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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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录展开颁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2.01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一日2006.08.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催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河南省交通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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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处罚条例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1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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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一、引言交通行政处罚标准是指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金额标准。
本文将介绍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包括罚款金额、扣分情况以及可能的其他处罚措施。
二、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对于不同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对应的罚款金额。
下面是一些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罚款金额:闯红灯:200元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200元未按规定使用灯光:200元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200元逆向行驶:200元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方式:200元非机动车违章行驶:100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具体情况,上述罚款金额可能会有变动。
三、扣分情况除了罚款金额外,交通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扣除相应的驾驶证分数。
下面是一些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扣分情况:闯红灯:3分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3分未按规定使用灯光:2分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2分逆向行驶:3分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方式:2分非机动车违章行驶:2分当驾驶证分数达到规定的警示线时,交警部门将对驾驶员采取相应的警告或强制措施。
四、其他处罚措施除了罚款和扣分之外,河南省还可能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其他处罚措施,例如:1. 车辆暂扣:对严重违法交通行为,交警部门有权暂扣违法车辆,直至罚款、处理事项完成为止。
2. 停驶整改:对涉及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或驾驶员,交警部门可能责令其立即停驶,并限期整改。
3. 停业整改:对营运车辆从事违法经营、出租车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警部门可能责令其停止营运整改。
具体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五、总结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是指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对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金额标准。
本文介绍了罚款金额、扣分情况以及可能的其他处罚措施。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强对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的了解,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河南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78c236a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4e.png)
河南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我省将其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1. 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50%以下、违反禁止标线和标线指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等行为。
2. 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50%以上不满100%、酒后驾驶、驾驶拼装车辆等行为。
3.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100%以上、逆向行驶、危险驾驶等行为。
二、处罚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警告或者罚款100元以下。
2. 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
3. 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罚款200元以上,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至12个月。
三、裁量原则。
1. 法定原则,对于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格处罚,绝不姑息。
2. 教育原则,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警告教育为主,引导其认识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3. 公正原则,对于同类违法行为,应当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得因人废事,确保处罚公正。
四、裁量权限。
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并暂扣驾驶证。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至12个月。
五、裁量标准的适用。
1.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裁量。
六、裁量标准的公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裁量标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七、结语。
本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90e3f4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0c.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豫交文[2013]615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6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肃查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严肃查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厅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工作。
第五条挂牌督办程序包括:(一)核实挂牌督办信息;(二)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三)督促整改、核销。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ttps://img.taocdn.com/s3/m/2d28ec915901020206409c9a.png)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四)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六)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6)行人扒车的;(7)行人强行拦车的;(8)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9)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10)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11)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12)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13)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14)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15)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16)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17)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18)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1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20)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21)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2)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https://img.taocdn.com/s3/m/2f684013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e2.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南省作为一个经济中心,其交通运输业也是十分发达的。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规定和标准需要遵守,这些标准可以帮助区分合法和非法行为。
如果某些人或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就必须面对行政处罚。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可以对一些行为予以宽容,不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就是明确规定这些情况的文件。
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有哪些?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是一些列举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第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章及批准的交通运输规定行为,造成人员轻伤的;第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行驶,根据所行驶路段交通情况、交通事故隐患程度、交通安全影响和群众反映等因素,采取提醒、告诫等教育措施即可纠正的;第三条:机动车辆行进途中因遇交通拥堵蓄意违章掉头、占用应急车道等行为,若群众未提出投诉或举报或群众重在教育,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交通安全宣传、告诫等教育措施即可纠正的;第四条:运输从业人员因误解规定而制止货物向交通工具装载、卸载或者主动上下货物造成轻度交通事故的;第五条:运输从业人员因不熟悉规定或者疏忽大意未按规定列具清单、反复开具的报销凭证被审批部门拒收或者未能妥善保存的;第六条:运输从业人员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事故等原因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
为什么要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交通运输行业需要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保障行业的顺畅运转和公共安全。
但是,有些时候,某些违法行为未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太多影响,但对行业的管理机制有所帮助,并没有给社会群体带来过多的负面影响,这些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只需要进行提醒和教育,还能够减轻处罚行政部门工作压力。
条目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不予行政处罚,让交通运输业从事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得到直接公正的审判。
同时也能提高公共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事人员的满意度。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79b9466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dc.png)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约束,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特制定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条资质要求: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人员证书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为准则:(一)服务宗旨: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宗旨,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二)公正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徇私情、不徇私利,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三)文明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言行举止得体,不侮辱、不歧视当事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密工作: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竭泄重要工作信息,严守职业操守。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理:(一)违反服务宗旨、工作作风不良的,将依照行政纪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二)违反公正执法原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调离岗位等纪律处分,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将进行组织批评教育、责令道歉、赔偿损失、降低考评分数、降低工资等纪律处分;(四)泄露工作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行政降级、开除等纪律处分,并根据涉及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规处理程序:(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二)对于初步查明的违规事实,应当通知被投诉或举报人进行陈述申辩;(三)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法从轻、减轻或加重处分;(四)对于违规行为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履行好职责,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河南省公路及高速公路交通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河南省公路及高速公路交通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https://img.taocdn.com/s3/m/b0b2be76ddccda38376bafad.png)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
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造成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的
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
处2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架设桥梁,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难以纠正的,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较大,给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便的
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机具行驶给路面,桥梁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
处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11
超限运输
车辆擅自
行驶高速
公路几何
超限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6
损坏、擅自涂改、移动高速公路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轻微
没有主观故意,损坏高速公路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1次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损坏高速公路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擅自涂改、移动高速公路设施2次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2c8531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7c.png)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豫公通〔2009〕23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公安局,郑铁、民航公安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便于基层民警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治安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
省公安厅在广泛征求基层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顺序,对《治安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涉及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99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细化规定,出台了《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印发你们,请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便于基层民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顺序,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1、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2、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80ef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ad.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一、职责界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一)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f23146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5e.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豫交文〔2015〕50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5〕50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该《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交通厅2015年9月23日《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省政府制定的一部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规章,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一项事后监督纠错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贯彻《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制约,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办法》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审查方式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对有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做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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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的通知》(交法函〔2017〕648号)安排,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告: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本清单共包含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234项,由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和设定依据等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本清单共包含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共22项,由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检查对象和设定依据等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2。
三、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收费目录清单本清单共包含交通运输领域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8项,其中,交通运输领域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对象、法律依据等构成,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事项名称、定价部门、法律依据、备注等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3。
四、后续清理规范工作安排一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照清单开展排查整治,严格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行为,全面摸排和清理纠正各种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滥处罚、重复检查、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清单的监督管理,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
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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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一般应在拟订的处罚中的较低幅度给予处罚。
减轻处罚,一般应在原拟定的处罚以下进行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二)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六)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七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报经执法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
第八条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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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三章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车客运经营3个月以上或4次以上的3.存在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月以上或4次以上的3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下或3次的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5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678910次行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1213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14经营许可证》或者吊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护、检测客运车辆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16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17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1个月以下或2次的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819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的,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1个月以下或2次的20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运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运输条例》第69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222324按规定维护、检测货运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8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2526无效许可证的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27理规定》第7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为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28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6d7bfd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fc.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豫交文〔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文〔2014〕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1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028096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55.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豫交法[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豫交法〔2010〕13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交通厅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豫交党〔2008〕61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一)在开始执法时:要表明身份,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你好!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
![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https://img.taocdn.com/s3/m/d14d5733e87101f69e319538.png)
2.虽取得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客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
月以下或3次的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使用失效伪 造 、 变 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被 注 销 等 无 》第64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3 效 的 道 路 客 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 运 许 可 证 件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从 事 道 路 客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运经营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
拒不改正且存在违法行为被群众举 法所得8~10倍罚款
5
特别严 重
报、媒体曝光、造成交通安全责任 事故、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等严 重情节,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危害
后果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
第三章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 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64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未 取 得 道 路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客 运 经 营 许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
事 客 运 站 经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营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一般
1.日发送旅客300人次以下的 2.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法所得,处
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 元的罚款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b78508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92.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豫交法[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豫交法〔2009〕22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厅制定完善了《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试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制度”)等四项配套制度,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9年8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制定实施《标准》和制度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再上新台阶的有利契机和切实载体。
目前,这项工作已列入省“两转两提”办公室督办工作目标。
因此,各级交通运输行业单位(部门)要站在依法治交、推进交通运输事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执行工作做好做实。
二、加强宣传认真学习目前,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关于《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学习教材的学习培训已有一定的基础。
所以,在《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印发贯彻执行后,各级交通运输行业单位(部门)要以以往的学习培训为基础,加强《标准》和制度的学习宣传,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利用交通信息网、宣传栏、车站、码头以及有关交通执法活动的场所,采取专题讲座、张贴标语、制作展板、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做到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标准》和制度,理解其重要性和内涵,广大群众对其有了解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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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的 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许可证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 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存 款 Nhomakorabea3
严重
在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 、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
法部门正常执法等严重情节,社会
1 可 , 擅 自 从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事 道 路 客 运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经营
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
可,擅自
轻微 一般
1.初次,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顺带等非专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以下或2次的
法所得2倍的罚款
2.虽取得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 客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1个 元的罚款 月以下或2次的
1.未 取 得 道 路 客 运 经营 许可 的 客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月 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下或3次的
使用失效伪
造 、 变 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被 注 销 等 无 》第64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内
3 效 的 道 路 客 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 轻微 的 , 违 法 情 节 较 为 轻微 、及 时 纠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运 许 可 证 件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64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未 取 得 道 路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班 线 经 营 许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2 可 , 擅 自 从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事 班 车 客 运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影响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64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超 越 许 可 事 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 4 项从事道路
客运经营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轻微
初次,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2倍的罚款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客运经营1个月以下或2次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 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 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下或3次 的 2.在车站等旅客集散地专门从事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
2.虽取得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许 款
可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2
严重 的客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
个月以上或4次以上的
3.存在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媒体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
曝光、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等严重情节,
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三章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 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64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未 取 得 道 路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客 运 经 营 许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元的罚款
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
3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 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经营的
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轻微 一般
较重
初次,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1.未 取 得 道 路 客 运 经营 许可 的 客
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1个月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严重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上或4次 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以上的
款
2.存在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媒体
曝光、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
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等严重情节,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
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的罚款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 事 道 路 客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运经营的
1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 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一般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内的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 所 得 , 处 违 法 所 得 2 倍 以 上 10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
1.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个月以下或2次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一般 2.虽取得货运、危货经营许可但未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
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擅自从 事道路客运经营1个月以下或2次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
2.虽取得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客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
月以下或3次的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 取 得 道 路 客 运 经营 许可 的 客
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月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
以上或4次以上的
法 所 得 5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