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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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概览

国内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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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惯 例 , 国针 对 本 国 国 情 制 定 出相 关 的 生 物 安 全 法 各 律 体 系 , 保 转基 因食 品 管理 的安 全 有效 。 现将 美 国 、 确
欧盟 、日本 以及 我 国 制 定 的 有 关 转 基 因食 品 安 全 管理
收 稿 日期 :0 1 01 l 21— 一2
基 金 项 目 : 基 因 生 物 新 品 种 培 育 重 大 专 项 资 助 f0 9 X 转 2 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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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 振 ( 9 6 ) 男 , 东潍 坊 人 , 读 硕 士研 究 生 。 昊 18 一 , 山 在 通 讯 作 者 : 宪红 ( 9 6 , , 苏通 州人 , 究 员 , 导 , 顾 1 6 一) 女 江 研 博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1. 概述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对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进行基因的改造和调整,使其获得新的特性或功能。

由于其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引发的争议和风险,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

2. 主要法律法规2.1. 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旨在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和管理。

该条例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和标识要求,明确了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流通、进口和出口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2.2. 美国转基因食品法案美国转基因食品法案于1992年通过,旨在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该法案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标准和程序,要求转基因食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评估。

2.3. 欧盟转基因食品法规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比较严格,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估和标识要求。

转基因食品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先经过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安全评估,并在标签上明确标注“转基因”字样。

3.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意义和影响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可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转基因食品对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也确保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购买的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从而自主选择。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标准存在不确定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规定也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转基因食品的法规制定过程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和科技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

4. 发展趋势和展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应用将继续增加。

在,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需要更加全面和严格,以适应新的科技和市场需求。

科学研究和食品安全监管也需要加强,以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5.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食品技术和产业,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公众健康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是如何管理转基因的

美国是如何管理转基因的

美国是如何管理转基因的?在美国,一个转基因作物,因其所带转基因的性质及最终产物的不同,须接受不同执法机构的监管。

目前,在有关转基因的讨论中,经常提到美国对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产物的管理。

比如,经常提到美国农业部(USDA)已经批准了多少多少转基因生物,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不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注,等等。

有人也以此来证明美国已经在广泛种植各种转基因作物,大量饲养转基因动物,美国人也在大量吃转基因食品,因此吃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

在我回国探亲访问期间,经常有人问我这是不是事实。

在回答这些问题前,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究竟是怎样管理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生物产物的。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由于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技术产品不断开发上市,尤其是转基因产物的大量上市,引起了各方面的争论。

在美国,有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一个大众话题,也引起了联邦政府的重视。

1984年春,联邦政府在白宫自然资源及环境内阁委员会之下,建立了一个跨部委工作小组,来理清对生物技术产品的管理方法和权限。

这个工作小组的主要目标,就是要确保联邦政府,在生物技术产品从实验室到市场这一过程中,对健康与环境安全的影响及后果,具有适当的监管程序。

这一监管程序既要考虑保障健康与环境安全,又不能挫伤美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1986年6月26日,在该工作小组的建议下,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其科技政策办公室,公布了一个有关生物技术的协调管理框架书。

根据这一框架书,美国联邦政府的结论是:经生物技术改造过的生物体同普通生物体相比,没有根本的区别;用生物技术生产的产品与用常规技术生产的同类产品相比,没有根本的差异。

因此,美国联邦政府的政策应该是对具体终端产品,而不是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监管。

而且,此监管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立足于个案审批。

对生物技术产品的监管,不需新的立法,而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立新的规范。

而且,任何有关新规定的制定,都要通过公众听证,公众评议,要充分考虑公众意见。

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讨论

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讨论

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讨论卢梓枫20131414310871.转基因食品的概念以及发展历程所谓转基因食品,就是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将一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到某种特定的生物体中,并使其有效地表达出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此过程叫转基因。

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根据转基因食品来源的不同可分为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性转基因食品和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

从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作物(烟草)于1983年诞生,到美国孟山都公司转基因食品研制的延熟保鲜转基因西红柿1994年在美国批准上市,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迅猛发展,产品品种及产量也成倍增长,转基因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手段,它的不成熟和不确定性,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转基因植物技术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最早进行转基因食品研究的是美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上第一例进入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食品是1994年投放美国市场的可延缓成熟的转基因番茄。

近几年来,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种植发展异常迅速,1998年全球转基因植物种植面积仅2780hm2。

美国最多,占74%;中国不到1%。

转基因植物按种植面积多少排序为大豆、玉米、棉花、油菜、马铃薯。

转基因性状主要是抗除草剂和抗虫,分别占77%和22%。

1999年全球转基因植物种植总面积达4000hm2,其中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三国占99%,此外中国、印度等国也有一定量的种植。

2002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种植总面积为5870hm2,主要生产国为美国、阿根廷、加拿大、中国。

主要农作物有:抵抗昆虫的玉米,抵抗杀虫剂的大豆,抵抗病虫害的棉花,富含胡萝卜素的水稻,耐寒抗旱的小麦,抵抗病毒的瓜类和控制成熟速度及硬度的西红柿等等。

2.世界各国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从查阅文献与资料的结果来看,世界各国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大致分为三种①对转基因食品持开放和乐观的态度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的认为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没有本质区别,因而应针对技术产品而不是技术本身进行管理,它遵循的是“实质等同原则”。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转基因食品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农业大国之一,日本在转基因食品领域的发展也引起了广泛的。

本文将概述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挑战以及机遇。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涵盖了法规制定、标识管理和监测评估等方面。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日本政府规定所有销售的转基因食品必须进行标识。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还负责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尽管日本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科普宣传仍需加强。

由于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程度不一,一些消费者对此存在疑虑,因此需要加大对公众的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其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度。

日本在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和出口方面也面临着国际压力。

由于各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不尽相同,使得日本的食品出口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日本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全球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统一。

日本还需加强转基因食品的科研力度。

尽管转基因技术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对于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如食品安全性评估、环境影响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转基因技术为全球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潜力,对于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的日本而言,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也为其提供了重要机遇。

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抗性,有助于保障日本的粮食安全。

通过开发耐旱、耐寒、抗虫、抗病的转基因品种,有助于增加粮食产量,降低进口依赖度,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

转基因技术还可以为日本的绿色农业发展带来新的突破。

例如,通过开发减少农药使用、降低环境污染的转基因作物,可以减轻农业对环境的压力,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

日本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还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其他国家分享管理经验、加强技术合作,共同推动全球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促进绿色农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政策

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政策

【DAWN_ZX】
转基因 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政策
建议
加强检测监控体系
通过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和评价技术的研究,充实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评价标准体系,完善转
基因生物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开展转基因产品溯源技术体系研究
如何实现转基因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溯源管理,建立针对不同产品类型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
品溯源标识规范是当前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而紧迫任务。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转基因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 的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和影响的轻重处以适当的罚款,以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DAWN_ZX】
THANKS
美国对转基因食品不进行标识, 与WHO/ FAO 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 制度的规定相背离。
【DAWN_ZX】
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政策
欧盟管理政策
欧盟国家对生物技术食品评估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欧盟管理体系基于两个方面考虑:1、生物技术的应用可能引起的风险
2、最终产物及其安全性
转基因
食品
1997 年5 月14 日, 欧盟通过“欧盟议会委员会新食品和食品成分管理条例第258/ 97 号令”, 并于
经批准的进口的转基因产品在报关时一定要进行转基因检测。
2001年规定24种产品的转基因含量如果超过5%,则要进行强制性标识,2003年产品的
种类扩大到了30种;
如果转基因含量低于5%,则要保证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的每一阶段都能保证质量,则标识为“
不含转基因”。
【DAWN_ZX】
转基因 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政策

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

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

作者简介: 王锐, 讲师, 女, 博士研究生
1 通讯作者
26 4




第 3卷 6
1 国际组 织 11 F O和W O 9〕 A 9年 H 研究建立了有关生物技术食物安全 评估程序, 以确保其安全性。1 3 W O研究了转基因植 9 年 H 9 物使用抗菌素标志基因的潜在危险性问题。OC 1 3 ED在 9 年 9 提出了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实质等同性原则。1 6 9 年, 9 W OFO提出生物技术食物安全性问题国际统一的具体操 H/ A 作规程, 由国际生物技术研究所等机构发展了一种评估转基 因食物过敏性的“ 树型判定法” 的策略。1 9 联合国食品 9 年, 9 法典委员会2 届会议提出, 9 年至 20 年中期计划研究 3 18 9 02 发展转基因食物的标准, 成立有关转基因食物的国际组织, 以 实施该计划。 20 年, / H 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转基因事物联合 OW O 00 F A 专家顾问委员会会议。会议对以下几方面问题进行了讨论: 对“ 实质等同性” 概念的评价、 转基因事物安全性评估的基本 原则和内容、 动物模型的必要性、 非预期效应、 营养学问题、 转 基因植物的基因转移、 转基因食品的过敏性问题、 抗菌素抗性 标识、 新蛋白的副作用以及转基因食物对人体长期作用。会 后发布了《 关于转基因植物食物的健康安全问题》 。此次会议 的讨论结果对指导各国所进行的转基因食物的安全性评价工 作具有指导意义。 联合国2 0 0 年制定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协定已由6 个国 0 2 家签署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 (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规定: 任何含有 G O的产品都必须粘贴“ M 可能含有 G O 的标 M” 签, 并且出口商必须事先告知进 口商, 他们的产品是否含有 G O政府或进口商有权拒绝进口含有 G O的产品[0 M, M z 7 20 年 1 出席“ 月, 01 蒙特利尔生物安全国际会议” 1 的 3 0 多个国家通过了《 生物安全议定书》 。该议定书规定基因改良 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标注“ 可能含有基因改 良成分” 字 样; 同时各国有权禁止他们认为可能对人类及环境构成威胁 的基因改良食物进 口。该议定书具有与 W O相当的法定效 T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1. 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对粮食安全的日益关注,转基因食品在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涉及到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重要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以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2. 国际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2.1 欧盟转基因食品法规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非常严格。

根据欧盟法规(EC) No. 1829/2003,任何转基因食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欧盟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对人类和动物的健康以及环境进行评估。

此外,欧盟还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的标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2 美国转基因食品法规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相对较为宽松。

根据美国环保局(EP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的相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审批主要以安全为基础。

只要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在营养成分和安全性方面没有显著差异,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此外,美国规定转基因食品标签只需满足现行产品标签规定,不需要特别标识转基因成分。

2.3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食品法规除了欧盟和美国,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各自的转基因食品法规。

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3. 中国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之一,也是转基因食品的重要生产和消费市场。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相对严格。

目前,中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3.1 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2015年,中国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该法规主要涉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估、审批、标识、追溯和监管等方面。

根据该法规,任何转基因食品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

同时,转基因食品还需要进行标识,以便消费者明确知晓。

3.2 转基因生物安全法除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中国还有《转基因生物安全法》。

转基因监管政策

转基因监管政策

转基因监管政策第一节全球主要国家转基因技术及产品的监管通过严格的立法和制定技术标准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实施安全监管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在国际准则层面上,联合国相应机构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已制定和颁布了几十个有关生物安全的共识文件。

在与国际公认准则接轨的基础上,各国根据本国利益和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不同理念,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管理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及中间模式。

美国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持积极支持的态度,采取“以产品为基础”的宽松管理模式。

美国认为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没有本质的区别,监控管理的对象是产品,而不是转基因技术本身,一般只要求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达到与传统产品一样的安全标准。

美国的法律并不要求转基因产品要经过与传统产品不一样的特别评估或许可,也不要求转基因产品带有特别的标识。

只有在转基因技术改变了食品构成或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时,才须做出特殊标识。

美国转基因生物主要由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简称FDA)、美国环保局(简称EPA)和美国农业部(简称USDA)负责检测、评价和监控。

其中,FDA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是管理绝大多数食品的法定权力机构,主要管理食品与饲料的安全性和健康问题;USDA的食品安全和检测部门则负责肉、禽和蛋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的管理;EPA负责管理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

其中FDA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问题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欧盟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管理采用“以过程为基础”的严谨模式,极力主张“预先预防的态度”。

欧盟认为转基因技术本身存在潜在危险,所有转基因生物及其研发过程必须接受特别的安全性评价和监控。

尽管目前所有权威机构的评估均未发现已进入市场的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危害,但欧盟仍坚持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的,科学评估转基因食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存在某些不确定性,规定转基因产品必须清楚标识,同时对为科研和开发的目的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世界各国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法规一览

世界各国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法规一览

转基因食品面面观之四:世界各国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法规一览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大体可分为美国和欧盟两种模式:美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相对宽松;欧盟则要严格、复杂得多。

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欧洲国家认为,只要不能否定转基因食品的危险性,就应该加以限制。

而美国则主张,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它有危险性,就不应该限制。

下面是一些国家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规。

美国美国政府参与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已有12年的历史。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验局(USDA-APHIS)负责管理转基因植物的开发和田间试验;美国环保局负责对转基因植物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则负责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评估。

例如,2001年之前,FDA虽然要求开发商提供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详细资料,但不是强制性的。

2001年1月17日之后,FDA对上述转基因食品管理过程转为强制性,要求开发商在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之前至少120天,向FDA提出申请并提供此类食品的相关研究资料,以确认此类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为加强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最近又提出了一项新建议,根据该建议,即使是在风险还不明显的小规模种植阶段,投入田间试验的转基因作物也需接受FDA、EPA等部门的安全性评估。

与美国现有的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管理措施相比,新建议在尺度上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对田间试验进行安全性检测的时间有所提前。

总的来说,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是较为宽松的。

在美国,一种转基因食品从申报到批准一般只需要5个月的时间,而在欧盟则通常至少需要17个月。

加拿大可能与美国紧邻的缘故,加公众舆论对转基因产品的接受程度较高,政府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也与美国类似。

在销售新型食品(包括转基因食品)之前,生产商必须告知加卫生部产品安全局,并提交有关该食品的资料。

加卫生部审查批准后,产品才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加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由于市场销售的所有转基因产品均被认定为“实质上等同于”传统产品,在产品标识上两者应享相同待遇。

全球主要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比对

全球主要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比对

全球主要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比对1管理理念及模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美国和欧盟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理念上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主张遵循“可靠科学原则”(soundscienceprinciple),即科学是法律管制体制的基石,只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存在风险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能采取管制措施。

“可靠科学原则”成为美国在国内对转基因产品奉行自律管制、在国际上推行转基因产品自由贸易、对抗他国技术贸易“壁垒”的法理基础。

美国认为,转基因产品和常规产品没有本质区别,监控管理的对象是生物技术产品,而不是生物技术本身。

从实施情况看,美国实现了依靠转基因技术保持世界农业强国和世界头号农产品出口国的战略目标。

欧盟采用“预防原则”(p recautionaryprinciple),即科学认识有局限性,对科学评估转基因产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具有某些不确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动。

这大大增加了决策的不确定性,为以预防风险为借口干涉贸易自由、保护欧盟市场留下了很大余地。

欧盟认为,转基因技术有潜在危险,只要是通过转基因技术得到的转基因生物都要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控。

目前,欧盟成为世界上转基因产品管理最严格的地区。

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度、巴西和肯尼亚的管理理念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

澳大利亚、印度和巴西是转基因作物的生产国,它们的管理理念与美国相近。

由于农业资源匮乏,日本和韩国依赖农产品进口,公众高度关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因此,转基因产品的处理遵循“不鼓励、不抵抗、适当发展”的原则。

肯尼亚的管理理念与欧盟相近。

管理理念决定政策走向。

由于美国、欧盟等对转基因产品不同的管理理念,形成了三个相对应的管理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以产品为基础,风险分析中应用实质等同性原则,不单独立法,多部门分工协作管理;二是欧盟模式,以过程为基础,风险分析中应用预防原则,单独立法,统一管理;三是中间模式,兼顾过程和产品,风险分析中应用实质等同原则和(或)预防原则。

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巴西地区转基因作物研发应用及法规管理模式对比分析

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巴西地区转基因作物研发应用及法规管理模式对比分析

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巴西地区转基因作物研发应用及法规管理模式对比分析——美国模式:转基因未单独立法,管理采用实质等同原则美国是转基因技术的起源地,拥有世界最多的转基因作物种类,是转基因技术最为先进的国家。

作为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主要出口国,美国对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和国际贸易采取积极推进的政策。

①美国转基因作物的研发及消费美国是世界上转基因作物研发最早的国家,相关研究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1997 年实施了国家植物基因组计划,建立起成熟的转基因研发机构和完善的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体系。

转基因作物研发采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相结合的模式,公共部门提供大量前期基础研究,私营部门的跨国公司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在产业开发方面占据主要地位:i)国家研究机构和大学主要包括,美国农业部、俄罗利达大学、爱荷华州立大学、俄勒冈州立大学等,美国转基因作物中仅有 3 个来自大学研究机构,分别是萨斯喀彻温大学的耐除草剂转基因亚麻、康奈尔大学和佛罗里达大学的抗病转基因木瓜;ii)私营公司主要包括,孟山都、先锋、先正达、杜邦、阿拉伯基因、艾格福等,在发展过程中,先锋被杜邦收购,杜邦又与陶氏合并,拜耳收购孟山都、中国化学收购先正达。

由于企业对市场信息非常敏感,能够及时调整科研方向,快速形成新品种和新产品,这种以“研发-生产-销售-研发”一体化模式,使企业成为转基因作物研发主体,掌握大部分资源。

跨国公司均在转基因领域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研发,主宰了世界转基因作物的种子市场,孟山都、拜耳、杜邦先锋、先正达、陶氏益农 5 家公司掌控了 70%以上的抗虫基因专利、约63.4%的耐除草剂基因专利。

美国研发的转基因作物主要包括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等,以抗虫、抗除草剂、抗病性状为主要研发性状,并将研发目标逐步转向复合性状的转基因作物研究。

1996 年研发推出抗草甘膦大豆,1997 年推出抗农达玉米,2001 年推出抗农达玉米 2 代,2010 年推出Smartstax TM 玉米,它是一种新型的三种复合性状玉米,其中两种为抗虫性状,另一种为耐除草剂性状。

转基因法律法规汇总

转基因法律法规汇总

转基因法律法规汇总转基因法律法规汇总引言转基因技术是一种通过人为改变生物体的基因组成,实现新基因的引入或现有基因的删除、修饰而获得的特定性状的生物技术。

转基因技术在农业、医药、工业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潜在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的争议性和风险存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转基因生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对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美国美国是转基因生物领域的引领者之一,其在转基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走在了世界前列。

转基因法律框架美国转基因法律框架主要由三个机构监管: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环境保护局(EPA)。

每个机构都有不同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1. 美国农业部(USDA):主要负责转基因植物的审批和监管。

2.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评估和批准。

3. 环境保护局(EPA):负责转基因农药或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注册和监管。

转基因法律法规美国的转基因法律法规相对较为灵活,充分体现了市场导向和科技创新。

1. 转基因食品安全法(GM Food Safety Act):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标识要求。

2. 转基因农作物审查和批准制度:具体规定了转基因农作物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3. 转基因动物食品和药品审查和批准制度:对转基因动物食品和药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批准程序的规定。

4. 转基因生物有害生态影响评估法(Biotechnology Risk Assessment):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原则。

欧盟欧盟对转基因技术持谨慎态度,并在转基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

转基因法律框架欧盟的转基因法律框架主要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和欧盟委员会共同管理。

1.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农作物的风险评估和审批。

2.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转基因法律法规、农作物的认证和标识要求等。

转基因食品法规与管理现状

转基因食品法规与管理现状

美国美国的转基因食品主要由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 ,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环保局(EPA)负责检测、评价和监督。

其中, FDA的食物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是管理绝大多数食物的法定权力机构,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检测部门则负责肉、禽和蛋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的管理, EPA则负责管理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

各部门的管理范围由转基因产品的最终用途而定。

部门的管辖范围及相应的法规通过上表可以看出,美国对生物安全和转基因食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健全,而且各部门相对独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相互协调统一,且运作效率高。

由于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美国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食品发展非常快,在世界上处于垄断地位。

但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法律方面仍存在严重的不足,即对转基因食品不进行标识。

这不仅违背了美国广大人民的意愿,是不尊重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一种表现,而且同WHO/ FAO 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的规定相背离。

1973年第一例重组DNA实验在美国获得成功,1975年美国有分子生物学家指出,重组DNA 技术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巨大危险,建议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关于重组DNA 技术使用的指南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此后,美国于1976 年7 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生物安全管理法规《重组DNA 分子研究准则》。

1986 年6月里根政府颁布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是美国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美国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部门协调机制,对需要审查和管理的基因工程生物进行较严格的考察。

《管理协调大纲》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农业部、环保署、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国立卫生研究院五个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政府管理。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环境保护署及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三个机构根据产品最终的用途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管理,形成了特有的“三驾马车”的模式。

转基因食品 19号

转基因食品 19号

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①转基因食品的(物种)名称 ②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 ③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 害成分) ④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⑤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 插入的位点及特征 ⑥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 ⑦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 ⑧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
美国现代生物技术产品管理的法令有 《植物保护法》《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发》 《联邦杀虫剂、除霉剂和灭啮齿动物法》和 《毒素药物发、法》
7.5.1.2欧洲
欧洲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做了很严格的法律规定,也是由欧盟最早提出对 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的。
1990年欧盟颁布的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220/90号指令),确定了转基因食品标识 管理框架。 1997年欧盟通过了欧盟会议和委员会新食品和食品成分管理条例第258/97号指令。 该法规定了新食品的的定义、新食品和食品成分的安全评价机制和对转基因食品 的标签要求。 1998年通过有关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特定食品的强制性标签条例,在2000年得到 进一步修正和补充 2002生效的“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指示”规定了对转基因生物体和包含转基因生物体 的产品进行试验、商业化种植、上市销售必须具备的条件。 2003欧盟针对含有或由转基因生物体加工而来的食品和饲料,出台了1829/2003号 管理条例。
7.5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与法规
7.5.1国外转基因食品管理
各国对转基因生物体以及食品的审批和标识持有不同的态度,根据管理方 法的区别可以分位3种类型。 一 以美国和加拿大为首的对转基因食品采取食用、以科学为依据的管理办法。 二 以欧盟为首的采取十分严格、警惕的管理办法。 三 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国的管理办法居于两种之间。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对装基因生物体及食品的管理办法也是很 不一样的,如图所示,特别是美国与欧盟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国家 美国 加拿大 欧盟 日本 澳大利亚 巴西 韩国 安全评价 自愿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转基因食品是通过转基因技术改变植物或动物的基因组,使其具有特定的性状或功能。

这种新型食品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监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标识。

二、国际法律法规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WTO的协议上确立了转基因食品的贸易原则,并对成员国就转基因食品的广告、标识、检测等方面做出规定。

2. 国际生物安全协议:该协议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生物安全评估与管理措施,保证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3. 欧盟相关法规: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审核、标识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要求转基因食品在市场上标明其含有转基因成分。

三、国内法律法规1. 《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了食品的安全性。

2. 《食品安全法》:该法律对食品的生产、销售和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特殊食品,在其中有特殊规定。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律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全面的管理,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出了具体要求。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食品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进行了规范。

5. 《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对转基因作物的环境安全进行了专门的管理。

四、转基因食品法律名词及注释1. 转基因技术:即将外源基因引入植物或动物的基因组中,改变其基因型和表型。

2. 生物安全:指转基因食品不会产生对人体和生态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特性。

3. 转基因农产品:指通过转基因技术改变的农作物或农产品。

4. 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有害反应。

5. 检测方法:用于检测转基因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科学方法和技术。

6. 标识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在包装上标明其转基因成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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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通过导入外源基因对生物体的某一或某些性状进行改良的技术被称为基因修饰技术,通过基因修饰技术获得的含外源基因的生物体称为遗传工程体(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s) 或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

通常将来源于上述的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产品的食品称为转基因食品(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 。

目前被批准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中90%以上为转基因植物及其衍生产品,因此,现阶段所说的转基因食品基本上是指转基因植物性食品。

从增长速度上看,1996 年至2004 年,转基因作物全球种植面积连续8 年保持超过两位数的增长率,从170 万公顷增加到8100 万公顷。

从主要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来看,2003 年转基因作物的主要种植国家( 种植面积大于50000 公顷) 为10个,2004 年增加到14个,美国仍然是种植面积最大的国家,占全球总量的59%,其次是阿根廷,约为12%。

印度、乌拉圭和澳大利亚是增长最快的国家,尤其是印度,从2003年的大约10万公顷,提高到了2004年的50万公顷,增长率为400%。

由于转基因作物特有的抵抗病虫害的能力,以及目前经营转基因作物的各大跨国公司提供的种子、农药配套销售服务,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近年来快速增长,其良好经济效益更被看重。

转基因生物技术由于打破了生物自然进化的常规,实现了基因在物种间的转移。

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生物安全性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如1999年美国斑蝶事件、2000年星联玉米事件、2001年墨西哥玉米和加拿大“超级杂草”事件等,尽管有些报道经证实还缺乏一定的事实依据,但也使公众更加担忧。

因此,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都十分重视,出台了一些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接下来介绍一下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法规要求。

欧盟欧盟RASFF系统每周都发布相关产品被欧盟通报的详细情况,这些情况包括通报国、产品信息、被通报原因、处理措施等。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以下简称ZHTC)据此对2010年1-11月的通报进行了系统编译和分析,总体来看,1-11月欧盟共发布通报311起,其中涉及非法转基因食品的通报32起,占通报总数的10%,通报国家集中在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奥地利、法国、瑞典、希腊8个欧盟成员国,涉及的产品有米粉、汤圆、意大利面、坚果等。

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之广、关注度之高,同时也反映了欧盟具有一套操作性强、管理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和产品监管制度。

欧盟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90年代初已形成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

2000年以后欧盟全面修改法规,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统一负责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风险评估。

目前,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法规主要涉及2个综合性法规和3个专门性法规。

1.综合性法规一个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78/2002号法规《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是欧盟制定食品和饲料安全的基本指导原则;另一个是882/2004号法规《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则的官方控制》,用于执行有关饲料、食品和动物健康福利的监控措施。

2.专门性法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1 8/EC《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管理将要环境释放和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2002年10月实施;1829/2003号法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对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行授权和监控的程序,制定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标识规定,1830/2003号法规《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和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的可追溯体系。

二、欧盟生物安全管理程序和制度1.转基因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批程序研发公司拟在某成员国市场投放转基因产品,应向该国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明确申请范围、监控计划、标识计划,以及新转基因食品或饲料的检测方法。

国家主管部门在14天内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并抄送EFSA,EFSA可以获得该申请书全部资料。

EFSA通常在6个月对申请作出风险评估,在公开接受公众评论后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欧盟委员会将据此起草批复决议初稿。

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食品和动物健康专门委员会投票表决,若有效多数票赞成表示通过;若反对,则决议初稿将提交到欧盟部长级会议进行表决,有效多数票赞成表示通过。

如果3个月内,部长级会议未作出决定,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该决议。

获得授权的转基因产品要在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公共档案中心登记,授权10年内有效,同时附上市场监控计划,10年到期后重新申请。

2.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标识制度转基因食品标识适用于欧盟范围内提供给最终消费者或大众餐饮业的食品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应标识:①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②由转基因生物制成或含有转基因生物制成的成分。

例如,由转基因大豆加工的大豆油、用转基因玉米制成的饼干,都需要进行标识。

标识应清楚地标明“本产品包含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

如果混合成分食品中某一成分或单一成分食品中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或制成的物质,但比例低于0.9%,并且转基因生物的出现是由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则不用标识。

转基因饲料标识适用于以下情况:①饲料用途的转基因生物;②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的饲料;③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饲料。

例如,含转基因大豆的复合饲料,由转基因玉米制成的玉米麸饲料都需要标识。

如果混合饲料中某一成分或单一成分饲料中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或制成的物质,但比例低于0.9%,并且转基因生物的出现是由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则不用标识。

由转基因饲料喂养的动物产品,如肉类、蛋类和奶类不需要标识。

3.转基因生物及产品可追溯制度欧盟178/2002号法规第18条,明确了“食品、饲料、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以及其他用于或者即将用于食品和饲料生产的任何物质应当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任何阶段建立可追溯系统”,通过1830/2003号文件建立了转基因食品可追溯的管理框架。

可追溯制度适用于欧盟立法下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及产品,包括以下情况:①由转基因组成或含有转基因生物的产品;②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③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饲料。

法规要求经营者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后的每一个阶段传递和保留有关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产品的资料。

经营者需要建立适当的系统和程序,保证自交易发生起5年都能够说明涉及产品从何而来,又转给哪个经营者。

三、欧盟生物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2003年5月,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起诉欧盟对转基因生物的临时禁令(指1998--2002年的暂停对转基因生物申请审批),以及欧盟成员国一系列市场和进口的贸易壁垒。

临时禁令基于欧盟成员国的单边声明,宣称将不会遵行目前的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直到关于风险评估、标识和可追溯性及赔偿责任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随着《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2001/18,EC)指令及食品和饲料的标识及可追溯性法规的实施。

许多成员国关于限制转基因产品的最初要求得到了满足。

同时,新法规的实施,使消费者能清晰地在市场中辨别哪些是转基因产品,哪些是非转基因产品,从而自行决定需要购买的产品。

事实上在一定程度阻止了转基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2006年底世界贸易组织裁决欧盟败诉,截至2009年3月31日欧盟对其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仍未作出实质性的修改。

截至2008年底,欧盟共批准转基因油菜、康乃馨、菊苣、玉米、烟草等5类作物种植。

批准转基因油菜、康乃馨、菊苣、棉花、玉米、大豆、甜菜、烟草等8类作物用于食品或饲料。

2008年欧盟成员国中有7个国家种植转Bt基因抗虫玉米,总面积超过10万公顷,这7个成员国分别为西班牙、捷克、罗马尼亚、葡萄牙、德国、波兰和斯洛伐克。

2006年罗马尼亚曾商业化种植转基因大豆,面积达到14.5万公顷。

在2007年1月加入欧盟后未再种植。

美国美国转基因食品监管的主体主要涉及三个:农业部、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

在1986 年的协调性框架文件的基础上,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确定的安全性评估原则为依据,美国农业部、环境保护局和食品药品管理局根据转基因产品最终用途对其进行管理。

任何一种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经过上述三个机构中一个或多个审查,只是三个部门的侧重点不同。

农业部主要由其下属的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和食品安全检查局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管理,分别负责田间释放和商业化释放许可证的发布与保证转基因肉类、家禽和蛋类作为食品的安全卫生、有益健康及准确标识等消费安全;环保局则通过建立杀虫剂容许量标准来管理转基因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任何含有杀虫剂的转基因食品农作物都必须经过环保局的审批;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

在三个部门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食品药品管理局。

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确保在农业部管辖下美国国内生产和进口的食品、出口肉类、禽肉产品的安全性,同时还要进行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及转基因动物、饲料、兽药的安全性管理,确保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安全。

除此之外,食品药品管理局还需要对植物新品种( 包括转基因作物) 生产的食品( 包括动物饲料) 的安全性以及营养价值进行咨询与评价,负责转基因生物和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上市前审批管理,也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提供指导。

最初美国在可靠科学原则的影响下,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奉行实质等同原则,将其与传统食品等同对待,并未针对转基因食品专门立法,而是直接将其纳入现有食品法律体系之内予以监管,不过后来还是呈现出日趋严格的趋势。

一直以来,美国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自愿标识制度。

自愿标识是指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对于实质等同于同类传统食品的转基因食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坚持实行自愿标识制度。

但如果转基因食品中含有过敏性成分,或者食品组成成分和食品营养成分等产生的变化与安全性有关,就必须明确的标注出来,以便于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信息,从而做出正确选择。

另外,美国还允许在标签上注明产品是否为转基因产品或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等选择性披露信息。

目前只有杜邦公司的高油酸大豆、卡尔琴公司的高脂肪酸油菜两种产品由于成分与常规品种存在重大差别而需要标识,并重新命名,以防与常规产品相混淆,但不要求该产品标注为转基因产品。

为充分保障消费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02 年向国会提交了《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 HR4814) ,对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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