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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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皖安监健[2018]3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3.26
【实施日期】201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安监健〔2018〕32号)
各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统一部署,现将《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近年来,我省大力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不断强化和规范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着力推动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积极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定制度不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职业病发病率高、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仍然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我省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促进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执法年活动,强化和规范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健康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惩戒一批职业健康失信企业,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三、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金属冶炼、木质家具制造和石英砂加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2015年以来有新发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定制度不落实以及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的企业,尤其是要对近几年已经开展专项治理的水泥制造、石材加工、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汽车制造、铅蓄电池生产等尘毒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开展重点执法。
(二)重点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全面检查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以下重点内容和违法违规行为:
1.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
2.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3.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
4.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5.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
6.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7.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
9.未按《关于贯彻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的通知》(皖安监健函〔2017〕53号)要求开展评估并报送评估结果的。
四、时间安排
执法年活动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底前)
省局成立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和职业健康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成立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年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执法重点、检查计划和工作要求,并逐级部署落实到县(区)。请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报送省局职业健康处(加盖印章的扫描件发电子邮箱)。
(二)执法检查阶段(4-10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版试行)》等规定,以及《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执法检查或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倒查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严惩技术服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对水泥企业的执法主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4号)等有关要求进行,重点检查袋装水泥装袋和装车岗位粉尘危害治理等情况。对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的执法主要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监健〔2016〕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23号)等有关要求进行;对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执法主要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监健〔2017〕70号)等有关要求进行。
对于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要视情节并处相应罚款;对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等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没有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企业,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的要停产,该纳入“黑名单”的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工艺落后、危害严重、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