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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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
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 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保障联圩的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联圩水利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联圩水利工程管理主要包括: 圩区防洪圩堤( 护岸、护坡) 、圩内河道和泵站及配套工程。其管理范围为: 防洪圩堤为迎水坡脚外5米至背水坡脚外10米范围内; 河道为圩内全部河道; 防洪闸为上、下游翼墙外各50米范围内, 两侧各10米; 泵站为泵房以外各20米范围内; 涵洞前后各10米, 两侧, 各5米范围内。高新区的城市联圩管理范围以防洪驳岸5米范围内, 泵站以占地范围为准。
第四条各镇( 街道) 水利站是所在镇( 街道) 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承担全镇( 街道) 范围内的站、闸、河、堤、涵洞等水利工程管理职能, 根据本镇( 街道) 联圩的实际情况, 确定养护形式, 履行如下职责: ( 一) 加强对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 提高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 二) 科学制定闸站工程的运行方案、维修保养计划; ( 三) 制定防洪圩堤( 护岸、护坡) 管理制度和巡查制度; ( 四) 加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和河道的长效管理工作; ( 五) 合理测算联圩水利工程养护费用, 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 六) 加强水利工程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 提高工程养护水平。
第五条在区水务局的统一领导下, 以镇( 街道) 为单位, 具体承担所在联圩站闸工程的维修养护、日常运行以及河、堤的管理、巡查、养护和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联圩养护人员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 按照联圩内站闸数量、规模和河道、堤防长度确定。防洪圩堤上的防洪闸、涵洞由堤防管养员负责兼管; 每座排涝泵站( 含套闸) 配备1名管养员。河道保洁按每2
公里左右安排一名保洁员。联圩养护人员组织形式由各镇( 街道) 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由水利站实施对联圩的水利工程管理, 或技术指导。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七条联圩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 一)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订维修养护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等;
( 二) 负责对圩区水利工程进行日常检查观测和河道清理, 随时掌握各项水利工程动态, 消除工程隐患, 确保工程完好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 三) 建立健全联圩各管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职责。要加强对管养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每月对堤防、河道、站闸管养人员进行工作检查考核, 年终进行总评;
( 四) 汛期应主动掌握雨情、水情、工情, 了解天气动态, 制订防汛抢险预案, 配合水利站做好防汛工作;
( 五) 搞好圩堤达标工程和水土保持, 管理好林木和绿化, 营造联圩优美的生态环境;
( 六) 加强河道工程管理和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做到河道”底清、面净、坡洁”, 搞好河道水环境保护。
第八条区水务局每年对圩区水利工程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提高管理水平。联圩水利工程检查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由乡镇组织实施, 汛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区水务局每年分别在汛前和汛期进行两次检查考核, 水利站每年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检查考核, 并分级建立考核台帐,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损坏应及时修复, 对重大损坏、险工、人为破坏等情况, 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区水务局汇报。
第九条圩区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 经常性养护维修由联圩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重大损坏由水利站提出维修方案, 报本镇( 街道) 领导同意后, 并报区水务局审核, 列入区级计划实施。
第十条圩区水利工程养护管理标准:
( 一) 圩堤: 无裂缝、塌方、洞穴、明显渗漏、管涌, 无乱垦乱种、乱搭乱建, 无非法取土、挖坑, 无人为损坏圩堤护坡, 管理好绿化林木、草皮。
( 二) 水闸: 闸身、闸门、翼墙、止水槛无裂缝、损坏, 闸门闸身无漏水, 闸槽无淤泥, 开关灵活, 配套设施完好, 设备无失窃, 无锈迹, 安全可靠。
( 三) 灌溉、排涝泵站: 进出水池、泵房无损坏, 进水池有拦污栅, 出水池无漏水渗水, 泵房门窗齐全, 屋顶不漏水, 泵房整洁无杂物堆放, 站容站貌好。
设备整洁完好、无失窃, 运行可靠, 用电安全, 制度上墙。
( 四) 涵洞: 洞身翼墙无损坏, 闸门板齐全, 无渗漏, 无淤积。
( 五) 河道: 无水生植物、漂浮物和各种垃圾, 及时阻止和禁止工业污水、有害物质、畜禽粪便排入河内, 河道内无乱占乱挖和无填、堵、缩现象。
第十一条防汛期间, 各联圩站闸, 应根据情况及时排涝, 并服从区水务局统一调度, 在接到启闭闸门或排涝泵的通知后, 及时作出反应。
第十二条联圩水利工程的管理经费, 主要由各镇( 街道) 负责筹措, 形式不限。各地已有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经费筹措形式, 可继续适用。区级对各镇( 街道) 的补贴形式由区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商定。中心城区四个联圩的运行管理经费由枫桥和狮山街道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各镇( 街道) 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经过考核评比, 达到奖勤罚懒, 奖优罚劣的目的。
中心城区4个防洪联圩是全区水利工程设施的一个部分。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枫桥和狮山街道负责。水利站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条例、细则, 擅离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 要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毁坏林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和器
材, 以及其它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应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依据有关水法律、法规, 分别对责任单位( 当事人) 处以赔偿损失、罚款、行政处分, 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职工和其它公民有权制止一切损害工程的行为, 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圩区站闸养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