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管理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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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管理和评价办法

师范学校岗位管理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和《临沂师范学院费县分校关于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置教学岗位和管理服务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行管理和评价。图书管理、财务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纳入管理服务岗位管理,但区别于其他行政管理岗位,参照实际工作量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正式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聘任的短期教学和管理服务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评价,直接按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确定报酬。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岗位设置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因事设岗、按岗选人原则。

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原则。

三、注重业绩、促进发展原则。

四、全面评价、多劳多得原则。

第五条学校推行满负荷工作法。管理服务岗位实行满工作量设置,不能满工作量的岗位实行合并;教学岗位允许一人多岗,每个教学岗位人员均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职工上岗前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工作职责、工作

标准,每学年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一人担任多个岗位工作的,按不同的岗位进行管理和评价。

第七条管理服务岗位与教学岗位实行分开管理,每人只能以一个类型为主进行岗位选择,工作评价和奖惩按照不同类型分别进行。各教学部主任、副主任纳入行政服务岗位管理,其他教学管理岗位纳入教学岗位管理。

第三章岗位评价的基本方法

第八条学校实行按总工作量评价岗位人员工作业绩。构成工作业绩的基本要素是:

一、基本工作量。即完成各岗位职责所获得的工作量,由学校确定。

二、业绩系数。即由岗位性质所确定的责任系数与岗位评价所获得的质量系数之和。

三、科研工作量。根据职工参与科研工作及科研成果确定。

四、特殊贡献工作量。在招生就业、工作创新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按一定标准计入工作量。

第九条学校对所有岗位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评价,按学年汇总。评价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按1.3、1.1、1.0、0.9确定质量系数。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合格等次:

一、岗位工作办结率不超过75%的。

二、重大责任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给学校造成较严重损失的。

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存在较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旷工达2天以上或旷课达5节以上的。

五、因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在校内外

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良好等次:

一、岗位工作办结率不超过85%的。

二、重要责任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出现较严重责任事故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或旷工、旷课行为的。

五、因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职工每学年各项工作量之和即为总工作量。总工作量达到平均每周12(基本工作量)的,即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减工资或福利。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超出工作量发放工作补贴。工作补贴区分不同岗位类型分别计算,按学年实行总额拨付,在学年结束时评定,在年终前发放。其中,教学岗位平均工作补贴应高于管理服务平均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学校的各种评优工作、职称聘任原则上按照总工作量、区分岗位类型评定。但单项奖励按单项成绩评定,上级有特殊规定的按上级规定评定。

第四章管理服务岗位工作量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管理服务岗位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总工作量=周工作量×(质量系数+责任系数)×工作周数+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特殊贡献工作量

第十六条管理服务岗位的评价由客观性评价与主观性评价组成,分别占60%、40%的权重。客观性评价主要看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结合工作办结情况进行。主观性评价主要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具体的服务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管理服务岗位人员任课的,正、副科级按照50%、职员按照60%计入工作量。科研和其他教学管理工作量按总工作量累加。

第五章教学岗位工作量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教学岗位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总工作量=〔周课时量×质量系数+教学(学生)管理基本工作量×(质量系数+责任系数)〕×教学周数+科研工作量+特殊贡献工作量

第十九条教学岗位参照职称和工作质量确定质量系数。在工作质量等次的基础上,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和实习教师分别按1.2、1.1、1.0、0.9确定职级加权系数。

第二十条教学工作评价主要以听评课、学生评教和教学常规检查的方式进行,分别占50%、30%、20%的权重。教学常规检查教师备课、作业批改、考试、课外辅导及教学计划、总结等。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涉及科研工作的项目岗位按照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科研成果计算科研工作量。科研管理、课程开发等工作参照教研室工作或科研成果确定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各种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校办产业等工作量的确定按照实际经济效益和占用学校资源的情况确定工作量。不占用学校任何资源的,一般将本人工资、津贴总值的75%换算成周工作量。完全或部分占用学校资源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每0.7-2万元确定为1个周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计划内招生工作按照招生数确定工作量。五年制专科、普通中专招生一般每5人换算为一个周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学生管理、安全保卫岗位为学校特殊岗位,除按标

准计算工作量外,学校每月给予一定的特殊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各岗位人员受学校委派外出学习或挂职锻炼的,离岗期间按本岗位基本工作量计算工作量(教学人员按13计算周工作量);产假、婚假、病假等经学校批准请假的,请假期间按12计算周工作量。但上述情况的科研和特殊贡献工作量可以累加。

第二十六条学校适当降低对老职工的工作量要求。男50-52岁(女48-50岁)的职工按8设置基本工作量;男53-55岁(女51-52)按6设置基本工作量,内退人员或55岁(女53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按4设置基本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各岗位人员承担本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或进行工作创新给学校带来较大效益的,可以在学期总工作量中给予100以内的奖励,奖励数额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师职级系数对照表

2.管理服务和教学管理岗位基本工作量一览表

3.科研工作量对照表

教师职级系数对照表

等次职务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助级职务实习教师优秀 1.56 1.43 1.30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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