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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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黑政办函[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2]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09年9月28日印发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应急委发〔2009〕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2.2指挥部办公室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信和信息准备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准备3.7科技准备3.8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Ⅰ级响应6.2Ⅱ级响应6.3Ⅲ级响应6.4Ⅳ级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国际沟通与协作8.3奖励与责任8.4预案演练8.5预案管理与更新8.6制定与解释部门8.7预案生效时间9.附件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保障灾区群众利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黑政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4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2.3 基层防汛组织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的分级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4.3 Ⅳ级响应4.4 Ⅲ级响应4.5 Ⅱ级响应4.6 Ⅰ级响应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8 信息报送和处理4.9 指挥和调度4.10 抢险救灾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3 信息发布4.14 结束应急行动5 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 技术保障5.4 国际沟通与协作5.5 奖励与责任追究6 善后工作6.1 救灾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6.3 水毁工程修复6.4 灾后重建6.5 防汛工作评价7 预案管理7.1 宣传7.2 培训7.3 演练7.4 预案更新7.5 预案实施时间8 名词术语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雷电TC)提出并归口。

2019年9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下达了本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项目编号QX/T-2020-02)的编写任务。

2.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河北省气象行政技术服务中心,河北省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上海市气象行政服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1)2019年11月,编制组明确了总体目标任务,并进行任务分工。

(2)2019年11月~2020年3月,编制组对调研、搜集、查阅到的各种材料进行汇总,并深入分析、研究,其成果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吸收利用。

3月底,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3)2020年4月9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工作组讨论稿初稿进行讨论。

会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4)2020年5月12日,编制组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讨论会,讨论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编制组中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上海、湖南、青海等省成员参加讨论。

(5)2020年5月18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5月12日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同时发函向有关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

(6)2020年5月下旬,编制组根据有关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彦勇、李海青、梁钰、何军、郅京敏、葛春凤、袁湘玲、符琳、陈海量、陈渊博、苏瑶、郭东鑫、彭黎明、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杨敏、李小龙、崔海华、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

其分工如下:张彦勇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编写人员召集、起草、意见处理、修改和定稿;梁钰、何军和郅京敏等负责对标准章节结构的统一编排;李海青、梁钰、何军、葛春凤、陈海量、陈渊博、苏瑶、彭黎明负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防雷管理文件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何军兼重点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等资料的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郅京敏、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符琳、郭东鑫、李小龙、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等负责对相关技术标准、学术文章、全国各地防雷监管情况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杨敏、袁湘玲、崔海华负责对全国雷电监测资料、雷电活动规律、雷灾特点以及雷电灾害风险区划等方面资料搜集及分析;何军、杨敏、王凤杰、崔海华、李小龙、付国振等负责向专家咨询意见,负责专家意见的具体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界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负责验证本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3日鸡西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工作机构3. 应急响应3.1 预案启动3.2 应急响应3.3 分灾种响应3.4 应急响应的变更和终止4. 保障措施4.1 经费保障4.2 技术储备与保障4.3 应急队伍保障4.4 应急系统装备保障4.5 培训与演练5. 奖励与责任追究5.1 奖励5.2 责任追究6. 预案管理6.1 预案编制与解释6.2 预案修订6.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保障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灾害防范、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龙江省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和《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

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应急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原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助力哈尔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助力哈尔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助力哈尔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哈政发〔2021〕28 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助力哈尔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21〕28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关于新中国气象事业成立 70 周年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哈尔滨气象现代化水平与防灾减灾能力,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助力黑龙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21〕7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面广、方法智能、供给均等、保障有力的智慧气象服务新格局。

暴雨、暴雪预警信号准确率达到92%以上,24 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达到 90%以上,气象服务公众覆盖率达到 95%以上,人工增雨影响范围覆盖主要农林区与江河水库集水区,人工防雹防护面积覆盖主要冰雹易发区,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保持在 90 分以上;气象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整体实力达到全国省会城市先进水平,在冰雪旅游、供暖节能、生态农业和大城市运行气象服务保障领域保持领先优势。

到2035年,实现预报精准、功能先进、服务优良、公众满意的气象现代化发展新格局,立体化、多要素的气象监测站网覆盖城乡和灾害易发区,气象业务服务深入融合到经济社会发展中,整体实力达到副省级城市前列,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哈尔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提升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能力。

1. 聚焦监测精密,推动气象站网信息化协同发展。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一、概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气象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引发的对人类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危害的自然灾害。

黑龙江省作为我国气象灾害频发地区之一,为了有效应对和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制定了本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预警发布根据气象灾害预防与控制的需求,黑龙江省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当出现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迹象时,气象局将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

三、灾害应急响应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将灾害应急响应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灾害风险。

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灾害应急响应。

2.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快速部署:相关应急组织和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制定应急组织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快速响应和应对措施的实施。

- 信息发布: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并及时发布灾害预警和相关应对指南,提醒和引导居民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 人员疏散:根据气象灾害的情况,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确保人身安全。

- 物资储备: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及时的救助和支持。

- 救援救助:组织相关人员和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四、灾后评估和总结灾后评估和总结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

黑龙江省气象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灾后工作进行评估,并开展相关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应急救援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为今后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借鉴。

五、培训和演练为了提高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黑龙江省气象局将定期组织培训和模拟演练。

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应对能力和技能,确保在发生气象灾害时能够做出正确、迅速的响应和处置。

六、社会参与黑龙江省鼓励广大市民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第三条〔探测和保护原则〕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

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因地制宜、综合有序、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气象主管机构是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农业、林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规划和保障〕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并将气候资源调查和保护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气候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变化基础理论、评估模型和气候变化敏感行业、敏感区域的研究。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科研项目的支持,促进气候探测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

第七条〔探测许可〕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

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气候资源探测不包括气象台站的基本气象探测。

第八条〔申请许可的条件〕申请《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探测设备;(三)拟使用的探测设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四)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

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

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气发[2010]7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气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气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气象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成了《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2009-2020年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战略布局、主要任务、重点建设工程和保障措施。

《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将作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规划》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求,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中国气象局2009年9月目录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目标三、气象灾害防御战略布局重点(一)城市(二)农村(三)沿海(四)重要江河流域(五)重要交通干线与输变电线沿线(六)重点战略经济区四、主要任务(一)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二)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三)提高气象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一)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程(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程(三)台风灾害预警工程(四)高影响行业与重点战略经济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评估工程(五)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六)沙尘暴灾害防御工程(七)气象卫星工程(八)气象防灾科普教育工程六、保障措施(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建设(三)健全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制(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力度(五)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机制(七)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八)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国际合作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

黑龙江省农业气象灾害防范体系构建研究

黑龙江省农业气象灾害防范体系构建研究
到 黑 龙 江 省 农 业 干 旱 灾 害 成 灾 规 模 灰 色 预 测 模 型 的
期 都 遭 受 了以 低 温冷 害加 内涝 为 主 的气 象 灾 害 ,97 15 年 、9 9年 和 18 16 9 1年 几 乎 整 个 生 长 季 都 持 续 出 现 低
温天气 。 2 4 多 种 气 象 灾 害 类型 交互 作 用 黑 龙 江 省 气 象 灾 。
冷 夏 年 。 现 阶 段 , 龙 江 省 正 经 历 着 百 年 以来 最 温 暖 黑
8 .% , 者 年 均 受 灾 面 积 为 148 41 二 2 .3万 h 、24 m25 .2万
h 成 灾 面 积 为 6 .9万 h 3 .7万 h 2 分 别 占 m, 3O m 、44 m,
全 省 年 均农 业 受 灾 总 规 模 、成 灾 总 规 模 的 5 .%和 49 2 .% 、07 77 5 .%和 3 .%。 特 别 是 19 34 97~20 0 7年 的 干 旱 和洪 涝 灾 害 所 致 的受 灾 比重 更 是 分 别 高 达 5 .% 70
和 2 .% 。 39

列 的方 差 J-50 41 那 么后 检 验 比值 C O973 s = 8 . , ’ = .3 ,
表 明预测精确程 度为 4级 ,对黑 龙江省农 业干旱灾 害成灾 规模 的预测 也能 够在一定程 度上反 映其发展
趋势 。
系 列 连锁 灾害 。最 典 型 的例 子 当 属 20 0 7年 夏 季 哈
江 省 实施 农 业 气 象 灾 害 风 险 管理 、 善 农 业 生 态 环 境 、 改 灾后 经 济 重 建 与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 家 财 政 支 农 和 农 业 产 业 保 护 具 有 重 要 国

黑龙江 抵御连续强降雨 抗击台风三连击 筑牢水旱灾害防御安全底线

黑龙江 抵御连续强降雨 抗击台风三连击 筑牢水旱灾害防御安全底线

人民至上战大考 逆风破浪谱新篇2020年汛期,受连续强降雨和3次台风影响,黑龙江省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松花江干流肇源段2020年,面对历史最大降雨量、连续台风袭击、大江大河全部超警超保的严峻形势,黑龙江省牢牢守住了水旱灾害防御安全底线。

党委政府齐抓共管 水利部门积极作为领导有力。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把疫情防控常态化与防汛抗洪救灾相结合,牢牢守住“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目标不放松,以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成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的“五大安全”要求与黑龙江省肩负国防安全、农业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的“五大安全”要求以及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142亮点展示彻落实结合起来。

省委书记张庆伟、时任省长王文涛、常务副省长李海涛、副省长王永康多次作出批示,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深入一线调研检查,亲赴现场指挥调度抗洪抢险。

省防指先后启动防汛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

各地党委和政府在外洪内涝袭击的紧要关头,主要负责人前置岗位、亲临一线,分管责任人履职尽责、靠前指挥,基层防汛责任人驻村住户、包段包片,争取了防汛抗洪各项工作主动权。

勇挑重担。

省水利厅党组把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重大风险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组织带领全省水利系统扎实工作。

先后召开全省水利工作会议、水库安全度汛会议、水旱灾害防御会议、超标准洪水防御会议、山洪灾害防御会议、防汛指挥调度会议等一系列会议,提前安排部署强降雨、台风、江河洪水、水库安全、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分2批派出由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13个,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对、山洪防御等各项重点环节工作作出部署。

入汛以来,水文部门按照“专班预报、联合会商、滚动订正”的洪水预报工作机制,发布条件洪水预报107期、洪水预警9期、编号洪水9期,发布水雨情预警信息3.9万条,并及时推送至市县主要领导,指导各地提前做好超警戒水位河流、薄弱堤段、险工弱段、水库安全等巡查防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2.2 市(地)应急指挥机制2.3 应急指挥场所3 监测预警3.1 监测预报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准备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2 响应启动4.3 分部门响应4.4 分灾种响应4.5 现场处置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7 信息公布4.8 应急终止或解除5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多种灾害预警6 恢复与重建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6.2 调查评估6.3 征用补偿6.4 灾害保险7 应急保障8 奖励与责任8.1 奖励8.2 责任追究9 预案管理9.1 演练与培训9.2 预案修订与施行10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黑应急委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应急委发[2006]1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地)、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事故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2年6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建立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组织防汛检查,发布汛情警报,组织防汛抢险队伍,筹备防汛抢险物资,统一部署指挥本地区防汛抢险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跨地区、市的大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城市市区的防汛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第七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森工、国营农场以及商业、物资、粮食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收稿日期:2019-9-1第一作者简介:陈雷文(1983-),男,广西省防城市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工程师.文章编号:1002-252X(2019)04-0036-02陈雷文1,汤冬平1,刘昌1,魏帅2(1.惠州市气象局,广东惠州516003;2.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黑龙江哈尔滨150030)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引言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事件的频发,我国气象灾害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此专门出台了《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

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要求,指明了新时代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1]。

在此背景下,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初步建立起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下称:重点单位)制度,坚持“以防为主”,通过对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容易引发人身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单位加强管理,强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要求、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社会机制,取得良好成效[2]。

重点单位是气象灾害防御、社会治理的焦点和核心,负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主体责任。

重点单位重视气象灾害防御管理的程度如何、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的总体效果。

2018年6-8月,惠州市气象部门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联合住建、教育、安监、旅游等部门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重大建设项目、学校和旅游景区等在内的72家重点单位开展了气象灾害防御专项执法检查,旨在摸清重点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现状。

通过检查发现50家重点单位在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和问题,合格率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筹组织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应用,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监测公报。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章名】第三章预报与警报
第十四条国家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在国家气象台站稀少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也可以为当地有关机关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章名】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气象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专业气象业务项目所使用的业务技术规范、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十六条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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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实施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加工处理系统;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三)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系统;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
(五)雷电、暴雨(雪)、干旱、霜冻、冰雹、火灾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系统。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在人口密集区、经济开发区、学校、旅游名胜区、交通枢纽和灾害易发地区,建设或者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屏、语音传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等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学知识的普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及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70817(颁布时间)
20071001(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文号)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7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建立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业务系统,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及时发布气候状况公报,提供防御气象灾害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和对局部地区气候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评估。未经论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
干旱、冰雹、森林火灾频发区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灾情出现之前及早安排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公共媒体和设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单位,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第五章 气象灾害应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二)未按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的;
(三)在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未及时传播并组织群众采取防御措施的;
(四)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常备[2007]7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及相邻省份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十四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发布制度和防御指南,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地增播或者插播。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
第十一条 省、市(行署)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平台。
气象、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教育、信息产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平台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实现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防御指南,自主选择适当的防御措施避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
第四章 防御措施
第五章 气象灾害应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和其他灾害信息的,由省、市(行署)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向社会擅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财产损失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当气象灾害可能威胁居民的生命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或者疏散到安全的地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第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趋势。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情况迅速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权限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和预报服务责任区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气象衍生灾害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以及旱涝趋势、农作物病虫鼠害发生趋势的气候预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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