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公司法》中的特别规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它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传统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
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的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越来越规范。
关键字:一人有点责任公司、股东、趋利避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公司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是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了真实股东一人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股东并不享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也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义务。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由来是怎样的呢?其实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资本迅速膨胀。
那个时候公司还是以复数个股东数组成的,拥有较大份额的个人出资的股东为了使自己在出资失败时能把损失范围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迫切需要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
这样,就开始出现拉人头入股的方式,名义上凑足法定股东人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实质上享受到的却是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
当这种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多的出现时,也必然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本可以一人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公司,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不去凑足人数,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当这样成立的公司出现危机的时候,若主要的出资人即实际的股东携款脱逃时,挂名的股东不得不为其埋单,而他们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多少利益。
随着问题的出现,解决问题方式的出现就应运而生。
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Solomon&Co.Ltd)使一人公司获得了承认。
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一
重大发展。然而, 公司法》 新《 中对一 人有 限责任公
司 的规定 还不够 全 面 , 有必 要进 一步 深 入研究 , 以备
完善 。
一
般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等要小 ;2 公司的治 ()
理结构简单 高效 , 管理成本 较低 , 决策灵 活 ;3 一 ()
一
方 面 。 健全 一人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 内部 治理 结构 。 要
( 关键词 ] 一人 公 司 ; 限责任公 司 ; 有 外部 监 管 ; 内部 治理 结构
( 中图分类号]D 4 19 ( F 1 .1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50 20 )3— 0 9 0 62 10 (06 0 06 — 3
我 国新修改的《 公司法》 已于 20 06年 1 1日 月
起实施 。其 中一 个 大 的亮点 就是 对一 人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增 设 。这 无疑 是我 国一 人公 司法 律 制度 的一 个
单就其本身很难说是好还是不好 , 但其确是一把 双 刃剑。一方面 , 一人公司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 : 1 ()
人有 限责任 公 司规 定 的 主 要 限 制性 措 施有 : 1 最 ()
者则是专 门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资格的一种推定性规定 。这种原则性和技术性相 结合的规定对于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其 对公司的控制权 , 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显 然 是有益 的。但 在 缺 乏对一 人有 限责 任公 司建 立完
人 公 司规模 相对 要 小 , 能 灵 活地 适 应 复 杂 多 变 的 更
、 一
人有 限责任 公 司概述
关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中的几点思考
—3 5—
( 三 )公 司相 关 治理 结构 混乱 司 资本 两个 方 面 ,从 最低 注 册 资本 警醒 作用 ,使这 些 一人 公 司 的股 东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良好 运 转 ,
来 说 ,为 了维 护一 人 公 司 的商业 信 不 会 因 为一 时 的暴 利而 放 弃长 期 经
实质 上 的 一人 公 司 是指 公 司 在设 立 的 问题 时 ,公 司股 东 人 数 符台 法 定 最低 人 数 的要 求 ,但 出资 人或 真 正 拥有 股 份 者 只有 一人 ( 法 人或 自然 人 ),
( 一 )公 司成立 标准 过低
从 条 件 方 面 来 讲 ,对 于 一 人 定混乱,所以像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 公 司 的股 东 任职 条 件 并 没有 特 别 限 中对成立条件过于宽松,就会使这样
区别 ,但是 责 任 的承 担机 制 却 完全
全 部 股 份 或 出 资 均 有 其 控 制 的 公
Hale Waihona Puke 从 最 底 注 册 资 本 来 说 , 一 人 不 同 ,一人 公 司 的股 东 承担 有 限 责
司 ,这 种 形 式 意义 上 的 一人 公 司 又 公 司 十 万元 的最 低注 册 资金 不足 以 任 ,个 人独 资 企业 的业 主却 承 担无
者 ,则 是在 公 司 成立 时 符 合法 定 人 任 的基 础 , 能反 映 公 司 的规模 和 对 限 责任 名存 实 亡 ,这 显 然有 悖 于 我
数 ,但 由于 股 份 的转 让 、 赠 予 、继 管理 的要 求 ,是 公 司对 债 权人 的信 过立法 的初衷 。
闷文 罨 ・ 3 / 2 O 1 3
是保证公司没有关联交 易、不侵犯 誉和偿债能力 ,我认为应该随着社 营 ,不 当使 用 有 限责任 制 度 。通 过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
它明确了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大胆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都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大胆尝试。
同样,我国新《公司法》也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指出新《公司法》中的不足点并对如何完善这些不足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一人公司的概念所谓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本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持有比较少的股份,在公司决策和运营中不发挥实际作用,多表现为家庭式公司。
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禁止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还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应立即解散公司,恪守着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
随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发展,特别是有关法人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人公司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司法上的认可。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与传统社团性有限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通过其他形式(如:一个股东购买了其他股东的所有股份),最终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人。
2、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有其独立的法人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分离,他们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探讨
人 公 司本 身 带有 天 然 的缺 陷 ,这 给 一人 公 司 的正 常运 行 度 ,并 且 实 行举 证 责 任倒 置 ,这 无 疑加 重 了股 东 的 法律 义 以及 公 司债 权 人 的利 益 带来 了潜 在 的威 胁 。针对 一 人公 司 自身存 在 的缺 陷 ,我们 应 当努力 完善 一人公 司 的相关 制度 。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 ,同 时也 防止 其 南于 自身 的 风 险而 给社 会 缺 点 就在 于 为股 东 可 以实 际 上控 制 公 司提 供便 利 。 毫无 牵 2 . 公 司 的组织 机构 分析 部 监 督情 况 下 ,进 行 自我 交 易 ;随 意制 定 财 务方 案 , 以公
在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上,我国 《 公 司法 》第6 2 司的名义为 自己支付大量的报酬 ,从而危害债权人利益。 条规定,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此时 ,单一股东 2 . 欠缺对债权人 、公 司雇员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一 实际上集一人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之权能于一身 ,但对 人 公 司 决策 均 是 由股 东 一人 直 接或 间 接做 出的 ,缺 乏权 利 于是否要设立监事 ( 会) ,我国 《 公司法 》没有作出明确的 制衡 机构 以及 横 向纵 向监 督 ,个人 的决 策难 免缺 乏 民主性 ,
要成果 。
对 于 债 权 人 也 不 必 担 心 该 同一 企 业 主其 他 事 业 的 经 营 失
败 而 受连 累 。 2 . 满 足 中小 企业 发展 和促进 劳动 就业
二 、对 我 国现 行一 人公 司制度 的分 析
1 . 注 册资本 分析
允 许 设立 一 人 公 司 ,有 利 于弘 扬公 司 的资 合性 ,充分 保 护公 民和企 业 的开业 自由 ,吸 引 民间 资本 ,扩大 投 资渠 业 相 比 ,一人 公 司 的股 东免 于 对 企业 债 务承 担 无 限连 带责
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一人公司,同传统公司法的有限责任、社团性、法人性等理念和制度是相冲突的。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传统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独资企业的法人化和个人责任的有限化成为经济活动主体的追求。
但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我国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从注册资本、再投资、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了特殊保护,但笔者认为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存在隐患。
一、注册资本较低在出资方面,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7万,而且要求投资者“实缴”、“一次交清”。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与公司有限责任给一人股东违法操纵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只能是杯水车薪。
法律不断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不断的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公司法人人格的制度框架下,较低的注册资本却无形中成为了很多人规避责任的途径。
一人公司合法化后各地纷纷涌现的一人公司现象,可以说在短时间繁荣了市场,但是市场的长期繁荣需要实力的保障,到底现在有多少一人公司存活下来,他们为市场提供了多少效益,值得研究。
二、再投资限制笼统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规定从几个方面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一,一人公司大多是由一人股东负责经营和管理,为了使该一人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全心致力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公司法限制该一人股东对外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第二,一人公司出现股东滥用权力、过度操纵公司的可能性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大很多,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限制该一人股东对外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其实是将一人股东的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其避免滥用权力、过度操纵公司的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反思心得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反思心得1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
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
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
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缺点及其改进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缺点及其改进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缺点及其改进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诸如债权人利益问题、账务监管问题等,本论文就一人公司的特点予以分析,指出一人公司法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对策,以供参考。
1、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1.1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one-member company),亦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享有的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公司是指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本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资产,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像是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持有少量股份,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不会发挥决定性作用,多变现为家族式企业。
1.2一人公司的特征。
一人公司与传统的公司相比较,他们之间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一人公司的区别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2.1股东的唯一性。
无论公司的类型什么样,一人公司的股东都是一人,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国家。
1.2.2股东有限责任性。
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分离,两者是不同的主体,一人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的责任。
1.2.3内部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一人公司股东就一人,内部结构相对简单,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掌握在一人手中,股东身兼数职,拥有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并可以做出符合自己个人利益的决策,没有人监督自己,只有自我控制。
2、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也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些空白,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2.1对一人公司设立的资金条件设置过高,不利于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发展。
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的调整是为了鼓励和刺激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并充分发挥一人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潜能。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2 款加入了“ 一个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 权 人 利 益 。
定。规定会抑制一人公司的活力 , 不利于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
参
(0 1)
考
文
献
[ 吴鹃. 1 ] 我国一人公司设立主体的立法缺 陷及完善.: 《 文史博览》 20 .0 8
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 并未对一人公 司的经营活动 设 但
2 王保树, 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0 69 《 . 20 ( ) 立必要的公示制度 , 以备 公司的债权人 、 其他相对 人 以及相关 [1
试论 一人 公 司制 度立 法缺 陷 及 完善
任 晓玲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海 西宁 800) 100
现行 《 司法》 5 公 第 8条第 2 规定 : 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 限责 监督部 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 一人公司外部监 督机机构作出 任 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 限责 明确规 定, 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任 公司。这条规定说 明我 国现行的公 司法 确立 了一人 公司制 度, 是我 国公 司法 理论与实践发 展的重要成果 , 但是 一人 公司 制度仍然存在许多 问题需要完善 。
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得到实现, 又可保障债权人 的利益。
5 .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 门槛过 高, 既不利于法
编制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的强行规定 , 实中并没有其他配套 的 律对一人 公司的规范 , 现 也不利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应 有效的信 息披露方式 。对于一人公司而言, 信息 的及 时披露不 当切合实 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 的条件 , 将一人公司的设立的 仅有利于债权人 随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 更有利于督促一人公 注 册 资 本 额 降低 , 允许 分 期 缴 纳 。 且 司股东合法地经营 管理公司。 6 .一 人有 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 意义 上的公 5 .一人公司设立的成本过高, 限制了一人公 司的设立 。 在 司的组织机构 。一是法律应 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 由一人 注册资本的规定上 , 一人 公司实行严格 的资本 确定原则 , 注册 股东兼任 该公司的唯一董事 即可 。二是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 资本不得低于 1 0万元 ,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立法规定一人有 限 事会 , 并应对监事 的任命作出 明确的规定。对监事人员 的任命 责任 公司的最低 出资 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 出许 多, 还 方面 ,必 须坚持完全掌控 公司的一人股 东不担任 监察人 的原
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没有规定 出现此种情形时的救济措施 ,以事前监督的分配正义取代 “ 事后救济 的矫正正义的立法技术是无法完全实现正义 的” 。 0 ( ) 四 财务监督方 面考虑 不周详 新《 公司法》 6 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 第 3 要求的规 定。 与第 15 这 6 条普通有 限公司 的制度设置完全一致 , 并未 针对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控制程度较深, 容易产生会计造假现象的情 况而创设更严格 的财务监督制度
、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化 的 公告 和 主 管 部 门 登记 。
一
( ) 一 对一人公 司出资制度 的规定流于形式, 离实际 脱
《 司 法》 于 一人 公 司 的 设 立采 用 严 格 的法 定 资 本制 , 规定 最 公 对 并 低注册 资本额 为 l O万元 。 高额 的注册 资本往往使投资者们 宁愿凑足 法 定人数 设立实质 意义 上的一人 公司,使一人公司立法 目的难 以实
L g l se A d S ce y e a t m n o it Sy
2 9.5(王 ) 0 o :
{占 l 缸会 ; I
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
宪善》 责杈 人利 益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白 思 考 勺
党 惠 涵
摘 要 20 0 5年修 正 的( 司 法》 ( 公 在立 法上 认可 了已经 在经 济领域 大量 存在 的一人 公 司 。 而, 然 一人 公 司的特 殊性 , 不但 打
一
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基本法律 制度的规定 ( ) 人 公 司的 概 念 一 一 修正后的公司法首次在我 国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并明确 了一人公司的概念: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 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条从主体上规定在我 ” 国 自然人和法人可 以设立一人公司 , 并将其限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形式 。 ( ) 二 一人公 司的存在形式 依公司形成时间的不 同, 可分为原生型一人 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 司( 嗣后 ~人公司) 。原生型一 人公司包括三类: 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国有独 资公司及外 商独 资的有 限责任 公司。我 国法律对衍生性一人 公司并未明确规定, 也没有禁止因特 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导致 出资或股 权集 中至一个股 东的嗣后一人 公司的产 生和存在 。依公司表现形态 的不同, 又有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 的一人公司之分。 实质 人 公司是指公司形式上 的股东为数人 , 但实际上公司的全部或绝大 部 分 出 资或 股 份 仅 由其 中一 名 股 东 即真 正 股 东 持 有 , 他股 东为 名 义 其 股东 。 二、 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 陷 基于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体系 的冲击与挑战 , 公司法》 新《 对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组织机构、 注册资本额、 出资方式 、 财物审计及 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相关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保 护 了债权人 的利益 但从相关条款来看, 仍存在些 许不周之处。
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释疑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建 一人公 司 的 内部 治理结构 , 完善法人人 格 否认 制度 的适用 , 限制 一人公 司的 自我 交易行为。
第 3 卷 2
第 6期
长 江 大 学 学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J u n lo n t e Unv r i ( o ilS in e ) o r a fYa g z ie st S ca ce c s y
VoI32 N o 6 . . De . 2O 9 c O
20 0 9年 l 2月
试 论 我 国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马广 成
( 方 民族 大学 预 科 教 育学 院 , 夏 银川 7 0 2 ) 北 宁 50 1
摘 要 : 我国新《 公司法 》 对一人 公司法律制度 的规定 及其立法 技术方 面 尚有诸 多不足 , 有待进
一
步 完善。 完善 我 国一人公 司法律制度 , 应切实 完善 资本 制 度 , 立健 全 严格 的财 务监 管制 度 , 建 构 关键 词 : 一人公 司; 法律规 割 ; 完善; 措施
三、 完善 我 国 一 人公 司 法律 制 度 的措 施
( 切实 完善资 本制度 一)
强 化资本 充实义 务 。我 国新《 公司法 》 已规定 了 最低 资本金制 度 。此外 , 了使 最 低 注册资 本 额具 为
有 实 际 意 义 , 应 重 视 公 司注 册 资 本 金 的 充 实 , 化 还 强 资本充 实义务 , 求股 东完全或适 当履行 出资义务 , 要
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雹^H EBEINONGJI摘要: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让社会经济生活中多了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它既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也对社会资本的运作起到了活跃的作用。
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随意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就比其他公司要高得多。
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我国《公司法》制定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债权人有更多自我救济的途径。
本文试图找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现状和发展不足,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公司法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任雪菲1我国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性与必要性1.1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特殊性我国《公司法》第20条作为普遍原则既适用于一人公司又适用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而第63条规定仅仅是针对一人公司适用的,是对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方面的法人人格否认。
我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与普通公司相比有其存在的特殊性,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自然人并且该自然人拥有公司所有股权,股东除了需要履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股东义务外,还增加了一项非必需义务,即有证据证明自身财产完全独立于公司。
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与普通公司不同,它存在自证财产独立的独特的举证责任分配形式,股东必须自证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存在。
另外,它的责任形式特殊,一人公司出现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混淆为一的现象,当否认法人人格后,自然人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公司承担责任后果,这也是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别之处。
1.2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的《公司法》在确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也给传统公司带来极大的影响,这大大冲击了传统公司社团至上的特征。
公司制度中社团至上的受限,也发展了现代公司制度。
然而无论是何种制度都有其二重性,一人公司制度本身就具有的特殊性,对于股东来说是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减少经营决策分歧,但同时又不得不承担更多其他的风险,比如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
浅析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作者:刘震王一涵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11期[摘要]新一轮《公司法》的修订,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的《公司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就不存在问题。
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1-0027-0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简称为“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自然人的股东,或者以一个法人股东为主体的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上之分。
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在实际意义上也同时存在,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个人,其余的股东是持有最低成本,并且形式上仅是名义上的,大多表现为家族式企业。
而狭义上的一人公司,就是指只有一个股东,出资额有自己全部承担,称之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在对于公司的设置条件、运作过程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是立法完善的不断进步,但同时应该看到也存在相应的不足,对此针对某些问题进行阐述。
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一人公司的设立最低限额资金较高,限制自身的发展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的成立,旨在鼓励和促进投资,加快经济的发展,发挥一人公司最大优势。
因此,与之相匹配的是拥有相对宽松的设立条件。
不然,其成立目的则无法凸显,无法实现应有之义。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投入资本金额必须为10万元以上,在缴纳期限上必须一次性支付。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一人公司的投资成本,限制一人公司的成立。
同一人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修改后的《公司法》改变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来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下调至3万元。
在此基础上准许公司在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内付清出资额。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T 一人公 司的涵义 我国新 《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规 定 ,“ 本法所称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 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这条规 定从 主体 上确定 了,在我国 自然人和法人 可以设立 一人有限公 司,并且 只能设立有限 责 任公 司而不能设立股 份有限公 司。 2 一人公 司的特征 人 公司具有三个突 出特征 :1 股东的唯一性 。不论 是一人发起设立的 . 人公司 。还是股份 公司或有限公司 的股份 全部转归一人持有 的一人公司 ,在 其成立或存续期 间 ,公 司股东仅为 一人。这里 的 一人包括 自然人或法人 。2. 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 司的股东以其 出资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 责任公司以 其全 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3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相对 简单化 , . 所有和经营大多不分 ,所以,在一人公司 中,一人 股东通常都身兼职 , 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3 1 一人公司法律镧度存在的问墨 .
3 1 1 对传统公 司法具有挑战性 。这 是一人公 司的性质产生的。 .. 方面表现为对公 司法人性 的冲 击。赋 予公司法人性 ,即 ,使公司具 有独 立人格性 ,从 而几乎成为与 自然人一样 的独立实体 ,传统公 司法强调公 司的法 人性或独立人 格性 要以股东与公 司在财 产上 、运营上完全 分离 ,且以复数股东 问的相互监督保障。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首先不存在股东问的相互监督 , 其次易发 生混同公私财 产。明显对 传统公 司法的标准具有 对抗性 。 另一方面表现 在对公司社团性的挑战 。公司独立人格 的确认实际上是对 团 体人格 的确认 ,为的是将众 多股东 的意 志能 简便地转换 为公司的意志表现出来。 然而 ,一人公 司特别是 自然人一人公 司其股东 常常只需直截 了当的表达并执行 自我意思。同时 ,传统公 司法要 求公司任何契约均 须由至少两 当事人签 署,一 人 公司的 “ 一人股东 ”明显难 以完成这两种社 团性 的复数 行为 ,从而使得传 统 公司制度的社 团性 根基大动摇 了。 3 1 2 不易保护债权人利益 。 .. 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缺 乏复数 股东之闻的制约机制从而 可能导 致公司
公司理论中的有限责任之优越性及不足
公司理论中的有限责任之优越性及不足【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法律实体,其最重要的特点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公司理论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越性和不足均备受关注。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越性体现在资产保护、分散风险、持续经营和股东责任有限等方面。
这些优势使得企业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和为企业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足也不可忽视,例如可能导致股东行为不当、难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等。
重视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性,完善有限责任制度,维护公司治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有在不断强化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优越性、不足、资产保护、风险分散、持续经营、股东责任、重要性、完善制度、公司治理。
1. 引言1.1 介绍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形式,其核心特点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仅限于其投资额。
这种公司形式在商业界广泛应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个人或多个人共同出资设立,其法定资本由股东按照比例认缴。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仅限于其认缴的股本额,个人资产不受公司债务影响。
这种责任有限的特点吸引了许多投资者选择这种公司形式来开展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履行公司义务。
公司的盈利分配、决策权以及股东权益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确保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和合法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集资本、承诺和风险于一体的经济实体形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在适当管理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带来许多益处,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1.2 有限责任的优越性及不足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公司法律认可和特许的企业形式,其特点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仅限于其认缴的股本,不需要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的优越性在于能够有效保护企业股东的个人资产,使其在公司债务问题上拥有较高的保护。
略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出 资或 所 有 股 份 .并 由该 股 东 承 担 有 限责 任 的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一人 公 司最 早是 通 过 1 9 年 英 国 萨洛 蒙 有限 公 司 7 8
案” .这 一 著 名 案 例 来得 到 法 律承 认 的 。 自此 以后 ,一 人 公 司 逐
维普资讯
呈 国 印 叉 散 r期 刊
‘ 至国贸需经 娈簟 明硐 呈
册
经 i 与 法 斋
略诧 一人 匐法律制度 莺完善
一 马晨 清
[ 摘
宝 鸡文 理学 院
要]我 国新 公司法确立 了一人公 司法律制度。 实践 中,一人 公司容易产生公 司人格和股东人格 混同,危及债权人利益 ,游
设 .并 可 由一 个 股 东维 持公 司 的存续 .而 股东 对 公 司债 务 只承 担 东 .而 形 成 了公 司 的股 东 只 有一 人 的 情 形 。 我 国 《 外合 资经 营 中
有 限责 任 。 列 支敦 士 登 对 一 人公 司 的立 法 不仅 具 有 开 创 性 .而 且 企 业 法 实施 条 例》 和 《 中外 合 作经 营 企 业法 实 施 细 则》 均 在 2 3条
一
应 。 一人 公 司 以其 自身 的优 点 .对 单 一 的 自然 人 或 法 人极 富 吸 引 要 求 .禁 止一 人 股 东 设 立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这 是 一 公 力 。 同时 .一 人 公 司又 具 有一 些 潜 在 问题需 要 我 们 去研 究 和 防范 。 个 基 本 规 定 。 同 时 .该 《 司 法》 也 规 定 只 有 特 殊 的投 资 主 体 可
一
人 公 司 法律 制 度 在 我 国 刚 刚建 立 .这 只 是一 个 开 始 .要 使这 一 以设 立 一 人 公 司 .这 是一 种 例 外 规 定 。《 司 法》 第 2 公 0条规 定 :
一人公司的利弊及规制
一人公司的利弊及规制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其灵活的组织和经营方式极大地释放了个人的创业欲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契机,但同时对其的规制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与弊进行分析,并探究对其的规制,以期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能够在我国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优点;弊端;规制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法》的修改,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立法上正式认可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析一人公司的积极意义及潜在弊端,并对其予以规制,相信对一人公司发展将有所裨益。
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一人公司的基本含义所谓一人公司,英文称作one-man company或者是 one-member company,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只有一个人或者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即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1] 学理上常常把一人公司又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使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
即从事实的角度看这个公司,确实只有一个股东。
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2]那些名义上的股东事实上就是傀儡,在某些国家也被称为“稻草人”。
[3]从严格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并不能称作一人公司,因为这类公司不论存在多少个稻草人,它始终是一个多股东并存的公司。
如果单从实质意义上来确定一人公司的标准,那么我国的一人公司就太多了,因为在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式企业中,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
在公司法未修改之前,众多的创业者为了规避旧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强制规定而引入傀儡股东,由此达到成立并控制公司的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文章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入手,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对完善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以此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只有一人,该股东占有公司的全部资产或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1]它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表现形式,所以其法律性质有其特殊性,我们对其进行分类,从而能为我们很好地认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质提供思维脉络。
1.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其分为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依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但我国目前并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中所指的一人公司仅限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中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原有股东只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这两种情况又常被学者们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2](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的唯一性。
在公司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为一个自然人,或为一个法人。
2.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已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大多是不分的。
所以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是身兼数职。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在利弊权衡的情况下,“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也是如此,利害并存,只有通过分析其利弊,避免相关的风险,才能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走向健康的发展之路。
(一)可以吸引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会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是因为其存在有着坚实社会基础。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
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进程中,人们从事商事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都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确认之后,一个人投资的公司即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和法人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
在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下,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也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二)可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避免复数股东之间易产生矛盾这一弊端,使有能力投资的投资者有了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合法的法律地位之后,它将同其他传统意义上的公司一样,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的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在交易的过程中增强了其对外的信用度,从而提高了自身的竞争能力。
[3]三、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了适用特别的规定外,其它方面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同,其特别之处在于:1.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为了保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最基本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法》规定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数额;此外,为了资本的充实,要求一人公司,必须按法定资本制原则,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这一规定也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法人作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法律没有限制。
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多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3.公司注册登记的特别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自然人和法人在经济实力上是有较大差别的,第三人在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时,可根据营业执照判断股东本身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而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但公司的股东仍然有权利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所有职权。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二)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
与传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要高出很多。
诸如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不能再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规定要求过高;法律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规定得过于严格等等。
[4]2.容易导致滥设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还不高,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待遇,必然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
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时候表现的尤为突出。
3.对债权人保护不利。
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
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
即使债权人利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去追究股东的责任,但按照我国相关诉讼法的要求,债权人要负举证责任,有时因为举证难等原因而丧失对其权益的很好维护。
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对人承担了p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今日之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已成事实,否定之或者禁止之都难属明智之举,而且有悖于法律本身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
我们应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范,对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和优势予以立法确认,对其自身存在的不足,甚至是违背公司设立原理的消极因素,从法律上予以规制,使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应科学合理化如前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过高,既不利于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规范,也不益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
诸如: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基于效益上考虑,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条件极为苛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来,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公司引发的经济问题就会仍然存在。
那么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2.不能一味地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是有条件地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更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切合实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的条件。
(二)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就相对交易人而言,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所存在的风险要比与一般公司交易的风险高的多。
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安全,规定最低资本金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仅仅规定这一制度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在资本充实制度,建立基本储备金制度和严格资本维持制度上有所特殊规制,笔者认为具体的规定如下:为了保证资本充实,将公司设立时出资程度更加严格化,规定缴纳出资金必须寄存在从事设立中的公司的计算工作的公证人、银行,禁止设立登记前返还寄存金,单一股东应担保其余出资,若单一股东不能提供担保,则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其登记;为了防止出资的虚假,应当严格规定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为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的资金导致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发生,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运作过程中,若公司账上的资金减少至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如果公司出现了非支付不可的债务,必须等到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查,证明公司确实没有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后,方可解冻基本储备金;资本维持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显得尤为重要。
[5]因此,笔者建议可在公司法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出资外,必须保证其资本金与公司经营规模相吻合,若公司的资本金与公司经营规模不相符时,股东对公司的贷款应视为对公司资本金的补足?(三)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人格否定”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