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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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国税发[2006]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国税发[2006]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

为有效保护我国税收权益,正确履行税收协定的义务,保证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总局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印发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下称《规程(试行)》)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国税函[2002]931号,下称《保密规则》),有效保证了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反恐、反腐斗争形势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制定了一些新规则,以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广度和力度。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中的某些规定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有的条款如不修改将严重影响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

为了使情报交换工作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充分调研、讨论并借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对《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下简称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或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国内信息经济发展实例

国内信息经济发展实例

理 由的有 2 9 8 3 3套 , 纳 税人 自报 交 易金额 3 9 1 . 1 4亿 元 ,
通 过 评 估 系统 调 增 了交 易 金 额 5 4 . 2 6亿 元 ,增 收税 额 3 . 0 3亿 元 , 比按 申报价格 征收增 长 2 6 . 8 %。
大数 据 让 假 发 票 不 再 肆 虐 过 去 ,假 发 票 泛 滥 一 直
产 市场 调 控 的 要 求 , 广 东 地 税依 托 大数据 平 台 , 开 发 应
近 日, 上 海市 公安 局刑侦 总 队梳理 了 2 0 1 4年 1至 3 月份扒 窃 拎包 案 件案 发较 多的 区域 , 首次 推 出 官方 版 的 “ 反扒地 图 ” 。 该 图涉及 上 海 1 7个 区县 ,囊 括 了市 民广 场、 商业卖场、 三 甲医 院 、 旅游景点、 超市 、 天桥 等 6 9个 “ 热点 发案 区域 ” 。 事实上 ,上海 公安 刑侦 总队一 直有 专人 负责犯 罪情 报信 息研 究 , 历史 超过 2 O年。这 些警 员每 天梳理 前一 天 全市 的接报 案信 息 , 直接 和被 害 人接 触 , 帮助 对 方 回忆 , 完 善数据 库 的采集 。然后进 行进 一步 细化 、 梳理 , 最 后 将 结 果反馈 给需 要 的实战单 位和 部 门。 随着信 息化 发展 能力水 平越 来越 高 ,对案件 整体 的 研 判性 侦破 有 了质 的 提升 , 破 案 看 上去 更像 是 在做 数据

工 作指 标 。税 收 管理 员 系统通 过 预 先设 定触 发 条件 , 自
动 将 系统 采集 的异常 征管 数据 变 为任 务模 式 , 主动 推送
2 8 5万 个正 常 税 务登 记 户纳 税 系统
给 税收 管理 员 , 实现 “ 工作 找人 ” 、 “ 信息 找人 ” 。 管理 员平 台“ 帮助” 税 收 管理 员 清 楚 了解 纳 税 户 现有 和 潜 在 的 不 规 范 的纳 税行 为 ,增 强税 源管 理 的针 对性 和 实效 性 , 同 时 也 为纳税 人 降低 了纳税 遵从 风 险。 目前 , 该模 式 正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番府〔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番府〔2017〕158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区政府办领导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政务办、区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和各镇(街)分管财税的副镇长(副主任)。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粤财人案〔2020〕248号(A类)•【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A类)粤财人案〔2020〕248号梁士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建议收悉。

您对于省以下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了十分有针对性的具体建议。

经综合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意见,现答复如下:一、省财政已持续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近年来,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以功能区为引领的差异化转移支付政策,不断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

2019年,省财政安排中山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共53.65亿元。

尤其是近年来大力支持深中通道建设,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深中通道项目资本金106亿元,对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显著的带动扶持作用。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在新增债券方面对中山市予以倾斜支持,2019年安排中山市新增专项债券76.8亿元,比2018年增长82.9%;2020年,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结合全省需求充分考虑中山市实际情况,合计安排中山市提前下达部分新增专项债券58.2亿元,以上新增债券额度由中山市统筹安排,落实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医疗卫生、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

二、我省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正加快推进目前,我省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的要求,着力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地,并严格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粤发〔2018〕32号),按照“一核”定位合理划分省级与中山市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代表反映意见已基本吸纳融入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

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一)发展改革部门。

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粤府办〔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粤府办〔2022〕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改革举措落地。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主动对标对表,细化改革举措,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复制推广工作落实到位,及早取得实效。

二、深化改革创新发展。

广州、深圳市要抓住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契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为全国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探索更多创新经验。

各地要把学习借鉴试点改革举措与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起来,开展首创性、差异化改革创新,打造更多有影响力的营商环境改革品牌。

三、强化督促检查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指导督促,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复制推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同时加强梳理总结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推出新一批具有我省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政策举措,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水平进一步提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完善涉税信息管理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兼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完善涉税信息管理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兼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南方论刊•2021年第2期民主法制完善涉税信息管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兼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冉欣怡(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211899)【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的涉税信息管理机制,不仅仅是实现税收规范化、法制化以及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更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逐渐提上日程,本文基于涉税信息管理现状,对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平衡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管理权与纳税人信息保护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涉税信息管理;税收征管法;国家治理现代化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也随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为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税收征管体系还有很多值得完善之处,而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根本在于如何去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加快完善涉税信息管理对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此,必须立足于实际,正视涉税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秉持新时代税收治理理念的基础上,去探索完善涉税信息管理的路径,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涉税信息管理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亟待完善作为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以及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有效途径,涉税信息共享更是未来完善涉税信息管理的重中之重。

2015年修正后《税收征管法》第六条中提出“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第十七条明确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税收协助义务;第五十四条赋予税务机关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及案件涉嫌人员个人储蓄账户的权力。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积分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浙地税发[2006]14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浙地税发[2006]142号2006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信息,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内部信息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管理过程中采集到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认定信息、税收征收数据及掌握的纳税人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等。

外部信息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依托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委会)的管理,通过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委会)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所获取的与纳税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种管理数据、审批信息等。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注重收集整理各类信息。

(一)内部信息1.纳税人登记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可分为: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员、营业用房情况、通讯方式、营业执照信息、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银行账号、纳税人变更、注销情况等;基本税源登记信息,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报备信息,包括:会计核算软件、会计处理办法、承包承租等。

2.对纳税人的相关税收认定信息,包括:税种登记、定期定额户认定、非正常户认定、停复业、信用等级认定、重点税源户认定、外来户认定等;3.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入库信息,包括:网上申报信息、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信息、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信息及其处罚等;4.发票管理及使用信息,包括:发票的领购资格、购买发票的版本和数量、发票违章信息、发票缴销情况及发票开具金额等;5.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包括:销售情况、经营规模、利税情况、财务报表等;6.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信息,包括:减免税资格、金额等;7.纳税人的退税信息;8.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信息,包括:纳税人被举报信息及查处的内容、偷税及其处罚、税务登记逾期办理及其处罚、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等;9、其他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6〕47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6〕47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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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
粤办函〔2016〕4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22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省府办公厅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进行了修订。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建设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专栏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

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4〕273号)同时废止。

请省直各牵头部门按照修订后的建设规范,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

请各地级以上市按照修订后的建设规范,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省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8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建立长效财税征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实施细则》、《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使财税部门更加有效地控管税源,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二、组织体系成立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机制建立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区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对相关单位的协作内容、方式、要求、责任等进行明确和调整,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传递机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部门职责(一)区政府办牵头协调各部门、单位将涉税信息纳入综合治税网络平台,做好数据的网络传输工作。

(二)区监察局、效能办负责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三)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支持;做好综合治税平台的建设工作,并维护系统日常运转;加强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比对、评估和应用工作,落实信息交换成果,有效促进财政增收。

(四)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综合治税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指定相应的业务科室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传递渠道、信息格式、交换内容和时间要求,将涉税信息上传到综合治税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08•【文号】国税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总局制订的《税收情报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推进《规程》的实施,加强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特提出以下要求: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家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要严格执行《规程》,对于转复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草率应付及操作不规范的,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遗失情报的,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对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鉴于税收情报交换应按外事工作要求进行,且对情报的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地应由涉外税收机构专职负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

为便于联系,请各地于3月31日前将主管处(室)及负责专人名单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各地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通过情报交换发现的偷税问题等,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

由于情报涉及的纳税人较为广泛,有时难以确定管辖范围,各地税务局收到总局转来的情报后,如不属本局管辖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往相关税务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从总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基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的阐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基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的阐释

2021年第3期㊃实务研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基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的阐释田开友(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213164)作者简介:田开友,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暨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㊂*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税费统一征管 背景下政府性基金征管制度变革研究 (项目编号:19B F X 167)的研究成果之一㊂①参见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97-99页㊂摘要:基于协助税收征管的需要,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税务部门履行报送平台内经营者涉税信息的义务㊂我国‘电子商务法“设置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旨在防范数字经济时代下税收征管的失灵㊁实现税负的公平负担㊂该法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面临履行主体过于宽泛㊁履行对象含混模糊㊁履行内容有待明确㊁履行监督效果欠佳等突出问题㊂有必要通过我国‘电子商务法“施行细则,允许平台委托报送㊁降低初创型平台报送负担㊁建立跨境报送国际协调机制,以界分平台经营者职责;经由分层化管理平台内经营者与细分服务领域,以厘清该义务的履行对象范围;通过制定信息报送正面清单㊁明确报送部门㊁统一报送时间㊁流程和方法,以明晰该义务的履行内容;通过丰富事后行政查处机制与强化事前合规指引,以激励该义务的有效履行㊂关键词: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税收协力义务;税务合规指引中图分类号:D F 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1)03-0137-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28条第2款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㊂ 根据该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和协助税务部门,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纳税信息的报送义务㊂①然而,‘电子商务法“第28条中 依照税收征管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 是引致条款,并未给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提供清晰指引㊂此问题倘若不能妥善解决将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㊂一方面,平台内经营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具有依法纳税和如实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是平台内经营者,而非作为交易中介的平台经营者,故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制度设计,旨在强化平台经营者在税务领域的管理责任,其本质是一种税收征管协力义务㊂‘电子商务法“第28条虽课以平台经731营者纳税信息报送义务,但是其规范模式是原则性的,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㊂如果缺乏系统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规则,极可能因规范指引的不足,压缩和限制平台的自由空间㊂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第28条的模糊性㊁不可实施性难以有效克服数字经济背景下纳税人身份识别难㊁应税收入界定难㊁纳税人合规意识淡薄㊁税法遵从度低和税负不公平承担等税收征管失灵的现实困境㊂另外,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是数字税征管程序制度的主要内容,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跨国性特征,任何涉税制度的出台或调适,都将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当下世界正面临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之势明显,对涉税信息报送制度的细微调整,均有可能影响我国数字经济政策在全球中的布局㊂为避免该制度立法目的的落空,‘电子商务法“第28条所确立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在履行主体界定㊁履行对象划分㊁履行内容厘清㊁履行监督机制等规则的明细化㊁规范化有待深入研究并予以完善㊂一、限缩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主体(一)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主体的宽泛性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8条的文义解释,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主体是所有 平台经营者 ㊂我国‘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对 平台经营者 给出了明确界定,即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㊁交易撮合㊁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都属于平台经营者,均是该法第28条所要求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主体㊂其中,网络经营场所包括网站㊁移动A P P 等,而服务不仅包括交易撮合服务㊁信息发布等服务,还应包括与涉税信息密切相关的支付服务㊂该法第28条对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主体采宽泛的界定,以应对平台商业模式快速演变的需要,为未来平台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预留空间㊂特别是网络社交平台㊁网络直播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当其提供了具有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性质的服务时,即具有平台经营者的属性㊂此外,‘电子商务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㊂ 此处的 境内 并不排除我国公民㊁法人㊁其他组织之间通过位于我国境外的网站或移动A P P 进行的交易活动,②故境外的平台经营者也是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主体㊂‘电子商务法“第28条对作为义务履行主体的平台经营者采宽泛的定义,义务设置未考虑平台经济的系统性㊁平台经营者的结构性差异以及平台经营者的跨国性等现实条件,易产生重复报送㊁负担不均衡和跨境报送难等困境㊂1.涉税信息重复报送成本高‘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主体泛指所有平台经营者,既包括法人,又包括非法人组织㊂对平台经营者做宽泛的定义固然能够有效应对未来不断创新的商业模式,增强立法的稳定性,但立法者似乎忽视了,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所有交易活动的开展,很难靠某个平台的一己之力便能完成,而是要依赖于多个平台经营者的密切分工合作,通过专有㊁授权㊁合资㊁共享等形式,共同打造出平台生态系统㊂③例如,对于美团外卖㊁滴滴打车等共享平台而言,其自身并未开发独立的平台支付系统,而是依赖于支付宝㊁微信等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支付服务,进行交易匹配㊁撮合和结算㊂由于软件应用程序访问和收款服务分属于两个独立的平台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双方均需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进而产生重复报告的问题㊂重复报告不仅直接影响涉税信息的质量,也会增加平台经营者的负担㊁影响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效率㊂更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重831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3期②③参见前注①,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书,第24页㊂参见[美]杰奥夫雷G ㊃帕克㊁马歇尔W ㊃范㊃埃尔斯泰恩㊁桑基特㊃保罗㊃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138-139页㊂复申报可能导致应税额重复计算,从而使平台内经营者重复纳税,与税收平等负担原则相悖㊂2.涉税信息报送负担不均衡‘电子商务法“第28条以抽象平等的逻辑,将所有平台经营者设定为涉税信息报送的义务主体,未考虑到因平台经营者的规模和能力的不同,履行义务的成本与效果也会有所差异㊂目前以阿里㊁腾讯㊁美团㊁滴滴等平台经营者为代表的超级平台在我国已基本成型,市场格局和竞争形态渐趋固化㊂④以超级平台为背景设计的制度,虽然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和便利法的实施,但此种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忽略了小型平台经营者面临的合规负担,这些平台多为初创型平台,不论是数据规模还是技术条件,都不如超级平台经营者㊂对它们课以与超级平台经营者相同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极可能因合规负担过高,而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进而强化超级平台经营者的优势地位㊂这极不利于保护初创型平台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和创新,也容易扼杀初创型平台的创业热情㊂3.跨境涉税信息报送难度大在严格意义上,位于我国境外的平台经营者也可以是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主体,但不同司法辖区内的涉税信息报送管制规范将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和冲突㊂如果对境外平台经营者课以要求过高的报送义务,又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措施,将会使境外税务当局认为该国平台企业在我国遭受了不公平对待,进而采取反制措施,那样就不利于我国平台企业走出国门,同时,也将迫使平台经营者改变经营模式和经营地点,进而扰乱我国的平台经济秩序㊂例如,英国‘2013年金融法“第22条曾授权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从处理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企业获取数据,以达到税务合规的目的㊂于是,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要求从境外网络平台处获取有助于增进合规的数据㊂最终,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不得不承认,由于交易可能发生在多个司法辖区,数据也可能在多个司法辖区或云储存,因此,数字化环境可能使单边的国内措施失效,进行国际协调似乎是有效获取信息的最好方式㊂⑤(二)限缩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主体针对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主体界定过宽和导致的重复报送㊁负担不均衡㊁跨境报送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建立平台经营者之间委托报送涉税信息制度㊁构造初创型平台经营者报送义务负担的减免规则和涉税信息跨境报送国际协调新机制等具体举措予以针对性解决㊂1.建立平台经营者之间委托报送涉税信息制度为解决涉税信息重复报送难题,有必要建立平台经营者之间涉税信息的委托报送制度,允许平台经营者委托报送涉税信息,即通过允许一方平台经营者通过协议约定,将提示义务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委托给另一平台经营者㊂例如,在滴滴打车平台中,支付宝平台由于只提供支付服务的辅助功能,可将这部分信息报送义务委托给滴滴平台经营者,由滴滴平台经营者负责专门提示和涉税信息汇总㊂平台经营者掌握海量用户数据和核心交互技术,这种委托在操作上并不存在障碍,既能提高涉税信息的报送效率,也可避免由于两个平台经营者身处不同辖区而产生的监管冲突㊂至于涉税信息委托报送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借鉴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般原理,涉税信息委托报送后,受托方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担责,原则上应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责任㊂2.构造初创型平台经营者报送义务负担的减免规则数字经济竞争具有 赢者通吃 的特点㊂在当下,数字经济市场份额逐渐向少数几个平台经营者集中,超级平台拥有主导性市场力量的格局难以扭转㊂然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设计在注重实施效率的同时,也要兼顾平台市场的公平竞争㊂只要平台市场上还有初创型的平台93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④⑤参见陈兵:‘因应超级平台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载‘法学“2020年第2期㊂See Clement Okello Migai,Julia de Jong &Jeffrey P.Owens,The Sharing Economy:Turning Challenges into Compliance Opportunities for TaxAdministrations,16eJTR 395(2019).经营者的 身影 ,税务部门就应该持 审慎 和 宽容 的态度,不对初创型平台经营者施加过高的合规负担,以鼓励平台市场上的创新和公平竞争㊂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平台运营商对共享和零工经济中卖家进行报告的示范规则“(T h e M o d e lR u l e s f o rR e p o r t i n g b y P l a t f o r m O p e r a t o r sw i t h r e s p e c t t oS e l l e r s i n t h e S h a r i n g a n dG i g E c o n o m y ,以下简称:‘示范规则“)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㊂‘示范规则“明确排除了在报告期开始前组建不足36个月和收入低于100万欧元的初创平台经营者,使其有24个月的时间来准备涉税信息报告的相关事项,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规成本㊂⑥当然,‘示范规则“如此设计也有保护本土平台经营者的考量,毕竟欧盟缺乏本土培育的超级平台经营者㊂我国自然没有这样的担忧,然而站在当前国民经济 双循环 特别是强化 内循环 的高度来看,适当地照顾国内的初创型平台经营者,为新业态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或许能够带来更多的商业模式创新,给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以推动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㊂⑦3.构造涉税信息跨境报送国际协调新机制目前,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税收信息交换主要源于双边税收协定㊁多边税收公约㊁统一报告标准(C R S )等,但上述信息交换条款要么针对高净值个人,要么针对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进行的税收筹划努力,对涉及面广㊁交易频繁㊁单笔金额较小的零工经济信息采集和自动交换尚未普遍重视㊂⑧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应当积极推动涉税信息跨境报送国际协调机制建设,在国家政策层面尽快出台涉税信息跨境报送的中国规则和中国方案,以获得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动权㊂与此同时,要认真研判‘示范规则“等涉税信息国际协调的最新范本,进行批判性借鉴㊂在短期内,由于在我国的境外平台经营者数量不多,所占市场份额也不大,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争取同国外平台经营者协商谈判,以合作协议的形式确立涉税信息报送的基本内容和标准㊂在谈判未达成或规则未建立之前,笔者主张国家税务机关应采取保守立场,先不考虑对‘电子商务法“第28条进行域外适用,以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采取反制措施,反而不利于我国平台型企业更好地走出国门㊂二、细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对象(一)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对象模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之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泛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㊂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其规模大小和服务形态的不同,还可作进一步细分㊂‘电子商务法“第10条根据办理市场登记的不同情形,分为需要办理市场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不需要办理市场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㊂后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㊁家庭手工业品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用自己技能从事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的平台内经营者㊂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在首次纳税后,也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㊂也就是说,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述平台内经营者的涉税信息进行报送㊂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之规定,对于涉及金融㊁新闻信息㊁音视频节目㊁出版和文化产品等服务领域的涉税信息,不在报送之列㊂如前所述,作为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对象的平台内经营者,其规模大小不一㊁服务形态不同㊁办理市场登记和税务登记有别㊁涉税信息报送内容迥异,然而,当前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制度并未充分考041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3期⑥⑦⑧See OECD.The Model Rules for Reporting by Platform Operators with respect to Sellers in the Sharing and Gig Economy,[R].Paris:OECD Publishing,2020:14.参见王昕天㊁汪向东:‘社群化㊁流量分配与电商趋势:对 拼多多 现象的解读“,载‘中国软科学“2019年第7期㊂参见王靖:‘对零工经济有效征税的探讨“,载‘国际税收“2020年第9期㊂虑平台内经营者市场规模的差异性和服务领域多元化这两方面的问题㊂1.未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规模差异性涉税信息报送义务设置的主要功能在于利用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和数据掌控优势,缓解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信息不对称㊂平台内经营者由于市场规模或体量的不同,涉税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有别,平台经营者必须考虑如何合理配置内部资源,才能使履行提示或报送义务的成本达到最低㊂一般而言,大中型平台内经营者往往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其交易频次㊁交易额度㊁交易量都比较大,属于‘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的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且有规范的纳税人识别号,平台经营者对其进行身份识别和涉税信息报送的难度相对较小㊂此外,对于‘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的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㊁家庭手工业产品,从事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从事小额零星交易活动这三类小型平台内经营者而言,由于其交易规模㊁交易体量㊁交易频次较小,又没有规范的市场主体登记措施,再加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平台经营者应否提示其进行税务登记,是否需要报送涉税信息,在技术操作和管理上,都增加了不少难度㊂特别是‘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的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零星小额交易 为何,也不清晰,将严重影响平台经营者获取免于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涉税信息及应税额的确定㊂2.未合理划分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范围‘电子商务法“第2条通过反向列举的方式,使金融㊁新闻信息㊁视频节目㊁出版㊁文化产品和服务等内容,排除在该法所指的服务范围之外,对服务类型的界定十分宽泛㊂从行业分类来看,平台商业模式可以有多种类型,包括B 2B ㊁B 2C ㊁C 2C 等典型模式㊂B 2B 模式是企业对企业,由于交易量大,需开发票入账,缴税较为规范㊂B 2C 模式属于企业对消费者,C 2C 模式属于个人对个人,缴税较不规范,尤以后者为甚㊂C 2C 模式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资产型分享(如房屋分享㊁汽车分享)和劳动力型分享( 零工经济 或 众包 )㊂该种模式直接颠覆和挑战传统行业,引发的争议更大,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冲击也很大㊂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律中尚缺乏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范围作更为精细的分类㊂当下平台经营者兼具有跨类经营的特点, 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的行业归属和适用税率,如何判断企业能否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等等,变得越来越缺乏确定性,这往往造成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同一业务产生不同见解 ㊂⑨平台经营者并未掌握税务部门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很难根据服务类别的不同而提供专门的涉税信息㊂这既不利于提高涉税信息的质量,也增加了平台经营者的税务合规负担㊂(二)细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对象之建构当前,涉税信息报送义务需要在考量平台经营者差异和服务范围多元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具体可通过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分层化管理及平台内经营服务范围的厘清予以实现㊂1.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分层化管理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难点在于如何有效识别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㊂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8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对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有提示纳税登记的义务,而纳税登记与否又直接关涉平台经营者应否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识别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相互关联,平台经营者对此享有判断权㊂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第10条已经对个人销售农副产品㊁家庭手工业产品,以及个人利用劳动技能从事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进行了类型化的区分㊂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或个体户,这是涉税身份识别中最为困难的一类群体,平台经营者有必要对该类群体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管理㊂对于从事农副产品㊁家庭手工业产品和零星小额交易的平台内经营者而言,他们可以享受一定额14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⑨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课题组:‘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探讨“,载‘税务研究“2020年第4期㊂度(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内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他们中的大部分都在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内,因为月销售额的具体额度又直接和应税身份挂钩,所以平台经营者对此仍有识别义务㊂对于从事农副产品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其虽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平台经营者在注册环节便已掌握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对交易额度和交易频次进行累积计算便可知悉应税额度,平台经营者仍应提示该类主体进行纳税登记和报送相关涉税信息㊂此时,应尤为注意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或多平台注册多个账户情形㊂对于前者,平台经营者应合并计算;对于后者,由于平台经营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壁垒,在平台经营者之间未实现数据共享的情况下,已然超出了平台经营者的能力范围,不宜要求平台经营者对此承担责任㊂对于从事零星小额交易的平台内经营者而言,何为 零星小额 交易尚属于需要解释的不确定性概念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 零星小额 的标准确定为 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度平均工资 ㊂该解释将 零星但不小额 和 小额但不零星 的情形兼排除在 零星小额 之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按照平台内经营者所在省份 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度平均工资 的标准则值得商榷㊂因为平台内经营者区别于线下经营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已打破地域和空间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收入取决于其能否获得足够多的网络流量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与经营者实际所在地关系不大,这也是将 网络经营地 作为经营场所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因此应确定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标准㊂对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 零工经济 平台内经营者的涉税身份识别而言,则面临该类用工形式可能产生的纳税遵从的风险㊁化整为零的风险和增加抵扣的风险㊂ 基于此,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合作㊁密切配合,共同提供制度机制保障,例如,可简化个体工商户的办理流程,个人只需通过微信小程序,即可提交材料㊁快速获得电子营业执照㊂将零工就业者转化为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可以享受国家相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㊂2.进一步厘清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范围厘清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范围是细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对象的基础㊂对‘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三类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范围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条已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尤其是便民劳务活动范围),税务机关可借鉴该解释制定操作细则㊂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则需要对其所属服务范围作进一步细分㊂鉴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 36号)等有关增值税的法律性文件已将销售服务界定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㊁邮政服务㊁电信服务㊁建筑服务㊁金融服务㊁现代服务㊁生活服务,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法“第2条的服务领域的解释应与税法上的界定保持一致㊂鉴于‘电子商务法“第2条已经将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㊁音视频节目㊁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明确排除在该法调整的范围之外,因‘电子商务法“并不试图调整所有线上电子商务活动,而是为新业态和新模式预留了空间,故此处的 等 ,应作 等外 而非 等内 的解释㊂再结合先行增值税法律对销售服务的解释来看,除金融服务外的交通运输㊁邮政㊁电信等服务属于基础设施,在电子商务中处于辅助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几乎不可能从事上述服务,故可基本排除在外㊂对于建筑服务中的工程㊁安装㊁修缮㊁装饰和其他建筑服务,游离于 便民劳务活动 和一般劳务活动之间,则有被 零工经济化 的可能,应当纳入考量范围㊂对于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241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3期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条的规定,便民劳务活动是指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的营业性劳务活动,主要包括保洁㊁代厨㊁洗涤㊁理发㊁搬家㊁配置钥匙㊁管道疏通㊁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㊂参见傅靖:‘基于数字化平台的零工经济税收管理“,载‘国际税收“2020年第9期㊂参见王靖:‘对零工经济有效征税的探讨“,载‘国际税收“2020年第9期㊂。

两测题库税收业务—大企业管理

两测题库税收业务—大企业管理

两测题库(税收业务—大企业管理)一、单项选择题:1. 千户集团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要定期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具体时间规定为()。

A 每五年B 每年C 每两年D 每半年参考答案:B难度系数:小答案解析:《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千户集团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省级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审核并于6月30日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知识点:税收业务—大企业管理—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适用范围:国地税通用2. 千户集团应设置负责数据采集,与税务机关大企业部门直接对接的联络员人数为()。

A 1名B 2名C 3名D 4名参考答案:A难度系数:小答案解析:千户集团总部设置独立或兼职联络员1名。

知识点:税收业务—大企业管理—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适用范围:国地税通用3. 大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于大企业()。

A 日常管理之外的纳税申报管理B 日常管理之外的发票使用管理C 日常管理之外的管理及信息采集行为D 日常管理之外的评估及稽查参考答案:C难度系数:中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应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有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

知识点:税收业务—大企业管理—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适用范围:国地税通用4. 大企业税收服务工作,应以()。

A 纳税人的申报为导向B 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C 纳税人的市场为导向D 纳税人的发展为导向参考答案:B难度系数:中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

知识点:税收业务—大企业管理—大企业个性化服务适用范围:国地税通用5.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和服务规程(试行)》适用于()。

A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B 重点税源C 一般税源D 所有企业参考答案:A难度系数:小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关于建立涉税线索信息互移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涉税线索信息互移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涉税线索信息互移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保证我局与外部单位涉税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明确信总交换和共享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数据交换畅通、信息充分共享、跨部门间联动协调的长效机制。

现就我局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一)成立远程信品交热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为确悠我局涉税信息交热与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解决信息交换过程中山现的额场况和新问题,成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负责落实领导小维安措部署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互相协作配合完成。

为及时协调解决信息交换与共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各单位轮流承办。

协调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维织、领导和协调;相互通报全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在与外部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全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的开展。

二、交换方式涉税信息应以电子文档方式交换,电子文档统一为Excel格式,交换形式包括:(一)纸质或U盘交换。

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运行初期以纸质或U盘形式交换信息。

(二)网络交换。

各单位设置专用电了邮箱,利用网络交换信息。

三、交换信息使用范围和安全保密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要高度虽视信息的利用范围,各部门间相互提供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工作,不得借作他用,更不准露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私密信息。

四、其他工作要求(一)加强工作协调。

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与共字工作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定期交换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做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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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
《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情况汇报
自收到《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相关工作,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我县局联合县政府、县国税局于2011年8月3日联合发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内容要求近三十个涉税部门按规定时间提供涉税信息。

2、我县局落实《规定》的主要工作机构在征管股,要求专人负责。

3、目前,与我县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部门主要有南方电网、住建局、发改季、国土局。

南方电网主要提供全县小水电站的上网电费及电量;住建局主要提供报建项目的面积、位置、楼层等;发改季主要提供全县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国土局主要提供土地信息等。

4、涉税信息交换采取的方式基本上为纸质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的交换。

5、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后,为我县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税管员可以从多渠道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确定纳税人的申报是否如实。

也工作成效(包括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数量、对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水平的促进作用
等)。

6、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是部门不配合,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不从根本上落实报送具体工作。

建议市局加强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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