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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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说明
一、项目内容
1.1目标任务
结合全区实际情况,重点对欧阳河、方村河、汀棠3个河湖进行矢量地形图测绘、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划界结果公示及界桩、公告牌埋设等工作;预计设桩数量70个,公告牌16个,具体工作量以实际情况为准;
具体内容包括:带状地形图(1:1000)地形测绘(泵站、涵、闸等建筑物局部1:500),河道、堤防及沿途泵站、涵、闸等建筑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界桩、公告牌制作安装与测绘,无堤防河流历史最高洪水位调查等;并依据保护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等。具体工作内容见下表:
注:(1)表中数据为投标参考值,是指管理范围界点,保护范围为依据此范围通过内业外延划定。
以上提供的相关数据为理论数据,最终成果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采购人根据实际要求增减的项目)。
(3)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结算不做调整,投标价中包含一切税费。
(4)本项目不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除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外,其他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收集。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任何不了解实际的情况导致设计失误、费用增加、索赔或中标后无法完工等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中标单位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为由,提出任何增加承包费或索赔等要求。
1.2工作内容
1.测绘划界工作专项设计报告。
2.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泵站、水闸等)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3.河道、堤防、湖泊、水闸、泵站等地形测绘,以及管理界线和保护界线测绘。
4.管理范围界桩布置图(所有拐点和不超过200米布置),现场制作安装界桩。
5.按国家四等水准点要求引测埋设25个永久高程点(具体位置业主定,高程点安设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并绘制至地形图上(带坐标)。
6.编制有关划界公告资料,设计制作安装公告牌。
7.形成所有测绘划定项目的空间数据、图件、表格和文字报告等成果。
8.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总结报告(含测量检查报告),验收报告等。
9.提供整套电子成果,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堤防、水闸、泵站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地形测绘图册2套,界桩登记表及界桩成果汇总表。
10、根据市水务局要求,完成数据上图,完成任务考核。
1.3测绘成果规格和精度
1.平面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投影,标准3度分带。
2.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3.基本划界单元:按照独立完整的河道、堤防、水闸、泵站、湖泊作为基本划界单元。
4.计量单位:长度单位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量算单位平方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量算方式采用平面投影面积量算方式。
5.地形测量及划界基本比例尺为1:1000,水工建筑物等1:500;作为工作地图的正射影像,影像分辨率采用由于0.2米航空遥感影像数据,不能覆盖的区域,可采用优于0.5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补充。
6.提供2019年最新1:2000比例尺地图数据,航测DLG电子地图数据(非导航数据)包括道路、建筑物、居民地、信息点等基础地图数据以及乡镇界、行政村界、自然村界等相关业务数据。格式mdb。
1.4成果要求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控制测量成果;
(3)界桩测量成果。
(4)地形图测绘成果。
(5)其他(本项目涉及到的其他外业成果)。
2、图件成果(各两套)
(1)本项目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图册;
(2)本项目内水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单体)管理区范围图册;
(3)分幅图接合图表;
(4)地形测绘图、管理与保护范围界线及界桩点布设图册;
(5)其他(本项目涉及到的其他图件成果)。
3、数据成果
(1)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及界址(桩)点坐标数据;
(2)水利工程管理区、保护区范围边界线及界址(桩)点坐标数据;
(3)涉及本项目的其他数据成果。
4、文字成果
(1)技术设计书;
(2)工作报告;
(3)技术报告;
(4)界桩登记表及界桩成果汇总表;
(5)涉及本项的其他文字成果。
5、电子成果:提供整套电子成果。
以上所有成果版权归采购人所有。
1.5、划界登记依据
划界、确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依据,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可按工程逐项列出。
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
(1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