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为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确保司法公正,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法律,即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运用刑事证据规则来指导司法实践,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本文将从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适用范围、具体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确保司法公正,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既包括实体法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包括程序法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应遵循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收集证据。
2. 证据的审查:对收集到的证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应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3. 证据的运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应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运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司法公正。
四、刑事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则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1)证据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获取证据;(2)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3)证据的审查程序合法,不得以非法方式审查证据。
2.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1)证据的内容真实,不得虚构、歪曲事实;(2)证据的形式真实,不得伪造、篡改证据;(3)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过程真实,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领域,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判决准确的关键步骤。
刑事犯罪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使用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则的存在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滥用证据以及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刑事案件中,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获取: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如合法搜索、扣押、逮捕等。
非法获取的证据将不被接受并排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2. 保全完整: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任何对证据的篡改或者损毁都将影响其可信度和可采纳性。
3. 证据链:证据链是指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连贯性。
在使用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并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法庭作出的判决。
二、证据的可采纳性和排除性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可采纳性和排除性是判断证据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核心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 证据的可采纳性:只有符合相应规则和法律要求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例如,口供证据必须符合可靠性原则,科学鉴定证据必须符合专家意见原则。
2. 证据的排除性:对于非法或不正当获取的证据,法庭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排除。
例如,非法搜查所得证据、以及涉及隐私侵犯的证据等都应被排除。
三、证据的审查和评估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是保证刑事公正的关键步骤。
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评估证据的价值和意义,将直接影响到法庭的判决结果。
因此,有以下原则需要遵循:1.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准确、可信的。
法庭在审查证据时,将考虑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保存环境等多重因素,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2. 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必须是可靠的,不会危害案件的公正和准确性。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法庭将进行必要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可靠性。
3. 证据的价值和意义:法庭将对证据的价值和意义进行评估,判断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裁决案件的核心。
证据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准确理解证据的概念和作用是正确应用证据规则的首要前提。
二、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
同时,证据的可信度也至关重要,法庭应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是否采信该证据。
1. 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采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法庭不会采纳此类证据作为审判依据。
2.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评估包括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相关性和证据一致性等方面。
法庭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针对性、逻辑性、一致性等因素综合评估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确保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
正确的证据收集和保全程序有助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取证、勘验、检查和调查等方式进行。
法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坚持客观公正、权威准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保全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庭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四、证据的提出与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正确理解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提出证据的提出是指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一、独立性:刑事证据必须独立存在,即证据本身应当具有自身的独
立性和完整性。
证据之间不应互相矛盾,也不应出现因其中一证据推断其
他证据的情况。
独立性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基础。
二、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取,即取证过程本身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
合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从现场搜集的物证、从证人身上获取的口供等。
非法或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罪的
依据。
三、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即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和
决定性。
证据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足以推翻
被告人的辩解和抵赖,确保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连贯性: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呼应和连贯,即证据之间应当存在一
定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完整、连续的证据链。
证据之间的连接和整合,
能够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相和证据所指向的犯罪事实。
五、正当性:证据必须是被告人能够合理接受、对其进行辨认和辩护的。
即证据不应涉及非法手段和违反被告人的权益的行为,也不能侵犯被
告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正当性是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的重要保障。
这七大规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确保证据的真
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法院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决。
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是一项关键因素,对审判过程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品格证据关系到被告人的名誉、社会形象以及公众对其的信任度,因此其使用和采纳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则和限制。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概述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被告人过去行为、性格、习惯等非直接针对具体指控的证据。
这些证据通常用于证明被告人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以及犯罪动机等。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采纳与否,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采纳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采纳需遵循法定证据规则。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品格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要求品格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虚假或伪造的;相关性则要求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合法性则要求品格证据的收集和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品格证据对案件审理有一定的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排除品格证据的使用。
例如,当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时,或者其真实性存在疑问时,法院可能会决定排除该证据。
此外,如果品格证据的采纳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偏见,法院也可能排除其使用。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应用现状及问题(一)应用现状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应用广泛。
一方面,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可能会提交品格证据以支持或反驳指控;另一方面,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被告人的品格。
然而,由于法律对品格证据的规则和限制较多,其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存在的问题1. 规则不够明确:当前刑事法律对品格证据的规则和限制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2. 证据真实性难以验证:由于品格证据往往涉及被告人的过去行为和性格特点,其真实性难以验证,容易导致误判。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程序和方式,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和审理公正性的保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和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刑事证据规则是指民主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而向社会提出的一系列规范,它的目的是以杜绝冤假错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
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证据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基础,不断地向真理追求。
在刑事定罪中,必须以证据作为基础,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来认定犯罪行为,因为一项犯罪并不一定是有意犯罪,也不能因为某种感觉而将其当作犯罪来处理。
2.合法原则指证据的获得和收集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规定证据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审查、运用证据,不得随意提出证据,更不能有意排除证据,否则会对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带来极大的影响。
4.证据独立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应该保持独立,相互印证,使得犯罪事实得到更加可靠、准确、客观的证实。
5.证据充分原则指证据应当充分,必须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否则无法对犯罪事实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会漏判冤假错案。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按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证据收集的过程必须遵循合法、规范、独立和充分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如下程序适用刑事证据规则:1.证据的获得刑事证据的获得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因为非法收集的证据即使有利于审判结果,也是不可用的。
例如,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被告人家中搜查,所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是不可使用的。
2.证据的鉴定、审查任何证据都有可能存在真、假、误问题,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对刑事审判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必须进行鉴定、审查。
各项证据都应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加以审查,包括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一、证据规则的概念与重要性证据规则是指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如何针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证明和证据收集的规则以及程序。
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定的标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是维护国家法制、推进社会进步的一种必要手段。
证据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夹带私人情感、偏见和利益的因素影响司法判决结果,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证据规则的内容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合规、合理。
刑法规定专用排除规则,不合法证据不予采纳,如被告人的口供、强制取证等,法庭需要排除不合法证据的干扰,以保证审判公正、公正2.证据的充分性——充分、严谨、证据力度强的证据才可以为判决结论提供支持,以排除其他非法势力对案件结论的影响。
证据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语言、行为、证人证言、物证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公正、全面和准确的方式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证明。
3.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标志,是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和规范性的体现,必须充分考虑,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需要保持独立性、一致性和恰当性,确保证据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度。
4.证据的争议性——刑事审判中不能有任何违背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的情况,只有当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撑和法律规定的基础时,才可以提交证据和呈现证据。
三、保障证据规则和机制1.保障公民知情权——公民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犯罪举证和审理活动的全部信息,并可以参与其中。
因此,法庭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充分了解审判情况,通过公众报道、庭审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判程序和结果,促进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2.保障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代表自己行使辩护权。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该确保辩护人的正常诉讼秩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保障辩护人审阅案卷、出席庭审、提出异议等。
2024版刑法与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与鉴定
刑法与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与鉴定目录•刑法基本原则与证据规则概述•刑事审判中证据收集与审查•鉴定在刑事审判中地位及作用•证据规则在刑事审判中具体应用•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关系处理•完善我国刑法和刑事审判中证据规则和鉴定制度建议CONTENTSCHAPTER01刑法基本原则与证据规则概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证据规则定义及作用证据规则定义在诉讼中,有关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等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证据规则作用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公正处理。
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03020103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0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CHAPTER02刑事审判中证据收集与审查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依法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全面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刑事证据的判断规则与标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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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释》第八十二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 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 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 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 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
定案的根据。
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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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与书证
在一贪污案件中,检察院由被涂改的账册
查出犯罪嫌疑人贪污的数额,该账册为何
种证据?
书证
如检察院根据涂改的账册中笔迹的鉴定确 定了进行涂改的人,则该账册为何种证据?
二、瑕疵证据的处理规则
非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
非法证据:大错
瑕疵证据:小过 不得补正或解释的瑕疵证据:真实性
存疑 可以补正或解释的瑕疵证据:真实性
不存在问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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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补正或解释的瑕疵
《法院解释》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法律领域中,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关系到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并且对于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合理性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为主题,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1.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的一项重要工作。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准确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和使用要求,如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同时,还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和质证方式等。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所依据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环节。
例如,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获取证据的方法违反了法律程序,那么这个证据就是非法的,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此外,对于与立案无关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确保证据链完整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3. 证据的充分性审查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充分性审查是确保证据的内在也就证据链完整性,同时保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充分性审查主要从证据数量、种类、质证方式等角度出发,评估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
例如,如果只有一份证据无法很好地证明被告有罪,或者两份证据相互矛盾,那么这些证据在审查中可能会被视为不充分。
4.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指对于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刑事审判中常常会借助辅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比如对物证进行鉴定,对书证进行法医文书鉴定等。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虚假证据的出现和使用。
虚假证据一旦揭穿,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严重的影响,也会对司法正义形成威胁。
5. 问题与挑战虽然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人文社科-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合法取证规则合法取证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1、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2、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
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3、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
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法庭判断被告是否有
罪的基础。
因此,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规定了哪些
证据可以被接受,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证据。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
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被接受。
根据这
些规则,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接受。
这意味着警方在获取证
据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这些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不能被用于法庭。
此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规定了证据的可信度
要求,只有可信的证据才能被接受。
这意味着证人的证词必须是可
信的,物证必须是真实的。
其次,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如何使用证据。
根据这些规则,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证据的规定使用证据。
这意味着法庭不
能随意使用证据,必须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理。
此外,刑事
诉讼证据规则还规定了证据的保密性要求,只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才能使用证据,否则证据将被视为无效。
另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规定了证据的保存和销毁要求。
根
据这些规则,警方必须妥善保存证据,以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使用。
一旦案件结案,警方必须按照规定销毁证据,以保护证人和被告的
权益。
总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规定了哪些证据可
以被接受,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证据。
只有遵守这些规则,才能保证
案件的公正审理。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浅论刑事证据规则
该如 何 处理 。 有 非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 还 法律 亦未 制定 相关 防范 和 监 督制度 , 得现 实 中非法 取证 的现 象依 然泛 滥 。 比如 证据 开 使 再 示规 则 , 由于 法律和 相 关 司法解释 仍然 偏 向于控 方 , 且存 在较大
弹性 , 放任 了控 方 大量 的可 乘之 机和选 择 空 间, 使得 该规 则难 以
、
事 诉讼 法》 4 第 7条规 定类 似于 英美 法 的传 闻证据 规则 ; 4 第 3条 理 性 因素 的影 响 , 种极 端倾 向性 明显是要 弱 于法定证 据制 度 但这 有 大陆和 英美 法系 国家 一方 面确 立 的规 定体现 了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 : 4 第 6条 的规定 体现 了 口供 补 和客观 真 实制度 的 。 鉴于 此 , 另 以限制 强规则 ; 刑事 诉讼 法》 9 条 和第 1 6 《 第 3 5 确立 了相 关性规 则 : 高 了 自由心证 的证据 制度 ; 一方面 又预 设各 种 证据 规则 , 最 法 官裁 量 的随意 性 。因此 , 只有 在这 一基础 之 上 , 据裁 判 原则 证 人 民法 院《 于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事 诉讼法 ) 干问题 的解 若 并起 到 限制法 官审判 随意 性 释》 5 第 3条 体现 了一定 最佳 证据 规 则的 要求等 。而各种 司法 解 和 证据规 则才 会有存 在的现 实意 义, 的作用 。 结合 我 国司法 实践 , 就需要 以立法 明确 业 已大量 出现 于 释 也有 对相 关证 据规 则 的进一 步 阐明 。 司法实 践 的 自由心 证 制度 的地位 , 不断 完善 其相 关制度 , 直 并 如 但 我 国也 没有建 立完 善 的证据 规则 体 系 , 由如 下 : 理 首 先 , 刑事 诉讼 证据 相关 规定 中 , 多 规定只 停 留于简 单 接 审理制 度和 审理不 间断制 度斗 改善审 判主 体素质 等软 环境 , 在 诸 为 明示甚 至是 口号的层 面 , 既没有 规 定违 背的后 果 , 没有 配套 制 证 据规 则体 系 的生长 成形提 供 良好土 壤 。 又 度 构建 其执行 细 则 , 未 曾规定 相关 的 防范方 法 , 其欠 缺操 作 更 极 性 。 比如传 闻证 据规 则 , 律并 未规 定采 用传 闻证 据 的后果 , 法 也 没 有对 实 践 中出现 的大 量控 辩 双方 都默 认传 闻证据 的情 况规 定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关键性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将从刑事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如犯罪工具、犯罪现场遗留物、被害人遗物等。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如犯罪分子的书信、日记、账本等。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及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四、刑事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全面收集: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真实,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3. 主动收集: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不能以当事人自行提供为依据。
4. 严格保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严格保密,防止证据泄露。
五、刑事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
2.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3.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采信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采信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维护法律公正与真实性的基石。
正确地采信证据,遵循合适的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准确的关键。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采信进行探讨,以期增进对刑事司法的理解。
一、证据的定义与分类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可以用来证明、否定事实的信息、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物证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推断,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1. 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呈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
2.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完整地展示犯罪事实,确保案件审理准确、公正。
不能凭空推测、蛛丝马迹等不足以确凿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被采信。
3. 可信性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可信性,经过鉴定的物证、真实客观的视频录像等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但证人证言等非物证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通过交叉核查来确定可信度。
4. 不得刑讯逼供原则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采集过程中,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保障证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导致错误的证据出现。
三、证据采信的要求和判断1. 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无法推翻。
对于物证,应通过科学鉴定等方式确保其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应经过交叉核查,避免犯罪嫌疑人的伪证等。
2. 证据的一致性证据之间应该相互印证,形成一致的证据链条。
如果证据相互矛盾,应对其进行重点审查和辨别,以避免因证据不一致而导致案件判断的不准确。
3. 证据的可信度除了物证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外,对于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应结合证人的信誉度、证言的逻辑性和稳定性等因素来衡量其可信度。
同时,根据证人的身份关系、动机和行为是否与证言一致考量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
四、证据采信的程序和补充调查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应随时调查和补充证据。
浅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浅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摘要]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为弥补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缺陷,我国应该通过在立法中规定“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的可采性等内容;完善自白任意性规则真正实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加强普法教育,宣传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
从而建立科学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关键词]诉讼法;刑事证据;证据规则一、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界定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采用、核实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美国华尔兹教授说过,“证据规则决定一个事实认定者在解决事实问题时可以使用什么材料,大多数的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被接受为证据的问题——可采性问题。
”[1]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证明力优先规则和心正公开规则等。
刑事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规范性,刑事证据性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诉讼过程中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以保证司法人员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二,程序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有关在诉讼过程种如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范和准则,具有程序的属性;第三,具体性,刑事证据规则不是抽象概括的原则,而是能够指导具体司法证明实践的规则和准则,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2]正因为刑事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征,所以使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发挥了保障人权、查明事实、保证公正、促进法治和提高效率等作用。
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1.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不完善第一,对“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的可采性未作规定。
理论界习惯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即“毒树之果”)三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必须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诉讼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确定案件真实,公正处理诉讼,保障公正司法。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规则是通过立法预先设立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框架和衡量标准,通过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借助证据规则来体现的,因此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直接关系案件原始事实状态的确切程度,并最终影响审判的结果。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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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证据规则【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一章中的内容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中明文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证据规则”的确立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是坚持司法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理念的产物。
坚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定能有效减少和预防我国长期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问题,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益,进而使我国法治进程迈上新的台阶。
【关键词】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收集审查证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4日高票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立法重点逐步转向法律完善的序曲。
俗话说:“无证据就无诉讼,无证据就无公正。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灵魂、核心和基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住证据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方面的修改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完善与成熟,具有里程碑作用。
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证据规则”是由我国长期司法实践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发展而来,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
一、“三大证据规则”的内涵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三大证据规则”与理论上通常所指的刑事证据规则有所不同。
以下就从他们各自的内涵进行分析:(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包含两层含义: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和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公平对抗的国家公诉权的必然要求。
它的确立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使其拥有与国家公诉权相抗衡的能力,并最终实现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价值理念;第二,它的确立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并最终成为拥有独立实体利益目标的诉讼主体。
①我国第一次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从表面上看具有宣誓性质和象征意义,但更深层次上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在不断地向前发展,并越来越重视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
(二)“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的“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就是指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收集审查已经客观存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既不能用主观臆断思想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将主观臆断的事实当成客观存在的事实。
所谓全面地收集证据,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其无罪的证据材料;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其罪轻的证据材料;既要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材料。
②即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对于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都应收集和审查。
总之,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审查证据材料时,既要坚持客观性原则,又要坚持全面性原则,只有运用综合收集审查证据的方法,才能真正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进一步确定案件的性质,进而达到正确处理案件法律效果。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时,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
非法的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的实物证据是指收集的实物证据(物证、书证等)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一大亮点和突破,是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的一项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
二、“三大证据规则”的相互关系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一方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一大法宝,另一方面也是预防司法工作人员出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一项保障性措施。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审查证据材料时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处理案件的基本保障。
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是有效抑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规范追诉机关侦查行为的必然要求,是司法工作收集、审查证据的最后一道关卡,是坚持证据合法性的一项程序制裁措施。
三大证据规则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共同构筑了相对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过分依赖口供来定罪量刑的做法仍然比较普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确立定会改变刑事诉讼中“口供为王”的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
所以,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中,包含了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意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必然要求,它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特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并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公正的法治环境中得到真正确立。
④对于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是刑事诉讼回归结果公正与程序理性的当然选择,也是实质上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必然需要。
不得自证其罪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充和延续。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出台与确立也就成了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坚持不得自证其罪规则是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的内在要求,既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那么必然要求其在收集审查证据时不得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实际上也就是强调了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是坚持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前提条件,只要先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进而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这样才能使司法工作人员真正坚持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则。
由此,两者互为补充,相互统一。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是两大规则内在的必然要求,二者缺一不可,互为补充。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是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缺少了前者,后者就无法实现。
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是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的内在要求,要真正做到客观全面收集审查证据就必须坚决依法排除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全面正确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必然要求。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必须强化证据意识,熟悉法律规定,自觉运用于办案全过程;必须切实提高依法收集审查证据的能力;必须始终重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
三、“三大证据规则”对我国检察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两点纷呈,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同时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大证据规则”的确立,对检察机关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提出了新的要求。
尤其是检察机关如何提高证据收集、审查能力,非法证据鉴别、排除能力等面临重大挑战。
(一)有效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近十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在全国范围内具体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从云南的杜培武案到湖北的佘祥林案再到河南的赵作海案,导致这些错案时有发生的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为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原因不在于刑诉法缺乏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而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缺乏“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则的确立,非法证据能够存在有其滋生的土壤。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将在这一诉讼环节起到一个很好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发生的效果。
(二)转变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理念新刑诉法从第五十条到第五十八条详细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要求。
这体现了新刑诉法注重证据制度,强化案件质量的理念,同时通过规定不得强迫他人自证其罪打破了传统自侦工作单单依赖口供的局面,这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即侦查人员面临着对自身办案程序的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强迫他人自证其罪,这对目前的惯有的询问模式来说一个最大的挑战,目前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绝大部分依靠的证据来自口供,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又是来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这一规定的出台,导致检察机关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重心转向其他证据的搜集和整理上。
(三)革新检察机关工作格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必须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紧扣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这一关键环节,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到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程序之中,而不能把排除非法证据只限于审判阶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检察机关具有特殊的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兼有排除非法证据的重大责任。
⑤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的侦查环节应当严格依法收集证据,恪守相关法律规定,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批捕环节必须严把证据关,不得将侦察机关非法收集的证据作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的依据;在审查起诉环节必须严格依法审查案件材料,对侦察机关非法收集的证据坚决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认定依据;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一审二审庭审阶段、审判监督程序阶段等等,只要发现有非法证据的存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排除,并采取有力措施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做出相关处理。
⑥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总之,只有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坚持“三大证据规则”的有机统一与贯彻实施,确保每一起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注释:①参见刘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含义新攻略》,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19-21页.②参见樊崇义.《排除非法证据是收集审查证据题中之义》,资料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http:///html/2012-08/06/content_10610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7月20日.③参见樊崇义.《‘五条八款’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资料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http:///html/2012-03/20/content_9521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7月21日.④参见王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解析》,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10期:第88-89页.⑤参见樊崇义.《排除非法证据是收集审查证据题中之义》,资料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http:///html/2012-08/06/content_106106.htm 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7月20日.⑥参见李艳涛.《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4期:第79-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