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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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苏锡常宁地区: 100元/小时一2500元/小时:
镇扬泰通地区: 100元/小时一2000元/小时:
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一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
(一) 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支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
徐准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债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伴;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 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
单位:元/年
单位类别(地区)苏锡常宁通泰扬镇徐淮盐连宿
国家机关社团体 10000 8000 5000
公民个人 2000 1000 500
小型企事业单位 10000 6000 4000
中型企事业单位 15000 12000 10000
大型企事业单位 30000 20000 15000
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50000 40000 30000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问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段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 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万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 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干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 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 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o;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