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与归集
04
筹集方式与标准
筹集方式:业主直接缴纳、建设单位自持物业代缴、售房单位代缴
筹集标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确定筹集标准,或者按照业主、业主大会约定确定筹集标准
归集时间与方式
归集时间:按幢归集,竣工后90日内
归集方式:一次性交存或分期交存
归集流程与注意事项
归集方式:业主自愿缴存、建设单位代缴、物业服务企业代缴等归集流程: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注意事项:确保业主自愿缴存,避免强制摊派;审核业主申请时需核对身份信息;及时报送归集情况至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以下是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标题: 我正在写一份主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的PPT,现在准备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与使用”,请帮我生成“申请条件与使用范围”为标题的内容 申请条件与使用范围申请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明、维修资金缴存证明等;需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范围:用于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用于支付罚款、税费等;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事项 以下是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标题: 我正在写一份主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的PPT,现在准备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与法律责任”,请帮我生成“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为标题的内容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监管措施: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法律责任:对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等
经验教训总结:从案例中提炼出经验教训,包括管理流程、沟通协调、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分享与交流:分享自己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鼓励团队成员积极交流和讨论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使用治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爱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合肥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畴内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治理局是本市修理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畴和保修期第四条修理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缘故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治理的都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都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修理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修理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幸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一、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和使用1.1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来筹集。
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小区管理规定,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一般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在物业费的基础上,如果小区需要进行大型维修项目,需要额外征收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一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且需要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1.2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改造。
公共部分包括小区的基础设施、绿化景观、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电梯等。
在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需要严格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结合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报备。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成本,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2.1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需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流程,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结余等工作。
2.2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物业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标准、使用监督等。
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台账和档案,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2.3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独立的监督机构组成,拥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权力和义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账目和资料,并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维修资金,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日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淮政〔2023〕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23〕4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续筹第三章专户管理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五章使用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服务监督第八章附则淮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维修资金,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日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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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选择 第二阶段: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三阶段:项目费用审计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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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项目选择
(一) 方案制定(P.31.第十六条)
1、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 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管理区域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查勘,明确维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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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些是共用部位及共用部位的维修、改造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 梯间、走廊通道等。(见规定第三十三条)P.28.
共用部位维修: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房屋使用功能对其进行 修复,但不改变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活动。
共用部位改造: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 其部分构件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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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 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 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 、更新、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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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叫共用设施、设备及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
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 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 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 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 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见规定第三十三条) P.28.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试行规程(doc)
安徽省巢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试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规范支取使用程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属层级类别】地方政府规章库【所属类别】【所属地区】【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06-12-14【生效日期】 2007-01-01【失效日期】【效力状况】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安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黄政办[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根据省政府197号令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调整为:(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三)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1%的比例交存;(四)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销售价款或不低于同年度房屋砖混一等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按1%比例进行物业维修资金预交,配备电梯的按2%比例收缴,物业出售时再根据房屋实际销售价款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后进行多退少补。
二、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标准执行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为准。
业主未依法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三、拆迁安置房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安置户全额交存。
属拆一还一的,其拆一还一部分按不低于同年度同地段房屋砖混一等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核算维修资金,超出面积部分根据实际销售价款核算;属货币补偿的,则根据实际购房款总额按照规定比例足额交存。
四、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未交纳首次物业维修资金的在转让时应由购房者按规定足额补交;已经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其节余部分应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小区内为了维护和保养公共设施、改善公共环境等而向业主收取的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的遵循原则是合法、公平、公正、安全、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适当管理,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工作分工和相互监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业主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由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进行审计,确保账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专门监督管理,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大会,就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提出合理的建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缴纳的用于维修保养公共部位和设施,以及共有部位和设施的资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制定一套科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资金来源1. 业主定期缴纳:业主根据物业管理费的规定,每月按规定金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临时收取:若出现两个或以上的公共部位或设施损坏,物业公司有权临时调取业主维修资金,但需要提前进行公示,并在维修完毕后及时归还。
二、资金用途1. 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包括楼梯、电梯、大堂、门禁系统、楼道、路灯、消防设施等的维修保养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共有部位和设施维修:指小区内的公共绿化、绿化带、道路、水电设备、车库等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3. 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物业公司的日常费用支出,包括物业人员工资、物业办公器材、保险费等。
4. 资金储备:根据维修计划和需要,将适量的资金储备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物业公司: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定期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和使用报告,并向业主进行公示和说明。
2. 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公司的资金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四、资金监督与公示1.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账目和凭证。
2.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资金的账目和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审核和验收。
3. 物业公司应积极回应业主对资金使用的疑问和质疑,并及时解答。
五、资金结余处理1. 如发生资金结余,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的维修资金中,用于未来的维修保养。
2. 若资金结余较大,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使用建议,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同意进行使用。
六、违规处理1. 对于物业公司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如情节严重,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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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和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壹)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和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和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于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于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壹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壹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于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的收益,于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第十壹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且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且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能够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能够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壹级市场国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部分,除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禁止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增值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仍业主。
第四章使用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壹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壹)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1、整幢楼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2、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之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缮的;5、经业主大会或者关联业主三分之二之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之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复的;2、整幢楼或者单元排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壹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壹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5、二次供水、排水及消防水泵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更新、改造的;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或者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7、经业主大会或者关联业主三分之二之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下列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二)物业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关联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新费用。
第十九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壹)实施物业管理且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之上通过后实施;(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之上通过后实施;(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于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之上通过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所于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壹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且从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且从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于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关联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联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前款材料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存储、使用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且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且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壹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存、核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壹)擅自减免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二)不依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三)擅自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四)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