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起诉管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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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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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李文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可见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存在这很多的问题,在此做一下简单评价。
从很多的学者的文献上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
一、管辖权移转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3条用五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四级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移转。
虽然这些条文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框架,基本满足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余年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都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立法语言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备而不用,缺乏当事人的有效参与等,进而影响到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侦查管辖问题侦查管辖问题在中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立法上侦查管辖与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相混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相对薄弱,相互不统一。
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不合理,且分工过于严格。
实践中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并对案件管辖进行监督。
三、职能管辖问题现行职能管辖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是直接导致职能管辖异议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职能管辖概念实质上不是关于职能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问题,自诉案件的启动主体是自诉人而不是法院。
解决刑事职能管辖异议问题,应当从纠正职能管辖不当定义出发,还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本来之面目。
四、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刑事诉讼的管辖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尽可能对此作了细致的解释。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时还有一定的功利性。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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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情况包括: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
2、被告人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第五章 管辖
?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概念
? 审判管辖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
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 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 意义:
? 1、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
? 3、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六章 回避
? 第二节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税案
? 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
?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在押人员案
? 2、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 A、孙某涉嫌偷税案;B、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 C、国税局副局长涉嫌受贿案;
? D、检察人员江某涉嫌刑讯逼供案;
? 3、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
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B、B区法院;
? C、C区法院;D、D区法院
从一起个案谈刑事诉讼法中的牵连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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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审查 起 诉 ,梁 平 县 检 察 院按 照 查 中认 为 ,在罪 犯 闫某某 已经被 犯 罪 嫌疑 人 常某 某 ,女 ,河 级别 管 辖 将 该 案移 送 上 级 院 ,重 判刑 的情 况 下 ,犯 罪 嫌疑 人 常某
北省 魏县人 。2 0 年9 0 0 月犯 罪嫌 疑 庆 市第 二 中级人 民法 院对 被 告 人 某 因犯 罪 地不 在 梁 平 县而 不 适用 人 常某 某 的 丈夫 闫某某 伙 同他 人 闫 某 某 判 处 了 无 期 徒 刑 后 , 地域 管 辖 ,又 因 闫某某 已判 刑 ,
从 一 起个案
鼹莉 癣癣 蓐磨 辔蓟
陈
醉
被 警 方抓 获 ,被 抓 时常 某 某 向警 重 庆 被判 刑 ,因 此 ,犯 罪嫌 疑 人 方 隐 瞒 了 闫某 某 的真 名 。2 0 年 常 某 某应 按 照 牵 连管 辖 由梁 平 县 0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
7 1 平 县 公 安局 将 闫某 某 故 管辖 。 月63梁 意 杀人 、抢 劫 案移 送 梁 平 县检 察 第 二 种 意见 :公 诉 机关 在 审
件 ,避免 了程序 的重 复运 作 ,减 犯 ;不 仅包 括 事 前 通谋 的共 同犯
少 分 别诉 讼 的成 本 ,有利 于 实 现 罪 和事 中通谋 的共 同犯 罪 ,还 包 诉 讼 程 序 的经 济 性 。 因此 ,牵 连 括 事 后 通谋 的共 同犯 罪 即 窝藏 、 管辖 制 度 的设 立 ,有利 于 实 现刑 包 庇 、窝赃 、销赃 等犯罪 。 事诉 讼 制度 的科 学化 和 经 济 化 ,
( ) 连管辖 的适 用规 则 三 牵 上级 法 院 与下级 法 院之 间发 生 牵 连 管 辖 时 适 用 “ 高 不 就 就 低 ” 原则 , 由上级 法 院 取得 牵 连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_龙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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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龙宗智 白宗钊 谭 勇
《刑 事 诉 讼 法 》第26条 规 定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该规定确立了中 国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制度。 根据该项规定,指定管辖包 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 是管辖权明确, 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 由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后一种情况,即 由指定而改变管辖, 是因案件特殊性而对法定管辖进行 的个案调整。 由于现行刑诉法对此种指定管辖的适用对 象、适用原则、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问题(如侦查中的指定 管辖及其与审判管辖的关系等)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 中适用随意性较大,问题较为突出。 本项目主要采取实际 调 研 的 分 析 方 法 ,〔1〕对 指 定 管 辖 制 度 中 因 指 定 而 改 变 管 辖 问题进行研究。 在肯定该项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分析存 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探索较为合理的制度完善与实践规 制方案。
*本 文 系 2012 年 度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法 学 研 究 课 题 (自 选 )项 目 成 果 ,项 目 号CLS(2012)D198 。 〔1〕项 目 组 搜 集 分 析 了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管 辖 资 料 ,并 到 巴 中 、乐 山 等 地 区 的 法 院 进 行 了 调 研 。 〔2〕在法理与实践中,批捕服从于侦查,公诉服从于审判,一般不存在独立的管辖问题。 但侦查的职能、主体,程序性质均不同于审判,因此其管理 有相对独立性。 〔3〕其中有15件47人系跨两类案件的一案多罪案件。 以上统计数据系根据其主罪确定所属类别。
2.指定管辖的性质与内容。 从实践情况看,指定管辖 主要是地域管辖中的指定管辖,即本应有甲地侦查、审判 的案件,改由乙地侦查、审判。 本项目组所统计的全部指 定管辖案件,均具有地域管辖的移转性质。 因此可见,指 定管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特定地域因素对办案的不良影 响。但同时也兼有级别管辖上的指定管辖性质和内容。 因 前述的“一步到位”指定方式,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 或下两级、三级法院审理案件,已经带有指定级别管辖的 意义。
论我国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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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的建构摘要:牵连管辖制度是指本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数个案件,由于案件间存在事实方面的关联,而将全部案件交由一个法院管辖的制度。
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要解决的就是管辖问题。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管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而牵连管辖作为管辖的一部分,其地位和功能也是不容忽视的。
而且,从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普遍都对牵连管辖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在我国,有必要在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适用规则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牵连管辖制度。
关键词:牵连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3-02一、牵连管辖制度的功能管辖,是程序法用来专门规定有关案件管理权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是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惟案件因具有相牵连之关系时,无论其为主观的牵连,或客观的牵连如由其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管辖或审判,难免程序重复,证据分散,与被告并非有利,乃各国立法例皆本诉讼经济之精神,设有许其合并管辖或合并审判之规定,以收事半功倍之实效。
设定科学合理的牵连管辖制度,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及时查明案件真相;同时,也可以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程序的经济性。
明确、合理地规定刑事案件的牵连管辖,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正因为如此,刑事牵连管辖制度逐步在许多国家确立,并不断得到发展、完善。
二、我国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缺陷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牵连管辖,经过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仍未对牵连管辖作出规定。
因此严格来说,我国并没有真正设立牵连管辖制度。
但长期以来,牵连管辖却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相当普遍,其依据主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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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案件进行管辖分工的一种制度。
刑事案件的管辖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则进行阐述。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1. 法律规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原则。
即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管辖分工。
2. 分工负责原则刑事案件管辖应当遵循分工负责原则,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办理刑事案件。
3. 简便易行原则刑事案件管辖应当遵循简便易行原则,即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1. 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由被告人被逮捕、监视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2)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3)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3.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1)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2)由犯罪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刑事案件的管辖争议处理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管辖争议的案件。
3. 对管辖争议的案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五、结语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管辖(知识点+案例分析,74页,很全面)
![刑事诉讼:管辖(知识点+案例分析,74页,很全面)](https://img.taocdn.com/s3/m/6837260716fc700abb68fc16.png)
正确归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除应由法院、 正确归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除应由法院、 检察院、安全机关、 检察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依法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 侦查。
案例1 案例1
麻、柳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 柳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 生口角,并形成多年积怨。 生口角,并形成多年积怨。麻时光搬运家具上 无意中撞坏了柳家一块窗玻璃。 楼,无意中撞坏了柳家一块窗玻璃。柳道清的 次子柳瑜(22岁)、长子柳庆 25岁 长子柳庆( 次子柳瑜(22岁)、长子柳庆(25岁)向麻索 麻表示: 赔。麻表示:把小孩送到学校后就回来商量解 柳瑜不听,动手打麻。 决。柳瑜不听,动手打麻。兄弟二人合力对麻 进行毒打,致麻重伤。 进行毒打,致麻重伤。麻的爱人和邻居闻讯起 来后,麻处于休克状态。 来后,麻处于休克状态。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 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 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神经功能遭受破 坏,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
• 如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一般犯罪人比较隐 如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 蔽,手段复杂。 手段复杂。 • 有的案件比较清楚,没有必要经过复杂的侦查程 有的案件比较清楚, 没有必要三机关都参与。 序,没有必要三机关都参与。
2、确定管辖原则 依法管辖原则。 依法管辖原则。 准确及时原则:体现诉讼经济。 准确及时原则:体现诉讼经济。 便利诉讼原则: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 便利诉讼原则: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 维护合法权益原则:解决状告无门现象。 维护合法权益原则:解决状告无门现象。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六章 管辖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e8193bb9f3f90f77c61bd3.png)
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第三人 第三人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
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
三、辩护人与值班律师
(一)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
是( )。
A� 物证
B� 鉴定意见
C� 书证
D� 被害人陈述
6� 下列说法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A� 人民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C�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得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D� 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1� 本证与反证 本证: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须达到证明对象 不存在真伪不明的状态。 反证: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只需使事实处于 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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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 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 单选)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 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 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管辖
【本章重点】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4.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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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 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 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 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 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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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级别管辖的特别提示: 1.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 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 条) 2.下不可审上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机 关规定》第5条)(区别于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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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 1.情形:(1)地区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刑事案件。 (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2.程序要求 (1)对管辖权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协商;协商不成 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 院院长需要回避、以及其他不宜或无法行使管辖权 的情形,高法解释确立两条原则:可以请求上一级 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也可以指定管辖。注意:作 出指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在自己的辖区才有此权, 越界则无权。
刑事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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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课件
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何划分案件 管辖?
无论是普通管辖还是专门管辖,根据法 院级别和案件发生地,对案件进行级别管 辖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 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整理课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整理课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整理课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整理课件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 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
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主要包括: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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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法律刑事案件管辖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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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管辖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案件由哪个法院、哪个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案件管辖权,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类型、法律依据、行使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等权力的范围和权限。
具体而言,包括:1. 地域管辖权:指司法机关依据案件发生地、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案件审判权。
2. 专门管辖权:指司法机关依据案件性质、罪名等因素确定案件审判权。
3. 交叉管辖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确定由哪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4. 共同管辖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但只有一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类型1.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地理位置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如果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地不在同一地区,则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罪名等因素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恐怖活动案件;(3)毒品犯罪案件;(4)走私犯罪案件;(5)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案件。
3. 交叉管辖交叉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确定由哪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交叉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2)两个不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3)一个人民法院与一个人民检察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但只有一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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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黄生本陈瑜宏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司法时间相对较短,并且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也相对薄弱。
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方面关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内容少有涉及,立法方面关于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也过于笼统,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其次,讲述了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次,针对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并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2-01作者简介:黄生本(1988-),男,福建安溪人,本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及刑诉法。
一、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概念刑事制定管辖是指针对刑事案件出现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设定的一种确定管辖地区的方式。
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刑事指定管辖的特点首先,指定的对象具体明确,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对象,只能是上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某一下级法院。
其次,指定的内容特定,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案件只能是刑事案件。
最后,指定行为在法律上有确定转移的效力。
上级法院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后,一旦做出指定的决定,被指定的法院无权再另行指定。
二、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主体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行使刑事指定管辖权。
但是该法律条文对于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指定管辖权的主体可以是下级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不够严谨的法律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具有操作上的随意性。
刑事诉讼法-第6章-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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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渎职罪。(34种)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 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包括:
(四)专门管辖
1、含义: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 之间、不同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种专门法院 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
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 (含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 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 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 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含义和原则
含义:地区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4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就是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二)递进原则(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 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移送 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5 条)。 注意“主要犯罪地”的理解。包括:案件涉及多 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 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
(五)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 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 分类: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 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构建基本原则 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即允许当事人对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授予当事人的 申请异议权,这是该裁判体系建立的前提。 二是听证程序原则,法院应当举行专门听证 方式对管辖权异议是否适当进行裁决,而不 能采用简单的、行政的武断方式。 三是确立证据规则,也就是必须明确当事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其 相应的后果。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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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XXX v. XXX原告:XXX被告:XXX引言:起诉的法院管辖权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时,对于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具有适当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旨在讨论起诉的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行为的前提,保证了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基于法治原则,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 绝对管辖权原则根据绝对管辖权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管辖权限制度,明确界定其管辖范围。
只有当法院明确规定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受理相关案件。
1.2. 相对管辖权原则相对管辖权原则要求法院的管辖权应基于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约定、侵权行为地等因素来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案件在合适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得到解决。
二、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起诉一案后,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提出。
以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2.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审判监督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2.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是常见的案件处理程序之一。
下面通过实例来说明:3.1. 案例一XXX与XXX之间发生商业争议,XXX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而XXX主张该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地法院应立即停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2. 案例二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居住地不同,原告选择将起诉的法院设在自己的居住地,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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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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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二、管制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犯罪地管辖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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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犯罪地管辖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明确了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和例外情况。
犯罪地管辖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便利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犯罪地管辖法律规定,包括犯罪地管辖的概念、原则、具体规定以及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二、犯罪地管辖的概念犯罪地管辖,是指依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对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管辖。
在我国,犯罪地管辖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被告人居住地等。
三、犯罪地管辖原则1.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
即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方便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基本管辖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行为着手地。
3. 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补充管辖地。
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居住的地点。
四、犯罪地管辖的具体规定1. 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1)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指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地方。
(2)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直接结果发生的地方。
(3)犯罪行为着手地。
犯罪行为着手地是指犯罪行为开始实施的地方。
2. 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直接结果发生的地方。
3.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居住的地点。
4. 被告人居住地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居住的地点。
五、犯罪地管辖的例外规定1. 犯罪地不明确。
如果犯罪地不明确,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人逃匿、死亡。
如果被告人逃匿、死亡,可以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法律另有规定。
如果法律对犯罪地管辖有特别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六、犯罪地管辖的实践问题1. 犯罪地不确定。
在一些复杂案件中,犯罪地可能难以确定,这给犯罪地管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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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起诉管辖制度的构建摘要: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审判管辖的规定,而无起诉管辖的规定。
作者通过对刑诉实务中案例以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法条的分析,指明我国确立起诉管辖制度的必要性,并为此找到理论依据,提出制度构建。
关键词:刑事诉讼;起诉管辖;检审关系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中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①。
按照刑事诉讼参与机关各自的活动,管辖可以分为审判管辖、起诉管辖和侦查管辖,分工的明确及法律程序规定的详尽,更有利于各机关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提高诉讼效率。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197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参加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但居于我国法律层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中,仅仅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立案管辖、法院的审级管辖以及变通,有关检察院的起诉管辖却规定在位阶较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中。
因而,现阶段只有片面的法院的审级管辖有法可依,这不仅不利于公检法三机关职责的实现,更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及司法正义的实现。
因此,建立完备的起诉管辖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意义重大。
二、确立起诉管辖的理论基础(一)从诉讼规律来看在刑事诉讼中,无控诉则无审判,检察机关的起诉应当是开启法院审判的必要前提。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控诉的第一步,应当是确定起诉管辖,即该案件的起诉应该由哪一个检察机关提起。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审判管辖,未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管辖,这就需要检察院在确定起诉管辖时,首先对照有关法院管辖的规定,再返回去确定检察院的管辖,于是就导致了诉讼程序先跨一步,再往回逆转继而往下发展的局面,进而导致审判管辖的虚无,使用了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破坏了诉讼效率。
同样,这与实务中的做法也是不符的,如在央视记者李敏案②中,先是由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确立了管辖权,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一般的诉讼流程都是检察院的起诉管辖在先,法院的审判管辖在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是有违诉讼规律的。
(二)从检审关系来看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的目的是追究犯罪,而审判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立的第三方,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判断仅应以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示证、质证、辩论为依据,以控方和辩方的诉求为判断范围,而不可能在控辩双方的诉求之外加入法官个人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理解。
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只能作出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断,在罪名成立的基础上进行量刑③。
从理想的诉讼模式来看,控辩审三方应当组成为一个正等腰三角形,诉讼目的才能够得以实现。
因而,在诉讼中的合理安排是,法院作为一个中立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应该有”客观需要”,不应当赋予其过多的权力,否则就会有”先入为主”之嫌,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正确的做法是让法院去适应检察机关所选择的管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院的这种不作为更容易促成争议的解决、提高诉讼效率;检察院在历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是对案件情况最为熟悉的一方主体,选择什么样的程序去诉讼,检察院最为清楚,它自会按照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的方法来选择有利于诉讼的管辖。
不论从检察机关产生发展的过程来看,还是从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实践以及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发展趋势来看,公诉职能都应当是检察机关的当然定位,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④。
公诉权,即刑事追诉权,是”检察机关运用公权力对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人诉请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公诉权的重心在于审查是否具备起诉条件以及在有必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请或控诉”,权力外化表现多为程序性的司法请求。
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检察机关或刑事自诉人提请审理的刑事案件作出法律评价并依法决定实质处理结果的权力。
刑事审判权的重心在于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中立地对被告人行为的罪责轻重作出裁判,权力外化表现多为实体性的司法判断⑤。
因而,公诉权主要是程序性的权力,审判权多是实体性的权利,而对于管辖的确定,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力,这项权力由检察机关开启才属正当。
检察院提起向其确定管辖的法院提起公诉,体现的是检察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却规定了诸多法院改变管辖的事由,法院不经开庭审理,就有权改变管辖,或提审、或指定,也就是直接否认了检察院的公诉,这与审判权的性质是及其不相配的。
(三)从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中,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不符。
如在李庄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庄没有管辖的异议权,诉讼参与人所应该有的知悉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更是一概没有,就更不要说产生基本权利之上的权利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大都不置可否。
但发生在陕西的”韩风忠、邵桂兰贩卖毒品案”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通过(2005)西刑一初第44 号刑事裁定书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并裁定,在程序上承认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一创举为我们研究这一制度提供了生动的实践经验,这种程序上对案件的审判是值得肯定的。
三、起诉管辖的制度设计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制度的规定只有审判管辖,笔者结合具体的法条,说明其不合理性,对起诉管辖制度的确立提出如下构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其第二项所说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该是由谁来判断呢?法院作为一个居中裁判者,显然不应该在开庭审判之前对案件有一个预断,应该是由检察院作出判断。
所以,只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起诉管辖,规定对无期徒刑、死刑起诉的发起应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再由相对应的法院审判即可。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依照我国《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上下级法院之间一般通过个案审判发生联系,上级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各类案件的复审、复核进行工作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国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进行工作指导,各高级法院在法律授权或受最高法院委托时,可以就本辖区内审判工作的部分具体工作,如盗窃定罪标准数额等发布实施意见进行规范和指导。
除案件审判工作外,各级法院其它工作,比如档案管理、法警警务、经费管理等行政管理事务,均不属法律授权监督和指导的范畴⑦。
由此可见,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应该在案件审结完成之后,而本条的规定却容易纵容审判实践中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做法,造成司法行政化的倾向,使得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级别独立受到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指令”一词更加凸显了法院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分配案件的管辖权,这与司法权的性质是相悖的。
而我国《宪法》规定,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所谓的”检察一体”,因此,本条应改为”上级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查起诉下级检察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方面,可以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不服检察院的管辖选择时,可以向法院表示异议,法院则应当对该程序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做出裁定。
这样就恢复了法院作为一个居中裁判者的本来面目,使得诉讼结构呈三角之势,也就更加趋于公平了。
在级别管辖中,规定了各级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再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此一来,整个管辖规定变得更加明了,也更加顺畅了。
检察院起诉管辖的设置,使得我国的诉讼更加符合诉讼规律,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的诉讼环境,进而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注释: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2008 年10 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
2008 年12 月2 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 月5 日被刑事拘留,12 月18 日被逮捕,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③吴雪华:《论公诉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
④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⑤张孟春:《我国公诉权与刑事审判权的现实冲突与制衡》,载《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⑥陈卫东:《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决--韩风忠、邵桂兰贩卖毒品一案的思考》,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