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课件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的历史变化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值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高(宽松),但是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日本对越来越多的蔬菜设立了农药残留标准。 最新的农药残留标准涉及约8000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214种农药、130中农产品。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修改
从1994 到2002, 日本已经制定了总共171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卷心菜、南瓜、椰菜、牛蒡和洋葱。而且,日本还对进口的冷冻蔬菜增加了农药残留标准。日本对4类冷冻蔬菜如芋头、土豆、大豆和菠菜制定了总共130种农药残留标准。
低价格
51
27
12
90
外观好
1
4
3
8
在附近的零售店销售
30
3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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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购买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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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上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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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生产
17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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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差别
6
1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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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非购买因素
0
0
0
0
小计 (人)
107
104
97
308
2000年消费者调查结果
对加贴JAS标志的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有机食品购买意愿的比较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的主要内容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以下简称“标识法”)对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5种转基因农产品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
要点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定义“标识法”适用于对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管理。
“标识法”管理的农产品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如下:指定农产品:包括大豆(含毛豆和黄豆芽)、玉米和马铃薯、油菜籽、棉籽,其中有一些作物品种是利用重组DNA技术开发的。
重组DNA技术:将DNA分离,然后使用酶等物质将其重新进行组合,并向具有繁殖能力的受体活细胞导入该重组DNA的一种技术方法。
转基因农产品:利用重组DNA技术得到的农产品。
非转基因农产品:属于指定农产品,但不是转基因产品。
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是一种处理非转基因作物的方法,它通过对从海外农场到日本的生产、销售和加工的每一个阶段进行控制,避免混入转基因作物。
同时在农产品分离阶段都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保证结论真实。
主要原料:在产品原料构成中比例排前三位,且重量是产品总重量5%以上的原料。
(二)标识方法“标识法”规定了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具体标识方法。
第一,“加工食品”的标识方法。
以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食品(包括该食品的再加工食品)(参见表2左栏),如果食品中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仍有残留,那么所有的食品生产者、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或根据零售商与生产者、制造商和包装商达成的协议,对产品负有标识义务的零售商),除了要对《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4条所规定的项目进行标识外,还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其主要原料(参见表2右栏)。
但食品容器或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空间小于30cm2的情况除外。
具体标识方法如下:(1)如果加工食品是以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料,那么无需考虑《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而应该在食品原料名称后,注明该食品是转基因食品。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第二十二页,共二十七页。
有关(yǒuguān)食肉制品的标示
2.关于食肉制品 2.1原料肉名的禽畜的种类,与食肉的标示方法同样记载,而此
时,羊肉可用英文译音记载,但兔肉、鼠肉、牛肉、猪肉、 羊羔肉、马肉等不宜用此方式。另外,野兔肉、家兔肉可标 示。 2.2关于鱼肉,规定应标示为鱼肉,但其种类别则可记载为“鱼 肉(旗鱼类)”、“鱼肉(金枪鱼类)”等。 2.3关于含于原料肉的鱼肉的标示方法,在以所含全部鱼肉作为 整体鱼肉进行标示的同时(tóngshí),系以其与各个禽畜肉相比 较按配合量大小依次记载。在以鱼肉种类进行标示时,则以 其各自配合量与禽畜的各自配合量比较,从多到少依次记载。
第十七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qítā)表示事项
5.可否生食的表示 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
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之 区别。 6.照射放射线的表示
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shípǐn),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
7.经油脂处理的表示 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油处
第十三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表示 事项 (biǎoshì)
3.主要原料名称(míngchēng)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水果。 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biǎoshì)事项。 •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日本食品法律
《农药取缔法》 农药取缔法》
• 《农药取缔法》是1948年公布 农药取缔法》 年公布 的,该法规定了农药的活性成 分,并对农药的使用以及可以 使用农药的农作物进行规范。 使用农药的农作物进行规范。 该法规定只有登记过的农药才 可以出售和使用, 可以出售和使用,禁止销售那 些未经日本农林水产省登记的 农药,认定这些生产、进口、 农药,认定这些生产、进口、 使用未经登记的农药的行为为 非法行为。 非法行为。目的是在设置农药 登记制度的同时, 登记制度的同时,通过限制出 售和使用, 售和使用,正确制定农药的质 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 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来保 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 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 其主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管辖。 其主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管辖。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植物防疫法》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 植物防疫法》
• 日本的农产品(主要是动植物) 日本的农产品(主要是动植物)自 给率很低,必须从国外大量进口, 给率很低,必须从国外大量进口, 因此日本制定了《 因此日本制定了《家畜传染病预防 植物防疫法》 法》、《植物防疫法》,对自海外 进入其境内的动植物实行严格的检 疫和卫生防疫制度。 疫和卫生防疫制度。《家畜传染病 预防法》 预防法》是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 是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 则,是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OIE) ) 等国际有关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 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 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凡属 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 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使 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 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 日本植物防疫的法律规范是《 日本植物防疫的法律规范是《植物 防疫法பைடு நூலகம் 防疫法》。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 术界的有关报告, 术界的有关报告,通过了解世界植 物病虫害分布情况,日本制定了 物病虫害分布情况, 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 《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其中规 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 定,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 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 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标识制度及其对世界转基因食品行业影响和启示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标识制度及其对世界转基因食品行业影响和启示作者:梁戈先蕾杨玉王荣媛来源:《价值工程》2016年第26期摘要: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转基因食品对食品行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日本作为亚洲的发达国家和食品进口国家,在对待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上做了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尤其是出台了严格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识制度。
文章将探讨该制度对世界的转基因食品行业产生的影响以及带来的启示。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nsgenic technology,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people's life. Japan, as being a developed country and an importer of food, has made great efforts in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especially, the rigid labeling system of security manage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The impacts on the world genetically food industry which this system has are pointed out.关键词: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标识制度Key words: Japan;transgenesis;food safety;labeling system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6-0308-030 引言随着转基因技术的日益成熟,世界转基因食品行业又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其中日本作为一个食品进口大国,每一年都需要进口大量的粮食作物,其中就有许多的转基因食品。
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和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
严禁将 不 同原产地 的肌 肉块混合 加工 成 肉品 美 国
消费者 团体 组织认 为 .新 规定 完善 了肉类原 产地 标 识 ,保 护 了美 国消费者 的利益 。然而美 国牛 肉协 会 担心 .新 规 定 可能会 阻碍 与其 他 国家 的 肉类 贸 易 . 抬高市 售牛 肉 的价 格 .引发贸 易战争
础 自 2 0 0 3年 起 .大连 市先 后启 动 农 业标 准 化示
范 区 、现代标 准化畜 牧小 区 、国家级蔬 菜标 准 园等
标 准化项 目建设 .通 过项 目实施示 范 .以点 带面 推
进全 市标 准化建 设 目前 .全市共 创建 国家 级农业 标准化示 范县 7个 .园艺 作物标准 园 2 6个 .市级 标 准化 ( 无 公 害 )蔬 菜 和果 园面 积分 别达 到6 2 6 6 . 6 7 h m 和1 1 . 8万 h m .标 准化畜 牧养殖小 区达到 1 1 1 2 个 先后建立 了 1 个市级 、7个县级和 5 0 个乡 ( 村) 级基 层检 测点 目前 .全市定 量监 测农 产 品涵盖 了 全 市主要 农产 品生产 基地 【 国外信 息 】 2月 1日. E l 本厚 生劳 动省 医药 食 品局食 品安
第 1 . 4 . 1条 ( 污 染 物及 天然 毒 素 ) 、第 1 . 5 . 1 条 ( 新 型食品 ) 、第 1 . 5 . 2条 ( 转 基 因食 品 ) 、第 2 . 5 . 4条 ( 干酪 ) 、第 2 . 6 . 2条 ( 不 含酒 精 的饮 料及 酿 制柔 性 酒 )和第 2 , 9 . 5条 ( 特 殊 药用 食 品 )等规 定 。此 次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目前避免食用过敏原仍然是保护过敏人群健康的唯一有效手段,而过敏原标签是目前从源头上防止消费者与食品过敏原接触的最有效的办法。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过敏原进行标识,例如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家对致敏物质清单和食物过敏原标识方式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说明。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AC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规则》《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标准》、《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估标准》和《使用重组DNA微生物技术的食品安全评估技术准则》等。
CAC规定了9种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注。
CAC还特别指出经生物技术,如转基因技术(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GMO)而形成的过敏原物质,也必须予以标注;如不可能通过标签提供适当的关于过敏原存在的信息时,这类产品就不得投放市场。
2020年11月25日CAC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发布了《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该标准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补充了GHP在食品服务的制造和食品制备中的实践。
2、欧盟迄今为止,欧盟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4类。
2009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关于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EC)No41/2009)(已废止)规定麸质含量低于100mg/kg的食物,标识上标示“含微量麸质”;麸质含量低于20mg/kg的食物,才允许标示“无麸质”;采用麦类为原料婴幼儿食品一律不能标识为非常低麸质食品或无麸质食品。
另外,欧盟委员会在规定标识方式时区分了配料和意外混入的过敏原的标示方法。
对于作为食物成分有意加入的过敏原,在配料表后必须清晰标明过敏原种类及名称;对于意外混入的过敏原,各成员国自行规定,无统一标识。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2日颁布(2015年12月11重新修订)的(EU)No1169/2011《新食物标识法》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食物标识法规之一,该法规整合了之前颁布的2000/13/EC指令和90/496/EEC指令,在食物标识管理方面着重修订多达十二处,其针对食物过敏原标识管理进行了两处修订:其一,对于预包装食物,食物过敏原不但要在《配料表》中标注,还要通过诸如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方式来突出显示以明确区分于其他配料成分;其二,对于散装食物、直接售卖或预定的食物,过敏原信息也应强制性标示。
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净含量 用“克”或“公斤”为单位,单
位必须明确标示
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 进口食品,可用进口商名称和地
址代替生产厂名称、地址
• 含过敏原的加工食品 • 2001年开始实行过敏原标示制度 • 强制性规定:含有虾、螃蟹、小麦、荞麦、鸡蛋、
牛奶和花生的加工食品,必须声明含有上述成分 • 自愿性标注:推荐标示的目前有20种原料产品为
鲍鱼、墨鱼、鲑鱼子、虾、桔子、蟹、猕猴桃、 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 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动物胶。 • 厚生劳动省 “关于有关含有过敏物质的食品的表 示”的通知”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 要求简介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2009-10-29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要求简介
• 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 食品标签标注要求
一、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厚生劳动省 医药食品局的食品安全部
• 农林水产省 消费·安全局的表示·规格课
• 公平交易委员会 事务总局交易部消费者交易课
• ——冷冻果汁饮料(指经冷冻的水果榨汁或浓缩 水果榨汁),应标明“冷冻果汁饮料”的字样。
• ——肉食干制品(指销售的干燥肉食制品),应 标明“肉食干制品”。
• ——非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非加热肉食制品” 及PH值、水活性。
• ——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特定加热肉食 制品”及水活性。
• ——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加热肉食制品”及 填装于容器后加热杀菌与加热杀菌后填装于容器 之区别。
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
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
在日本,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中添加的调味品、保藏剂、香料、色素等需要进行标识。
如果这些成分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则需要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特别标注。
日本标签标识过敏原的具体要求如下:1.食品中添加的调味品、保藏剂、香料、色素等成分,如果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则必须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2.过敏原标识的位置应当明显,不得被遮挡。
3.过敏原标识的字体应当较大,方便消费者辨认。
4.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当标明其具体名称。
5.对于以下情况,需要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特别标注:•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被用作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的残留;•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的转化产物;•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生的混合物。
日本法律规定,若食品中添加了以下成分,则需要进行标识:•大豆、豆腐、豆浆等大豆制品;•蛋白质、蛋白质分解物;•谷物(小麦、大麦、燕麦、黑麦、黑麦粉、小麦粉、小麦胚芽、小麦面粉);•豆腐、豆腐乳、豆腐皮;•蟹、虾、蟹肉、虾肉;•肉类、肉汁、肉类制品;•猪肉、猪油;•鸡肉、鸡油;•牛肉、牛油;•鱼类、鱼油、鱼粉;•贝类、贝油、贝粉;•蟹油;•鸡蛋、鸡蛋清、鸡蛋黄;•牛奶、乳制品;•奶油、奶油制品;•蜂蜜;•芝麻、芝麻油;•花生、花生油;•树莓、草莓、草莓汁、草莓制品;•柠檬、柠檬汁、柠檬制品;•橘子、橘子汁、橘子制品;•樱桃、樱桃汁、樱桃制品;•无花果、无花果汁、无花果制品;•苹果、苹果汁、苹果制品;•。
韩国欧盟日本标签要求
韩国市场-食品标签要求韩国对食品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负责,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制定并执行食品相关标签的标准。
所有进口的食品必须附有韩文的标签。
标贴可被使用,但不应轻易地被移去,亦不得遮盖原来的标签。
韩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具体如下:1.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的内容食品标签必须强制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原产国、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食用方法(仅适用于冷冻食品)和保质期。
茶、饮料、特殊营养食品、健康补充食品等应标示食品类型;需标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种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种及四种以下时可只标主要成分;容器、包装材料的标示要求;其他说明和警示性标注内容(辐照食品、饮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2.豁免标注的要求属于立即制作、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可将标示事项(只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制造时间、保管和处理方法)标示在陈列架(箱)或其他标示牌上,可免于单个产品的标签。
散装销售食品如果冻、糖果等,需在大包装上标示品名、生产厂商、生产时间等。
3.字体字号、标注位置等的规定质量和体积要求使用国际单位制。
标示内容应清晰且在指定的位置上,其中,食品名称、类型、重量、容量和件数,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的主标示面上一起标示。
其它的项目不做特别要求。
需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包装或容器上,但对容易影响食品卫生的内包装(如干果类、糖块类、巧克力类、口香糖等),可以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或容器上。
主标示面上的食品名称用7号以上、22号以下的印刷字;食品类型、重量、容量及件数用12号以上印刷字。
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7号以上印刷字。
厂名、厂址、营养成分、其他标示用6号以上印刷字。
4.配料成分的标注要求首先应注明《食品准则与标准》中规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质量降序列出其他四种或更多的成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标注成分含量;无分类名称的使用规定;加工用水不需要标出。
日本食品期限标示设定指南(中文翻译稿)
食品期限标示设定指南平成17年2月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1.背景·目的(1)关于食品的日期标示,从平成7年4月开始,由标示制造年月日改为标识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品质保持期限)。
又,平成15年7月,基于【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农林物资的标准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要求对标示标准进行了修改,由“赏味期限”和“品质保持期限”两种术语统一成了“赏味期限”,并且不管是“赏味期限”还是“消费期限”,对其定义进行了统一。
(2)关于期限的设定,厚生劳动省(“期限标示的设定,对应食品的特性,微生物试验,物理化学试验及感官检验的结果,科学合理地进行”等)及农林水产省(“食品上标示的赏味期限等期限,应该在掌握该食品关于品质保持的信息立场基础上,负责该产品生产的制造商根据科学合理的依据适当标示”)等相关要求,一部分业界团体做成了自主指南。
但是,有必要制定通用于一般食品的科学的关于设定期限的指南。
(3)因此,平成16年2月,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共同设立了“食品期限标示设定指南”策定检讨会[由食品卫生学,化学,微生物学方面的专家、有期限标示设定经验的人(业内相关人士)组成],经过共5次讨论(平成16年3月到平成16年11月),作成了“食品通用客观指南”(草案)。
(构成人员见附件)(4)该指南(草案),以目前的研究成果、业内团体等已经作成的自主标准及指南、听取业内团体及诸外国相关期限标示的设定根据,吸取了本讨论会讨论的结果。
(5)之后,经“关于食品标示共同会议”(厚生省劳动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食品卫生分会标示分会食品标示调查会及农林水产省农林物资标准调查会标示小委员会的共同会议)讨论,根据其结果,总结成为厚生劳动省及农林水产省的共同指南。
(6)在设定期限时,该指南可以发挥作用,也期待着业内团体以此为基础,自主制定关于个别食品的期限设定指南。
2.期限标示的基本想法(1)考虑食品的特性来设定客观的项目(指标)a.有必要设定期限的食品,从生鲜食品到加工食品,其对象有很多分歧,在充分考虑每种食品特性的基础上,有必要根据食品的安全性、品质等确实能对食品进行评价的客观项目(指标)来设定期限。
日本扩大应标注原产地标识的加工食品范围.
日本擴大應標注原産地標識的加工食品範圍據“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報道,2004年6月18日,日本農林水産省曾向世貿組織各成員散發了一項TBT通報(通報號爲:G/TBT/N/JPN/123),通報法規是“加工食品的質量標簽標準修正案概要”。
該法規要求加工食品必須標注其主要成分的原産地。
該通報的法規於2004年9月批准。
當時,通報表格內涉及的産品範圍,日本只提及“加工食品”,並未明確說明涉及加工食品的具體品種。
2005年,日本通報的《關於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食品的日本農業標準(JAS)修正案》,將需要標注産品的範圍進行了擴充,規定範圍擴大到了加工程度低、接近生鮮食品的加工食品,需要標注材料原産地的加工食品範圍確定爲20個品種。
該規定從2006年10月2日起開始實施。
此前,日本規定的需要標注主要原材料原産地的加工食品爲8個品種,即:農產品醃制類産品、鰻魚加工品、鰻魚薄片、蔬菜冷凍食品、乾燥裙帶菜、鹽漬裙帶菜、鹹幹魚類、鹽漬魚類。
2006年10月新規定生效後,對前4個品種,繼續執行以往的規定;後4個品種,則廢除個別規定,並調整品種以便統一。
新規定統一要求的20種加工食品,明確爲農産、畜産及水産品加工食品,其主要原材料需要標注原産地。
主要原材料是指在加工食品中所占重量比例超過50%的原材料。
20種加工食品具體分4類:農產品加工食品8個品種、畜産品加工食品5個品種、水産品加工食品6個品種、其他類1個品種。
新規定在“標識的方法”中提出,當加工食品原料爲進口産品時,應標注“原産國的國名”。
對於水産品,當原料是進口水産品時,在原産國國名上並列寫出水域的名稱。
當原材料爲日本的國產材料時,要標注“本國國產”,根據不同條件, 也有可能採用這樣的標識:農產品:都道府縣名稱以外的衆所周知的地名;畜産品:隸屬於主要飼養地都道府縣名稱以外的衆所周知的地名;水産品:作業(包括採摘及捕撈)水域的名稱、卸貨港名稱、卸貨港或主要養殖場所屬都道府縣名稱以外的衆所周知的地名。
日本食品监控体系中的认证认可制度
日本食品监控体系中的认证认可制度Overview of Japan’s food quality certification&accreditation system文|边红彪钟湘志在日本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食品安全政府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以及刚刚成立的消费者厅。
以往日本传统的食品监管理念中对于风险分析是被动式开展,政府、行业、业者、消费者缺乏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政府的风险分析工作也缺乏透明日本料理度,判断食品是否安全往往是依靠对最终产品的分析和检测,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风险分析体系。
换言之,即是通过传统意义上的细菌检测,化学污染分析,感官检测和异物检测方法确定产品安全。
但2000年以来,日本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导致国民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
面对巨大压力,日本政府不得痛下决心,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立足建立更加科学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日本建立新的食品安全体系2007年,日本根据新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从机构建设方面使得风险分析评估机构得以落实。
随之确立了科学系统的风险分析基本理念,并将原属于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的食品风险分析职能分离,划归于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该机构也成为专门的食品风险分析和评估机构。
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为食品风险管理机构。
风险管理机构可以委托食品风险评估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反馈于风险管理机构,提出劝告和监管建议。
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责任共担,承担促进相关人员的信息交流的义务,确保政策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从而理顺了确保食品安全的优先顺序,摒弃了传统意义上的食品监管方法,确立了预防性风险分析、责任共担、信息公开透明、信息交流、依靠流程进行系统管理,形成了覆盖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科学系统的食品监管体系。
形成“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日本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的部门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以及消费者厅。
日本实施新食品日期标示法
日本实施新食品日期标示法
无
【期刊名称】《福建标准化信息》
【年(卷),期】1996(000)005
【摘要】日本一向采用制造年月日的标示,但是随着现代制造加工技术及流通技术的改进,用传统的经验知识已难于判断加工食品的品质劣化时限。
【总页数】1页(P2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7
【相关文献】
1.日本:实施功能标示食品制度食品产业受惠 [J], 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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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实施新食品标签制度 [J], 汪劲
4.日本新食品标示法4月起实施 [J],
5.日本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和安全标示制度4月1日起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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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身份的恐惧——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及其影响
辨别身份的恐惧——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及其影响陈俊红;程国强
【期刊名称】《国际贸易》
【年(卷),期】2001()6
【摘要】自2001年4月1日起,日本正式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日本这一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的出台,无疑会对日本及其贸易伙伴的转基因食品生产与贸易产生深刻影响.
【总页数】4页(P35-38)
【关键词】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影响;农产品贸易
【作者】陈俊红;程国强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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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识管理制度对消费者转基因食品购买意愿的影响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J], 黄建;齐振宏;冯良宣;张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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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5)
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转基因声称和食品保质期相关标识方法。
一、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标识
新食品标识法要求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与原材料明显区分开标识,具体区分的方式有(1)原材料与添加剂用斜杠区分;(2)原材料与添加剂换行区分;(3)原材料与添加剂之间划横线区分;(4)原材料与添加剂专设栏区分等共四种,图一中给出了第一种和第四种区分方式的示例。
图1 原材料与添加剂区分实例
具体标识添加剂时,按照使用重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使用添加剂物质名称或物质名称和用途名并用标识。
哪些特定添加剂使用简略名称;哪些特定添加剂需要并用用途名;同种类添加剂并用时如何标识等详细内容请参考消费者厅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
日消食表第139号)的添加剂相关附表。
加工助剂、生产带入品和补充普通食品生产中丢失的营养成分而使用的营养强化剂豁免标识。
添加剂相关附表连接:http://www.caa.go.jp/foods/pdf/150914_tuchi3-betu1.pdf
二、转基因声称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要求,转基因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花籽、紫花苜蓿、甜菜、番木瓜(Papaya)等8种农产品和以上述8种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强制声称“转基因”,添加剂豁免转基因声称。
主要原材料是指该加工食品所使用原材料中其量位于前3,同时其重量百分比占全重量的5%以上的原材料。
要求强制声称转基因的加工食品具体指利用普遍认可的最新的
检测技术在完成品中可以检出转基因来源的DNA或蛋白质的33个品种,具体品种参照表1《要求声称转基因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其中不包括酱油和植物油,因为生产过程中转基因来源DNA或蛋白质被分解、去除,最终产品中不能检出转基因成分,与非转基因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酱油、植物油质量上没有区别。
但自愿声称“转基因”也可。
表1要求声称转基因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比较特殊的是以高油酸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大豆油等加工食品,要求强制声称“高油酸转基因”或“高油酸转基因混合品”。
原因是即使最终产品中不能检出转基因成分,只要分析油酸等成分便可以辨别出与非转基因品种的质量差异。
对与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区分管理的上述8种非转基因
农产品及加工品,可以自愿声称“非转基因”,但不是强制要求。
没有区分管理的可以声称“与转基因没有区分管理”。
目前日本厚生省审批的只有上述8种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所以不允许大米、小麦等其他农产品及加工食品中声称“非转基因”,
以免被消费者误解为上述8种以外转基因产品流通和存在质量差异。
三、食品保质期标识
日本根据食品特性,以“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来标识食品保质期。
“消费期限”是指便当、生肉等品质容易发生变化的食品保证其安全性的期限;“赏味期限”是指罐头、方便面等其品质变化较缓慢食品的保证其味道鲜美的期限,即使超过了这个期限其安全性可能不会变化。
“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要求以“年月日”标识,但从生产日起其“赏味期限”超过3个月的可以“年月”来标识。
另外便当等“消费期限”特别短的可以精确标识到年月日及时间。
日本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之间存在不成文的3分法,即从生产日至“赏味期限”截止日之间时间分为3等分,生产商尽量其前三分之一的时间段内交货给经销商,以便剩下的三分之二时间内产品在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流通。
上述3分法没有法律约束,仅仅是企业之间的自愿处事规则。
图2为企业之间自愿设定的交货期和销售期限示意图。
图2 企业之间自愿设定的交货期和销售期限
进口食品充分考虑运输、储存等因素,由进口业者负责正确标识“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
以生产国制定期限为基础,根据科学
依据合理设定保质期;已按照日本法令进行标识的,进口业者应该掌握设定“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的科学依据。
进口食品上的日文标签应使用消费者容易易懂的语言进行标识,不符合日本习惯的标识应由进口商负责进行正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