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如何变更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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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如何变更矿种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的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区分矿种类别,分类处理。
具体为:
(1)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2)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充探矿权价款。
变更勘查矿种若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5)高风险类矿种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即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低风险类矿种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即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
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6)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除沉积变质型和沉积型铁矿外,其他成因类型的铁矿由《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中规定的第二类矿产调整为第一类矿产,按照相关规定出让矿业权。
(7)还要注意,由于矿种的变更,涉及到已经聘请的勘查实施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的问题;如果有相应资质,由原勘查单位继续勘查没有问题;如果原勘查单位没有新矿种的勘查资质,或者无法实施综合勘查,则探矿权人就要考虑变更勘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勘查。
例如,在勘查煤炭过程中发现了油气资源或铀矿,就需要注意该问题。
如果变更勘查单位,还要要经过颁证机关的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