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笔录(侦查阶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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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笔录(第一次)

时间:

地点:

会见人: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记录人:

侦查机关是否派员在场:

记录内容如下:

问:我们是江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接受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担任你涉嫌犯罪一案在本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你提供辩护(出示《指派通知书》),你同意吗?答:。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等的规定,作为你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我们将依法为你提供如下帮助: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其他辩护工作。

律师在为你提供辩护的过程中,你应实事求是地陈述全部案情,律师只有在如实掌握全部案情的基础上,方能为你提供切实可行

的帮助和辩护,你明白吗?

问:把你个人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学历、职业、家庭住址等)说一下。

答:

。问:之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是否受过行政处罚?

答:。问:是否知道你涉嫌的罪名?

答:。问: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何时被刑拘、何时被逮捕)?

答:。问:你是如何归案的?

。问:是否有其他共同行为人?

答:。问:你在侦查机关《询/讯问笔录》中的陈述/供述是否属实?答:。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到目前为止,你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

如果有,你有控告的权利,但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

答:

问:有无其他申诉、控告?

答:。问:有无检举揭发的立功情节?

答:。问:现在就你所涉嫌罪名的概念、犯罪构成、相关法律规定、量刑幅度,以及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犯罪的从重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向你作出说明和解答。说明和解答如下:

以上解答是否清楚?

答:

问:现在将你所涉嫌犯罪的事实经过向我们如实做陈述。

答:

。问:你对自己所涉嫌的案件有什么看法或意见?

答:。问:目前生活和身体情况怎么样?

答:。问:是否需要钱、物?

答:。

问:其他还有什么需要?

答:。问:今天的会见中,我们律师有无教唆您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语言或肢体动作威胁、恐吓你?

答:。问:会见结束后,我们会与办案机关就你的案件进行沟通,在根据案件的进展确定下次会见你的时间,明白了吧?

答:。问:自现在起,如果需要与我们辩护律师通信,可以按照我们提供的通信地址以明信片的方式与律师通信。

答:。问:那今天会见到此结束,你在阅读本《会见笔录》后,如果有与你陈述不一致的地方,请指出,我们帮你更正;如果与你陈述的一致,请签字。

答:。被会见人签名:年月日友情提示:本资料代表个人观点,如有帮助请下载,谢谢您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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