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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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认定和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商标作为企业在市场中的标识,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还能够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地位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商标认定,并通过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加强商标保护。

其中,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是商标保护的重要一环。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是指针对市场影响力和广泛认可度较高的商标进行评定和确认的过程。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法律保护,保护其商标权益,防止他人侵犯。

此外,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塑造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形象。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商标持有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商标使用时间要求长,通常要求商标在中国境内连续使用五年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他人使用同类商标。

2. 商标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要较高,要求商标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良好的口碑和较高的市场份额。

3. 商标获得大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需要商标相关产品或服务在广告、宣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曝光度和市场认可度。

4. 商标的质量和信誉要达到一定水平,要求商标相关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和客户满意度。

三、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商标持有人逐步完成以下步骤:1. 准备材料:商标持有人需要向商标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证明、市场销售证明、广告宣传材料等。

2. 材料审核:商标行政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商标的使用时间、市场知名度、影响力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召开专家评审会:商标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商标进行评审,评估商标的知名度、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等。

4. 公开通知期:商标行政部门将对通过初审的商标进行公示,公示期通常为30天,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异议。

5. 异议处理:如有其他商标持有人对已公示的商标有异议,商标行政部门将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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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有 如 下 公开使用, 逐渐扩大市场影响, 为公众所认识
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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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所代表 的商品具有优 良的品质, 市场上具有较 高的声誉 、 强的市场竞争 力 , 在 较 能够为 企业 带来 巨大的经 济利益 , 关键 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 , 究驰名 商标 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极其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 其 研
意义 。
[ 中图分类号 ] F 2 . D 533
黎公 约》95年海牙文本之 中。它是指经过 长期使用 , 12 在市 场上享有 较高声誉 并为相关 公众所熟 知的注册 商 标。每个
国家 的驰名商标都是 国家工商业的精华和骄傲 , 是企业 和国 家难 以估量 的财富 。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 , 意味着 优 良
品的限制条件是 , 不得“ 误导公众 ,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的
( hnsa s t e nvri f lc oi Si c n ehooyo hn , hnsa 2 40 C ia Z oghnI tu ,U ie t o et nc c nea dT cnl f ia Z ogh n58 0 , h ) n it sy E r e g C n
Ke r s wel n w r d ma k ; n i r d ma k d l t n; g l rt cin y wo d : l —k o n t e r s a t —ta e r i i l a oe t a uo e p o Ab t a t As a mp r n lme to c n my, mo sta e r k i mp ra ti ti i l r p r ft e i v s n n ep s sr c : i o t tee n f o o n a e f a u r d ma si o n a gbe p e t o h e t t n a o y n me t e t r r e f o i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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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浅析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与企业自我保护机制的完善

浅析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与企业自我保护机制的完善

企业而言 , 驰 名商标意味着 广泛的市场 占有率和超常 的创利能
力; 对国家而 言 , 驰名商标在 某种意 义上 体现着一 国的经 济实
为追 求的对象 。一项驰名商标如被他人反复地使用在 其它商 品
上, 即使不能 引起误认和 混淆 , 消费 者 也很难再 将该 商标与原
商品 、 原企业相联系。造成对驰KNOWM ARK) 一 词最 早出现于 1 9世纪 中叶一些欧洲 国家 的判例法 中 , 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 的国际条约《 保护 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 ( 简称《 巴黎公约》 及后来 世 界贸 易组 织制 定 的 《 与 贸易 有关 的知 识 产权 协议 》 ( 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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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 国 2 0 0 1 年 新修 订 的 《 商 标 法》 首 次 以 法律 的 形
式 明确 规 定 了驰 名 商标 特 殊 保 护 的 内容 , 使 驰名商标的认 定与
品或服 务的顾 客 , 销售渠道 中所涉 及的人 员及商业界 。笔者认 为可 将驰名商标定 义为 : 驰 名商标 是指 在一个国家被有 关商品
标, 这就决定 了驰 名商标权应 采取使用原则 。且任 何商标都具
【 关键词 】驰名商标

依法认定
特殊保护 限制

绪 论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 是竞争的利器 。普通 商标一旦成
有识别作 用 , 而驰名商标 更将其强化 。 驰名商标 信誉卓著 , 人们 对创设并拥有该 商标 的企业信任
在国际市场驰 名为准 , 但 大多数 国家在 司法实践 中都以商标是
局决定。《 商标法》 已据此取 消了商标评审委 员会在裁定维持或 撤销 注册 商标 、 对商标 局驳回 申请 、 不 予公告 的复审 决定 等方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我国加入世贸前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1 8 年 我 国加 入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开 始 履 行 95 保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义 务 。一 方 面 ,对 外 国驰 名 商标 在 中 国遇 到 注 册 和 使 用 中违 反 《 巴黎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另一方面 ,我 国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案件 中解决 了 遇 到 的很 多驰 名 商 标 问题 。 我国于1 9 年在修订商标法时 ,在 《 93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 条中增加了撤销注册他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规定 ,用 5 以解 决用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问题 。这 些 规定 ,符合 《 巴黎 公 约》保 护驰名 商标 中关于 对他 人复 制 、摹 仿 “ 予 注 册 ” , 已经 注 册 的予 以撤 销 的规 定 。 不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第5 号令于 19 年8 4 6 9 6 月l 日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理 暂行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第 一 次 驰 做 出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和 管理 的行 政 规 章 。
论我国对驰 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钟 菊 英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广东 广州
50 2 ) 15 0
[ 摘要】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的确立 ,国 内外贸 易 日益增 多,驰名 商标 在市场活动 中给 商 标持 有人 带 来 的利 润和 潜在 收 益 日益 巨大 。 本 文从 分 析 国 际 条 约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概 况和 我 国对 驰 名 商标的法律保 护状 况入手 ,总结 出我 国驰名 商标 法律保护 在防止 淡化和丑化 、 同网络域名 的冲突、 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 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逐一提 出 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 面的建议 。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驰名商标作为商标领域中的璀璨明珠,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市场价值。

它不仅代表了商标持有人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更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驰名商标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如商标侵权、仿冒等问题。

为了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深入研究,分析当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品牌的国际化进程。

二、研究目的与任务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具体任务包括:1. 分析驰名商标的定义、特点和价值,以及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和地位。

2. 梳理国内外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了解现有研究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3. 调查分析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商标侵权、仿冒、品牌价值流失等。

4.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护、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提高商标行政监管效能等。

5. 通过案例分析,探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研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具体包括:1. 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2.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驰名商标权利人、消费者、执法部门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为研究提供实证支持。

3. 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的驰名商标保护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不同法律制度下驰名商标的保护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对策建议提供依据。

4. 比较研究法: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和实践情况,分析其异同点和可借鉴之处,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启示。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 形 , 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 , 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
证 明 其 商标 驰名 的有 关材 料 。 时 , 报 其 所在 地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同 抄 部 门。 ” 也 就 是说 通 过 异议 程 序 申请 认 定 驰 名商 标 ,或 者 在 商 标 管理 过 程 中 申请 驰 名商 标 的 , 由商 标 局 来 认 定 。 则
3 0万 件 , 4 有效 注 册 商 标 4 5万 件 , 世 界 第 一 。 3 居 认 定 , 是 对商 标 管理 制 度 不 完 善 的 商 标权 利 人 制 定 的补 救措 施。 这 驰 名 商 标 是 一 个 法律 术语 , 我 国 , 名 商 标 指在 中 国境 内 为相 在 驰 ③ 由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 关 公众 广 为 知 晓 的 商 标 。 也就 是说 标 有 驰 名 商 标 的 商 品 产 品质 量优 事纠 纷 案 件 管 辖 问题 的通 知》 ,涉 及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 异 , 有 较 强竞 争 力 , 因 为这样 , 些 不法 的 商 家 常假 冒他 人 的 驰名 由省 、 具 正 一 自治 区 人 民政 府 所 在 地 的市 、 划 单 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计 以及 商标 , 以牟取 非 法利 益。商 家信 誉 较 高 。而 商标 知 名度 越 高 , 被假 冒 的 直 辖 市 内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管 辖 。 其 他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管 辖 此 类 民 事 纠 可能 也越 大 。2 0 0 0年 至 2 1 0 0年 9月 , 国 各级 工 商 机 关共 查 处 各类 全 纷 案 件 , 报 经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批准 ; 经 批; 中级 人 民法 院 不再 受 需 未 隹的 商标 违 法案 件 5 l 02万件 , 中 , 年 1月至 9月尾 3 2 1 。因 此 为 理 此 类 案 件 。 其 今 39 件 维 护 公 平 的 市 场 竞 争秩 序 , 护驰 名 商 标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为 了 保 也 22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_ 保 护 消费 者 的利 益 , 进 我 国经济 发 展 , 护驰 名 商 标 意义 重 大 。 促 保 221 不 予核 准 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__ 12 驰 名商 标 保 护 的发 展概 况 . 《 商标 法 》 十 三 条规 定 “ 相 同 或者 类 似 商 品 申请 的商 标 是 复 第 就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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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驰名商标的假案不断见诸报端,使得社会、政府、立法和司法机构有必要思考如何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在80年代开始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90年代开始建立专门针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然而迄至今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仍然不尽相同,由此产生的系列问题与相关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保护机制、存在问题进行论述,同时提出几点解决现有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一、驰名商标保护的三大国际公约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的名称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该公约首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禁止或取消其注册或使用;允许利害关系人在这种商标已经注册后的5年内,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请求;对于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则不受时间限制。

1993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与《巴黎公约》相比,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实现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和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我国在八十年代加入了WIPO和《巴黎公约》。

因而,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

2001年伴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也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要承担包括履行TRIPS协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在内的一系列国际义务。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确认了工商总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同时确立了“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批量认定。

为了与国际接轨,2001年10月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

其后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该条例同时明确了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解决办法,即“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003年4月,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暂行规定》,明确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确认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权力,采用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驰名商标法院审查或认定的职能,开启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先河。

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确认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主体并规定了侵犯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了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可以作出认定和不予审查的情形。

该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域名侵权案件的处理不以商标驰名为依据,不作驰名商标审查。

此规定是对通过此类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泛滥现象的有效遏制。

另外的一个亮点是明确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此规定可以说是对驰名商标制度本质的确认。

至此,我国已经构建起了相对完整的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完成了从无到有,从“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到“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转变。

认定机制从行政认定的单一模式转变为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模式。

三、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机制不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两种认定模式能够很好的互为补充,都秉承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审查的证据材料亦都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认定通过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和商标使用管理三个途径实现。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在商标评审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认为系驰名商标的,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商标局做驰名商标认定。

司法认定主要是通过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程序。

权利人首先要明确要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但该请求不能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只在审理案件时出于为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需要才能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在审理有关纠纷时,法院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并依《驰名商标纠纷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认定的情形做出是否驰名的认定。

相比起来,司法认定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因为历时短、见效快、司法权威性的特点而被商标所有人所热捧。

四、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1.驰名商标的本质尽管三大国际公约并未对驰名商标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但能够明确的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认定是适应保护的需要,因需认定,以争议或纠纷的发生为前提条件。

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并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进行认定。

鉴于驰名商标的动态特点,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及于案件本身,不必然对其它案件产生影响,但不排除对以后的案件提供参考的可能性。

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结束,驰名商标归于普通商标,其专用权仍然要以其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立到现在,地方政府、企业乃至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一直存有误解,究其根源在于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批量认定并公布。

于是,本来属于解决侵权纠纷的法律制度带上了行政奖励的色彩,无形之中被误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

很多企业更是把驰名商标用在广告、推广、宣传、产品包装之上。

驰名商标也理所当然地被当成了优良质量、良好信誉、市场知名度的象征,标注有驰名商标的产品被认为优于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随之而来的是巨额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的信赖,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把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作为考核政绩的指标之一,并出台相关政策奖励本地企业去新创驰名商标,高额奖金从几十万至几百万不等,这恰恰是对驰名商标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造成对驰名商标如此追捧的另一个原因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特性更便于商标所有人追究他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驰名商标纠纷解释》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可见,在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以往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在当前案件中就自然发挥了影响案件审理的作用。

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出现的问题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因为耗时短,加之某些不发达地区法院对法律理解和办案经验的欠缺,使司法认定成了获得驰名商标的一条捷径,某些法院甚至成了认驰专业户。

在抢占市场优势地位、巨大经济收益、政府高额奖励和政策扶持的种种诱惑之下,近几年驰名商标假案层出不穷,比比皆是,其中不乏企业、商标代理机构、侵权人,甚至是法官窜通造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以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据2009年12月《中国青年报》报道,抚顺中院7名法官先后被调离审判岗位,接受调查,原因是涉嫌与当事人串通,制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假案。

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1.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禁止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方面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2.政府端正对驰名商标的态度和认识,取消高额奖金的政策;3.行政认定方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探寻高效审查的机制,缩短驰名商标认定的周期;司法认定方面,法院加强对案件当事人和证据的严格审查,加强认驰案件的备案、监督和审查制度,对认驰案件中产生的贿赂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已基本建立,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还有待以立法和司法手段进一步解决。

同时,社会各界更应理智地对待驰名商标以及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认识。

参考文献:[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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