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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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
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6.04.14
•【文号】国能规划〔2016〕115号
•【施行日期】2016.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

国能规划〔2016〕115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可再生能学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地方独立电网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我局制定了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6〕27号文批准,现印发执行。

《统计报表制度》是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数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统计报表制度》月报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国家能源局,年报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

《统计报表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下载。


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联系。

联系邮箱:*********************
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14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

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是指国家能源局为了加强对电力企业和电力市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范电力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审核、分析和发布的制度。

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掌握电力企业的基本情况,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供应安全,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报告期分为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不同的报告期包含不同的报表内容,涉及电力企业的生产、运行、经营、财务、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数据。

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还规定了各类报表的填报要求、填报方式、填报时间、填报范围和填报责任等。

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能源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电力监管统计工作,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监管统计工作。

其中,各区域电监局负责汇总本区域内的中央和地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统计报表;城市电监办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中央和地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统计报表,并上报区域电监局;尚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区域电监局负责。

除了国家能源局的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外,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也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能源局的授权,牵头组
织各电网、发电公司、具有行业统计职能的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共同建立了电力行业统计体系,分别完成各自的数据报送。

这一体系与国家能源局的体系相互补充,共同为我国电力行业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统计数据。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2015)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2015)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2015年7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5)(一)基层表式 (5)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6)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 (8)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9)(二)综合表式 (10)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 (10)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 (12)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14)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15)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7)五、实施方案 (20)一、总说明(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GDP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之探讨

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GDP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之探讨

( G P能 源统 计 报表 制 度严 重 滞 后 , 核 算消 费的 一个 常 驻单位 ) 能源调 出消 费等 一) D 、


《 海 统 计 》 0 0年 第 3期 青 2l
问题 ; 以及 因 G P核 算 ( D 如铁 路 部 门 、 民航 部 标 , 2 1 单位 G P 能耗 降低 1 . % , 到 0 0年 D 6 6 规
重要工 作 常抓 不 懈 , 积极 探 讨 适 合 本 地 区 实 不 完善 , 统计报表 无 法覆 盖 ; 二是 主要 能源 产
际 的能源 统 计 制度 , 一 步建 立健 全 地 方 能 品核 算不 到 位 , 区 间主 要 能 源 产 品消 费 总 进 地
源统计制度 , 制订 了海北 州全社会 能源 消费 量调 入 与调 出等 关键 数据指标 无 法掌握 。
料, 把握节能降耗动态运行情况, 随时研 究节 量 ( 实物量 ) ( 33— ” p0 2表 ) “ 、 分行 业 能源 终
能 降耗 新 情 况 , 现 新 问题 , 出新 思路 , 发 提 是 端消费量( 实物量) (3 3 3表) “ ” p0 — 、 能源平
摆在统计部 门面前的一项重大方法制度 改革 衡表 ( 标准 量 ) ( 3 3— ” p 0 4表 ) “ 行 业 能 源 、分
层 统计部 门工 作 被 动 , 以准 确 去 统 计 和 反 业 的节 能 降耗进 展 情况和 取 得 的成效 。 难
映 G P能耗 情况 , 作 压 力 加 大 。统 计 的着 D 工 革和加 强 能源 统计 工作 势在 必行 。 二 、 决能源 统 计核 算工 作 的对 策 解
计 、 察 体 系, 大 执 法 力度 , 化 节 能减 排 领 导为 主, 行 全 国统 一 的 基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监 加 强 执 工作责 任制 ” 。如 何建 立 健全 单 位 G P能耗 度 。 由于 整体 统计制度 中, 有“ D 仅 能源 平衡 表

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报送制度和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报送制度和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二、关 于能 源统计 报表 制度 的修 订
( )取 消 “ 一 能源 消费总 量及其 按 行 业 、用 途 分 组 消 费 量 ” (33表 ) P0 。增 加 “ 能源 平 衡 表 ( 物 量 ) 实 ” (33 表 ) 分 行业 能源 消费量 ( P0 一l 、“ 实物量 ) P0—2表 ) 分行 业 能源终 端 消费 量 ( ”(33 、“ 实物 量 ) ( 33 ” Po — 3 ) 能 源平衡 表 ( 准 量 ) P0—4表 ) “ 行 业 能源 终端 消 费量 ( 准 量 ) (33 5表 ) 表 、“ 标 ”( 33 、 分 标 ” P 0— ,上 报 时 间为 5 月底 前 。
加 大对 节约 资源 、发 展循 环经济 的重 大项 目和技术 开发 、产 业化示 范项 目的支持 力度 。
第五,推广新机制,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促进 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 优化用电方式 ,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推行合同能源管
( ) 确 定 发展 6大 目标 一 、
按照省政府确定 ,今年的主要工作 目 标为 :全省生产总值增长 9 5 . %以上 ,G P D 突破 30 亿元的台阶。 80
第 四 ,加 快技 术创 新 ,突破技 术瓶 颈 。 高 度重 视 信 息 、先进 工 艺 和 制造 技术 在 资 源 开 发利 用 领域 的应
用 ,坚持引进技术与消化 、吸收、创新相结合 ,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重点开 发 和示 范有 重大 推 广意义 的资 源节 约 和综 合 利用 技术 。加 快 资源 节约 新技 术 、新 产 品和 新材 料 的推 广 应 用 。
国务伤针局 于建 主单 G P铭托 D 相 指 标提 利 度 和 修 能 源饶 针提 袁利 度的 通知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是指对各种能源的产量、消费量、储量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通过制定统一的报表制度,规范能源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下面是一份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简要介绍。

一、报表的种类和内容能源统计报表分为生产报表、消费报表和储备报表三类。

生产报表主要统计各种能源的产量,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水电、风电、太阳能等。

消费报表主要统计各种能源的消耗情况,包括能源的供应量和利用率,以及各个行业和地区的能源消耗数据。

储备报表主要统计各种能源的储存情况,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储量和储备规模。

二、报表的统计方法和流程1. 统计方法:采用抽样调查和全面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能源统计。

2. 统计流程:(1)每个能源统计单位按月、季度、年度定期上报能源产量、消费量、储量等相关数据。

(2)能源统计单位对报表数据进行核对、汇总和审核。

(3)能源统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将报表数据上报至上级能源管理部门。

(4)上级能源管理部门对报表数据进行审查、分析和汇总。

(5)上级能源管理部门将数据上报至国家能源管理部门。

三、报表的制度要求和监督措施1. 报表制度要求:(1)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在时间节点上及时上报。

(2)报表数据应准确、完整、可比。

(3)报表中的数据应符合国家能源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要求。

2. 监督措施:(1)定期组织对能源统计单位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数据准确性。

(2)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评价机制,对能源统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3)对违反报表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四、报表的利用和价值能源统计报表的主要利用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决策支持:能源统计报表是国家能源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能够帮助政府制定合理的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2. 监测能源消耗:能源统计报表能够监测各种能源的消耗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为能源管理提供参考。

3. 分析能源结构:通过能源统计报表可以分析各种能源的产量、消费量、储量等数据,帮助人们了解能源结构和能源利用情况。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
2009年,25辆×4万公里×12升/百公里=12万升
2010年,20辆×3万公里×10升/百公里=6万升
同比分析:6万升/12万升=(20辆/25辆)×(3万公里/4万公里)×(10升/百公里/12升/百公里)。计算结果显示,影响用油总量的各因数指数分别为:车辆数量0.8、行驶里程0.75、单车油耗量0.83。这表明该部门2010年单车油耗量降低对用油总量同比下降影响最大。
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的概念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以下简称“统计分析”)主要是指依据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用能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日常管理及节能改造等资料,运用统计分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构成、各类能源资源消耗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变化规律、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进行的分析、判断和评价。统计分析是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基本规律、变化特征和节能管理、改造成效进行评价、监督的重要手段。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主要指标计算过程中,能源消耗总量中应包括新能源。但在人均能源消耗量、用电总量及人均用电量等指标中不计入新能源】
2.人均能源消耗量。应按准准煤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人均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耗总量/总用能人数
3.常用的各类型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公式为:
人均用电量=电消耗总量/总用能人数
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电消耗总量/总建筑面积
(二)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是将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相结合,通过各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比分析能源资源消耗情况。本方法要求所对比各指标内容、口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要统一,要具有可比性。国家统计局实施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国家机关、事业和其他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分析时,采用人均能源消费量指标评价其变化趋势和能耗水平,且要求在测算人均能源消费量时,剔除人员与用能设施增量等影响因素。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6)二、报表目录 (8)三、调查表式 (9)(一)基层表式 (9)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9)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10)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 (12)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13)(二)综合表式 (1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 (1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 (16)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18)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19)四、主要指标解释 (20)五、附录 (23)(一)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3)(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24)(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24)一、总说明(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

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

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国家能源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3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风电并网运行情况 (3)(二)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情况 (4)(三)光热发电并网运行情况 (5)(四)生物质发电并网运行情况 (6)(五)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情况 (7)(六)风力发电设备情况 (8)(七)生物质发电设备情况 (9)四、主要指标解释 (10)一、总说明(一)为了及时了解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工业生产和运行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宏观决策、制定战略规划,为企业制定经营与生产管理计划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全国各电网、发电经营企业。

根据调查内容不同,确定相应的统计范围(见各表具体要求)。

(三)本报表制度主要涉及电力生产、投资、建设等指标。

(四)本报表制度根据内容不同,分月报和年报,各表的具体时间要求见报表目录。

(五)本制度是对各电网、发电公司、具有行业统计职能的行业协会的统一要求,各单位根据不同的任务分工,分别完成各自的数据报送。

(六)本制度05和06表分别委托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和中国可再生能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收集资料。

(七)本统计报表制度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需要,风电、生物质及垃圾、沼气发电量等统计数据只限内部使用,不对外发布。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风电并网运行情况表号:01表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27号综合填报单位:年月有效期至:2018年3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本区域内全部风电场。

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内容]

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内容]

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0〕87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

修订后的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年报13张报表,定报20张报表。

同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比,新增指标5个,取消指标3个,取消报表2张。

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年报统计范围调整《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105表)、《非工业水消费》(105-5表)的统计范围调整为非工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在京证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以及纳入能源统计范围的公共机构。

统计范围的调整主要为满足对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进行统计监测的需要,公共机构名单经各区县核实确认后,由市局能源处统一下发。

报表调整1.《加工转换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B105-1表)中加工转换类别“炼油”调整为“炼油及煤制油”,补充资料中取消“工业总产值(上年价)”指标。

2.《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B105-3表)增加“回收利用”指标,补充资料中取消“工业总产值(上年价)”指标。

3.《工业企业用水情况》(B105-5表)的补充资料部分取消“废水排放量”的其中项“废水处理达标水排放量”和“废水未处理或未达标排放量”2个指标;水品种目录:将“地表水”调整为“陆地地表水”,“海水”不再作为其中项,调整为单独的水品种;增加“其他水”其中项“桶(瓶)装饮用水”、“热水”、“海水淡化水”,将“中水”、“雨水”调整为“其他水”的其中项。

4. 《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105表)增加“运输工具消费”指标;增加能源品种“无烟煤”、“烟煤”、“褐煤”、“其他”、“焦炭”;补充资料中增加“建筑面积”、“车辆数量”及其中项“汽油车”、“柴油车”、“公车编制数量”5个指标。

为满足碳排放测算和国家公共机构调查制度的需要,对指标和能源品种进行调整(定报205、205-1表相应调整)。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P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报表)四川省统计局能源环境处制定2011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109表) (4)(二)基层定期报表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 (5)2.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205-2表) (6)3.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 (6)4.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 (7)5.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 (8)(三)综合年报表1.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 (9)2.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 (11)3.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 (12)4.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 (13)5.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 (14)6.铁路、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4表) (14)7.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5表) (15)(四)综合定期报表1.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P402表) (15)2.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P403表) (16)3.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P406表) (16)4.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 (17)四、附录(一)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目录(205-1表、205-2表) (18)(二)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目录(205-3表) (19)(三)工业企业用水目录(205-4表) (24)(四)非工业能源消费目录(205-5表) (24)(五)P303-2表、P303-3表、P303-5表填报的行业目录 (25)(六)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填报目录 (26)(七)主要指标解释 (27)(八)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指标计算方法 (37)(九)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59)(十)热焓表(饱和蒸汽或过热蒸汽) (61)(十一)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案 (65)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全国能源统计制度,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2011年7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一)基层表式 (4)1、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4)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 (5)(二)综合表式 (7)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情况 (7)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情况 (8)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情况 (9)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3)五、实施方案 (16)六、附录 (19)(一)台账 (19)1、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账 (20)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 (21)(二)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4)一、总说明(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013年规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2013年规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2013年规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一、表式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 号:205-1 表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组织机构代码□□□□□□□□-□文 号:国统字(2012)84号 单位详细名称:20 年 月有效期至:2014年1月补充资料:联系电话:分机号: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主要逻辑审核关系:消费合计=工业生产消费+非工业生产消费;工业生产消费≥用于原材料;消费合计≥运输工具消费。

2.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方法:非能源加工转换、回收利用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回收利用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回收利用合计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填报要点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月报填报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3.本表“补充资料”中本期“工业总产值”从“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摘抄取得,调查单位免填且不得修改。

4.“原煤”四个其中项“1.无烟煤,2.炼焦烟煤,3.一般烟煤,4.褐煤”,理论参考折标系数分别为0.9428、0.9、0.7143和0.4286吨标准煤/吨,填报时请注意区分。

若企业有超过两种类型原煤的消费,要分别填报其中项,“原煤”一行中要填各原煤品种的合计数,其中“实物量”为各原煤品种“实物量”的合计,“采用折标系数”为各原煤品种“采用折标系数”的加权平均数。

5.原煤填报原则有:A、企业在无法确定填报的原煤品种情况下,①企业无自测折标系数,需凭购货单据开具的原煤热值,选择最接近其热值区间的原煤品种填报,或者依然按上年报表原煤的热值同口径填报。

②企业有自测折标系数,按照实测值选择最接近其折标系数的原煤品种填报。

B、原煤在厂外的运输损失不应计入能源消费。

工程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工程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工程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一、背景为响应国家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号召,同时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工程部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变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工程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有利于科学管理和监督能源使用情况,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目的1. 详细记录和分析工程部各项能源的消耗情况,帮助企业管理层及时了解和掌握能源使用情况。

2. 提供科学依据,制定合理的节能减排政策和措施。

3. 规范工程部能源统计报表的编制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部能源消耗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四、职责分工1. 工程部主管负责确定能源统计报表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监督并检查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工程部能源统计人员负责根据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整理,并编制能源统计报表。

3. 工程部审核人员负责对编制好的能源统计报表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工程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能源消耗的节能减排政策和措施,并监督执行情况。

5. 其他相关人员应配合能源统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能源统计报表内容1. 能源种类:对工程部使用的各种能源,如电力、燃气、油料等进行分类统计。

2. 能源消耗量:按月、季度或年度统计各种能源的消耗量,以表格形式呈现。

3. 能源消耗价格:统计各种能源的平均单价和总消耗费用。

4. 能源消耗占比:对各种能源在总消耗量中的所占比例进行统计分析。

5. 节能减排情况: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效果和潜在改进方向。

6. 其他相关内容:根据需要,可以添加其他有关能源管理的内容。

六、编制流程1. 收集数据:能源统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工程部各类能源的消耗数据,并进行整理和汇总。

2. 数据分析:能源统计人员应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并编制初步的能源统计报表。

3. 报表核对:审核人员对初步编制好的报表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年报表式1. 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5)2. 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6)3. 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109表)(7)(二)综合定报表式1. 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P406表)(8) (三)基层2009年江西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年报表式1.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生产、购进、销售与库存量(GP601表)(9)2.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201表)(10)3.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P201-1表)(11) (四)基层定报表式1.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201表)(10)2.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P201-1表)(11)3.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12)4. 工业企业水消费(P206表)(13)四、附录(一)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填报目录(14)(二)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20)附表一: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41)附表二: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42)附表三:热焓表(饱和蒸汽或过热蒸汽)(43)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统计调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拟订的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109表)由省直有关部门上报;能源报表中“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201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P201-1表)和“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由联网直报企业网上直报;“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 调查方法由各设区市统计局自行确定;其他年、定报报表由各设区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的范围对统计对象进行调查;“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P406表)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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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年报表式1.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 (4)2.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 (5)3.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 (5)4.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 (6)5.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 (7)6.铁路、航空、邮电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4表) (7)7.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5表) (8)(二)综合定报表式1.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P402表) (8)2.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P403表) (9)3.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P406表) (9)(三)基层年报表式1.交通运输企业能源消费与库存(P109表) (10)(四)基层定报表式1.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 (11)2.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 (12)3.工业企业水消费(P206表) (13)4.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P207表) (13)四、附录(一)P303—2表、P303—3表、P303—5表填报的行业目录 (14)(二)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填报目录 (14)(三)主要指标解释 (19)(四)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52)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国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的综合要求。

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拟订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 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能源产品的生产、购进、消费和库存等。

(四)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铁路、航空、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石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等。

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2006年报是指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法人工业企业;从2007年定期报表开始,调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

(五)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铁路、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4表)、“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305表)、“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P402表)、“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P403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 调查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自行确定;其他年、定报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P406表)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和填报。

(六)汇总上报要求1.国务院各部(公司)的报表均报送汇总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工业企业水消费”(P206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企业报表;“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 、“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P406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综合表。

2.本制度中,除“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 、“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P406表)、各表的价值量指标和目录中的气体需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余均不保留小数。

(七)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一)综合年报表(二)综合定期报表(三)基层年报表(四)基层定期报表三、调 查 表 式(一)综合年报表能源平衡表(实物量)表 号:P303—1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2007年6月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

3.平衡关系:(1)列平衡关系:第1栏等于2、3、4、5栏的代数和;第9栏等于10、11、12、13、14、15、16、18栏的代数和。

(2)行平衡关系:37=01+12-21-23;38(消费量合计)=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加工转换部分的全部负值求和后取绝对值)+21+23;第01行等于02、03、04、05、06、07、08、09、10、11行的代数和;第12行等于13、14、15、16、17、18、20行的代数和;23=24+26+30+34;18≥19;21≥22;24≥25;26=27+29;27≥28;30=31+32+33;34=35+36。

4.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包括中间投入和损失量)表 号:P303—2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2007年6月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

3.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表 号:P303—3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2007年6月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

3.平衡关系:(1)列平衡关系:01=2+3+4+5; 9=10+11+12+13+14+15+16+18 (2)行平衡关系:与行业分类目录平衡关系一致4.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能源平衡表(标准量)表号:P303—4表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06)185号有效期至:2007年6月计量单位:万吨标准煤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

3.平衡关系:(1)列平衡关系:第23栏等于01~17、18、20、22栏的代数和;第24栏等于01~17、19、21、22栏的代数和。

(2)行平衡关系:37=01+12-21-23;38(消费量合计)=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加工转换部分的全部负值求和后取绝对值)+21+23;第01行等于02、03、04、05、06、07、08、09、10、11行的代数和;第12行等于13、14、15、16、17、18、20行的代数和;23=24+26+30+34;18≥19;21≥22;24≥25; 26=27+29;27≥28; 30=31+32+33;34=35+36。

4.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200 年表 号:P303—5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2007年6月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

3.平衡关系:(1)列平衡关系:第23栏等于01~17、18、20、22栏的代数和;第24栏等于01~17、19、21、22栏的代数和。

(2)行平衡关系:与行业分类目录平衡关系一致 4.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铁路、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200 年表 号:P 3 0 4 表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2007年6月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铁道部、民航总局报送。

铁道部报送分省(区、市)和分路局的数据。

2.统计范围是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不包括部门所管理的工业、建筑业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

3.报送时间为3月底前,报送方式为邮寄或传真。

公路、水上运输企业 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200 年表 号:P 3 0 5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85号 有效期至:2007年6月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交通部报送。

2.统计范围是公路运输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和港口,不包括部门所管理的工业、建筑业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

3.报送时间为3月底前,报送方式为邮寄或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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