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对良法之治的启示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者:刘鹏程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西方哲学理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自然法思想有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借鉴和吸收自然法思想的精华,可以更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本文通过分析西方自然法思想,得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启示西方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它是许多法律派别中最持久和最重要的一种。
应该说,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理念已经融入到西方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法律意识,是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并延续至今。
应该说,自然法精神在欧洲和美国的法治中无处不在。
当前,为了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有必要从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寻找依据。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核心理念自然法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其核心观念并没有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性柏拉图说:"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
"古希腊人认为自然界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人是一种生活在宇宙中的理性动物,其属于宇宙的一部分,故此人服从理性的过程是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尊重人自身的理性。
自然法可以是永恒的,具有超越人的规律的“正义性”,这与自然法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自然法则是一种合理的理性原则,它表明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是道德正义的行为,反之亦然,是一种道德上邪恶的行为。
合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
(二)人权就法律而言,权利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人权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人权失去保障,人权等权利的保护将失去其根本意义。
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发展人权,人权在国家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
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将部分权力转让给国家,是为了让国家保护其无法或难以保护的人权。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
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
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
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
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
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
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
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
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
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
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至今仍具有生命力。
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
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
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
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读古希腊自然法的收获体会
读古希腊自然法的收获体会在当今社会,法律法规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它们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为宗旨,但是法律法规如何产生?有一种叫做自然法的法律观,早在古希腊就已经出现,它对很多现代法学家和哲学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近年来的研究中,我学习了古希腊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自己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有了一些新的收获与体会。
首先,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理解与认识自然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古希腊自然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的自然法观。
在古代希腊社会,对自然法的理念被广泛认可和奉行,同时也得到了经典的阐释和发展。
苏格拉底认为自然法是智慧、美德、哲学、美好生活的源泉。
柏拉图的自然法观强调自然法的统一性和社会的必要性,亚里士多德则系统地阐释了自然法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这些古希腊哲学家的看法启示我们认识自然法的本质,从而更好地理解自然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关系。
其次,古希腊自然法还对我们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
在古希腊自然法的观念中,法律法规并不是凭借人的意志制定的,而是由客观自然所决定,因此,其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更加尊重个体的尊严和价值,更注重人本身的理性和自由。
这些观念使我们更加注重社会和谐与平等,并且让我们正确地认识了事物之间的关系与本质,从而塑造了我们的人生态度和情操。
最后,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的法律思维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的社会中,科技与经济日新月异,人类社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问题,而作为治理社会的法律法规也必须随之产生变革。
从古希腊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中我们能够发现,不同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必然会引发对法律法规产生新的看法和观念,而只有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才能够切实应对当今世界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总之,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的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的塑造,还在法律思维上对我们具有较好的启示。
古希腊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也告诉我们,我们需要一直不断地创新与探索,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罗马法,即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随着古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
不仅积极的影响了中世纪的许多国家,同时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也产生了长远和深刻的影响。
一.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就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精神包括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和私法精神。
1.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现代社会愈来愈趋向于认为实定法是唯一的法的渊源从而导致法律沦为肆意统治的合法根据。
这与罗马法是相违背的。
在罗马法中自然法与市民法二者是不一样的市民法只是自然法抽象指令的具体化且自然法高于市民法市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
伯尔曼有言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化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
这样的声音现在听起来仍震聋发溃。
一个人没有信仰会导致狂妄一个社会没有信仰会导致混乱。
而目前很多法治国家受各种现代思潮以及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法律信仰正遭受严重的危机。
而自然法是崇尚法律的法律被当作宗教一样是人们顶礼膜拜的偶像。
按照这种精神设计的法治社会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帝国里的国王就是法律为。
执政者“不外是因他是被赋予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因而他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依照国家的法律所表示的社会意志而行动。
所以他没有意志没有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
”这些言论是对一切被称为“社会公仆”的执政者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目前法治进程中“权力至上”的有力鞭策。
因此借鉴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无必要。
2.理性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
理性的力量尽管并不是无穷的但其重要性亦不容忽视。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现代启示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现代启示作者:俞娟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1年第11期摘要:古希腊“自然法”观念构建起人与自然合理关系的共同思想基础,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指明方向。
人类生存发展道路的选择,理想追求的目标,生命价值与意义衡量的标准尺度,都应该认识到自然是人类自身合理存在的条件基础,尽管我们对生命的本质(内因)至今毫无所获,但我们应该明确地肯定生命的诞生是有含义的,这种含义就是人与自然息息相关,尊重天道,合于人道。
关键词:古希腊;自然法;俄狄浦斯;普罗米修斯中图分类号:J8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064-01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在其著名的《古代法》中说,各民族法律本身的进步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是神授法时期,第二是习惯法时期,第三是成文法时期。
在初民社会,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认识都极为有限,认为万物有灵,日月山川、风雨雷电都有各自主宰的神灵。
对自然的恐惧、敬畏和对超自然力量的迷茫与惧怕惩罚的心理,形成了生活中的禁忌和宗教的雏形。
不敬神灵会给个人或整个社会群体带来灾祸、惩罚或报复,久而久之,形成了固定化的行为模式和可为与不可为的规则,进而演化成社会成员的普遍习惯法和习惯法。
它们不能把自身与外在世界、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区分开来,人类在自然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自然在人类的观念中,就变成了一种神秘的异己力量,人类对自然除了依赖之外,更多的就是恐惧。
当原始先民对外界超自然力的恐惧无法解决时,为了减少它们认为由神秘力量的笃信和敬畏而给它加上若干禁制,希望通过将自我约束控制神秘力量转化为“护己”、“利己”的武器,从而避免可能遭致的厄运和惩罚。
在这一点上,古希腊悲剧给我们同样启示:神统秩序压迫我们,激励我们突破局限而回到自主,而自主的自然状态则警醒我们必须服从秩序,否则会有大灾难。
自然本能所能释放出来的巨大生命能量确实令人鼓舞,然而其蕴含的毁灭性潜能也让我们惊恐万状。
古希腊的法学成就
古希腊的法学成就
古希腊的法学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学的重要贡献之一。
这一思想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上帝或理性所制定的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任何人为法都必须服从的根本法则。
自然法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基础。
2.公民权利观念:古希腊的法学成就也包括公民权利观念的发展。
在古希腊
城邦中,公民享有参与政治、自由言论、平等权利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观念对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3.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古希腊的法学还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苏格拉底认
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人们应该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避免惩罚,更是为了内心的道德观念。
这一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4.法律制度建设:古希腊城邦时期也建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如陪审制
度、律师制度、公诉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古希腊的法学成就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成就包括自然法思想、公民权利观念、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以及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
4自然法学传统
自然法学传统一、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流变(一)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为全面和深刻地表达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他们的思想兴起于希腊城邦衰落之时,可以说,他们的思想是对古希腊城邦制度的一种记忆和反思。
这种反思经斯多葛学派而传给了罗马。
斯多葛学派激发了西塞罗的思考,最终通过他的解释,自然法的观念成了罗马法的根基。
古希腊思想家认为,认识人和城邦的本性应该在城邦完善之后,而非在城邦建立之前。
因而,一方面,城邦乃是基于自然的演化,它受一个终极目的的指引;另一方面,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人首先具有的本性乃是社会性。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虽然从产生的时间来看,城邦后于个人,但就本性来说,城邦却先于个人。
这是因为,个人乃是社会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而整体总是先于部分,正如离开身体的手足将不再成其为手足。
每个脱离城邦的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满足其需要。
人们共同生活的基础在于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也是人区别于动物最为根本的特征。
那么,什么样的城邦才能算正义的城邦,什么样的社会秩序体现了正义的原则呢?正如整个自然的各组成部分因为分有世界灵魂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地位,组成城邦整体的各部分之间按其自然也应该处于不同的地位。
组成城邦的人因其自然就不平等,只有这些不平等的人都处在自己应该处在的位置上,社会秩序才会和平,城邦才能正义。
另外,可以通过对正义之人的认识来认识正义的城邦。
因为人乃是微型的城邦。
而人之正义全仗人之灵魂的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恰当比例及和谐相处。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认为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组成:理性、激情、欲望。
人要正义,要善好,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就必须和谐相处,而和谐相处的要件是理性在激情的帮助之下控制欲望。
换言之,一个正义的人就是一个理性之人,就是一个能自我控制的人。
在正义的城邦中,统治者与护卫者应该控制好农民和其他技工,正如在人的灵魂中理智与激情对欲望的控制一样。
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作者:曹诚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摘要】自然法学派,拥有悠久历史和渊源的法学学派。
罗马法,一部对后世影响无与伦比的精巧法律。
历史,将他们戏剧性的放在了一起。
在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和感染下,正义、平等的理念开始在罗马法中生根发芽。
与此同时,罗马法也借助着自然理性的原则朝着一部普世的“自然法”方向前进。
在自然法思想的哺育下,罗马法及其相关制度最终成为人类智慧工程中的一个伟大杰作。
【关键词】罗马法;自然法;影响罗马法的诞生和发展在民法发展的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罗马法的诞生及其构建的相关制度绝对算得上人类智慧工程的杰作。
法律体系的建立往往与法哲学和法思想的演变密切相关。
那么,自然法思想演进过程中的思潮对罗马法建立及其实践的影响自然而然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学理论的影响(一)斯多葛学派——罗马法学理论中自然法学派思想的领路人斯多葛学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普世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在希腊被征服以后,斯多葛主义对当时受过教育的罗马人有非常强的吸引力。
罗马法学家虽然没有直接引用自然法,但也在罗马法律论文集和著述中提到这种思想,使这种古老的法学思想能够传播到后世。
而在这个过程中,罗马伟大的法学家西塞罗对自然法学思想植入到罗马法学理论中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通过西塞罗让罗马人认识到,正义是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正义绝不能与公共事业相分离。
最后,正义理念在罗马人的法律观念中深入人心。
(二)自然法对罗马法评判规则的影响罗马法学家通过受其影响的裁判官及皇帝,进一步确立了自然法指导的权威。
许多自然法的理论被实在化,法官和行政官通过引进公正、衡平、自然等概念促进了实在法的发展。
自然法理论,为罗马法学家找寻新法用以代替陈旧过时的法律找到了依据和理由。
在法学家心理,衡平是自然法的内在要求,是对公正正义法律追求的必然结果。
裁判案件以及适用法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自动、简单的普遍性规范逻辑推导的过程,而是一个参考衡平阐述自然理性的一个过程。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 法律观念:古希腊的法律观念强调理性和公正,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对中国的法律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 法律体系:古希腊的法律体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中国在古代也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如秦代的“法家”思想,但在汉代以后受到了古希腊法律体系的一定影响,尤其是在刑法和民法方面。
3. 法律实践:古希腊的法律实践注重审判程序的公正和证据的确凿,这对中国的法律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例如,在唐代,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就引入了审理和证据的原则。
4. 法律教育:古希腊是世界上最早开设法学院的国家之一,法学院教育在古希腊非常重要。
中国在古代也有一些类似的教育机构,如唐代设立的律学院,这些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受到了古希腊法学院的启发。
总的来说,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观念、法律体系、法律实践和法律教育等方面。
这些影响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自然法学犹如一颗璀璨耀眼的明珠熠熠生辉。
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观念,从此源远流长,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对西方法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或革命时期,自然法精神更是成为变革或革命的旗帜与口号。
“它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无足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反抗精神的人;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它而搭起,也是为了它而建立”。
自然法之所以能够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生生不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并不单纯就法律而谈法律,它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致认为自然法即为正义的化身,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事在人类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们内心的自然法。
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现代自然法学。
各个时期的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各有千秋。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古代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又称为朴素自然法。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之中。
雅典自然法首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
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要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
在古代自然法学时期,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多以朴素的直观的观点和方法考察法律现象。
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人都没有给正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强调自然法就是自然存在的一种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在这一时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阐释是最为完整的。
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与个别的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与交换的正义。
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根据每个人的价值与功绩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智力与体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浅析自然法思想发展及影响
法律实务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浅析自然法思想发展及影响李维波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山东潍坊261000摘要:自然法思想贯穿于整个西方法律发展过程的始终,它表现出来的法的价值对我们今天的立法或者司法都仍有借鉴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自然法发展过程并进一步论述它对后世之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新自然法学;法律思想史中图分类号:D9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91-02作者简介:李维波(1981-),男,汉族,宁夏大学,2006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文化。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过程,可分为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精神或价值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渊源(一)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古希腊是自然法思想的发源地,赫拉克利特第一次将法律的类型区分为存在于万物之中的神法和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人为法。
苏格拉底主张,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自然是不可侵犯的。
芝诺把“自然”置于更高的地位,认为“自然”是万事万物的规律与秩序,是人的理性。
(二)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发展1.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西塞罗将自然法理论通俗化和系统化。
他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他说:“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造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个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的规定,而是那个支配宇宙的永恒理性的印记。
”①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基础,是检验实在法效力的高级法。
后来的罗马法学家把自然法思想应用于实际事务,注释《十二表法》,解答司法问题就是如此。
罗马后期,自然法理论开始向神学转变。
2.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这一时期的根本特点。
由于基督教势力的强大,包括法学在内的许多学科都成为神学的附庸,法学实际上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自然法理论也逐渐被纳入到神学的解释范围之中。
”②奥古斯丁认为法有三种,即永恒法、自然法和世俗法。
试论自然法思想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简介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和理性主义是西方文明中非常重要的思想传统,对近代思想和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种思想进行分析和探讨:1.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3.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传承和发展4.自然法与理性主义在近现代世界中的影响和意义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自然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法律概念,它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法律,不随任何国家、地区、时代或特定社会的改变而改变。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所有人都享有某些基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来源于人的天性而非政治耕种社会。
自然法的根本特点是普世性、合法性和理性性。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的观念首次被提出,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律、哲学和政治观念中。
其中,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罗马的法学家乌利安和凯撒都在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理性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它认为人类通过理性思考和探索可以获得真知,不受传统信仰、观念或情感主义的束缚。
理性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人类可以经过思考和推理,通过观察事物的本质来获得真实的知识,而这些知识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理性主义的观念开始产生,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在其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伟大的古希腊理性主义思想家塞涅卡、埃皮库尔、门泊及其后的卢克莱修、塞涅卡等人更是对理性主义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
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传承和发展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哲学和政治观念中。
许多古代的著名文化、哲学和法学作品都反映出这种思想传承和发展的趋势。
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观念,并将其应用于法律和政治实践中。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 四) 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与自身的缺陷 , 古典自然法学说 在 19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 。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开始 , 经 过两次世界大战 ,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刺激 , 人们开 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 , 法律的目的与价值重新得 到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 , 自然法开始复兴起来 , 被称为复 兴自然法学 。它可以划分为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 、新经院 主义自然法学和世俗的新自然法学 , 代表人物主要有施塔 ・144 ・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在西方思想史上 , “自然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自然法的 : “就一般意义而 言 , 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 。作为 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 它往往是 ‘实在法’的 对称 , 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 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 历史法学派的梅因则认为 : “如 ” 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 , 这就很难 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 展了 。 可见 , 自然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 , 是人类所 ”
[ 12 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 。 ] 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 ,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 、反神权的运动中 成长起来的 ,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高举人性解放的大 旗 , 将 “人”看成是世界的主体 , 要求尊重人的独立 、自 由和平等地位 , 以人为本位来构筑法律制度 。如格劳秀斯 认为 , 一切法都来自人的本性 。 这种世俗的法律制度将人
[ 11 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及矛盾问题 。 ] 此时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进行完美结合的是托马斯 ・阿奎 那 , 他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福音教义相结合 , 并将其整 合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 。托马斯 ・阿奎那将法律划分 为永恒法 、自然法 、神法和人法 : 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 、 智慧和意志 , 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法 , 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 源 ;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 , 指引人类达到至 善的理性命令 。 “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 , 就叫做自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古罗马法是世界法律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个分支,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自然法思想扮演了重要角色。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体现在对公正、理性和人性的尊重上,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然法的根源自然法源自对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的思考,认为存在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普遍不变的道德原则。
自然法主张的是一种普世的、超越特定时间和地域的法律观念,它强调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在法治上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
罗马法对自然法的体现罗马法在实践中深刻地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律逐渐与道德、正义联系起来,不再仅仅是君王意志的体现,法律逐渐超越君权,成为具有理性和普遍性的规范。
罗马法的法官和学者在裁判和理论探讨中,常常会参考自然法原则。
例如,罗马法对契约、不当得利、过失侵权等问题的处理中,常常表现出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这反映了自然法对人性本质和道德价值的关注。
自然法精神的当代价值尽管古罗马法早已黯然谢幕,但自然法的精神却依然具有当代重要的价值。
在当今社会,法律仍需要在人性、道德和正义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规范体系,自然法精神为我们指明了法治的方向。
当代社会中仍然存在种种法律难题和伦理困境,自然法精神可以为我们提供普适的伦理准则和道德底线,引领我们面对法律问题时更加理性、公正和有同情心。
在理解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时,我们不仅能够从历史中感知法律的发展演进,更能够在当代社会中找到道德与法律、正义与权力之间相协调的路径。
自然法精神的传承和发扬,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人道和和谐的法治社会。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蕴含着人类对理性和正义的追求,是一束永不曾熄灭的法律精神之光。
愿我们在当代社会中,在法治的道路上牢固树立自然法的理念,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和人性的法律体系。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概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引言古希腊罗马是历史上两个重要的文明,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并分析其对现代法律思想的启示。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古希腊是民主的摇篮,拥有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
在古希腊,法律是由政治实体制定和执行的。
这种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平等和公正。
希腊法律比较碎片化,法律条文散布在各个城邦之间。
然而,希腊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性。
古希腊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
苏格拉底主张以合理的方式解决争端,并认为每个人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
柏拉图则追求一种理想化的法律体系,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和公正的。
罗马的法律思想罗马是法律的发源地,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系统性和秩序性,它通过一系列法典和法规来规范社会。
罗马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法、公法和特权法。
在罗马法律中,私人财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私人财产权受到保护,并为市民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保障。
罗马法律最重要的成就是《罗马法大全》,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个综合性法典。
该法典对所有的法律进行了整理和分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典的重要性在于它为法律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一套明确的规则。
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启示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为现代法律系统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古希腊强调了法律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性。
这一思想影响了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平等原则和人权保护机制。
其次,罗马的法律思想强调了系统性和秩序性,这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范本。
现代法律系统也注重法律规范和秩序,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此外,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还强调了人民的参与和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希腊的民主思想影响了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民主原则和公众参与机制。
而罗马法则鼓励市民参与公共事务,为现代法律中的公众参与和社会责任提供了借鉴。
结论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追寻正义: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主题
追寻正义: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主题作者:石碧球来源:《人文杂志》2012年1期石碧球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系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的观念从萌芽到最终形成,虽几经嬗变,对正义的追寻始终是其永恒的主题。
这一论域代表着人类心灵的一种固有期望,也即希求一种超越人类法律和权威之上并构成其最终依据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先于经验世界的先验法律秩序,它们提供了验证实在法“正当性”的标准和尺度,探讨实在法是否具有法的资格。
但是,由于自然法学家们都是将特定历史时空中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渗透到正义观念中,这就使得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有着极为复杂的理论谱系。
基于此,本文试对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进行系统的梳理,以追踪他们探寻正义的思想轨迹。
一、从神话到逻各斯的思维革命“自然法的学说与哲学一样古老。
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好奇是哲学的开端一样,自然法学说的开端也是好奇。
”①正是基于他们的好奇,希腊人开始了自己的哲学探索,进而将之据为自己的理性思维而与他们的先辈所营造的神话氛围相对抗,由此引发了一场从神话到哲学的革命,而自然法观念的萌生也就脱胎于这一历程。
与其他民族一样,从古希腊人那里,我们也能看到其道德规范和法律秩序的神圣源头。
②在希腊神话中,我们能够感知到初始时期希腊人的政治、法律观念:宇宙中存在一种超自然和人类的法律,该法律就是神的秩序和正义,诸神正是藉此规定着自然和人类的秩序。
虽然从根本上来说,这种神的法律是人的任何法令所不能改变的,但这种将“神之法”和“人之法”相对立的二元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人们从自然秩序中去挖掘人类社会的生活秩序提供了思考的线索。
不过,我们却并不能由此就认为在希腊神话中形成了自然法的观念。
正如美国学者欧文所言,“荷马的世界观并不包括自然的或神圣的规律,这些规律意指特定的预测(例如,如果有一场自然灾害,那就是某位神衹在惩罚你)。
”③在《荷马史诗》中,希腊诸神并不代表自然,也不是自然的神化,自然只是诸神控制人的意志的体现,其本身并不构成人类应当遵循的最高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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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na r l o f Y 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No v e mb e r , 2 01 3 V0 I . 2 6 N0 . 6
是 由什 么高 于一 切 的 自然法 则统 治 , 而 由法律 和道德 维 持着 , 并坚 信人 人享 有平 等 的公 民权 。但 他 又将 神
马在《 伊利亚特》 中展示 了神 、 人汇杂的战争场景 , 并
基金项 目: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 学研 究重大课题攻 关项 目“ 普通 高 中多样化发展研 究” 的基础研 究成果之 一( 项 目编号 1 O J Z D 0 0 3 7) ; 国 家社科基金项 目“ 行政法律 责任 的理论 与实践研 究” 的基础研究成果之一( 项 目编号 1 2 B F X 41 0 ) 。 作者 简介 : 翟 月玲 , 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北京 师范大学博士 ( 北京 , 1 0 0 8 7 5 ) 。
西 方 国家对 政府 公 权 力 规 制有 着 悠 久 的历 史 传 统, 追踪 行政 责任 规 制 的 西方 思 想 史 , 发 现 古 代 自然 法 思 想是 其 主 要思 想 渊 源 。从 公元 前 8 0 0年 到 公元 4 7 6年 是古 希腊 罗马 时期 , 这一 时期 出现 了各 种 权力
思想 发展 演 变 过 程 中 , 从 应 然 到 实 然 的过 渡 中 , “ 至
2 .无 神 自然 法 思 想 的 萌 芽 。公 元 前 5世 纪 晚
善” 原则成 为“ 良” 法 的评 价 标 准 , 政 府 及 其 官 员 依 “ 良” 法管 理 民众 彰 显 了当 时行 政 权力 思 想 的 高贵 价 值, 希 腊化 时代 与 罗马时 期 的斯多 葛学 派继 承 了古 典 自然法 思 想 。罗马 时期 的西 赛 罗 以神 为 自然 法 的制 定者 、 颁布 者和 解释 者 , 并 走 向神 事 与人 事 二 元 化 , ⑧ 最 后 以基督 教 的合法 化 和罗 马法律 的形 成为 终结 。
一
期, 希波战争结束 , 古希腊城邦社会进入繁荣时期 , 古 希腊 思想也 从 自然 主义 向人文 主义 发生转 变 , 代表 人 物有普罗泰戈拉 、 安提丰、 德谟克里特 , 作为 “ 智者 ” 他 们 始终都 能获 得合 法 的参政地 位 。 ⑥
普 罗泰 戈拉 认为 “ 人是 万 物 的尺 度 ” , 认为“ 常 识
文章编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6— 2 6— 0 7
法学 论 坛
古 希腊 罗 马 时期 自然 法 思 想 对 良法 之 治 的启示
翟 月玲
摘 要 : 古希腊 罗马 时期 出现 了各 种权 力 思想 的 萌 芽, 从 古希 腊 早期 神 授 自然 法 思想 的 萌 芽 , 到 古希 腊城 邦繁 荣 时期 的无神 自然 法 思想 , 再 到希 腊化 时期 与 古 罗马 时期 斯 多葛派 前 期 的 限权 式 自然 法 思想 、 斯 多葛派 中期 的 实用主 义 自然法 思想 , 自然 法 思想 对政 府 权 力 的起 源和 目的思 考 , 为我 们 当 今 社 会 良法之 治提供 了启示 , 认 为 良法应 以客观 自然正 义为原 则 , 以追 求 自由、 平 等、 权 利等社 会价 值
萌芽 。
本文 以不 同的 自然 法思 想 为序 , 以代 表性思 想 家或学 派为基 础 , 展 示 其 发 展 的 阶 段 性 与 继 承 性 。 绵 延 2 0 0 0多 年 的 自然 法 思 想 将 自然 作 为 权 力 ( 正 义 和公 正) 的来 源 , 将 人 的 行 为 当 作 可 以 批 判 和 攻 击 的对 象, ( 星 ) 这一 思维方 式启 迪 了众 多后 世 理 论 。在 自然 法
标准 。赫 拉克 利特认 为 “ 正 义就 是 斗争 ”, “ 战争 是 万 物之 父 ” , ( 5 ) 既表 现为 神 , 也 表现 为人 。同 时认 为法 律 高 于一切 , 人类 法律 源 于 自然 法律 。所有 人类 法律 都 是 由一个 神 圣 法 则 维 系 , 展示 了 神 授 自然 法 思 想 的
①
②
王 乐理主编 : 《 西方政 治思想史》 ( 第一卷) , 天津: 天津人 民出版社 2 0 0 5 年版 , 第2 3页。
性 的共 同标 准 ” 是 一 切 判 断 的依 据 , 这 里涉 及 的关 于 权 力 的合法 性与 合理 性 问题 和 法律 的合 法 性 与合 理
性 问题 应该是 有 史 以来 最 早 的。他 认 为 政 治 生 活不
、
古 希腊 早期 神授 自然 法思 想的 萌芽
1 .神 授 自然 法 思 想 的 萌芽 。公 元 前 8世 纪 , 荷
思想 的萌芽 , ④包括各 种 自然法 思 想 , 这 1 0 0 0多 年是 全世 界 政府行 政权 力思 想发 展史 上 的一个 重要 后 裔 , 他 们对 神 的推 崇 , 对
议事会 、 民众大会的管理都赋予了神的力量 。 公元 前 6世纪 的赫 拉克利 特 、 得诺 克里 特等都 认 为人是 自然的产物, 人是在许多事情上都是动物的学 生, ④他们 在 自然 中寻找 一种 判 断制度 与 法 律 的一 种
为其 主要 内容 , 将善视 为 良法的 实质标 准 , 以权利 制衡 权 力作 为 良法 的本 质 定性 , 古典 自然 法 的合 理
内核 , 有 力推 动 了社会 历 史进 步 , 引导人 类 实现 自身 的社会 主体 价值 , 追 求 自由、 平 等、 权 利和秩 序 。
关键词 : 古典 自然 法 ; 良法 ; 权力; 权利 ;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