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终于有人说清楚了)时间课程内容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2)
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2)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因此,可以认定,公司不存在单一控股股东,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合法合规。
案例点评:四位股东单独所持股份均不足50%,均不具备控股股东身份。
四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共同行使控制权的方式,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
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不构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六、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根据现有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资料及研究资料,较为特殊的实际控制人类型主要包括:1、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旗下上市公司普遍将国资委或集团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一些地方国企也将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列为实际控制人。
2、大学、研究院所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大学。
交大昂立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交通大学。
机器人的实际控制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3、职工持股会大众交通和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职工持股会。
但职工持股会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历史遗留的产物。
根据《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证监会要求拟IPO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4、集体所有制企业青岛海尔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拉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5、村民委员会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
南山铝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6、外资根据不完全统计,外资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有东睦股份、成霖股份、海鸥卫浴、信隆实业、晋亿实业、汉钟精机、斯米克、罗普斯金、浩宁达、长信科技、丰林集团等。
(二)共同控制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多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案例美亚柏科。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在我国,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认定标准、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具体而言,一致行动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投资者;2. 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3. 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4. 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1. 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者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对方股份。
2. 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通过持股平台、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对方股份。
3. 控制关系: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4. 委托持股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如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5. 其他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三、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2)依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3)依法转让股份;(4)依法参加股东大会。
2. 义务(1)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如缴纳出资、分红等;(2)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3)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4)如实披露持股信息。
四、一致行动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当依法披露持股信息,包括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持股目的等。
2. 交易限制: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3. 交易禁售期: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遵守交易禁售期。
4. 监管机构调查:监管机构有权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查询、取证等。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上海办公室杜晓堂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2009.6.24“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上海办公室杜晓堂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实控人认定标准
实控人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是指在公司法律关系中,由某个具体自然人(个人)或者法人团体,塑造公司董事架构和控制公司的运营方式。
实际控制人的指定是根据一定的合法理由,反映公司的实际权力结构而明确划分的。
实际控制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力,作为一家公司
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应当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实际
控制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一、股权实际控制人认定:
1、股权控制者拥有公司企业(含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组织的股权,股权控制
者拥有合计股权总数超过半数。
2、股权控制者拥有和行使公司及其他公司组织的管理权,此权利也可以通过意志行
为来行使。
3、股权控制者的行为具有将公司及其他公司组织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机会归属于实际
控制者本身的特征。
1、实际受控者拥有具有公司法认定权限的全体成员之一,拥有实质性投票权,且能
够控制各项事务的结果。
2、实际受控者在公司事务中有决定性影响,即实际受控者可以指派公司董事会成员,选举董事会主席,以及决定公司运营、投资等事务的方向。
3、实际受控者可以控制公司的资金,利用公司的资源以及支配公司的经营权力等控
制公司运作的正常秩序。
以上就是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实际控制人的定位和认定是关乎公司法律
制度和机构运作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清晰的定位,可能会带来许多误解甚
至冲突,对公司发展和稳定性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必须严格定义,明确确认。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十八):一致行动关系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十八):一致行动关系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十八)一致行动关系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作者:高颖杰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导:周丽琼资深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志华资深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2015年10月9日、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11宗涉嫌违法减持的案件进行集中听证,本次听证因其规模系证监会至今举行的历次公开听证会中最大的一次而备受瞩目,同时也将广大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眼光聚焦于“一致行动人”这一问题上。
实践中,不仅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相关问题的监管力度从未减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也一直关注着各拟挂牌公司、已挂牌公司因一致行动关系延伸而来的各类问题,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即为: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一定义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致行动的概念以及一致行动人的限定范围均来源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
鉴于目前并没有适用对象更为广泛的法律法规对“一致行动”这一概念进行规定,笔者便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表述,将本文中的“一致行动”定义为:投资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从字面上理解即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人。
基于前述定义,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主要依据三个条件:(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形成相同意思表示,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所能支配的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即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依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不仅要考虑股权投资关系,也要综合其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是否能实际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虑。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
扩展资料: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
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际控制人。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陈思楠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司法认定
陈思楠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司法认定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真正控制公司的人并不一定是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中设定的主体。
也就是说,表面上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规定的标准模式,但实际上,公司日常运作中的控制权归属并不一定与立法者的设想相一致,偏离甚至颠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权力配置模式的情形并不罕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正是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之所在,基于此,大成沈阳办公室司南诉讼商事律师团队就其承办的一起再审案件过程中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司法认定”的思考与研究汇聚成文,以期与法律同仁讨论,供实践参考。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界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是一个功能性的概念,是一个从结果、从行为外观推导出的公司控制权的实际行使主体。
[1]这一概念类似于英美公司法上的“事实董事”“影子董事”。
事实董事,是指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正式任命,但其公开的行为或行为外观上显示他就是经有效任命的董事。
[2]而影子董事,根据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则是指为公司董事习惯听从其指令或命令而为行为之人。
[3] 实际控制人概念本身最早出现于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之中。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通过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用于弥补控股股东外延过窄缺陷的需要。
[4]因为公司法将实际控制人作为一个与公司控股股东相并列的主体,并且明确排除了股东身份与实际控制人身份的重合。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对控股股东的定义是,“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还包括“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判定实际控制人的标准
判定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嘿,咱今儿就来唠唠判定实际控制人的那些事儿!你说这实际控制人啊,就好比一艘船的船长,掌握着船的航向呢!那怎么来判定谁是这个船长呢?咱先来说说表决权。
要是有人在公司里能说了算,他的表决权那可是杠杠的,那这人就很有可能是实际控制人呀!就好像在一个家里,谁说了算,那他不就是一家之主嘛!这道理多简单呀。
再看看股权比例。
如果有人手里握着大把的股权,那他对公司的影响力能小吗?就跟你手里有好多糖果,其他小朋友不得听你的呀!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哦,有时候股权分散,那情况又不一样啦。
还有啊,这人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是不是有着关键作用呢?要是公司的大事小事都得听他的,那他不是实际控制人还能是谁呢?这就好比一个球队的核心球员,球队怎么踢,都得围着他转呢。
人际关系也很重要呢!要是他和公司里的重要人物关系特别铁,那他的影响力能不大吗?这就跟你在学校里有一群好哥们儿,那在学校里说话都更有分量呀。
咱举个例子吧,有个公司,表面上看股权挺分散的,好像没有明确的老大。
但是呢,有个神秘人物,虽然股权不多,可他在公司里那是一呼百应,大家都听他的,对公司的各种决策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那你说,他是不是实际控制人呢?这不是明摆着的嘛!那有人可能就问了,这有啥难判断的呀?嘿,你可别小瞧了这事儿。
有时候情况可复杂了,就像一团乱麻,得慢慢理清楚呢。
比如说,有些人会通过一些复杂的股权结构来隐藏自己的实际控制地位,这就像捉迷藏一样,得仔细找才能发现呢。
所以啊,判定实际控制人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呢。
不能光看表面,得深入挖掘,就像挖矿一样,得找到那最有价值的宝贝。
总之呢,要想准确判定实际控制人,就得像个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把那些隐藏的线索都给找出来。
这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会的,得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学习。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咱可不能马虎,这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呢!。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投资者。
一致行动人的规定,旨在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事项、权限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1. 协议约定投资者之间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
2. 其他安排投资者之间通过其他方式,如口头协议、实际控制关系、委托持股等,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
3. 关联关系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投资关系、协议关系等,可以认定为一一致行动人。
四、一致行动人的义务1. 信息披露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其持股情况、一致行动关系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 表决权行使一致行动人应当一致行使表决权,不得单独行使或者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3. 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其持股变化、一致行动关系变化等信息。
五、违反一致行动人规定的法律责任1.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投资者未按照规定披露其持股情况、一致行动关系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控制人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际控制人,是指在企业中实际掌握和控制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人。
实际控制人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人。
实际控制人可能为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他第三方。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2)实际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人;(3)实际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2. 法律地位实际控制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真实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2)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以下规定:(1)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实际控制人身份;(2)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证券法》《证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实际控制人身份;(2)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主要包括:(1)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义务;(2)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申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企业并购、重组等活动日益频繁。
在这些活动中,投资者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往往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投资决策。
然而,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复杂,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市场的公平、公正。
因此,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者默契,在证券交易中具有共同利益,并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具有控制关系的投资者;2. 具有共同利益的投资者;3. 具有利益关联的投资者;4. 具有其他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三、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1. 《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者默契,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证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者默契,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且其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者默契,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者默契,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且其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者默契,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者默契,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且其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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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
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