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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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

通过导入外源基因对生物体的某一或某些性状进行改良的技术被称为基因修饰技术,通过基因修饰技术获得的含外源基因的生物体称为遗传工程体(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s) 或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通常将来源于上述的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产品的食品称为转基因食品(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 。目前被批准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中90%以上为转基因植物及其衍生产品,因此,现阶段所说的转基因食品基本上是指转基因植物性食品。

从增长速度上看,1996 年至2004 年,转基因作物全球种植面积连续8 年保持超过两位数的增长率,从170 万公顷增加到8100 万公顷。从主要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来看,2003 年转基因作物的主要种植国家( 种植面积大于50000 公顷) 为10个,2004 年增加到14个,美国仍然是种植面积最大的国家,占全球总量的59%,其次是阿根廷,约为12%。印度、乌拉圭和澳大利亚是增长最快的国家,尤其是印度,从2003年的大约10万公顷,提高到了2004年的50万公顷,增长率为400%。由于转基因作物特有的抵抗病虫害的能力,以及目前经营转基因作物的各大跨国公司提供的种子、农药配套销售服务,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近年来快速增长,其良好经济效益更被看重。

转基因生物技术由于打破了生物自然进化的常规,实现了基因在物种间的转移。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生物安全性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如1999年美国斑蝶事件、2000年星联玉米事件、2001年墨西哥玉米和加拿大“超级杂草”事件等,尽管有些报道经证实还缺乏一定的事实依据,但也使公众更加担忧。因此,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都十分重视,出台了一些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接下来介绍一下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法规要求。

欧盟

欧盟RASFF系统每周都发布相关产品被欧盟通报的详细情况,这些情况包括通报国、产品信息、被通报原因、处理措施等。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以下简称ZHTC)据此对2010年1-11月的通报进行了系统编译和分析,总体来看,1-11月欧盟共发布通报311起,其中涉及非法转基因食品的通报32起,占通报总数的10%,通报国家集中在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奥地利、法国、瑞典、希腊8个欧盟成员国,涉及的产品有米粉、汤圆、意大利面、坚果等。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之广、关注度之高,同时也反映了欧盟具有一套操作性强、管理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和产品监管制度。

欧盟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90年代初已形成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2000年以后欧盟全面修改法规,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统一负责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风险评估。目前,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法规主要涉及2个综合性法规和3个专门性法规。

1.综合性法规

一个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78/2002号法规《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是欧盟制定食品和饲料安全的基本指导原则;另一个是882/2004号法规《关于确

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则的官方控制》,用于执行有关饲料、食品和动物健康福利的监控措施。

2.专门性法规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1 8/EC《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管理将要环境释放和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2002年10月实施;1829/2003号法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对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行授权和监控的程序,制定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标识规定,1830/2003号法规《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和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的可追溯体系。

二、欧盟生物安全管理程序和制度

1.转基因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批程序

研发公司拟在某成员国市场投放转基因产品,应向该国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申请范围、监控计划、标识计划,以及新转基因食品或饲料的检测方法。国家主管部门在14天内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并抄送EFSA,EFSA可以获得该申请书全部资料。EFSA通常在6个月对申请作出风险评估,在公开接受公众评论后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欧盟委员会将据此起草批复决议初稿。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食品和动物健康专门委员会投票表决,若有效多数票赞成表示通过;若反对,则决议初稿将提交到欧盟部长级会议进行表决,有效多数票赞成表示通过。如果3个月内,部长级会议未作出决定,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该决议。获得授权的转基因产品要在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公共档案中心登记,授权10年内有效,同时附上市场监控计划,10年到期后重新申请。

2.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标识制度

转基因食品标识适用于欧盟范围内提供给最终消费者或大众餐饮业的食品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应标识:①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②由转基因生物制成或含有转基因生物制成的成分。例如,由转基因大豆加工的大豆油、用转基因玉米制成的饼干,都需要进行标识。标识应清楚地标明“本产品包含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如果混合成分食品中某一成分或单一成分食品中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或制成的物质,但比例低于0.9%,并且转基因生物的出现是由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则不用标识。转基因饲料标识适用于以下情况:①饲料用途的转基因生物;②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的饲料;③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饲料。例如,含转基因大豆的复合饲料,由转基因玉米制成的玉米麸饲料都需要标识。如果混合饲料中某一成分或单一成分饲料中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或制成的物质,但比例低于0.9%,并且转基因生物的出现是由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则不用标识。由转基因饲料喂养的动物产品,如肉类、蛋类和奶类不需要标识。

3.转基因生物及产品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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