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房估-案例与分析-精讲班-31、第三章第二节-房地产抵押估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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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抵押估价的相关技术规定(2015年教材重新修订增删)

1.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抵押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2)调查了解抵押房地产法定优先受偿权设立情况及相应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3)计算抵押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4)分析抵押房地产变现能力并作出风险提示;

2.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应遵循谨慎原则,不得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不得低估法定优先受偿款及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

史家解读:抵押价值是指估价对象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减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价值。抵押净值是指抵押价值减去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后的价值。

3.评估待开发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4.抵押房地产已出租的,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应为出租人权益价值;

(2)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应为无租约限制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抵押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1)直接评估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2)先评估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再减去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

(3)当估价中需要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假定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应设定为自价值时点起计算的相应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但国家和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6.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应按抵押房地产所在地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没有规定的,可按同类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进行估算。

7.抵押房地产为按份共有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抵押人在共有房地产中享有的份额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为共同共有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共有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8.抵押房地产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房地产权利人可处分和收益

的份额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9.房地产抵押估价用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相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10.在进行续贷房地产抵押估价时,应调查了解及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抵押房地产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发生的变化,并应根据已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估价。对同一抵押权人的续贷房地产抵押估价,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续贷对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史家解读:

1.抵押价值=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法定优先受偿款=未设立法定优受偿权下的价值-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2.,其中,“已抵押贷款余额/社会一般贷款成数”=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3.再次抵押价值计算公式与抵押价值计算公式是一样的,抵押价值计算公式中若“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为零,则与再次抵押价值公式表达式完全相同。

4.对再次抵押价值的计算有许多同学似懂非懂,举例说明一下:一年前对某房地产进行抵押价值评估,当时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为1000万元,没有法定优先受偿款,则其抵押价值为1000万元,抵押贷款成数70%,可贷700万元实贷100万元,一年后的今天评估其再次抵押价值,其中,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为1200万元(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偿还了抵押权人20万元,已抵押贷款余额为80万元(100-20),没有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则再次抵押价值=1200万元-80万元/70%=1086万元,可货1086万元×70%=760万元。

如果贷满700万元,则一年后再次抵押价值计算中的已抵押贷款余额为680万元,再次抵押价值=1200-680/70%=229(万元),可贷229万元×70%=160万元。

5.接上例,一年前抵押人从甲抵押权人处借贷100万元后,又向乙抵押权人申请贷款,(前提是估价对象可以分割)此时再次抵押价值=1000万元-100万元/70%=857万元,可向乙抵押权人申请贷款数额600万元(857万元×70%=600万元),也可直接用700万元-100万元=600万元,得出再次抵押贷款数额。

11.房地产抵押贷款后重估,应根据监测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掌握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变化情况及有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定期或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抵押房地产状况发生较大改变时,对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等进行重新评估,并应为抵押权人提供相关风险提示。

12.重新评估大量相似的抵押房地产在同一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抵押净值,可采用批量估价的方法。

四、房地产抵押估价技术路线及估价方法

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有很多类型,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具有不同的估价特点和估价技术路线,但总体而言,房地产抵押估价应遵循谨慎、保守原则,房地产抵押估价常见类型的估价思路及方法的选用简述如下:

(一)完全产权房地产

这类房地产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主要包括各类商品房、自建自营的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教育、高尔夫球场、工厂等等。对这类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估价。对单独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可以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比较法和假设开发法估价。

(二)不完全产权房地产

这类房地产一般只拥有房屋产权而不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主要包括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房地产、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合作建房等。对这类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一是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二是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估价报告中均应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市场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场交易性较强的房地产一般可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先假设估价对象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选用比较法(收益法)作为一种方法评估出房地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并减去需要补交的上地出让金或出让毛地价价值;再选用成本法为另一种方法,测算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出让毛地价的价值。

市场狭小的、特殊的房地产可选择第一种方式,采用房产与土地(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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