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对比表
中国人口政策的演变与趋势分析
中国人口政策的演变与趋势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中国人口政策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对中国人口政策的演变和当下的趋势进行分析。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和实施(1979-2015)1979 年,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延缓劳动力人口占比的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和社会福利水平。
计划生育分为早期的单独二孩政策和后期的一孩政策,同时配合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各种措施,如晚婚晚育、节育手术等,以达到生育控制的目的。
经过几十年的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明显的成果:抑制了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有效缓解了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了城市化进程;提高了女性教育水平;改善了生育和产科医疗条件等。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生育政策导致了基数过低的人口结构,老龄化加速,劳动力人口减少,这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带来挑战;二是在实施中出现了强制堕胎、强制绝育等人权问题,一些家庭也出现了“六个有”(有一个孩子,有钱,有退休保障,有房子,有车子,有带孩子的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模式,也出现了不少孤独和畸形家庭。
2015 年,中国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推行全面二孩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预示着人口政策开始进行新的调整和创新,突出体现了实现人口健康发展、提高生育意愿等目标。
二、人口发展战略的实施与推进(2016-2020)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中国也逐步建立起了人口发展战略,强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016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全面实施规划》中,提出了未来五年的人口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完善生育政策,促进生育健康和合理生育;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人口素质;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和预测,提高应对能力;完善人口政策法治体系,推动人口政策可持续化发展。
这些措施有助于解决人口结构失衡、城市化、老龄化等问题,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我国生育政策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关于人口生育的政策措施。
下面是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的相关参考内容:第一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初步实施(1953年-1979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期,我国生育政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执行措施。
直到1953年,我国议会通过了《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控生育的法律。
根据这项法律,我国对婚龄男女的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控制人口数量。
然而,在这一阶段,我国对生育的限制措施并没有得到广泛贯彻和执行。
第二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式实施(1979年-2015年)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进行计划生育。
这项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要限制生育的孩子数量,特别是城市居民通过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
政府通过提供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福利来动员和限制人口生育数量。
这些政策固定了每个家庭理论上可以生育的孩子数量,并通过强制避孕手段、计划生育证书等强制措施来控制生育。
这一阶段的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持续到2015年。
第三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2016年至今)2016年,中国政府宣布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该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和劳动力不足的挑战。
此后,政府还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鼓励年轻夫妇生育,包括提供育儿假、扩大幼儿园和学校的资源等,以确保这一政策能够顺利实施。
然而,尽管一些地区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生育政策,但直到目前,全面二孩政策并没有带来如预期的生育增长。
总结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初步实施阶段、正式实施阶段和调整阶段。
从没有明确规定的控制措施到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政策,再到放宽政策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中国政府针对人口生育问题的政策不断演变。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在未来,我国生育政策还需要继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人口态势和社会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于2015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修正案是对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的全面修订,旨在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推进全面二孩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家庭权益和人口健康发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共有七章六十一条,分别是总则、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全面两孩政策、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
此举是基于我国人口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旨在解决老龄化严重、劳动力供给短缺等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修正案明确规定,夫妻可依法自愿决定生育两个子女,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预夫妻自愿生育行为。
此外,修正案还增设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措施,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强迫堕胎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修正案还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全面改进和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推进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现代化。
通过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覆盖面广的服务,同时加强生育保健和优生优育工作,促进健康孕育和优生优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还加强了对社会保障政策的保障力度,保障遗孤、留守儿童、独生子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修正案还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
修正案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平衡我国的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压力和劳动力短缺问题。
同时,新修正案的出台还进一步促进了妇女权益的保护,提高了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推动了人口和社会发展。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2023年了,我回想起来,过去几十年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非常值得一提。
从最初的“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到“全国实行两孩政策”,我国家庭计划生育的政策从不断完善到逐渐放宽,一步一步走向与时俱进、更加人性化的方向。
距离现在最近的一次计划生育政策修订是在2015年。
当时,国家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允许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情况下生育第二个孩子。
这项政策的放宽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也为老年人口多增加了一些希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例如,为了生育第二个孩子而放弃职业的女性增多,也有一些人因为经济压力无法生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这并不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历程的终点。
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与时俱进,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在我国人口结构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为了促进人口结构的平衡化,2023年,我国政府又将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新的调整。
这项新政策具体内容为:准许有能力优生优育的夫妻生育第三个孩子,并将“独生子女”政策取消,允许夫妻自由选择生育数量。
实行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优质人口出生,避免重复、不上进的“世襲”,并且鼓励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这一系列的调整,可以说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史上最大的调整,也被小部分民众不屑。
然而就算如此,我们依然要相信,它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的必然之路。
走过这么多年,我们应该感叹计划生育政策的进步转变。
从最初“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到现在的“全面三孩政策”,这也表明我们在人口问题上的思考不仅仅局限于其数量的控制,也在积极地推动人口素质升级。
在未来,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想法将会越来越深入民心,也会更多地注重于个体的权益保障。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doc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发展变化。
从1971年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后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到现在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不断地变化着。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并在四五计划中规定了生育数量的标准。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了“晚、稀、少”的政策,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政策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为了实现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员、共青团员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XXX党组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力持续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
14个省份相继取消了生育第二胎的生育时间间隔等。
2012年末,我国大陆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末减少345万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人口首次下降。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涉及高考加分事项的下列法规作出修改: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二、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者先进个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时给予一定的加分照顾,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办幼儿园应当就近优先接收其子女入园。
”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三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2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3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4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 2015.12.27实施日期: 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对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影响的研究4_(1)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对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影响的研究摘要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在这30年的时间里,计划生育政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
本文重点研究了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对人口数量、结构的影响问题,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该问题分为三个小问题来讨论。
问题一,我们通过对中国历年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见附录1)的分析,利用spss 软件画出了从1981年到2010年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的拟合曲线,并分别建立了S型模型和Logarithmic模型来预测未来人口的变化;另外,我们通过对中国历年人口的分析,结合matlab软件建立了灰色序列预测模型。
考虑到三种模型均具有各自的局限性,又用CRITIC加权排序法得到三种模型各自的权重,建立了人口预测加权组合模型。
用该模型来分析计划生育在改革前对中国人口数量的影响,最后我们预测出了中国未来10内的人口变化。
问题二,结合问题一的预测数据,我们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2012》[1]中的一些假设与结论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问题三,针对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实施,我们将夫妻双方“是否为独生子女”看成性状来分析,A表示为非独生,a表示为独生,进行随机性的组合,利用孟德尔第一定律,建立中国人口发展的生物遗传学预测模型。
进而对2015至2025年的中国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得到中国2025年的总人口数量将近154255.9397万人。
之后通过与问题一中加权组合模型的数据做对比,分析总结出新政策对中国未来人口数量,结构等的影响。
然后结合分析出深圳市2015至2025年的人口发展规律,总结出计划生育新政策的优劣条件,并且很好的解释了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好坏与施行方式。
关键词:spss分析Logarithmic模型S型模型灰色预测模型matlab编程加权组合模型生物遗传学预测模型人口预测一、问题重述人口的数量和结构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人口生育政策所经历的各个阶段
我国人口生育政策所经历的各个阶段人口生育政策是人口政策的核心要素。
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至新中国成立后二十多年时间里,积极、宽松的人口生育政策为我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充裕的劳动力,并形成了持续多年的人口红利,创造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世界“奇迹”。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将家庭的生育自主权只限定在一个子女,导致我国人口生育率断崖式下跌并从此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人口红利逐步消失,人口结构快速老化。
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开启了将更多的生育决策交由家庭的历程。
自此,我国人口生育政策逐步趋向宽松。
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出台,2021年“三孩政策”实施,表明我国人口生育政策依据我国人口总量与人口结构变化不断调整的政策遵循。
(一)1921—1949年:积极人口生育政策———通过扩大生产鼓励人口增长1931—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党的革命根据地为应对不断涌入的难民,通过系列举措及颁布新政策,短期内实现人口数量的增长,促进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和皖江革命根据地经济发展和人口增殖,以此应对战争和生产的需要。
具体表现为:(1)实施新土地政策,大搞生产,助推根据地人口增殖。
(2)垦荒移民,吸纳难民,促进人口合理分配与人力资源有效开发。
(二)1950—1970年:紧缩性人口生育政策———通过节制生育缩减人口规模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口总数为6亿多人,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所认知的四万万人口严重不符。
“鼓励”性人口生育政策带来的人口过快增长与社会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不断凸显,引发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中央决策者的关注,人口生育政策由最初的“鼓励”逐渐转变为“节制”生育。
(三)1970—1980年:计划生育政策形成———通过“晚婚、间隔生、少生”控制人口规模1978年,“实行计划生育”第一次被写进《宪法》。
自此,以“晚、稀、少”为主要特征的人口政策基本形成。
1980年底逐渐发展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人口政策。
2014年、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
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
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
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
办理生育登记。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 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 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 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 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 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 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
2014 年、2016 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
2014 年
2016 年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
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
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 属于超生。
子女的为晚育。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 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 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 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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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 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 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 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 划生育工作机构。
试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和演变
试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和演变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历了多次发
展和演变。
以下是对这一政策发展的详细描述:
1. 早期政策(1970年代初至1980年代初):在20世纪
70年代初,中国面临着人口过快增长的问题,为了控制人
口增长,中国政府实施了早期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一政策
主要采取了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措施。
2. 一孩政策(1980年代至2015年):1980年代初,中国
政府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了一孩政策。
根据
该政策,大部分城市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夫妇也
被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特别是如果第一个孩子是女孩。
政府通过提供奖励和惩罚措施来促使人们遵守这一政策。
3. 政策调整(2015年至今):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
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政府于2015年底宣布放松一孩政策,允许夫妇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这一政策调整旨在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和促进人口结构的
平衡发展。
4. 全面二孩政策(2016年至今):2016年,中国政府实
施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所有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这一政
策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可持
续发展。
总体来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从早期的晚婚晚育
和一孩政策到如今的全面二孩政策的演变。
这些政策的实
施旨在控制人口增长、改善人口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也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和需求。
生育政策的变化历程
生育政策的变化历程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多次变化。
以下是生育政策的变化历程:
1. 1950年代至1970年代:鼓励生育。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政府鼓励人民生育,推崇“人多力量大”的理念。
此时期,没有明确的生育限制政策。
2. 1970年代至1979年:谨慎控制生育。
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政府开始对生育进行监管。
一些地区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进行少生、晚生、生一个扶一个的政策宣传。
3. 1980年至2015年:实施一胎化政策。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中国全面实施了一胎化政策。
根据该政策,城市居民普遍只能生一个孩子,农村居民有条件可以生两个孩子,但要遵守一定的间隔期。
4. 2016年至今:全面放开二胎。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的问题,中国政府于2016年实施了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此政策允许所有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以促进人口的平衡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生育政策多次变化,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政府会放宽生育限制,允许家庭生育更多孩子。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特殊文化和传统。
人口生育政策的变化
人口生育政策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口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
从计划生育政策到全面两孩政策,人口生育政策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了一胎化政策,即每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数量,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老龄化、性别比例失衡等。
二、放开二孩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于2016年放开了二孩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缓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放开二孩政策使得每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并不是所有夫妻都愿意生育二孩。
此外,放开二孩政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教育资源的短缺等。
三、全面两孩政策2015年,我国开始实行全面两孩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缓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全面两孩政策允许每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但并不是所有夫妻都愿意生育两个孩子。
此外,全面两孩政策也需要加强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如教育、医疗等。
四、鼓励生育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开始实行鼓励生育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人口数量的增长,缓解老龄化问题。
鼓励生育政策包括一系列措施,如提高生育津贴、延长产假、加强孕产妇保健等。
总之,人口生育政策的变化是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政策的调整和变化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社会、文化等。
只有在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人口生育政策。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政策评估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多次演变,从1979年开始实施的“一孩政策”到2015年底宣布放宽为“二孩政策”,再到2021年宣布放宽为“三孩政策”。
这些政策变化在中国的人口控制和社会发展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是对这些政策演变的简要概述以及一些政策评估。
一孩政策(1979年- 2015年):实施背景:一孩政策是由中国政府为控制人口增长率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旨在减缓人口爆炸对国家资源和经济发展的压力。
政策效果:一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口控制目标,降低了出生率,但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衡、人口减少等。
评估:这一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取得了初步成功,但也导致了社会问题。
它的长期影响是复杂的,需要继续评估。
二孩政策(2016年- 2020年):实施背景:由于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等问题,中国政府于2016年底宣布放宽政策,允许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政策效果:二孩政策带来了一些积极的社会影响,包括增加了出生率、改善了家庭结构和劳动力市场。
评估:这一政策缓解了一孩政策所带来的问题,但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其他挑战来说可能不够。
三孩政策(2021年- 至今):实施背景: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中国政府于2021年宣布进一步放宽政策,允许夫妇生育三个孩子。
政策效果:尚未有足够的时间来评估三孩政策的实际效果,但这一政策的目标是促进人口增长和解决老龄化问题。
评估:需要进一步观察和评估这一政策的长期影响,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有效解决人口问题。
总体来说,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反映了政府在人口控制和社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
这些政策的评估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人口结构、社会经济状况、文化和政策实施等因素。
未来,中国政府可能需要继续调整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2015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6-1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旧计生法修改内容对比荐读
新旧计生法修改内容对比「荐读」新旧计生法修改内容对比「荐读」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人口计生法修法的相关热点问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法对比图——什么情形可以再生育?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法中将再生育的有关规定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
此前,各地对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
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张春生说。
——代孕到底禁不禁?在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引起社会争议。
而27日表决通过了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这一拟新增的规定。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这一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
”“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张春生说,卫生计生部门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晚婚晚育有没有奖励?“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
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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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二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修改】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改】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福利待遇。
四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对比表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正式修改已适用14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现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修改】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决定序号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新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