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舞蹈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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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舞蹈的特性

特性即事物特有的性质,是相对于其他事物所不具备的特点与性质而言。而非遗舞蹈亦是如此,它的特性与其他表演性舞蹈则大相径庭。因此,非遗舞蹈的特性是指其区别于其他舞蹈而具有的独特之处。(一)非遗舞蹈的传承性

直接由生命承载的非遗舞蹈得以世代相传,依靠的是民间艺人口传身授的传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这段话再次说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必须要完成的使命,只有传承与弘扬非遗,才能有效保护好我国文化的多样性,从而凝聚民族精神,创造更多的宝贵财富。于非遗舞蹈而言,它有着独特的民俗习惯、民族情感与特定的思维理念,是传承中华民族认同感的最直接表现形式之一。从最初的国家非遗项目中,就涌现出了一大批形态古朴的民族原生形态传统舞蹈,如卡斯达温舞、基诺大鼓舞、土族於菟等。这些舞蹈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承接下来的,舞蹈动作并不复杂,且能够清晰地反映那时的人们他们的习俗、生活方式以及节庆日的共舞再现,亦或是为满足宗教活动的祭祀仪式。其舞蹈形态是自过往流传下来的、未经人染指的且依照传统的知识和技艺跳的,因此是由舞蹈艺人一代代传承下来的原生形态的传统舞蹈,其动作形态大体变化不大。正所谓“千年一舞,一舞千年”,非遗舞蹈那历史悠久的文化价值与传承力是其他舞蹈所不能及的。也正是因为它的传承性,才使得我国非遗文化不再“单纯”。

在我看来,我们应该更多地去注重传承其非遗传统舞蹈自身的传统文化本体内容,而不是一味地去关注和模仿动作形态本身,使其传承工作仅限于舞蹈形态的保护。作为相关工作者,应深入研究非遗舞蹈中所存在的文化精神与内涵,从而剖析非遗舞蹈所代表的中华民族精神。

(二)非遗舞蹈的活态性

活态性的非遗舞蹈不是由非生气性的“死亡”物质构成,而是在特定时空中进行的现场“活”的表演,由非遗舞蹈的“活”的特性来表现。非遗舞蹈与其他文学艺术、民族音乐、民间手工艺等艺术异同之处是,它依赖于活的人体作为精神载体,是一种以人的身体动作与言语为基础的“活态性”文化遗产,并用身体的动作和言语去诠释它们特有的风韵与精神。因此,非遗舞蹈是以人的生命的活态形式为基本载体,如传承人、民间艺人等,“人”的因素是传承非遗舞蹈的关键,是非遗舞蹈活态性的具体特性体现。

另一方面,非遗舞蹈的“活态性”指动态的处于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状态。此处的“活态性”则是相对于“非活态性”而言,“非活态性”意味着其产生后形态一般不再发生变化,如延绵万里的长城。而非遗舞蹈的活态性则可能会由于一代代传承人的承接或多或少舞蹈动作与形态有所变化与发展,这一过程属于“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遍规律。如我国有着悠久历史的非遗舞蹈——傩舞,周代时期此舞表演风格大多是较为粗犷的歌舞,动作凶猛而激烈。宋代以后,傩舞的表演风格轻柔了许多,掺了较多的娱人成分。清代以后,逐渐转

变为民间歌舞表演形式。现如今,傩舞仍在我国部分区域较为盛行,如江西、贵州等地,傩舞经过岁月与文化的沉淀,直至今日形成了社会学、民俗学等多门学科大融合的局面,这些变化是“时代所趋,人民所需”,也是傩舞活态性传承的产物,更是傩舞传至今日仍不被历史所淘汰的原因所在。总之,“活态”变化是非遗舞蹈的发展的主旋律,活态的变化过程也是非遗舞蹈在社会中不断为自身的发展寻找位置,使其寻求自身发展合理化和合法化的过程。如果非遗舞蹈不能适应环境和时代而改变自身,那么非遗舞蹈也将会被历史所淘汰,处于濒危的边缘。

(三)非遗舞蹈的功利性

非遗舞蹈的功利性色彩十分强烈,属于目的性较强的功利主义,是对非遗舞蹈的特性而言的。社会上任何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性,然而非遗舞蹈同样也具备较强的功利性。而这里的功利性不是以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非遗舞蹈,而是以实用性的视角对非遗舞蹈进行指向,即有目的的使用,如人的生产劳动,具有极高的实用性。实际上,被认定为我国“非遗”名录的非遗传统舞蹈绝大多数属于功利目的较强的舞蹈,以第一批非遗名录——土家族摆手舞为例,该舞种主要汇集于湖南、湖北、重庆等土家族少数民族聚点,属于人们在节庆日期间跳的一种群体民间舞。表面上此舞虽然是人们在欢庆节日时所跳的娱乐性舞蹈,但其功利性并非单纯的娱乐,而是为了祭祀祖先,模拟土家族人农耕和狩猎生活的场景。与此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摆手舞实际上是土家族历史生活的一个集中体现。由此可见,非遗舞蹈带有十

分强烈的功利性——为生产劳动与宗教活动而进行舞蹈的目的,为用而舞,亦称为实用性。因此,这也是非遗舞蹈区别于表演性舞蹈的基本特性之一。换言之,非遗舞蹈的功利性特征表现为:非遗舞蹈的出现是为了人民的劳动生活而服务,舞蹈的目的性强,有很高的实用价值。也正是非遗舞蹈具有强烈的目的性与实用指向,才使得非遗舞蹈能够被各族人民广泛地接受并世代传承下来。但需要我们警惕的是,非遗舞蹈的功利性这一特性同时也意味着在对待非遗舞蹈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上,我们需要采取独特的保护方式,要辩证对待非遗舞蹈的功利性,在不脱离非遗舞蹈的原生态面貌基础上做到本真性与整体性原则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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