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学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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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学组织规程
教育部87年4月16日台(87)高(三)字第号函核定
教育部92年12月9日台高(二)字第号函核定
教育部95年12月15日台高(二)字第号函核定
教育部96年4月4日台高(二)字第号函核定第一條本规程依大学法、大学法施行细则及私立学校法之规定暨本校办学宗旨订定之。
第二條本校定名为「世新大学」 (以下简称本校) 。
第三條本校以「德智兼修、手脑并用」为校训;并以研究学术、培养新闻传播及相关社会科学人才为宗旨。
第四條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负校务发展之责,对外代表本校;由董事会依大学法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经董事会圈选并报
请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任期三年,任满得连任。校长遴选委员会之
设置办法另订,经董事会通过,报请教育部备查後实施。
校长因故出缺或无法视事时,依副校长、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
务长之顺序代理,董事会於六个月内完成新校长遴聘事宜。
第五條本校得置副校长一至二人,襄助校长推动校务;由校长自曾任教育行政职务三年以上之教授或专业人士中提名,送请董事会同意後聘
任,聘期应不超过校长任期为原则。
副校长如以专业人士担任,以契约方式进用。
第六条本校置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各一人,承校长之命,分别主持全校教务、学生事务及总务事宜。教务长及学生事务长由校长聘
请教授兼任,总务长由校长聘请职级相当之人员担任或教授兼任,
任期均为三年,任满得连任。
第七条本校设学院或单独设研究所,学院下得设学系或研究所,并得设跨系、所、院之学分学程或学位学程。
前项之增设调整程序依教育部所订原则办理。(学院、学系、研究
所名称详如後附「世新大学各学院、学系及研究所设置表」)
第八条本校各学院置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各学系置主任一人,单独设立之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办理系、所务。本校并得置学位学程主任,
办理学程事务。院长、系主任、所长及学位学程主任等学术主管,
采任期制,三年一任,得连任一次。续任、解任或请辞时,应由校
长组成学术主管遴选委员会办理遴选事宜。为学术主管遴选作业之
需得另订办法规范。
前项学术主管之资格规定如下:
一、院长依前项作业准则规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选出,报请校长聘
请兼任之。
二、系主任、所长及学位学程主任,依前项作业准则规定之程序,
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师中选出,报请校长聘请兼任之。但艺术类
与技术类之系、所及学位学程之主任、所长,得聘请副教授级
以上之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之。
各学院、学系(所)、学位学程得置秘书一人及组员若干人,
襄助院长、主任(所长)处理院、系(所)、学程事务,由院长、
主任(所长)提请校长任用。
第九条本校设共同课程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负责规划、推动、协调通识教育中心、师资培育中心、军训教育、体育教育及共同科目等
相关事宜。共同课程委员会主任委员采任期制,三年一任,得连任
一次,依学术主管遴选作业准则规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选出,报请
校长聘请兼任之。委员九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员提请校长聘兼之。第十条本校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由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後,报请校长聘任,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教师评审
委员会设置办法另订之。本校得设讲座,由教授主持,其设置办
法另订。本校为教学及研究工作之需,得置助教协助,助教聘任
办法另订之。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亦得延聘专业
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工作;研究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另订
之。
第十一条本校设教务处,由教务长主持,必要时得置秘书一人,襄助教务长处理一般行政事务。教务处分设注册组、课务组、招生组、教
学卓越中心及数位影音暨网路教学中心,各置组长一人(中心置主
任一人)及专员、编审、组员、办事员若干人,均由教务长提请校
长任用。
第十二条本校设学生事务处,由学生事务长主持,必要时得置秘书一人,襄助学务长处理一般行政事务。学生事务处分设生活辅导组、课
外活动指导组、卫生保健组、生涯发展组及谘商中心,各置组长
一人 (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专任教师兼任) 及辅导员、专员、医
师、护士、组员、办事员、管理员若干人,均由学务长提请校长
任用。前项所订生辅组长乙职得由职级相当人员或军训教官兼任。
第十三条本校设总务处,由总务长主持,必要时得置秘书一人,襄助总务长处理一般行政事务。总务处分设事务、保管、文书、出纳、公
共关系、募款、营缮七组,各置组长一人及技正、技士、技佐、
专员、编审、组员、办事员若干人,均由总务长提请校长任用。第十四条本校设研究发展处,办理校务发展规划及建教合作等有关事宜;
置研发长一人,由校长聘请专任教授兼任。研究发展处分设校务
发展及建教合作二组,各置组长一人及专员、编审、组员、办事
员若干人,均由研发长提请校长任用。
第十五条本校设图书馆,置馆长一人,主持馆务,由校长聘请具图书馆学专长之专任教授兼任或职级相当之人员担任。图书馆分设技术服
务、资讯服务、系统管理三组,各置组长一人及专员、编审、组
员、办事员若干人,均由馆长提请校长任用。
第十六条本校设进修教育部,办理推广进修教育事宜,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师兼任,必要时得置秘书一人,襄助主任处理一般
行政事务。进修教育部得视需要分组,各置组长一人及专员、编
审、组员、办事员若干人,均由主任提请校长任用。
第十七条本校设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由校长聘请职级相当之人员兼任或担任之;专门委员及秘书若干人,襄助校长处理行政事务,
并协调各单位间之事务。秘书室另设机要、校友、稽核及档案等
组,各置组长一人及专员、编审、组员、办事员若干人,均由校
长任用。
第十八条本校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长依有关法令任用;并得视需要分组,各置组长一人及专员、编审、组员、办事员若干人,均
由校长任用,办理人事业务。
第十九条本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由校长依有关法令任用;并得视需要分组,各置组长一人及专员、编审、组员、办事员若干人,
均由校长任用,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十条本校设军训室,负责军训及护理课程之规划与教学,并执行学校交办事务,为任务需要得分组办事。军训室置主任一人,由教育
部推荐职级相当之军训教官二至三人,由校长择聘之;另置军训
教官,护理教师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本校设体育室,置主任一人及体育教师、运动教练若干人,主任由校长聘请专任之体育教师兼任,负责体育教学与体育活
动,为任务需要得分组办事。体育教师之等级及聘任程序比照
教师聘任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