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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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

熏蒸药实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

1、采购

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

2、装卸运输

(1)装卸熏蒸药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碰撞、倾倒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2)运送熏蒸药,应指派专人押运。

(3)运送熏蒸药,应根据其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隔离、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3、储存保管

(1)保管员应熟知熏蒸药的性质,具有安全防护知识,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保管员要严格遵守库房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履行保管职责。

(3)不得在熏蒸药库房内饮食、吸烟、休息和办公。

(4)熏蒸药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干燥等安全设施。

(5)熏蒸药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保管,而且要根据其性质限量储存。

(6)要严格遵守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铭牌等,不合格品严禁入库,并定期检查。

(7)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备有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4、领取和使用

(1)熏蒸药的使用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熏蒸药的

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2)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5、报废处理

(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

(2)剧毒物品报废处理,要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报请生产(经营)部门共同处理,严禁随一般垃圾运出。

附则本制度自2015年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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