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及其统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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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及其统治机构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在亚洲诸国中,该部宪法的历史仅次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奥斯曼帝国宪法》, 在东亚范围内,则是首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奥斯曼帝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首部真正得到实行的 近代宪法。或许与宪法发布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灭之大典”有关,在制定《日本国宪法》前的大半个世纪里,这部宪法没有经历任何修改或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1882年(明治15年)3月,参议、伊藤博文等人,受命前往欧洲考察德国立宪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伊藤一行从柏林大学的鲁多尔夫•冯•格奈斯特、维也纳大学的罗伦斯•冯•史坦两位学者处得到了宝贵的建议:《宪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文化。如果一个国家需要制定宪法,那么必须先学习这个国家的历史。》因此,考察官员们一直认为德国的宪法体制最适合日本(然而,伊藤也没有像过高评价德国宪法的井上毅一样,考虑将德国宪法全盘移植)。次年1883年,伊藤一行回国,并命令井上毅着手宪法草案的起草,并设立宪法取调局(次年改称制度取调局),正式开始了制定宪法、设立国会的进程。
1885年(明治18年),随着太政官制的废止和内阁制度的创立,伊藤博文被任命为首任内阁总理大臣。井上毅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德国人罗斯勒(Karl Friedrich Hermann Roesler)和莫塞(Albert Mosse)等人的协助下着手起草宪法,并于1887年(明治20年)5月初步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以该草案为基础,伊藤、井上、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人聚集在位于夏岛的(神奈川县横须贺市)的伊藤别墅中,进行再次修改,形成了所谓的《夏岛草案》。此后,在夏岛草案的基础上再做修改,于1888年4月基本完成了定稿。随后不久,伊藤设置枢密院,并自任议长,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持续到1889年(明治22年)1月方告终结。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大日本帝国宪法》正式向全体国民公布。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由此,日本成为东亚首个拥有近代宪法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同时制定的法典还有作为皇室家族法的皇室典范、议
院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重要法令。《大日本帝国宪法》在第一届帝国议会召开当天的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早在宪法内容公布之前,日本国民早已翘首企盼,各地均张灯结彩,欢呼雀跃。当时的自由民权主义者与各家报社也都高度评价《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内容,并热烈祝贺宪法的颁布。自由民权家高田早苗就给以“远远高于期望的宪法”的评价。著名的思想家福泽谕吉也在其主编的《时事新报》 上发表评论,对于国乱之际仍能颁布宪法和开设国会一事感到惊喜,但同时指出“追溯西方各国实行的国会制度本源及沿革,即可发现政府往往与民众对立,而人民民智渐开,反抗君主压迫,政府为得民心,不得已而逐渐将政权分立。如今日本却还缺少这样的人民。”,对于缺乏精神独立的民众这一点,福泽提出了自己的忧虑。另一名评论家中江兆民也在与幸德秋水的对话中叹息道“送到我们手中的这部宪法究竟为何物?是良玉?还是土瓦?大家还未看到其实质,就沉醉于其名称。国民之愚,竟至于此!”。
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统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