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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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制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制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制度1. 简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执行和结项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

2. 项目申请与评审2.1 项目申请项目申请是指研究者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需求,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书的过程。

项目申请书要求详尽全面地描述项目的研究背景、目标、方法、预期成果等。

2.2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是指针对项目申请书进行专家评审的过程。

评审专家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选派,根据项目的研究领域和专业特长进行组织。

评审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是否获得资助。

3. 项目立项与执行3.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指经过专家评审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将项目纳入资助范围,并向项目研究者发放立项通知书的过程。

立项通知书中将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任务、资金预算等信息。

3.2 项目执行项目执行阶段是项目研究者按照立项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的各项研究任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研究者需要定期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并接受监督和评估。

4. 项目结项与成果评价4.1 项目结项项目结项是指项目执行期满,研究者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要求,提供项目结项报告和研究成果陈述的过程。

结项报告要详细地描述项目的研究过程、成果、影响等内容。

4.2 成果评价项目结项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将为项目研究者的后续研究发展、学术影响力的提升提供参考。

5.1 项目管理组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基金委员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

5.2 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结项等各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要求,以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设立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_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_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_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运作,坚持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实现项目的高效管理和优质成果的取得。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第一步。

项目立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当年基金项目指南规定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3)研究设计和方法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4)研究人员能力和经验、研究机构条件与要求相匹配。

项目立项需要提交材料,其中包括立项申请书、课题设计、研究报告、研究预算等。

项目立项的评审主要看重的是学术价值、理论水平、研究设计和方法等方面的可行性和扎实性。

评审结果会向申请者反馈,包括被评审不合格、主持人简历不符合要求等,申请者可以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是对项目研究过程进行管理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遵照项目计划进行研究工作,保证研究的目标和进度的达成;(2)项目中涉及到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的管理和分配;(3)及时进行中期检查和调整,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4)遵循学术规范和研究伦理要求,确保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项目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申请预算进行资金支出,对于预算中未包含的支出,要经过基金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项目实施期间需要及时向基金委员会提交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对于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项目,将视为未按时完成和退出研究。

三、项目成果和评价项目成果和评价是项目研究的最终目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研究成果应当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体现出创新性和原创性;(2)发表的论文、文集、学术论文集、学术报告等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规定的相关发表要求;(3)对于科技成果的专利、技术标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

项目成果评价主要针对项目研究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实践应用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基金法》(以下简称《社科基金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管理1、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者是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由中央文化行政部门依据《社科基金法》和有关规定,指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机构。

2、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社科基金法》和有关规定,从建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组织评审、发放和使用资金、审计、督导等方面,管理国家社科基金。

3、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经过业内专家的审查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时间。

4、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规定,在社会科学基金的项目评审、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制定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评审和发放资金的公平、公正、客观,并对各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考核。

5、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定期报告和考核,并经过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的审查和复核,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报告和考核事宜。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使用1、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社会科学基金的申请、评审和使用流程,经过业内专家的审查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时间。

2、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规定的资助时间内完成项目,并按照规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应当完整保存项目的资料和记录,定期上报项目情况,接受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的审计和督导。

4、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不得擅自更改项目性质、变更资助金额或资助时间,不得将资助用途转移至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经费使用方式或违规使用经费。

关于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后,各地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时遇到一些情况,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作以说明,以便更好地把握文件精神。

1.关于新《办法》适用的范围凡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都要从新《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

新《办法》发布之前的在研项目,如已经由单位提取管理费,不再追加提取。

2.关于问卷调查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报销没有正式收据的这类费用,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签字。

3.关于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此类开支事先要在预算中列示,使用前要办理申请手续,按程序报批。

如预算没有列示,一般不予批准。

4.关于设备费报销设备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符合文件规定控制设备费支出范围。

二是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

三是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说来,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录音机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之类的属于办公用品。

5.关于劳务费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

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6.关于餐费、汽油费、出租汽车费、电话(手机)费、上网费等报销以上费用要符合两条原则:一是费用直接与项目研究相关;二是支出使用合乎情理。

餐费报销:第一要和会议费或差旅费一起报销,一般不能单独报销;第二要按标准用餐,严禁铺张浪费。

如只有餐费发票而没有会议其它支出凭证,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开会的书面报告,讲明情况,经批准后,可作为报销依据。

汽油费、出租汽车费报销:应事先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说明开会或调研的地点及汽油费、出租汽车费等的预算,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在差旅费内列支凭票据报销。

报销电话(手机)费和上网费可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规定定稿版完整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规定定稿版完整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特别委托项目单独立项。

项目资助额度依据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全国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建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第九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的目标、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申请和审批、资金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金管理的目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首先,资金管理要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其次,资金管理要保障科学研究的进行,确保项目团队能够按照研究计划和目标进行科学研究,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资金使用范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项目团队可以使用资金进行科研设备和仪器的购置、更新和维护。

其次,资金可以用于科研人员的薪酬和津贴,以及相关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用等。

此外,项目团队还可以利用资金进行科研文献的购买和知识产权的申请。

总之,资金使用要与项目的科研目标相一致,不得用于其他非科研的用途。

三、资金申请和审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申请和审批是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项目团队需要根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预算,编制详细的资金申请书,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会根据项目的科研目标和预算合理性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批准,并确定具体的资金拨付计划。

项目团队在获得资金拨付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监督是确保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项目团队需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审批部门会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项目的科研需要。

此外,社会科学基金管理部门还会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 ] 56 号) 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殊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采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资金转账及使用申请人在符合基金资助条件后,经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组织部门审核通过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向申请人指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账户上划拨项目资金。

申请人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书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将资金用于不符合批准书规定的用途。

申请人应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保证项目及时、高效地进行。

三、项目支出标准1、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书规定的用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规定执行各项支出标准。

2、申请人应严格控制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捐赠、请客、礼品等费用。

四、支出管理1、申请人应建立规范、有效的支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进账、出账登记制度,确保资金流向可查明。

2、申请人应每日按规定填制基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并通过指定电子邮件或官方网站上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组织部门。

3、申请人应将项目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用途等相关信息告知其科研单位,科研单位须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五、支出审批1、申请人应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书和用途执行情况清单,先行支出,并于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组织部门报送有关支出清单、发票、收据等资料,经组织部门审查后方可报批支出。

2、支出清单、发票、收据等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有伪造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停止支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有关项目的支出报告、发票、收据等资料应统一装订,经申请人所在科研单位签字盖章后归档保存。

六、财务管理1、申请人应建立科学、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稽核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申请人应按要求向组织部门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资料及银行对账单。

如有造假行为,组织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停止使用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是我国重要的社科研究资助机构,为了规范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高效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制定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资金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严谨审慎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严谨性和审慎性。

3. 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4. 高效节约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高效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和节约性。

三、资金管理流程1. 项目申请阶段:(1)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包括项目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2)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算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拨付项目经费。

2. 项目执行阶段:(1)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和时间节点。

(2)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进行资金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3)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详细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

3. 项目结题阶段:(1)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结题经费使用报告,详细总结和说明资金的使用情况。

(2)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经费使用报告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结题经费使用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资金结算。

四、资金管理要求1. 预算编制要求:(1)项目预算必须合理、科学,符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

(2)项目预算必须详细列示各项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治理方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截了当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按照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形,提出年度打算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置重点项目、一样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专门托付项目单独立项。

项目资助额度依据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方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助经费的治理和使用,应同意财政、审计、全国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建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治理。

第八条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方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畴第九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畴要紧包括:1.治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治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治理费(专门托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样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科研治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治理费的比例可为3:2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加强社会科学研究,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目的本办法旨在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科学管理,推动社会科学发展,实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全面发展目标,提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科学使用效率,促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公平、公正、公开审核决定及使用。

三、基金的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以完成社会科学研究和建设为目的,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科研费项:支撑社会科学相关项目的研究、实验及科研项目的实施,购买所需的技术和材料设备等;(2)出版及发表论文、著作、记实报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可用于出版或发表社会科学研究成果;(3)公共服务:把基金投入公共服务范围,为改善全社会的社会科学研究环境以及促进社会科学创新发展服务;(4)经费内部处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可用于经费内部处理,例如把申请审核管理经费的部分投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处理,或者作为社会科学机构的财务保障等。

四、基金的发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发放,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下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决定,按月向受聘科研人员及单位支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五、资金使用报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使用,由获得资助的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基金使用报告工作的规定,对本单位受资助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开展使用报告工作,每两年报一次,具体交报工作由报告审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六、保密受资助的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等信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的保密要求,不得将科研成果的基本内容披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八、联络受资助的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管理机构的工作,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科研项目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回答有关问题,按要求处理审计问题,促使项目科学有序开展,保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正常使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特别委托项目单独立项。

项目资助额度依据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全国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建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第九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健康发展。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五条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

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制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制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制度前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作为国内领先的人文社科研究基金,一直致力于培养人文社科学者,推动学科发展,推出了各种资助项目。

资助经费的管理,是保障项目质量和基金效率的重要环节。

这篇文档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制度做简单介绍。

资助经费的种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经费主要分为两类:1.直接费用。

即项目进行时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设备购置、实验耗材、人员工资等。

2.间接费用。

即项目进行时需要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项目申请费、管理费、保险费等。

资助经费的管理流程基金资助经费的审批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申请人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选择合适的项目,并提交申请书。

2.审核:基金评审专家委员会将收到的资助申请书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3.批准:在基金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审核下,基金会对资助申请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4.发放:所有批准的项目都将获得相应的资助经费。

资助申请人需在基金申请时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申请资助经费。

5.监督:基金对申请资助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若发现资金不当使用或违规使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资助经费的管理要求为保障资助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制定了相关管理要求:1.资金使用计划要求详实。

资助申请人需要在项目开始前提交用款计划,并根据计划管理资金的使用。

2.资金使用需合规。

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侵占基金,不得私自变更计划。

3.资金使用应规范。

资金使用的全部流程应规范化,明细账应及时更新,支出凭证要完整,并要求项目组加强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

4.项目执行者要承担管理责任。

资助批准后,资助项目的执行者要严格执行用款计划,细化用途安排,积极配合基金会开展监督检查,保证项目资金实现预期效益。

结语基金管理涉及资助人、资助机构、管理机构等多个方面,资助经费的合理管理,对于保障基金效率与激发学术研究活力至关重要。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是国家级别的科研基金,旨在支持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研究项目。

为确保基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达到预期效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于2005年制定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此文档详细说明了基金项目的管理流程和各项规定,对于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人员和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该文档明确了基金项目的申请和评审流程。

项目的申请分为立项申请和中期评估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至国家社科基金委员会。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根据经费限额和优先级确定项目的资助情况。

此外,文档还规定了申请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无违反科研伦理及行为规范的记录,有相应研究经验和成果等。

其次,该文档对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项目经费应当合理使用,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个人消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

知识产权要严格保护,与研究成果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应当及时申请和取得。

研究成果要及时公布并向社会推广应用,以促进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

此外,文档还强调了项目管理中的守信和诚信原则。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容和标准,如不能及时按要求完成任务应及时申报及时解决。

如项目涉及研究经费的使用,要严格合规,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如存在违规情况将受到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文档还明确规定了项目评估和后评价的内容及时间安排。

项目评估是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项目的经验和实践进行反馈,帮助项目调整并完善。

后评价是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帮助评估项目效果和总结经验教训,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

总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项目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旨在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和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

研究人员和机构遵守规定,合规合题,切实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是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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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8-09-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健康发展。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五条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

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十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

5.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6.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取(或从全国社科规划办信息网站下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

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

第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设立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四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

1. 资格审查。

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初评。

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

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

全国社科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 会议评审。

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学科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全国社科规划办。

4. 复核审批。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批准立项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从当年7月1日算起。

第十六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 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含学科秘书)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

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

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

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章项目的中期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年度检查,每年3-4月下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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