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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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出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出租人、承租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出租人以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车辆回租给承租人使用。对此,共同承租人(如有)自愿承担承租人之责任和义务;保证人(如有)自愿为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提供连带担保;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现各方协议一致签署本合同。

一般条款

第1条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性质和目的

1.1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向承租人购买本合同下记载的承租人拥有车辆所有权的租赁车辆,并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使用该租赁车辆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留购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第2条租赁车辆

2.1 本合同租赁车辆信息具体以《租赁物买卖合同》中列明的车辆信息为准。

第3条租赁车辆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3.1 承租人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出租人出售其自有车辆,并保证对其对所出售车辆享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品质保证负全部责任,并且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原始采购发票的原件、入账凭证、各种权益证书、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明以及其它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的文件。

3.2 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的《特别条款》及《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融资金额。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购买货款时,出租人即取得车辆的完整的所有权。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货款当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三)。

3.3 因本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出租人从承租人购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是为了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用、使用租赁车辆车辆,故车辆无需履行直接交付手续。本合同与双方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视作租赁双方已相互履行了车辆的交付义务,租赁汽车的风险转移至承租人。承租人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即向出租人出具附件四《租赁物交接单》,予以确认出租人将车辆在完整状态下向承租人交付完毕。承租人应无条件受领租赁车辆,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4 除非出租人明确放弃,承租人必须在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相关人员陪同下,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有关手续,包括签署《租赁物交接单》、办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投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险种等。

3.5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应保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对出租人租赁车辆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出租人因任何第三人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所受到的损失。

3.6 车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因此引起的与第三者的经济纠纷均由承租人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4条租金支付、保证金及逾期罚息

4.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具体支付安排参照附件一《租金支付表》。

4.2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30日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4.3 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承租人不可主动将保证金用作每个月租金冲抵支付。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扣承租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且在此种情形下,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立即补足保证金以使保证金恢复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金额。本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用于充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则出租人应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

4.4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延迟付款,则自租金支付日期,每延迟一日,按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每次支付的款项中首先抵偿逾期违约金,直至所有逾期违约金清偿完毕为止。该项利息须逐日计算,并按日计算复利,承租人同时应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

4.5 承租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而导致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选择处置保证金用予抵扣承租人应付的剩余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5条融资款的支付

出租人向承租人发放融资款的前提为下列条件均获得满足:

5.1 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已签署完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5.2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保险费、租赁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5.3 承租人已在出租人指定的银行开立还款账户;

5.4 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向出租人提交符合出租人要求的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单证的原件;

5.5 承租人已经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供了保证等相应的担保;

5.6 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并向出租人提交机动车车辆登记证、抵押登记相关文件和购车发票的原件,合同约定出租人明确放弃的事项除外;

5.7 特别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6条提前还款

6.1 承租人在支付租金超过6个月后可以向出租人申请提前还款,但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书面确认同意后即不可撤销。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其计算方式为:解除合同损失违约金=剩余本金*5%,不满2000元按2000元计算)+其他

款项(如有)。如客户提前还款扣款失败,出租人仍会在其下期月供中收取500元手续费。出租人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

第7条租赁车辆的使用、保养及维修

7.1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应根据租赁车辆制造厂商和出租人的要求对租赁车辆按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使租赁车辆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承租人同时应承担租赁车辆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常规保养里程不得高于生产厂商规定的保养公里数。在需要更换租赁车辆零配件时,在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时,应只采用租赁车辆原制造厂供应的零配件更换。

7.2 由于承租人原因未及时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年检、交付保险、车船等税费而造成的罚款,由承租人承担。由此导致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租赁车辆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车辆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租赁车辆灭失或者毁损至无法恢复原状的程度,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所有款项。

7.3 租赁期内,承租人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发生其他车辆事故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7.4 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如因违反交通法规所产生之处罚,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承租人应当全额赔偿。

7.5 承租人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双方确认并理解,在任何情况下,对租赁期间导致的出租人、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损害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7.6 承租人不得避开出租人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辆规费手续,否则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租赁车辆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规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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