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DB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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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 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 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湖地区 Taihu area 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 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Biblioteka Baidu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3.2 重点工业行业 key industries 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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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072-2007
精工业和啤酒工业)。 3.3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2007-07-08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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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072-2007
目次
目 次.............................................................................. II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序号 1
纺织染整工业
工业行业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 布 (布幅以 914mm 计;宽幅按比例折算)
限值 2.0
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纤维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
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 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对城镇污水处 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1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 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0.5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0.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 要求
4.1 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 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仍执行现 行相应标准。 4.2 标准值 4.2.1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 的规定。 4.2.2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2.3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 太湖地区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 和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2.5 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 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 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4.3.3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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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 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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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072-2007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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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072-2007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1.2-2002《标 准化工作导则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mg/L
50
5(8)
1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3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 氨氮
(COD)
总氮
1
纺织染整工业,mg/L
50
5
15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60
5
15
化学 2
工业
合成氨工业,mg/L
80
20
25
其他排污单位,mg/L
80
5
15
造纸
商品浆造纸企业,mg/L
80
5
15
3
工业
废纸造纸企业,mg/L
100
5
15
4
钢铁工业,mg/L
5
电镀工业,mg/L
80
5
15
80
5
15
食品 6 制造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造纸企业 paper industry 商品浆造纸企业:以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工业
味精工业,mg/L 啤酒工业,mg/L
80
5
15
80
5
15
总磷 0.5
总磷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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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072-2007
表 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 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 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湖地区 Taihu area 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 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Biblioteka Baidu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3.2 重点工业行业 key industries 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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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业和啤酒工业)。 3.3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2007-07-08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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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目 次.............................................................................. II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序号 1
纺织染整工业
工业行业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 布 (布幅以 914mm 计;宽幅按比例折算)
限值 2.0
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纤维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
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 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对城镇污水处 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1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 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0.5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0.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 要求
4.1 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 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仍执行现 行相应标准。 4.2 标准值 4.2.1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 的规定。 4.2.2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2.3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 太湖地区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 和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2.5 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 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 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4.3.3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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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 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2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om.cn
DB32/1072-2007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5规定。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ÿwww.fineprint.com.cn
DB32/1072-2007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1.2-2002《标 准化工作导则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mg/L
50
5(8)
1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3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 氨氮
(COD)
总氮
1
纺织染整工业,mg/L
50
5
15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60
5
15
化学 2
工业
合成氨工业,mg/L
80
20
25
其他排污单位,mg/L
80
5
15
造纸
商品浆造纸企业,mg/L
80
5
15
3
工业
废纸造纸企业,mg/L
100
5
15
4
钢铁工业,mg/L
5
电镀工业,mg/L
80
5
15
80
5
15
食品 6 制造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造纸企业 paper industry 商品浆造纸企业:以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工业
味精工业,mg/L 啤酒工业,mg/L
80
5
15
80
5
15
总磷 0.5
总磷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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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