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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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的主动作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工程治理体制和良性进展机制、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形,现就加大全区水利工程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为指导,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深化水利改革为动力,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目的、加大和完善工程治理和经营治理工作,努力实现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促进水利事业的进一步进展。

目标原则加大水利工程治理工作要实现三大目标:一是理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切实解决治理权限不清晰、治理范畴不明确、治理责任不落实等咨询题,形成由水利部门主管水利工程的行业治理体制,二是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切实转变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状况,严格按工程运用调度方按运行,禁止各种违章行为,确保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综合效益。

三是建立水利进展机制,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只使用不爱护、有收益不投入”而导致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标准降低等咨询题、形成以治理促经营、以效益促建设的良性进展机制。

在加大工程经营治理工作中应坚持五条原则:一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论是工程治理依旧水土资源的经营开发,都必须做到依法办事。

二是权责明确的原则。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治理和分级治理相结合,治理、爱护、投入、经营的职责和权益应明确。

三是利益兼顾的原则。

要做到工程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

四是服务至上原则。

加大工程经营治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服务,因此要切实做到治理和服务统一,通过加大治理而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

五是深化改革的原则。

要将经营治理工作和深化水利改革相结合,引进竞争机制、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治理范畴工程治理范畴按照《云龙区水务处工程治理实施方法》规定,河道的迎水坡坡面、河滩、河槽、堤身(水库大坝)和堤(水库大坝)背水坡脚外的爱护地为工程治理范畴,爱护地的规定具体如下:1、区管要紧河道堤防(1)奎河:河口线以外10米(2)废黄河:老堰顶五十米及堤背水坡脚外30米。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苏府办[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4]1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制定的《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0日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化、美丽镇村、水美乡村、四个百万亩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进2015年度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在新形势下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如下。

一、2014年度农村水利工作简要回顾全市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农村水利建设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水生态文明、水美乡村及“四个百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农村水利总土方超额完成。

完成农村水利建设总土方3173万方,是年初计划任务的116%。

二是圩区达标建设和管理顺利推进。

全市完成圩堤加固91公里,占计划的103%,完成三闸更新改造237座,占计划的108%,完成排涝站建设108座,占计划98%,完成挡墙护岸304公里,占计划的125%。

圩区堤防达标管理建设基本完成年度任务。

三是河道综合整治全面完成。

疏浚河道1842条、1628公里、2852万方,占计划的116%,绿化河道228公里,建成生态护岸207公里,拆坝406处、建桥(涵)381座。

四是中央农田水利重点项目进展顺利。

2013年度各市、区重点县项目、常熟2013年规模化节水灌溉工程基本完成,完成高标准农田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9.3万亩。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二章工程前期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等因素,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初步设计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明确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并编制工程概算。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应依据初步设计,细化工程构造、施工工艺、材料选择等,编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应进行严格筛选和检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设备维护、安全生产、水质保护等。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苏府公〔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开展了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一、划定对象七浦塘、西塘河和姑苏区黄花泾、胥江、元和塘、娄江、老运河、苏州外城河等8条河道;阳澄湖、独墅湖、澄湖和姑苏区石湖等4个湖泊;西塘河裴家圩枢纽、澹台湖枢纽、娄江枢纽、大龙港枢纽、南庄枢纽、仙人大港枢纽、胥江枢纽、东风新枢纽、青龙桥枢纽、元和塘枢纽、外塘河枢纽、胥口枢纽等12座水利枢纽;活络浜泵站、城西泵站、徐家郎泵站、红菱浜泵站、外板桥泵站、泥点港泵站、祥信桥泵站、长泾塘泵站、新开河泵站、幸福泵站、石渔桥泵站、陈家桥泵站、东虎啸桥泵站、娄葑泵站、外河桥泵站、西郭桥泵闸等16座闸站。

二、划定标准(一)河道。

七浦塘:征地红线或河口线外10米为界。

西塘河:有堤防的,以外堤脚处为界,无堤防的以征地红线或河口线外5米为界。

黄花泾、胥江、元和塘、娄江、老运河、苏州外城河:河口线外5米为界。

(二)湖泊。

湖岸线外20米为界。

出入湖河道河口有水闸等控制建筑物的,以控制建筑物为界;无控制建筑物的,上溯500米为界。

(三)水利枢纽和闸站。

以现状管理范围为界。

三、其他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方案报至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有效运行,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工程建成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七条工程运行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九条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条运行过程中,应实时监测工程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工程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防止设施老化、损坏。

第十三条发现工程设施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会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制度范文

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制度范文

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制度范文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提高项目安全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利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质量、进度和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人员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投标合同中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技术要求,组建施工队伍,并对施工队伍进行管理。

第五条施工工长和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关的职称证书和技能证书,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施工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施工指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穿着工作服,并严禁穿拖鞋、高跟鞋等不合适的服装。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培训记录进行归档管理,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复习。

第三章施工资料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制定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将其与工程进度相对应地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定期保存,并建立完整的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实施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变更管理,变更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的审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与实际施工相符。

第四章施工设备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选购合适的施工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五条施工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做好设备台账和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件,并进行技术培训,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施工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立警戒线,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和水电站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层、技术层和运行维护层,明确各层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管理层负责水利工程的决策、规划、投资、协调和监督工作;技术层负责水利工程的技术管理、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运行维护层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养护修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按职责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维护与管理第八条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运行维护规程,明确设备操作流程、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要求等,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制定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集中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集中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集中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4.20
•【字号】苏水规〔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集中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水规〔2015〕3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强化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行为,优化监理资源配置,提高监理工作成效,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集
中监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0日附件:苏水规2015003红。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联圩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细则

联圩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细则

附件五:联圩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联圩防洪安全,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圩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由区建设(水务)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水利站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联圩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内容主要是站闸管理、河道管理、堤防管理三个方面(详见分项考核表)。

第四条联圩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采取听汇报、查看台帐资料、检查管理现场和询问镇村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考核,并按照考核表进行逐项打分,统一评分。

第五条联圩水利工程管理的站闸管理、河道管理、堤防管理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站闸管理、河道管理、堤防管理单项考核也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按权重分进行折算,其权重分的占比分别为:站闸管理40分,河道管理40分,堤防管理20分。

考核结果达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联圩管理单位;90分以上(含90分)为达标联圩管理单位。

第六条区建设(水务)局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对联圩水利工程管理的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平时督查情况,评出各站年度联圩考核的综合得分。

水利站需每年组织四次检查考核,联圩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逐级建立考核台帐,详细记录管理检查考核情况。

第七条市水利局对各镇联圩管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局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的年度考核中。

第八条对在联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组织有力,成绩显著和严格履行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优秀的个人,由区建设(水务)局给予通报表扬与奖励,对玩忽职守、管理不善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问题严重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各镇(街道、开发区)水利站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十条本细则由区建设(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昆山市联圩管理实施细则

昆山市联圩管理实施细则

相城区农村埒区标准化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_条为加强农村土于区标准化建设管理,保障联土于的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关于加强农村土于区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统一规划内的土于区。

土于区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土于区防洪土于堤(护岸、护坡)、土于内河道和闸站及配套工程。

其管理范围为:防洪土于堤为迎水坡脚外5米至背水坡脚外10米;河道为土于内全部河道;防洪水闸为上、下游翼墙外各50米,两侧各10米;泵站为泵房以外各20米;涵洞前后各10米,两侧各5米。

土于区内的河道同时按〈〈相城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相城区河道长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区水务局是全区土于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土于区标准化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会同区财政局、农工办对全区土于区建设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根据各镇(街道、区)上报计划编制全区年度土于区建设计划;与区财政局配合,负责土于区建设管理区级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区土于区建设管理区级补助经费,配合区水务局做好全区土于区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镇(街道、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土于区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所辖土于区的防汛任务,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安全责任制,并接受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负责上报土于区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土于区建设管理镇级配套资金;负责土于区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按照“管养分开,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水务管理部门和所在村联合管理下,以联土于为单位,组建水利工程管理和养护专业队伍(联土于面积小的可由多个联土于建立一个养护专业队伍),设立办公地点,名称统一为“XX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XX联土于管理服务区”,具体承担所在联土于站、闸工程的维修养护、日常运行以及河、土于堤管理、巡查、养护和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效率,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持续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安全运行、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需经过认真的规划、设计、审批等程序。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并确保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于需要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条涉及水利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涉及水利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水利工程管理第十二条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利工程利用效率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水利工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对于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运行状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水利工程设施的调度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3]11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3]11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3〕11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送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3〕13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组织编制的《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实施方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方案》)。

苏州高新区境内太湖保护范围内现有杵山圩和金墅港圩两处历史圈圩,根据《江苏省太湖保护规划》,该两处圈圩为退圩还湖保留区。

为恢复太湖调蓄能力,改善太湖水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施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很有必要。

二、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退圩还湖整治方案。

对总面积1524亩的金墅、杵山两处历史圈圩进行退圩还湖,还湖面积1078亩,占规划保留区面积的70.7%,堆土区及管理道路面积为446亩,占总面积的29.3%。

其中,金墅历史圈圩面积930亩,还湖面积884亩,3处堆土区及管理道路面积46亩;杵山历史圈圩区面积594亩,还湖面积194亩。

三、实施退圩还湖后,原太湖大堤堤线维持不变,杵山堆土区段的太湖保护范围线调整至堆土区自保堤背水坡堤脚。

自保堤建设方案需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细化工程实施安排,强化工程实施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措施,确保临近饮用水源地供水安全。

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推动苏州高新区太湖退圩还湖工程取得实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9日——结束——。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效率,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计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文件,并进行审查和验收,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设计负责人和专业设计团队,确保设计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加强对设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设计过程中出现疏漏和错误,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及时更新设计技术和方法,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保证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和负责人,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合理配置施工人员和技术设备,加强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改造制度模板

水利工程改造制度模板

水利工程改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管理,涉及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监测等全过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科学、合理和可行,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可持续利用,确保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所有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当充足,合理配置,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第六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设计、建设、监测、验收等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保证过程规范、透明。

第七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评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障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章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立项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立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水资源管理规则和水资源分配规则。

第十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包括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资金来源、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立项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立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民主的原则,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立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立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水利工程改造项目设计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改造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整体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经济和安全。

水利项目组织与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项目组织与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项目组织与管理制度范文水利项目组织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组织与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利项目的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维护等各个阶段,包括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四条项目组织与管理制度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结合项目特点进行制定。

第五条水利项目组织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技术要求和合同文件,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项目组织与管理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并落实其职责与权限。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项目组织应设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的职责包括:1. 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开展与推进;2. 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与技术指导;3. 组织项目调研、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协调与联系;4. 组织项目评估与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项目经理的职责包括:1. 组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监督其执行;2. 协调项目各个环节的工作,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3. 做好项目的资金、材料、人力等资源的安排;4. 负责项目的宣传与对外交流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项目管理应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从项目的立项开始,一直到项目结束,全程跟踪、监督和协调。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合理分工与协调。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加强项目组织与项目环节间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与互通。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项目绩效评估第十四条项目绩效评估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对项目进行改进和提高。

第十五条项目绩效评估应从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经济效益等指标。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活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实行全面、统一、开放、协同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主要职责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合作,形成水资源优化配置、安全稳定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主要职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主要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主要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提高管理绩效。

第二章规划设计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主要职责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加强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条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需求。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安全、经济、环保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后的长效管理和运用,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实行专项设计、审查、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设计文件管理和信息传递机制。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提高设计水平和技术含量。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应当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事业。

第三章建设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主要职责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实施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强化计划管理、过程监督、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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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
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 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保障联圩的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联圩水利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联圩水利工程管理主要包括: 圩区防洪圩堤( 护岸、护坡) 、圩内河道和泵站及配套工程。

其管理范围为: 防洪圩堤为迎水坡脚外5米至背水坡脚外10米范围内; 河道为圩内全部河道; 防洪闸为上、下游翼墙外各50米范围内, 两侧各10米; 泵站为泵房以外各20米范围内; 涵洞前后各10米, 两侧, 各5米范围内。

高新区的城市联圩管理范围以防洪驳岸5米范围内, 泵站以占地范围为准。

第四条各镇( 街道) 水利站是所在镇( 街道) 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承担全镇( 街道) 范围内的站、闸、河、堤、涵洞等水利工程管理职能, 根据本镇( 街道) 联圩的实际情况, 确定养护形式, 履行如下职责: ( 一) 加强对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 提高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 二) 科学制定闸站工程的运行方案、维修保养计划; ( 三) 制定防洪圩堤( 护岸、护坡) 管理制度和巡查制度; ( 四) 加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和河道的长效管理工作; ( 五) 合理测算联圩水利工程养护费用, 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 六) 加强水利工程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 提高工程养护水平。

第五条在区水务局的统一领导下, 以镇( 街道) 为单位, 具体承担所在联圩站闸工程的维修养护、日常运行以及河、堤的管理、巡查、养护和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联圩养护人员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 按照联圩内站闸数量、规模和河道、堤防长度确定。

防洪圩堤上的防洪闸、涵洞由堤防管养员负责兼管; 每座排涝泵站( 含套闸) 配备1名管养员。

河道保洁按每2
公里左右安排一名保洁员。

联圩养护人员组织形式由各镇( 街道) 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由水利站实施对联圩的水利工程管理, 或技术指导。

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七条联圩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 一)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订维修养护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等;
( 二) 负责对圩区水利工程进行日常检查观测和河道清理, 随时掌握各项水利工程动态, 消除工程隐患, 确保工程完好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 三) 建立健全联圩各管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职责。

要加强对管养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每月对堤防、河道、站闸管养人员进行工作检查考核, 年终进行总评;
( 四) 汛期应主动掌握雨情、水情、工情, 了解天气动态, 制订防汛抢险预案, 配合水利站做好防汛工作;
( 五) 搞好圩堤达标工程和水土保持, 管理好林木和绿化, 营造联圩优美的生态环境;
( 六) 加强河道工程管理和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做到河道”底清、面净、坡洁”, 搞好河道水环境保护。

第八条区水务局每年对圩区水利工程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提高管理水平。

联圩水利工程检查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由乡镇组织实施, 汛期每月不少于一次。

区水务局每年分别在汛前和汛期进行两次检查考核, 水利站每年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检查考核, 并分级建立考核台帐,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损坏应及时修复, 对重大损坏、险工、人为破坏等情况, 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区水务局汇报。

第九条圩区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 经常性养护维修由联圩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重大损坏由水利站提出维修方案, 报本镇( 街道) 领导同意后, 并报区水务局审核, 列入区级计划实施。

第十条圩区水利工程养护管理标准:
( 一) 圩堤: 无裂缝、塌方、洞穴、明显渗漏、管涌, 无乱垦乱种、乱搭乱建, 无非法取土、挖坑, 无人为损坏圩堤护坡, 管理好绿化林木、草皮。

( 二) 水闸: 闸身、闸门、翼墙、止水槛无裂缝、损坏, 闸门闸身无漏水, 闸槽无淤泥, 开关灵活, 配套设施完好, 设备无失窃, 无锈迹, 安全可靠。

( 三) 灌溉、排涝泵站: 进出水池、泵房无损坏, 进水池有拦污栅, 出水池无漏水渗水, 泵房门窗齐全, 屋顶不漏水, 泵房整洁无杂物堆放, 站容站貌好。

设备整洁完好、无失窃, 运行可靠, 用电安全, 制度上墙。

( 四) 涵洞: 洞身翼墙无损坏, 闸门板齐全, 无渗漏, 无淤积。

( 五) 河道: 无水生植物、漂浮物和各种垃圾, 及时阻止和禁止工业污水、有害物质、畜禽粪便排入河内, 河道内无乱占乱挖和无填、堵、缩现象。

第十一条防汛期间, 各联圩站闸, 应根据情况及时排涝, 并服从区水务局统一调度, 在接到启闭闸门或排涝泵的通知后, 及时作出反应。

第十二条联圩水利工程的管理经费, 主要由各镇( 街道) 负责筹措, 形式不限。

各地已有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经费筹措形式, 可继续适用。

区级对各镇( 街道) 的补贴形式由区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商定。

中心城区四个联圩的运行管理经费由枫桥和狮山街道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各镇( 街道) 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经过考核评比, 达到奖勤罚懒, 奖优罚劣的目的。

中心城区4个防洪联圩是全区水利工程设施的一个部分。

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枫桥和狮山街道负责。

水利站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条例、细则, 擅离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 要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毁坏林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和器
材, 以及其它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应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依据有关水法律、法规, 分别对责任单位( 当事人) 处以赔偿损失、罚款、行政处分, 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职工和其它公民有权制止一切损害工程的行为, 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圩区站闸养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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