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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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证据规则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一章中的内容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中明文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证据规则”的确立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是坚持司法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理念的产物。坚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定能有效减少和预防我国长期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问题,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益,进而使我国法治进程迈上新的台阶。

【关键词】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收集审查证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4日高票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立法重点逐步转向法律完善的序曲。俗话说:“无证据就无诉讼,无证据就无公正。”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灵魂、核心和基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住证据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方面的修改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完善与成熟,具有里程碑作用。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证据规则”是由我国长期司法实践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发展而来,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

一、“三大证据规则”的内涵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三大证据规则”与理论上通常所指的刑事证据规则有所不同。以下就从他们各自的内涵进行分析: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包含两层含义: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和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公平对抗的国家公诉权的必然要求。它的确立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使其拥有与国家公诉权相抗衡的能力,并最终实现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价值理念;第二,它的确立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并最终成为拥有独立实体利益目标的诉讼主体。①我国第一次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从表面上看具有宣誓性质和象征意义,但更深层次上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在不断地向前发展,并越来越重视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

(二)“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的“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就是指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收集审查已经客观存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既不

能用主观臆断思想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将主观臆断的事实当成客观存在的事实。所谓全面地收集证据,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其无罪的证据材料;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其罪轻的证据材料;既要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材料。②即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对于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都应收集和审查。总之,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审查证据材料时,既要坚持客观性原则,又要坚持全面性原则,只有运用综合收集审查证据的方法,才能真正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进一步确定案件的性质,进而达到正确处理案件法律效果。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时,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非法的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的实物证据是指收集的实物证据(物证、书证等)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一大亮点和突破,是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的一项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

二、“三大证据规则”的相互关系

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一方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一大法宝,另一方面也是预防司法工作人员出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一项保障性措施。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审查证据材料时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处理案件的基本保障。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是有效抑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规范追诉机关侦查行为的必然要求,是司法工作收集、审查证据的最后一道关卡,是坚持证据合法性的一项程序制裁措施。三大证据规则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共同构筑了相对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过分依赖口供来定罪量刑的做法仍然比较普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确立定会改变刑事诉讼中“口供为王”的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所以,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中,包含了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意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必然要求,它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特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并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公正的法治环境中得到真正确立。④对于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是刑事诉讼回归结果公正与程序理性的当然选择,也是实质上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必然需要。不得自证其罪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充和延续。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出台与

确立也就成了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坚持不得自证其罪规则是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的内在要求,既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那么必然要求其在收集审查证据时不得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实际上也就是强调了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是坚持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前提条件,只要先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进而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这样才能使司法工作人员真正坚持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则。由此,两者互为补充,相互统一。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是两大规则内在的必然要求,二者缺一不可,互为补充。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是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缺少了前者,后者就无法实现。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是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的内在要求,要真正做到客观全面收集审查证据就必须坚决依法排除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全面正确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必然要求。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必须强化证据意识,熟悉法律规定,自觉运用于办案全过程;必须切实提高依法收集审查证据的能力;必须始终重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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