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疑难问题_省略_解协议变更_撤销及无效认定为视角_胡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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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反思与建构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反思与建构

法院指导下 , 调解 民间纠纷 的群众性组织 。人 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 根据 自愿原则 , 用说服教 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 不愿履行或调解不成 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 , 如有违背政府法律的, 民法院应 当予以纠正。 从 中可 以看出, 人 ” 当事 人对达成的协议 可以不予履行 , 这也就意 味着 当事人可 以随时对 协议进行反悔 , 协议并无 法律约

众、 程序灵活简便等特点 , 在解决纠纷 中具有独特的作用 , 因此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 第一道防线 ” ,

度被 国际社会誉为“ 东方经验” “ 、 东方之花 ” 。但是 , 近几年 ,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 的急剧增多 , 法院 的受案数 目呈爆炸式增长 , 相比之下 , 民调解却 日 人 益受到人们的冷落 o ]究其原因, [ 2 就是人 民调解
确立了人 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 1 年 最高人 民法院 出台的《 2 1 0 关于人 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程序 的若干规定》 则进一步发展 了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程序 。现行 法律及 司法解释 明确 了司法确认程
序的性质, 肯定 了经司法确认后的人 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并且对 司法确认 中的很 多程序规则 予 以了规 定 。但 该程序 仍 然可 以从 以下几 个 方 面进 行 完善 : 申请 方 式 、 协议 内容 的调 整 、 明确一 审终 审、 救济方式、 明确办理部 门等 , 同时应当趁此次修改《 民事诉讼法》 的契机将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程序纳入《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并单设一节 , 中, 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1: , 7 1但是到 了2 0 0 1年以后 , 比例 降到 了 11 :。

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在参与人民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和沟通,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认为该调解协议不再适用,因此决定撤销该协议。

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确认协议的撤销,特立此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一、协议撤销的原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撤销原先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

该协议反映了过去的情况和双方的意愿,但由于各种原因,该协议无法继续执行。

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深入讨论和认真考虑,双方决定撤销该协议。

二、协议撤销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撤销该协议的意愿。

该书面通知应以注册邮件或其他可靠的方式发出,并确保对方当事人可随时接收到通知。

2.双方确认:对方当事人一旦收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回复另一方,确认已收到并同意协议的撤销。

3.协议无效:自双方当事人收到确认撤销的回复之日起,原先的人民调解协议即被视为无效,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4.相关文件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妥善处理与该协议相关的一切文件和资料,并保证不再以该协议为根据执行任何行为。

三、其他事项1.保密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本次撤销过程中对相关事项保密,并不得将有关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争议解决:如发生任何因撤销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双方所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3.协议完备性:本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且合并了先前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四、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本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撤销原有调解协议的有效证明。

对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甲方(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乙方(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本人民调解协议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双方完全了解该协议的撤销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确认已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的介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实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实践运作、问题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该条规定带有强制性,即当事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不予确认。

1.申请确认的主体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一般来说是当事人,包括调解协议达成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

例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决定提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与调解员签署协议,也可以由调解员代为签署。

2.确认的法律效果司法确认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能够使人民调解协议产生司法效力,即使协议中的约定与法律不符,司法确认也能够让其具有执行力。

同时,司法确认也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提高人民调解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3.司法确认的程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调解协议、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

(2)审查材料当人民法院接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公告告知当人民法院发现调解协议存在赞成一方过多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公告,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

(4)审查异议当事人对确认申请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在公告告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材料。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和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出发,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探讨。

首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可以将调解协议直接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而《民事调解法》则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其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确认。

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将作出确认决定,使调解协议具有司法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协助法院进行审查,以便顺利获得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再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与法律文书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此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还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即自调解协议达成时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最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一些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对协议内容的确认存在争议。

因此,对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法官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司法确认的效率和公正性。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指南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指南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指南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由纠纷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所制作的协议。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果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什么是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保证协议的履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流程是怎样的?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合格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意义是什么?1.有利于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通过司法确认,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减少纠纷的再次发生。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司法确认,简化诉讼程序,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

3.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司法确认,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六、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调解“司法化”之反思——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为视角

人民调解“司法化”之反思——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为视角
该 如何 看待 ?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人民 调解“ 司法 化” 的产生 原 因
( 一) 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激增
在不 同 的社会 时期 , 诉讼 量 随着社 会发 展 的变化 有所变 化 。
根据美 国学者 埃尔 曼的解 释 : “ 诉讼量 是指在 一定 时间 内, 每个人

我 国人 民调 解“ 司法 化” 的现状
解 本 质的 关 系。
关键 词 人 民调 解 司法确认 司法化 作 者 简介 : 梁淑 芬 , 华 南理 工大 学法 学院 2 0 1 l 级 法律 硕 士。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2 1 - 0 2
制 的 信心 , 以达到 分流 减压 的 目的 。在 立法 层面 上 , 2 0 0 9年 出台 了《 关 于建 立健全 诉讼 与非 诉讼相 衔接 的矛 盾纠纷解 决机 制 的若
干意 见》 司法解 释 中详细 规定 了人 民调解 司法 确认程 序 , 包括 司
法 确 认 的适用 范 围、 认 定标 准及 诉调 对接 程序 等 。2 0 1 0 年, 人 民
调 解 司法确 认程 序写入 了《 人 民调 解法》 , 当事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可 向人 民法院 申请 司法确 认调解 协议 效力 , 一旦 调解协 议被 司法确 认 后 具有 强制执 行 力 。2 0 1 2 年 新修 订 的《 民事诉讼 法 》 也有 相 关 规 定 。可 见 , 人 民调解 司法 确认 程序 入法 已是必然 之 势 。
事人 高度 的 自愿性 , 导致调 解协 议 “ 流产 ” 现 象时 有发 生 。 为 了保 表 格如 下 : 障调 解协 议 的有效 执行 , 人 民调 解 司法确 认 程序 应运 而生 。 立 法 图一 : 2 0 0 5 年. 2 0 1 1 年 民商事 收案 情况 统计表 。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以及司法确认程序的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出具的书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经过调解组织出具书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调解协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其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调解协议、调解书等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的司法确认费用。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如果法院确认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最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意义。

首先,司法确认可以进一步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协议具有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地位。

其次,司法确认可以加强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确保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司法确认可以促进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减少诉讼成本,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司法确认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综上所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进行司法确认,以进一步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当依法审查,确保调解协议合法合规,促进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16•【文号】法释[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9号为了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区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

如何区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

如何区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确认合同效⼒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确认合同效⼒案件有什么区别,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区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确认合同效⼒案件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如何区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确认合同效⼒案件⼀、依据的法律不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申请⼈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的规定,申请⼈民法院对经⼈民调解委员会(其中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参照⼈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设⽴的⼈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司法确认其效⼒的案件,是当事⼈间的⽭盾,在⼈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得到化解,所达成的协议,要求法院对协议的内容进⾏审查,确认其是否违背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效⼒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对协议效⼒是有效、⽆效、可撤销和效⼒待定等状态,在认识上出现分歧时,由协议⼀⽅当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法院对协议认定有效或者⽆效的诉讼⾏为,是当事⼈间的⽭盾,尚未得到解决,要求⼈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就当事⼈的分歧作出评价。

⼆、管辖的法院不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只能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当事⼈对管辖不具有选择的权利;⽽确认合同效⼒案件,可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或者在本地区影响程度、标的额是否巨⼤等因素来确定审级。

当事⼈可选择合同履⾏地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当事⼈还可以根据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提起的时间及⽅式不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申请⼈根据⼈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效之⽇起三⼗⽇内,共同向⼈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为,不能单⽅申请,更不能委托代理⼈代为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合同效⼒案件,是合同⼀⽅当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般情况下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本⼈或者委托他⼈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或⽆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是指当一方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的程序。

在中国,人民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而人民调解就是其中一种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内容记录。

协议书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双方的意愿,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一方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自身权益有损害或不合法,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在申请司法确认时,需要提交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相关证据等材料。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调查、调解程序,以确定协议书是否有效。

如果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书有效,法院将发出确认决定书,认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一方违反人民调解协议条款,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同时,如果双方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民事调解中的调解协议的撤销与变更程序

民事调解中的调解协议的撤销与变更程序

民事调解中的调解协议的撤销与变更程序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当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有时会出现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情况。

那么,关于调解协议的撤销与变更程序,应如何进行呢?一、调解协议的撤销程序调解协议的撤销是指当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出现瑕疵或者被迫签署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将调解协议予以撤销。

撤销程序如下:1.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撤销申请,要陈述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调解组织审核调解组织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他们会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意见。

3.调解组织决定调解组织在审核完毕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如果认定撤销申请没有实质性问题,符合法律规定,调解组织将会撤销协议。

4.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将会向当事人发出撤销决定的通知书,告知他们协议已被撤销,并需要双方按照撤销决定的内容进行相关操作。

二、调解协议的变更程序调解协议的变更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改变协议内容的行为。

变更程序如下:1.协商变更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变更协议。

他们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协商,改变协议的内容。

2.书面变更当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将变更内容书面化,以确保变更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双方当事人签署变更协议书,并加盖印章(若有)。

3.调解组织备案当变更协议书签署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应将变更协议书提交给原调解组织进行备案。

4.调解组织确认原调解组织在收到变更协议书后,将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

如果确认无误,调解组织将会将变更协议备案,并将备案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补充条款与再调解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涉及到补充条款的情况。

补充条款是指调解协议未能预见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在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补充条款的程序相对简单,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将补充条款加入原有协议中。

此外,在调解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协议无法履行或有需要再次调解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调解。

司法调解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司法调解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司法调解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协调和沟通,帮助当事人达成一致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司法调解协议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协议的变更与解除进行探讨。

一、司法调解协议的变更司法调解协议的变更是指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原因,需要对调解协议进行修改或调整的情况。

司法调解协议的变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 双方自愿协商变更: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调解协议进行变更。

这需要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并在调解机构备案。

2. 司法调解员参与变更:当事人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可以请求司法调解员参与,进行再次调解并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司法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帮助当事人重新协商并解决纠纷。

3. 提请法院审查变更: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调解协议的变更可能涉及到法律事项,需要向法院提请审查。

法院会对变更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并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批准变更。

司法调解协议的变更一般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一致,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司法调解协议的解除司法调解协议的解除是指在调解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原因,需要提前终止或放弃协议的情况。

司法调解协议的解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同意解除: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书面协议解除调解协议。

解除协议应该明确表达双方的解除意愿,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在调解机构备案。

2. 请求司法调解员介入:当事人双方对解除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可以请求司法调解员介入并进行调解。

调解员会就解除事宜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决定。

3. 提请法院裁决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调解协议的解除可能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冲突,需要向法院提请裁决。

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最终判决。

司法调解协议的解除一般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一致,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解除。

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和修改规范

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和修改规范

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和修改规范本协议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由当事人自愿、平等地达成的纠纷调解协议。

为了保障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合法性,特制定本撤销和修改规范,以确保纠纷调解协议在撤销和修改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撤销规范当事人一方希望撤销纠纷调解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撤销申请,并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

撤销申请应明确说明申请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受到撤销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尽快书面回复,表示是否同意撤销。

如同意撤销,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协商,对之前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撤销或调整。

如拒绝撤销,撤销申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协议的效力。

二、修改规范当事人一方希望修改纠纷调解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申请,并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

修改申请应明确说明申请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受到修改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尽快书面回复,表示是否同意修改。

如同意修改,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协商,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拒绝修改,修改申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修改协议的效力。

三、协商解决原则在撤销和修改纠纷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和谐共赢的原则进行协商。

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协商的进行。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新的协议,但必须保证协议内容合法、公平、合理。

如协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双方当事人有权终止协商并申请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四、协议的效力和可变性双方当事人在签署纠纷调解协议后,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协议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随意撤销或修改。

但当发生重大变故或严重误解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或修改协议。

在撤销或修改协议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五、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对纠纷调解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首先根据协议文本的明确表述进行解决。

人民调解协议之司法确认程序再探——以程序运行为中心

人民调解协议之司法确认程序再探——以程序运行为中心


程序 类 型 : 讼程序 的定 位 非
程 序类 型是 国家 针对不 同的 案件 设 置 的各 具 特 点 的程 序类 别 。司法 确认 的程 序类 型 的选 择 和 定 位 即为适 用或 建构何 样 的程序 对 当事 人 的 申请 进 行 审 查 并作 出裁 判 。对 此 , 相关 规则 呈 现 出模 糊 的态度 。
21 0 1年 上 半 年 , 随着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人 民调
人可 以通过 调解 方式 变更 原调 解 协议 或 者 达成 新 的
解法》 以下简称 《 民调解 法》 和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人 ) 《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程序 的若干规定》 以 ( 下简称《 司法确认程序规定》 正式颁行 , 民调解协 ) 人 议 的司法 确认 作为 正式 的法 律制 度 在实 践 中开始 运 作 。 同年 1 , 十 一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二 十 0月 第 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修正 案 ( 案 ) ( 下 简 称 《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草 草 》 以 民 案》 在原法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 了两节 , 中第 ) 其 六节 是确认 调解 协议 案件 。该 节 第一 百 九 十 二条 规 定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 由双方 当事人依照人
① 为求行 文简洁 , 以下在上下文语境允许的前提 下将“ 民调 解协议 的司法确认 ” 人 简称为“ 司法确认”。 人 民调 解协 议的 将“
司 法 确认 程 序 ” 简称 为 “ 法确 认 程 序 ” 司 。
[ 稿 日期 ] 0 2—0 0 收 21 2— 3
[ 基金项目] 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 究青年基金项 目( 1 J803 ) 广西人文社会科 学发展研究 中心 教 1Y C 206 ; “ 学研 究工程——特 色研究团队培育工程”0 1 科 2 1 年第一期 团队建设项 目( 西文科 中心[0 17号) 广西 广 21] ; 人 文社会 科 学发展 研 究 中心“ 学研 究 工程 ”0 1 一般 项 目( B 0 10 ) 科 21 年 Y 2 102 [ 作者简介] 胡辉(98 ) 男, 17 一 , 湖南永州人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协议离婚的无效和撤销

协议离婚的无效和撤销

协议离婚的无效和撤销
张巧林;简祖平
【期刊名称】《天津法学》
【年(卷),期】2005(021)004
【摘要】协议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的复合行为,故其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登记行为的效力双重影响.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登记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无效离婚,现行法未作规定.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可参照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无须再次进行离婚无效的宣告,只须将法院的判决收入婚姻档案.
【总页数】3页(P72-74)
【作者】张巧林;简祖平
【作者单位】句容市人民法院,江苏,句容,212400;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江苏,句容,212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9
【相关文献】
1.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疑难问题研究——以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为视角 [J], 胡晓霞
2.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离婚后反悔无效 [J],
3.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J], ;
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撤销问题研究 [J], 邢秋燕
5.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条款的撤销 [J], 许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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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与失效

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与失效

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与失效一、背景介绍纠纷调解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文件,用于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并达成调解结果。

然而,有时候调解协议书可能会需要撤销或失效。

本文将就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与失效进行探讨。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1. 撤销的条件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自愿且平等地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撤销调解协议书。

其次,撤销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向调解机构提出。

2. 撤销的程序当事人在决定撤销调解协议书后,需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第一,当事人应书面提出撤销申请,并明确陈述理由。

第二,调解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内部审查,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第三,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原则和法律规定,判定是否同意撤销调解协议书。

3. 撤销的效力若调解机构同意撤销调解协议书,相关的调解结果将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恢复原始的争议状态,并可以继续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三、纠纷调解协议书的失效1. 失效的情况纠纷调解协议书可能会发生失效的情况。

其中,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协议书履行义务是最常见的情形。

其他情况包括:协议书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协议书被撤销;协议书内容模糊或不完整等。

2. 失效的后果调解协议书失效后,双方当事人恢复原始的争议状态,之前达成的调解结果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双方可以视情况重新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如仲裁、诉讼等。

四、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无论是撤销还是失效,纠纷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不能被忽视。

调解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代表着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协议结果。

当事人应认真对待协议书的签署,确保其具备法律约束力。

五、结论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撤销和失效是一种常见的情况,但仍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调解协议书的撤销和失效的情况,并在签署前谨慎考虑。

调解协议书一旦达成,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维护协议的有效性。

同时,调解机构也应对协议书的撤销和失效给予正确的处理和判定,保证调解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人民调解协议书很难撤销

人民调解协议书很难撤销

人民调解协议书很难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解决纠纷和争议。

它是由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一种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并非易事,因为它涉及到法律的稳定性、协议的诚信性以及未来法律关系的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撤销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例如申请法院介入并作出裁决。

首先,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撤销一般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协议中的内容存在虚假、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受到欺骗、胁迫等损害;三是协议的执行对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等。

当事人如果认为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撤销协议的申请。

其次,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程序相对较繁琐。

当事人一般需要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相关法律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取证等程序,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机构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或决定是否准许撤销协议。

最后,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协议的撤销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再次升级,增加双方的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撤销协议后,当事人可能需要重新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如诉讼等,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总的来说,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撤销并非易事,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和程序上付出一定的努力和成本。

因此,在达成协议之前,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并依法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维护协议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应该考虑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

「《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

《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一、填空1、《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6章35条。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6、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9、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10、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12、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1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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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作者简介:胡晓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2CFX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疑难问题研究*———以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为视角胡晓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关键的一环。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其不仅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即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时的认定问题。

对后者而言,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回应。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诉调对接;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 F7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3)03-0148-07在我国,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民间调解基本是自发性或半自发性的,法官参与度低、调解效率低、履行率低。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曾因效力不确定,出现了很多当事人反悔、不履行的情况,这也是导致调解在历史上曾经萎缩的原因之一。

司法确认程序是确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重要一环,它可以将调解的自愿和快捷与司法的规范和权威集于一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既增强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又突出了法院对人民调解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基于我国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创立的,是近些年来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显著亮点,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民事纠纷解决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根据审查的程序不同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对没有争议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审查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这里涉及司法确认的申请、管辖法院以及程序定位的问题。

这些问题已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第二个方面是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存在变更、撤销或无效情形时的认定问题,这里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中的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的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

本文主要讨论后者,因为其存在理论上的争议、立法上的不明确,亟待理清。

148一、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发端于甘肃省定西县法院系统的实践,定型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2009年诉调对接意见》),并在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调解法》中正式确立,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又明确将司法确认定位为特别程序。

当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或人民调解协议存在变更、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即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应如何救济?这一问题存在理论上争议的根本在于对人民调解协议本质的认识有分歧。

有学者主张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和解契约的性质1;有学者否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契约性质,认为将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民事契约无法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

2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本质属性,与一般民事契约的区别仅在于意思表示内容有其特定性。

此外,立法上的不明确也亟待理清。

《2009年诉调对接意见》第2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规定从诉讼的角度来解决有争议的调解协议的认定问题。

该意见第21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调解协议有实际联系的基层法院管辖;第22条规定了申请司法确认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并签署承诺书;第23条规定了司法确认的审查方式实行独任制,并应当场询问双方当事人;第24条规定了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七种情形;第25条规定了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确认采用“决定”的裁判形式。

从以上规定分析,可以说《2009年诉调对接意见》初步建立了一个分别从非讼和诉讼两种程序对调解协议加以确认的制度框架,非讼程序和诉讼构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两个层次,分别对应于当事人合意和存在争议的不同情形。

3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的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协议履行义务,因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义务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这时的诉讼类型通常是给付之诉,原告起诉依据是调解协议,而不是原有的民事纠纷,“是把调解协议的内容视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作为诉讼标的”。

4因此,法院对这种给付之诉的审理应当以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为限,因为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除非是在受到威胁或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否则不得撤销。

即使被告以调解协议的撤销或无效事由进行抗辩时,也要提出足够的证据,正如200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2年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但这种举证证明人民调解协议撤销或无效的事由的行为也不能改变诉讼标的是调解协议本身的事实。

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被抗辩事由的具体情况,主张将诉讼标的变更为原有纠纷,则另当别论。

也就是说,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关于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无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的,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把审理范围扩展到原来的纠纷。

5因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院的审判权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的第二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当一方当事人对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反悔,并具有法定理由,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这时的诉讼类型属于变更之诉。

法院在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时,首先应当查149明的是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则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得变更或撤销,这时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驳回的判决实际上确认了这个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

“诉被驳回,则总是做出确认判决。

”6驳回判决中的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这也是通过诉讼程序反向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

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判决(尤其是撤销),这时为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双方可以将原有纠纷再一次寻求诉讼外的程序解决,即和解或仲裁。

但是为彻底、有效解决纠纷,法院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对原有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判。

这时案件的审理范围也就从调解协议扩展到了原来的纠纷,形成之诉转化为给付之诉。

7二、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2012年开始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笼统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是“民间纠纷”;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才能进行司法确认,但是否上述范围内的所有调解协议就都能进行司法确认?这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或专属于其他机关登记管辖的不能进行司法确认,这一原则值得借鉴。

我国2011年3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调解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四种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其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和法院主管范围以外的调解协议;第7条规定了六种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其主要涉及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笔者认为,司法确认的范围除以上几种法定情形外,还必须具有可确认的必要性时才可予以确认,即如果没有司法确认必要的人民调解协议则无确认的必要,可作为不予确认的对象。

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的人民调解协议无确认的必要,可不予确认。

第一,不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

不具有给付内容,也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目的是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执行力,如果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具备可执行的内容,实无确认的必要。

但有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中有可执行的部分也有不可执行的部分,对于这种人民调解协议可一并确认。

例如,解除合同并给付赔偿的人民调解协议,在确认对赔偿金给付部分赋予执行力的同时,对于合同解除的内容也应一并确认。

第二,确认物权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

物权是对世权,权利人之外的义务人都是不特定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因此,确认物权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时,是否侵犯案外第三人的利益难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审查予以查明。

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是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力,确认物权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第三,形成性的人民调解协议。

法律规定应由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的形成力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事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应予以司法确认。

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以形成裁判(裁决)予以撤销,不能由调解委员会调解。

司法审查的目的为获得公法上的效果,当事人达成的解除合同的人民调解协议,本身已经具有私法上的形成效力,解除之后形成的一种事实状态,并无审查确认的必要。

第四,关于诉讼契约的内容,人民调解协议如含有限制对方诉权或信访权利的条款,该部分即不宜由法院予以确认。

第五,附生效条件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附生效条件人民调解协议并不违法,应是合法成立的合同。

但作为司法确认的对象,因其效力不具有确定性,故不宜确认。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确认程序过程中遇有什150么情形时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但没有规定在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这是否意味着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提出异议或主张救济呢?如果不是,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救济,是适用本程序还是其他程序呢?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回答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2009年诉调对接意见》第25条规定了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确认采用“决定”的裁判形式;《2011年调解若干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2条(即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了司法确认应出具裁定书。

至此,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判形式经历了从决定书到裁定书的转变,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另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2条(即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95条)将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这就意味着其性质与救济应当等同于其他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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