路演等,通过定期报告和电话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保持沟通和交流,提供相关信息和答疑解惑服务。

此外,证券公司还需与上市交易所进行协商,确保债务融资工具顺利上市交易。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操作实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求证券公司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证券公司在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过程中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融资方和投资者提供专业、精准的服务。

同时,证券公司在承销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要注重风险控制,对融资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证券公司在操作实务中需要进行发行机构选择、承销协议签订、发行准备工作、市场营销等环节,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风险控制,为融资方和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操作实务还包括市场交易和发行后管理等环节。

在市场交易方面,证券公司需要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帮助融资方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认购。

证券公司需要制定销售策略和定价策略,根据市场需求和融资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和利率。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证券公司还需要与债券托管人、证券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进行协调和合作,确保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顺利进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39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39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39号各主承销商:为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鼓励和保护公平、正当竞争,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根据相关政策精神以及自律规则指引,现就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第一,主承销商应根据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规范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建立、健全承销费报价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应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

第二,主承销商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就该季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季度承销报价情况应包括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按起息日计算)发行人、发行品种、发行金额、承销金额、承销费金额、承销费率(年化)、承销费收取方式等信息,并就相关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承销发行规范、《自律公约》和报价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主承销商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该年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年度承销报价情况应包括季度承销报价信息,并就本机构全年执行承销发行规范、《自律公约》和报价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说明。

每年第四季度承销报价情况可随年度情况一并报送。

第四,主承销商承销报价情况报送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部门业务章,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n。

交易商协会将对主承销商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机构共59家。
主承销商(24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家证券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承销商(35家)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家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中市协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19〕161号各市场成员:为保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行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9年12月27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的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投资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工作(以下简称违约及风险处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违约”是指,发行人未能按约定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情形。

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与持有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对支付时间设置宽限期,则上述本息应付日以宽限期届满日为准。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风险”是指,发行人按约定或法定要求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介绍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介绍

投资银行业务一、业务简介为顺应国际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满足客户日益差别化、个性化的高端业务需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03年组建了投资银行部,利用在客户、网络、资金、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以高素质的项目团队,承揽重组并购、银团贷款安排管理、股权私募(含直接投资顾问)、结构化融资顾问、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企业上市发债顾问、资产管理、企业常年财务顾问、企业资信服务、政府与机构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部成立以来,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凭借我行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庞大的网络、雄厚的资金实力,业务发展迅速,已经为众多大型客户和大型项目提供了全方位、高效、专业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二、业务品种介绍业务品种包括三类,一是基础类投行业务,包括常年财务顾问、对公资信证明业务、单位信用等级证明业务、资信调查业务;二是品牌类投行业务,包括银团贷款、重组并购顾问、投融资顾问业务、顾问型资产证券化、直接投融资顾问业务;三是牌照类业务,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企业上市顾问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

基础类投行业务一、常年财务顾问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是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持续、有偿的顾问咨询服务。

其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一)基本服务:以纸质或电子报告为主要载体,结合电话、座谈等多种形式,根据客户行业特点,依托工商银行投资银行研究中心的智力资源,定期向客户提供国内为宏微观经济金融报告。

报告内容涵盖市场动态、行业分析、金融财经咨询、投融资政策与法规、理财计划、银行业务及产品、培训服务等。

帮助客户从海量咨询中甄选最有价值的内容,运筹帷幄,把握先机。

(二)专项服务:针对客户个性化的顾问需求,采取灵活的顾问方式,就企业在财务管理、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置换、收购兼并、企业改制以及破产清算等各方面提供专业的顾问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发展壮大道路上遇到的各种困难,陪伴企业成长。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承销服务机构采购招投标书范本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承销服务机构采购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投标保证金办理注意事项●为了您的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前请按规定时间先将投标保证金从供应商账户转入招标文件规定的银行账户,并确认到账。

●为了帮助您选择快捷的保证金支付结算方式,请您联系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结算窗口:咨询电话:() 陈女士●交付方式:汇票/支票/银行转账/其他结算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存入。

●保证金退付: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投标保证金由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退还到原汇入账户,无须供应商出具保证金收据。

●温馨提醒:保证金到账后,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出具保证金收据,投标时请您携带相关汇款凭证;请认真填写贵单位银行开户信息以方便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贵单位投标保证金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阳县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承销服务机构的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日期:年月日根据《平阳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平阳县国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现就平阳县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发行承销服务机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PYCG二、采购组织类型:国企采购三、招标项目概况:、供应商须符合《平阳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对投标主体的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同时具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格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报名/发售时间、地址、售价: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无需提前报名。

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在本公告附件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元(开标现场收取)),按规定办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下载网址:http:// /或,招标文件如有补充更正均见http:// /、)。

六、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七、投标地点: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和谐家园二楼)八、开标时间:年月日:九、开标地点: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和谐家园二楼)十、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未按规定交纳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万元人民币;交付方式:汇票/支票/银行转账/其他结算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存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 市场评价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 市场评价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引言: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计了一系列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则,解析其背后的意义以及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1.1 中国银行间市场中国银行间市场是指中国的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在这里,各种金融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可以进行。

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间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对于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1.2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协助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过程。

这些工具可以是债券、票据等,作为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的制定目的及意义2.1 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通过制定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这一系列规则包括了交易的准入条件、交易的方式和标准等,旨在保证参与者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

2.2 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能力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的制定不仅关注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也致力于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能力。

通过规定交易的要求和标准,协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市场的竞争,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

2.3 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协会的会员市场评价规则还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和不当行为,协会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并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这不仅对于市场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产生关键影响。

三、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的具体内容3.1 交易准入条件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中,协会规定了会员的准入条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正文:----------------------------------------------------------------------------------------------------------------------------------------------------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发行便利,减少重复性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现就债务融资工具试行“常发行计划”(Frequent Issuer Program FIP)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常发行计划”是发行人在基础募集说明书框架下,后续注册发行采用续发募集说明书进行简便信息披露的机制。

二、试行“常发行计划”的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

(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应满足资产总额>500亿元,资产负债率(1)<85%;对于资产规模超过1500亿元的,可适当调整资产负债率财务指标要求。

(三)注册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24个月内(2),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含3期)(3)。

三、“常发行计划”机制下,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组成当期债项完整募集说明书,项目受理、注册评议、挂网发行等操作性事宜按照“常发行计划”工作机制问答(附件1)办理。

发行人对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担责任,按照基础+续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附件2)编制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

四、主承销商、律师等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定独立对当期债项注册、发行阶段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履行中介机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后续注册和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对基础募集说明书有关事项进行更新、更正或补充,对相应事项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水平,强化会员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场成员要求,协会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收集市场相关机构评价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择各自适用的评价表;二、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阶段使用,对于其他后续服务情况需根据协会要求另行评价;三、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隐瞒、夸大、歪曲事实,如发现评价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则进行相应处理;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发放注册通知书时向协会递交此评价表;五、交易商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交书面说明。

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如有疑问可咨询交易商协会工作人员;联系人:张汉泽************金旸************传真:************附件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 01(发行人填写)债务融资工具名称:注册日期:注册金额:评价对象机构名称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打分主承销商业务能力4分/2分/0分(优秀/一般/差)服务质量尽职尽责情况定价合理性承销协议履约情况评级公司总体评价(包括服务质量、人员素质、业务能力等综合情况)可在 15分-0分之间任意打分,参考标准如下:15分(非常满意):中介服务质量全面、到位,人员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尽职尽责,能够推动相关业务顺利开展;0分(不满意):中介服务质量、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遍较差,影响相关业务的进度或开展,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其他分值可类推。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NAFMII 规则000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一一一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一一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一一一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一一一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一一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一一一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xxx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一一一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大学投资银行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31

大学投资银行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31

大学投资银行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1.[单选题]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费率:产品期限为一年(包含)以下的,按年化费率()收取;产品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年化费率千分之一点二收取。

A)千分之一点五B)千分之一C)千分之二D)千分之二五答案:A解析:2.[单选题]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需要( )审批后才能实施。

A)投资银行部B)金融市场部C)授信审批部D)统一授信会答案:D解析:3.[单选题]并购预期 0 的能否实现,取决于 ( )A)公司整合B)管理措施C)资源分配D)公司规划答案:A解析:4.[单选题]企业并购效应不包括A)管理协同效应B)财务协同效应C)多元化效应D)企业发展效应答案:D解析:5.[单选题]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45%以上的控股股东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超过 20%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 司董事会 2/3 以上成员任选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6.[单选题]一般来说,相对较好的发行时点为( )。

A)3月底B)6月底C)年末D)4月初答案:D解析:7.[单选题]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的发行场所是( )。

A)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C)银行间市场D)银登中心答案:A解析:8.[单选题]为资产证券业务特别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挂牌发行场所是( ),资产支持票据的挂牌发行场所是( )。

A)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B)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C)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D)银行间市场;银行间市场答案:B解析:9.[单选题]以下不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的是A)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B)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验证C)审查、修改、制作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各种法律文件D)对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资产验证, 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答案:D解析:10.[单选题]依据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 )担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中市协发〔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各市场成员: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不断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协会在现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操作规范,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发行规范要求1、关于机构与人员要求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

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关于制度与机制要求各承销机构应按照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相关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等及时调整和修订内部制度文件。

相关制度不应简单照搬照抄规则规定,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深做实做细,切实保障制度机制要求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

3、关于内部管理要求各承销机构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则规定及内部制度要求,加强发行业务内部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间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间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间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3年3月18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10003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三年三月三日附件1:《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2:《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1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等。

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发行或借入的次级债券和次级债务。

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债券、次级债发行管理的规定。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本办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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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主承销商工作职能
值得关注的几 个问题
关于重大会计差错 关于有争议的会计处理
25
第五部分
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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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职能
律师事务所工 作
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 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 (NFMII规则0003第十五条)
其他中介机构
担保机构:担保函及其他有关的担保文件 中小企业:主承销商认定函件,如中小企业及相关政策说明文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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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中各中介机构的配合
主承销商负责 制下的工作机制
交易商协会目前为“主承销商负责制”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中介机构共同配合工作 主承销商主导的工作流程
(NFMII规则0003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对工作原因获知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NFMII规则0003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发现企业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拒不补 充纠正的,中介机构应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NFMII 规则0003第二十条)
6
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组 关于组建承销团,尤其是定向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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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工作职能
注册文件撰 写工作
注册文件撰写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
各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撰写相关注册文件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 况、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调查、或有事项 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等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中的中介机构
招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 郑新盈
1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中各中介机构的职能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发行人与评级机构 发行人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与其他中介机构 发行注册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工作 存续期内各中介机构工作
7
各中介机构需提交注册文件
中介服务机构 注册文件要求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表述清晰准确,结论性意见应有明确依据。报告应充 分揭示风险,除非企业已经采取了具体措施,不得对尚未采取的措施进行任何描 述。(NFMII规则0003第十七条) 专业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字,加盖中介机构公章,且不得有不合理的用 途限制。 (NFMII规则0003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中介机构承诺书 资质文件
9
各中介机构需提交注册文件
注册文件清单
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中介机构承诺书 资质文件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备查文件) 中介机构承诺书 资质文件
4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中各中介机构的职能
中介服务机 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 中介服务。 (NFMII规则0003第四条) 主承销商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 责的原则,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NFMII规则0003第 三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与企业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NFMII规则0003第六条)
发行人安排访谈和现场调查 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发行人根据资料清单提供各中介机构需要的资料
14
主承销商工作职能
值得关注的几 个问题
关于注册制 关于企业可发债额度的计算问题 关于企业内部决策权限
关于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1
第二部分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12
主承销商工作职能
发行前期准备 工作
主承销商应建立企业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推荐标准,确保企业充分了解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 好的顾问服务。 (NFMII规则0003第八条)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进行前期辅导工作,了解交易商协会的工作机制 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根据净资产情况确定注册额度 主承销商根据协会政策要求,协助发行人确定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规划和资金安排,开展注册工作 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履行有权机构决议程序
8
各中介机构需提交注册文件
发行人
注册文件清单

注册报告及其附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权力机构出具的决议 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期票据附发行计划) 发行人承诺书
主承销商
注册信息表(电子版、纸质)——纸质需三级责任人签字 光盘 主承销商推荐函 主承销商承诺书 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主承销商资质文件
2
第一部分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中各中介机构的职能
3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中各中介机构的职能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NFMII规则0003第二条)
中介服务机 构
主承销商 信用评级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其他中介机构(担保机构、增信机构等)
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办理加入交易商协会的入会手续
13
主承销商工作职能
主承销商主导、 尽职调查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 各中介机构参与 若债务融资工具为信用缓释型产品,还包括中债增信公司等机构 的尽职调查工作
主承销商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工作进程进行协调安排
各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人资料清单和访谈提纲
注册发行工 作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披露发行文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严格按照 相关协议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和发行。 (NFMII规则0003第九条)、 申请注册
主承销商上报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
主承销商与协会就注册文件进行沟通,并根据协会要求修改补充注册文件 发行人配合主承销商补充资料 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根据要求修改、补充相关文件
主承销商负责主要注册文件的撰写工作
协助发行人出具注册报告、承诺书 撰写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期票据含发行计划) 撰写推荐函 撰写其他专项说明:38号文涉及行业说明等
评级机构撰写并出具主体和债项评级报告 律师事务所撰写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16
主承销商工作职能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提供例行的审计报告服务,在注册发行工作中,一般不另行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另行出具审计报告,也不再另行收费 对于特殊时期的企业(上市申请时期),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为发债目的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目的是与上市申请过程中披露的审计报告保持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出具承诺书和资质文件,不需进行尽职调查,也不必撰写注册文件 若上报协会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出具说明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按照披露时点要求披露审计报告,即每年4月30日前会 计师事务所需完成审计报告
律师与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一起参与尽职调查 律师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撰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提交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审核 法律意见书与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在内容上应保持一致性 律师对于38号文涉及产业政策及重大法律事项等需要发表法律意见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若召开持有人会议,律师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18
主承销商工作职能
付息及兑付工 作
主承销商应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企业 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 追偿职责。 (NFMII规则0003第十一条)
19
第三部分
发行人与评级机构
20
评级机构工作职能
评级机构工 作
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独立确定企业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 级别,出具评级报告,并对其进行跟踪评级。(NFMII规则0003第十三条)
5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中各中介机构的职能
中介服务机构 要求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安排足够的时间,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确保全面、 深入地开展尽职调查。 (NFMII规则0003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归类整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基础资料,形成
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
21
主承销商工作职能
值得关注的几 个问题
关于评级刚性时间约束与注册及备案材料准备 关于评级结果公允性 关于中债资信评估
关于评级结果与债券定价
22
第四部分
发行人与会计师事务所
23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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