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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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发票(收据)管理。
第二则发票(收据)的开具
第3条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
第4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第5条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收据)。发票(收据)的开具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单证并获取开票或结算清单,开票额不得超过结算金额。
第6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7条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8条禁止发票(收据)的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的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上盖“现金收讫”章。
第9条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10条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11条发票(收据)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
齐全。
第12条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13条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第14条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15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
第三则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16条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17条发票(收据)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
第18条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19条建立发票(收据)领用存登记簿,每次领用时须及时登记领用的发票(收据)的编号范围、领用的本数,并有领用人签字。
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须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20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擅自扩大发票(收据)使用范围。
第21条发票(收据)实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项检查。
第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
第23条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第24条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25条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其管理及销毁方式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26条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财务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27条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四则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28条内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29条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30条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附则
第31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32条本规定自2012 年9 月01 日起执行。
第33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湖南中庆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