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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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卫发〔2013〕33号)

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卫生厅

2013年10月12日

河北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和《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1〕2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和资产隶属于省卫生厅管理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直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直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用、使用权。

第五条省直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并实施具体管理。其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规范的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省直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动态管理单位资产,切实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取得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配置原则。

(一)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省直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科学合理配置各项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省直单位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三)省直单位公务车辆配置实行编制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程序。

(一)省直单位依据省财政厅审批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结合资产使用现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按资金来源、权限等履行配置程序。

(二)省直单位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执行《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卫规财字〔2006〕7号)。

(三)省直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根据车辆的配备预算和配置更新标准、编制数量、使用年限等情况,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配备更新车辆。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取得。

(一)省直单位使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按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用途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省直单位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厅将审批结果定期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

产,省直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按权限逐级备案。

(四)省直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由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包括购置车辆理由、车型与排量、资金来源等),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核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编制管理相关申报事项的通知》(冀财资〔2011〕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1.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单位按照“一车一表”的要求,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申报表》(一式四联);当本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不足时,应同时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申报表》(一式三联),申请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2.一次性编制用车购置。申报单位按照“一车一表”的要求,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一次性编制申报表》(一式三联)及《河北省省直单位一次性编制用车购置申报表》(一式四联)。

第十条省直单位新增的国有资产,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购置或建设。

第十一条省直单位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有技术性能要求的设备,还应会同技术质监部门、使用部门按要求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购入发票、国有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凭证,填制国有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记账等手续。

省直单位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国有资产,应根据国有资产交接单或国有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国有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记账等手续。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购入或自行研发的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作为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原则。

(一)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省直单位应定期盘点单位资产,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报省卫生厅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推动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并定期向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直单位的大型医用设备,其安全防护、性能指标达到要求方可使用;严禁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十四条建立国有资产账、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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